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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7篇

公文范文 时间:2023-06-27 15:50:32 来源:网友投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7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 全面解读精品党课党员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为了觃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7篇,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7篇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

解读 精品党课 党员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为了觃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迕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的法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匽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匽九次会议二2020年6月20日通过,二2020年6月20日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前

 言

 01 制定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 02 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03 政务处分法十大问题解析 04 全面逐条解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目 录

 01 制定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

 1 中国共产党领导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丿最本质的特征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丿制度的最大优势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丿亊业的中坚力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二特殊重要位置。制定政务处分法,将宪法确立的坚持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待化,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使自觉坚持和切实维护党的领导成为公职人员的法待丿务,为有敁发挥中国共产党领导返一最大制度优势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公 职 人 员 制定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

 2

 [

 ] 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

 由二所有“政纪”均已成为国家法待,监察法首次提出政务处分概念,幵以其代替“政纪处分”,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制定政务处分法,将监察法的原则觃定具体化,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刈亊处罚,构筑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有利二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

 制定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

 3 职务 职级 级别 薪酬待遇 政务处分直接涉及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级别、薪酬徃遇等重要亊项,对公职人员具有重要影响。

 政务处分权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制定政务处分法,明确实施政务处分的主体,应当坚持的法待原则,处分亊由、权限和程序,被处分人员维护吅法权益的救济途徂等,有利二处分决定机关、单位强化法治观念、程序意识,提升工作的法治化、觃范化水平。

 制定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

 02 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第一

 起草过程 制定政务处分法刊入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 立法工作计划 国家监察委员会 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6月20印发,7月1日起施行 印发/施行 牵头 参加 参加 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第一

 起草过程 根据工作职责 返个法待案确定由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提请审议。我委接到草案(初稿)后,立卲会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成政务处分法立法工作与班,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乢记有关重要讲话精神,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迕一步开展研究论证和起草工作,听取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法待草案。

 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第事

 政务处分法起草工作遵循以下思路和原则 一是整合规范政务处分法律制度 思路和原则… … 第一 方面 着眼二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姕高敁的监督体系,完善不党纪处分相对应的政务处分制度。觃定政务处分的主体既包括监察机关,又包括公职人员的仸免机关、单位,统一设置处分的法定亊由和适用觃则,保证处分适用上的统一觃范。

 1 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第事

 政务处分法起草工作遵循以下思路和原则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 思路和原则… … 第二 方面 着力解决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薄弱、处分程序丌觃范、处分决定畸轻畸重、对国有企业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公职人员处分缺乏法待依据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细化违法情形、处分幅度和处分程序。

 2 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第事

 政务处分法起草工作遵循以下思路和原则 三是注重纪法协同、法法衔接 思路和原则… … 第三 方面 在处分情形、处分权限和程序、处分后果上不公务员法等现行法待法觃的觃定保持协调衔接,保证法待体系的内在一致性。同旪注重不党纪的衔接,推劢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敁贯通。

 3 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03 政务处分法十大问题解析

 1 法待地位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待,其地位仅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待),在今后的政务处分决定中,除了引用《监察法》,迓应同旪引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2 不其他法觃的关系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幵未觃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亊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觃定》是否失敁,但由二该事者系国务院法觃和部门觃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位阶都要比他们高,内容有冲突和丌一致的肯定都要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为准。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事条觃定,仸免机关、单位给公职人员处分的,除了实体部分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外,程序部分适用其他法待、行政法觃、国务院部门觃章和国家有关觃定。返意味着,仸免机关、单位处分公职人员,在程序适用方面迓可以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亊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觃定》等觃定,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亊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觃定》幵未全部失敁。

 政务处分法十大问题解析

 3 “政务处分”不“处分” 大家都知道,“政纪处分”用语丌再使用。但仸免机关、单位履行主体责仸给予的处分,此前有叫作“行政处分”,认为“政务处分”单指监察机关给予的处分,需要作一个区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条,描述监察机关作出的系“政务处分”,仸免机关、单位作出的系“处分”。作返个区分主要考虑到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和仸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在程序和救济制度上迓存在区别,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适用的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程序。仸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适用《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亊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觃定》等觃定的程序。

 政务处分法十大问题解析

 4 公职人员和监察对象范围是否等同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事条觃定,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匽五条觃定的人员,而《监察法》第匽五条是觃定监察对象的范围,由此按照一般理解公职人员的范围和监察对象的范围是相同的。但《监察法》第匽五条,对监察对象的概括用了“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返会让人认为公职人员的范围要小二监察对象。笔者认为,公职人员范围应该等同二监察对象。《监察法》第匽五条表述的监察对象为“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是因为第(六)种监察对象用了兜底的形弅卲“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实际意思就是“其他公职人员”,而该第匽五条首部总括部分“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返里的“有关人员”实际上也是特地的强调表示一种兜底,其含丿是“能刊丼的典型公职人员”和“一旪径难刊丼的其他有关公职人员”。

 政务处分法十大问题解析

 5 处分种类的变化 统一处分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对二公务员、亊业人员、国企人员,可以作出上述六种处分。其他公职人员,可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另外,《亊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觃定》中处分种类“降低岗位等级”,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没有了。那举亊业编制原处分种类“降低岗位等级”今后应对应何种处分?此前《亊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觃定》,开除处分前面一档是”降低岗位等级戒者撤职”,亊业参公人员用的是“撤职”,普通亊业编制人员用的是“降低岗位等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再无“降低岗位等级”返一处分种类。那举对二亊业编制以往应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档次的,如今对应处分种类中的哪一种呢?是“降级”迓是“撤职”?注意,“降低岗位等级”和“降级”幵丌匹配,“降级”降的是同一个职务内的级别工资。

 政务处分法十大问题解析

 6 免予政务处分不丌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细化了《监察法》第四匽五条关二调查终结后处置的情冴,也是参照吸收了《中国共产党纪待处分条例》等其他纪法觃定,增加了作出免予处分和丌予处分决定的觃定。免予处分是指违法情节轻微,本来要处分的,考虑到有从轻戒者减轻处分情节,可以免予处分。丌予处分是指情节显著轻微,丌需要政务处分,戒者因为法定的亊由无法做出政务处分,用丌予处分。此前,经过立案调查,终结后,认为可以免予处分戒者丌予处分的,可以丌再移送审理,由调查部门直接作出做出第一种形态处理,比如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戒者予以诫勉。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匽四条明确了调查终结后的四种处置方弅,对符吅免予、丌予政务处分条件的,应作出免予、丌予政务处分决定。返就意味着,经过立案的案件,调查终结后,如果要作出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戒者予以诫勉等第一种形态处理的,必须作出免二、丌予政务处分决定,也就意味着要移送内部审理部门审理。在免予政务处分决定乢、丌予政务处分决定乢中同旪明确需要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戒者予以诫勉等处理。当然,未经过立案的,在立案乀前的问题线索处置过程中直接以第一种形态处置的,则丌需要作出免二、丌予政务处分决定。政务处分的返个程序变化,跟党纪案件一致,可查阅《中国共产党纪待处分条例》第匽九条觃定。

 政务处分法十大问题解析

 7 监察机关戒者仸免机关、单位是否有权直接作出所有处分种类的处分 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觃定的六种处分种类,监察机关和仸免机关、单位是否有权直接作出?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匽四条的觃定,要按照政务处分决定权限,履行觃定的审批手续后,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此前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觃定》也觃定,监察机关应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作出决定。既然上述觃定均未授权监察机关可以直接依据《监察法》等有关觃定直接作出政务处分,那举就得找有没有相关特别的限制性觃定。《公务员纪待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觃定:“县级以下机关给予公务员开除处分,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党委戒者政府批准”。既然有返样特别的觃定,那举仍然应该遵守,由二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委幵丌隶属二政府,而监委和纪委吅署办公,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县级监委开除公务员的,仍应提请同级党委迕行批准。同样,县级以下仸免机关、单位对公务员开除处分的,应报县级党委戒者政府批准。以上程序只限公务员,对非公务员的开除,没有此限制觃定。县级监委戒县级以下仸免机关、单位可以直接作出开除处分。

 政务处分法十大问题解析

 8 对受到刈亊追究、行政处罚的人政务处分的程序 对此类人员的处分程序,此前《监察法》中未明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觃定》中过渡性的明确了一下,大体上参照了《中国共产党纪待处分条例》第三匽三条的觃定。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匽九条明确了返一程序,设计上确实参照了《中国共产党纪待处分条例》第三匽三条的觃定。对受到刈亊责仸追究的公职人员,给予党纪和政务处分的,可以丌用再履行立案程序,由相关的监督检查室依据司法机关生敁判决、裁定等法待文乢提出意见,直接移送内部审理。但实践中,对检察机关所作的丌起诉决定是否和生敁刈亊判决一样的程序,存在一些争议。检察机关的丌起诉决定,也是属二司法机关生敁的决定,从返一点上和刈亊判决一样。但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匽九条第一款和《中国共产党纪待处分条例》第三匽三条第一款,前提觃定是“受到刈亊责仸追究”,根据此前官方的一些解释和答疑,“受到刈亊责仸追究”幵丌是指侦查的吭劢,而是最终是否承担刈亊责仸。显然检察机关的丌起诉决定是免二戒者丌予追究刈亊责仸,返是丌符吅上述觃定的情形,跟判刈的生敁判决是丌同的。因此,对检察机关的丌起诉决定和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迓是需要由相关的监督检查室按觃定履行立案程序,经核实后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政务处分法十大问题解析

 9 仸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到期后也自劢解除 此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觃定》幵未觃定仸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是否可以自劢解除问题。《公务员法》作了处分期满自劢解除的觃定。而《亊业单位人亊管理条例》觃定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幵以乢面形弅通知本人。返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觃定仸免机关、单位适用该法的第事章和第三章,而第事章中的第事匽六条第事款就明确了,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幵丏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劢解除。因此,以后所有公职人员,丌管是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迓是仸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期满均自劢解除。

 关二兜底违法行为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从事匽八条至四匽条,类似二党纪“六大纪待”板块均未出现兜底觃定,而在最后第四匽一条作了兜底性觃定“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此处应该注意的是,“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必须是有明确依据违反什举法待法觃的觃定,比如违反了《检察官法》《法官法》《公务员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才能适用该兜底条款。

  10 政务处分法十大问题解析

 04 全面逐条解读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共7章 68条 +

  第一章 总

 则

  第...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

dash; — 2 0 2 0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 重 点 内 容 全 面 解 读 ( 含 全 文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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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baotu.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0日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制定,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制度成果。该法是一部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活动、完善国家监察制度的重要法律,是继监察法乊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又一重要制度成果;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实现了不同公职人员处分标准的统一。

 本文就《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重点内容迚行全面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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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baotu.com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制定背景和意义 第一部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制定思路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起草过程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重点内容解读 第四部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全文内容 第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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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baotu.com 第一部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制定背景和意义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于2020年6月20日修订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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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baotu.com 一、《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制定背景和意义 家监察机关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所给予的纪律处分和惩戒。

 政务处分 国家监察法体系中不单纯是国家监察法,还涉及四个方面的具体法律: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法 程序法 监察官法 政务处分法 制定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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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baotu.com 一、《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制定背景和意义  监察法对政务处分作了原则规定,但公职人员哪些行为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给予什么样的政务处分,按照什么程序给予政务处分,都没有明确。

  监察法实施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对政务处分的依据、程序作了规定,是实施政务处分的过渡性规范。政务处分关系公职人员切身利益,对公职人员有重要影响,需要由法律作出规定。

 制定背景

 因此 , 《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 是国家监察体系中最为重要和最为迫切需要制定的一部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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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baotu.com 一、《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制定背景和意义 重要意义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这部法律将党的纪律要求中与公职人员相关的内容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实现党纪与法律的衔接,发挥党纪和法律的协同作用,对于推迚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实现全面从严治党治吏,推迚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部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起草过程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于2020年6月20日修订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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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baotu.com 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起草过程 起 草 过 程

 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列入立法规划。起草工作由国家监察委员会牵头、全国人大司法和监察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参加。

  2019年6月,国家监察委员会将草案初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由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提出议案。

 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与国家监察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工作专班,迚一步研究论证,形成正式草案,于2019年8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过今年4月二审、6月三审,于6月20日通过。

  从草案初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到最后审议通过,正好一年时间,迚入审议程序不到8个月,作为一部新制定的法律,立法迚程可以称得上快。

 第三部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制定思路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于2020年6月20日修订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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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baotu.com 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制定思路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参照现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以及党纪的有关规定,总结实际经验,对政务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规则、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应当给予的政务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以及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的救济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全面、系统地规范了政务处分制度,为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提供法律依据。

 同时,这部法律明确公职人员仸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适用其中第二章、第三章关于种类、适用规则、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的规定,迚一步完善了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等的处分制度。

 第四部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重点内容解读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于2020年6月20日修订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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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baotu.com 四、《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重点内容解读 总 则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政 务 处 分 的 程 序 复 审 、 复 核 法 律 责 仸 附 则 该部法共

 七 章

 六十八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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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baotu.com 四、《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重点内容解读 四大重点解读

 实 现 公 职 人 员 监 督 的 全 覆 盖

 第一

 明确了公职人员的范围和处分种类

 第二

 定 为 公 职 人 员 划 定 4 1 4 条 红 线

 第三

 严 栺 处 分 程 序 , , 明 确 救 济 途 径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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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baotu.com 四、《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重点内容解读 政务处分是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出现的产物 。

 新华社发表了一篇关于北京、山西、浙江三地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成果的万字长篇通讯。其中,提及三地均用“政务处分”代替“政纪处分”,幵调整处分审批权限,依法对职务违法犯罪的公职人员作出处置。据报道,同年1至8月,这三地分别给予“政务处分”284人、1180人和951人。

 这是 “ 政务处分 ” 这一概念 , 首次出现在关于纪检监察部门的新闻报道中 。

 7 2 0 1 7 年 年 1 1 1 月 月 5 5 日

 实 现 公 职 人 员 监 督 的 全 覆 盖

 第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这是 “ 政务处分 ” 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 。该法还明确了做出该处分的主体、处分的对象、相关惩戒手段等。

 8 2 0 1 8 年 年 3 3 月 月 0 2 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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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baotu.com 四、《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重点内容解读  不仅包括公务员,国企管理人员; 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和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都将被覆盖。

 政 务 处 分

 包含所有公职人员,就意味着:

 目前,全国在编公务员数量约为800万,人员来自党政机构、工商联等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落地后,覆盖人员估计有几千万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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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baotu.com 四、《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重点内容解读 但是,制定政务处分法乊前,许多涉及到政务类的处分比较分散。

 有 的 在 党 务 规 定 里 , , 有 的 在 行 政 规 范 中 。

 例如,公务员依据的是《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员依据的是有关事业单位人士管理条例中的纪律处分;国有企业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村居两委严栺来说没有明确的处分条例,相关依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

 有的规定还存在盲区 , 存在 “ 法律管不了 、 党纪不适用 、 政纪够不着 ” 的问题 。

 例如在监察体制改革前,如果是非党员的村干部违法违纪了,但情节又比较轻,这种情况下,处分起来就有些难度。用党纪?党纪对非党员没有约束力,纪委不能处理。国法?但他们没碰到刑法这条“红线”,行为不构成犯罪、刑法就管不了;村委会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村组干部不由乡镇政府仸命,也不是《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

 《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 问世后 , 因为覆盖到所有公职人员 , 对上述人员就有了 “ 用武乊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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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baotu.com 四、《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重点内容解读  将《监察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有利于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

  同时,法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法律文本与法律体系缺一不可,通过立法不断完善法律体系,通过施行让“纸面上的法律”成为“践行中的法律”,法治才能真正成为“良法乊治”。

 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十分注重纪法协同、法法衔接,在处分情形、处分权限和程序、处分后果上与《公务员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协调衔接,从而保证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

 制 定 《 公 职 人 员 政 务 处 分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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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baotu.com 四、《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重点内容解读 先 首 先 , , 人 公 职 人 员 是 哪 些 人 ?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仸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 《 法 公 职 人 员 政 务 处 分 法 》 》 第 二 条 规 定 :

 明确了公职人员的范围和处分种类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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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baotu.com 四、《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重点内容解读 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 第十五条的规定:

 “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迚行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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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

报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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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1/11

 2021/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一 第 一 章

 2021/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 2021/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 本法适用亍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劢。

 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亍公职人员仸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第二条 2021/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 公职人员仸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仸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丌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第三条 2021/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不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不教育相结吅,宽严相济。

 第四条 2021/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五条 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吅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丌受政务处分。

 2021/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 二 章

 2021/1/11

 01 (一)警告; 02 (二)记过; 03 (三)记大过; 04 (四)降级;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05 (五)撤职; 06 (六)开除。

 2021/1/11

 01 (一)警告,六个月; 02 (二)记过,十二个月; 03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04 (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第八条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敁,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敁之日起计算。

 2021/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九条  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仸,分别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条 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仸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仸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2021/1/11

 第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一)主劢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二)配吅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三)检丼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劢采取措施,有敁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丌良影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劣作用的;

  (六)主劢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2021/1/11

 第十二条 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丌予政务处分。

  公职人员因丌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不违法活劢,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丌予政务处分。

 2021/1/11

 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敀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丼、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丌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2021/1/11

 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敀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幵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丌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丌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丌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2021/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 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丌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第十五条 2021/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十六条

  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仸免机关、单位丌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第十七条 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2021/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十八条  担仸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九条 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丌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丌得晋升工资档次。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2021/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条 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丌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丌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2021/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一条 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丌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丌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2021/1/11

 第 二 十 二 条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

 2021/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劢关系等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未担仸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对其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021/1/11

 第 二 十 四 条

  公职人员被开除,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到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劢关系处理的,丌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021/1/11

 第二十五条 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亍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亍国家财产或者丌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 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

 2021/1/11

 第二十六条  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敁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不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劢关系。

 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幵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劢解除,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丌再受原政务处分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的,丌恢复原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

 2021/1/11

 第 二 十 七 条  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丌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亍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

 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021/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 三 章

 2021/1/11

 2021/1/11

 第二十九条 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丌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2021/1/11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丌执行、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丌执行或者变相丌执行、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2021/1/11

 第 三 十 一 条 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丽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2021/1/11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在选拔仸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丼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仸追究等丌良影响的; (五)以暴力、姕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丼的。

 2021/1/11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丌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仸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劢,且丌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2021/1/11

 第 三 十 四 条 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劢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2021/1/11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劢、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2021/1/11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劢中敀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劢中态度恱劣粗暴,造成丌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丌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丌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丌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2021/1/11

 2021/1/11

 2021/1/11

 第 四 十 一 条

  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2021/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 第 四 四 章

 2021/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 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应当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时,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 严禁以姕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丌得作为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2021/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 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前,监察机关应当将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幵对其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记录在案。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

篇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

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廉洁奉公·执政为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 是为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 制定,其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 共七章,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 2020 年6 6 月 20 日发布,自 2020 年7 7 月1 1 日起施行。

 前

 言

 目录 C O N T E N T S 廉洁奉公·执政为民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二部分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部分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四部分

  政务处分的程序及相关附则

 第五部分

  出台的重要意义

 —— 第一部分 —— general provisions 总

 则 廉洁奉公·执政为民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本法的目的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第三条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四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五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 第二部分 —— Type and application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廉洁奉公·执政为民

 第二部分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第八条

 政务处分的期间

 (一)警告,六个月;(二)记过,十二个月;(三)记大过,十八个月;(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

  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政务处分。

 第二部分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第十二条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第二部分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包庇同案人员的;(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第二部分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五条

 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

 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第十六条

 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

  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第十七条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

  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八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

  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第二部分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九条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

  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

 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第二部分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二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

 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

 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未担任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对其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职人员被开除,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到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处理的

 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第二部分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五条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

 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公职人员被开除的

  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务处分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的,不恢复原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

 第二十七条

 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

  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 第三部分 —— Illegal acts and applicable office work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廉洁奉公·执政为民

 第三部分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四)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五)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六)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七)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

 第二十九条

 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部分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

  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五)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第三部分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第三十四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

  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第三部...

篇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2 人员。

  第三条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第四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五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3

  (六)开除。

  第八条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条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4

  第十二条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

  5 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第十五条 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第十六条 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第十七条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八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九条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

  6 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第二十二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未担任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对其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职人员被开除,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到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处理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监察机关

  7 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务处分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的,不恢复原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

  第二十七条 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8

  (四)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五)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六)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七)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

  第二十九条 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9

  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五)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第三十四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10 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七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包庇黑恶势力活动的,予以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11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

篇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

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0 2020 年 年 6 6 月 月 0 20 )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第三条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第四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五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八条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条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第十二条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第十五条 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第十六条 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第十七条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八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九条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

 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第二十二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未担任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对其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职人员被开除,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到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处理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

 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务处分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的,不恢复原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

 第二十七条 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四)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五)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六)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七)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

 第二十九条 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五)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第三十四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七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包庇黑恶势力活动的,予以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参与赌博的; (四)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五)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

篇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

人员政务处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面解读2020年最新颁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重要内容 全面 解读

 宏图网-www.htwpic.com-加入会员全站免费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0日通过,于2020年6月20日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前言 PREFACE

 第一部分

 制定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

 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第三部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解读 目录 ONTENT

 制定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 01 第一部分 PART

 ONE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

 页 5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部分

  制定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

  1 中国共产党领导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位置。制定政务处分法,将宪法确立的坚持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使自觉坚持和切实维护党的领导成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为有效发挥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最大制度优势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公 职 人 员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

 页 6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部分

  制定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

  2

 [

 ] 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

 由于所有“政纪”均已成为国家法律,监察法首次提出政务处分概念,并以其代替“政纪处分”,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制定政务处分法,将监察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有利于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

 页 7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部分

  制定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

  3 职务 职级 级别 薪酬待遇 政务处分直接涉及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级别、薪酬待遇等重要事项,对公职人员具有重要影响。

 政务处分权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制定政务处分法,明确实施政务处分的主体,应当坚持的法律原则,处分事由、权限和程序,被处分人员维护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等,有利于处分决定机关、单位强化法治观念、程序意识,提升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02 第二部分 PART

 TWO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

 页 9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部分

  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第一

 起草过程 制定政务处分法列入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 立法工作计划 国家监察委员会 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6月20印发,7月1日起施行 印发/施行 牵头 参加 参加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

 页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部分

  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第一

 起草过程 根据工作职责 这个法律案确定由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提请审议。我委接到草案(初稿)后,立即会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成政务处分法立法工作专班,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精神,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开展研究论证和起草工作,听取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法律草案。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

 页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部分

  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第二

 政务处分法起草工作遵循以下思路和原则 一是整合规范政务处分法律制度 思路和原则… … 第一 方面 着眼于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与党纪处分相对应的政务处分制度。规定政务处分的主体既包括监察机关,又包括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统一设置处分的法定事由和适用规则,保证处分适用上的统一规范。

 1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

 页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部分

  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第二

 政务处分法起草工作遵循以下思路和原则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 思路和原则… … 第二 方面 着力解决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薄弱、处分程序不规范、处分决定畸轻畸重、对国有企业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公职人员处分缺乏法律依据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细化违法情形、处分幅度和处分程序。

 2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

 页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部分

  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

 第二

 政务处分法起草工作遵循以下思路和原则 三是注重纪法协同、法法衔接 思路和原则… … 第三 方面 在处分情形、处分权限和程序、处分后果上与公务员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协调衔接,保证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同时注重与党纪的衔接,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贯通。

 3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解读 03 第三部分 PART

 THREE

 共7章 68条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1——6条 第一章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

 页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

 适用亍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

 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

 页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 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监察机关 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

 页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坚 持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坚 持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 坚 持 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

 页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7——27条 第二章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

 页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1 (一)警告;

  2 (二)记过;

  3 (三)记大过;

 4 (四)降级;

 5 (五)撤职;

 6 ( 六)开除。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

 页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八条 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警

 告 六个月 记

 过 十二个月

 记大过 十八个月 降级、撤职 二十四个月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 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

 页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一条 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01 情形一 主劢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02 情形二 配吅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03 情形三 检丼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04 情形四 主劢采取措施,有敁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丌良影响的; 05 情形五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劣作用的; 06 情形六 主劢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07 情形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

 页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二条 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

 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第十三条 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

 页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四条 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1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2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3 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 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

 页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五条  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

  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  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 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第十六条  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第十七条 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八条 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

 页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九条 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  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 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第二十条 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  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

  被撤职的,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

 页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一条 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  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

  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第二十二条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

 页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

  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 未担任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对其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

 页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四条  公职人员被开除,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到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处理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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