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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完整版)

公文范文 时间:2023-07-29 16:00:28 来源:网友投稿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完整版)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合同(协议)的管理,规范我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完整版) ,供大家参考。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完整版)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合同(协议)的管理,规范我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以下所属公司部门:

  第三条市场开发部为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市场开发部全面负责公司合同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制定实施公司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2、负责对公司合同的指导、审查。公司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经市场开发部领导审查批准,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后,合同方能生效。

  3、督促落实公司合同经营活动情况。

  4、管理公司合同专用章。

  第五条市场开发部设有专职合同管理员,其主要职责是:

  1、建立合同档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每一份合同应包括合同正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

  2、建立合同管理台账。每个公司部门设一个台账。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台长填写应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3、监督检查公司合同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公司合同签约部门沟通了解,并及时向市场开发部领导反映合同管理情况。

  4、填写“公司合同情况月报表”。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月报表”填好后报送市场开发部领导审查。

  5、应妥善保管好公司合同专用章和合同档案。

  第六条各公司部门的职责

  1、负责对本部门所签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验收、结算业务,并及时向市场开发部反映合同经营情况。合同履行完毕后,及时与市场开发部审批核销。

  2、负责所签合同的市场调查和资信审查;组织合同谈判;起草合同;组织协调、督促承办合同的履行。

  3、负责办理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4、合情正式签订前,须向市场开发部提交用印申请单,经市场开发部领导审查批准后,盖章后合同生效。合同签订至少应一式三份,留一份归档备案。

  5、公司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场开发部

  ××年××月××日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1目的规范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职责,界定管理层面,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管理效能。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分支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依据法定程序执行。

  3定义

  3.1所属单位:特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全资企业、其他直属单位,以及依照法定程序应当执行本制度的集团公司控股企业。

  3.2合同:是指除劳动合同外,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成员企业及其他直属单位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以及集团内各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3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立项、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合同条款拟定、审查会签、签字、备案审核、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纠纷处理、立卷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4管理体制、组织形式与相关规定

  4.1合同管理实行分级归口管理与有限的集中控制相结合的管

  -2-

  理体制,具体组织形式包括:

  4.1.1所属单位下列合同,如果是隶属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由集团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非隶属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以及其他属于集团公司授权分支机构或其他直管单位管理的项目,需经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集团公司分支机构或其他直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签订,并由审核或直接办理单位报集团公司备案。其中,需由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的项目合同,应当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签订:

  4.1.1.1电力项目利用外资合同。

  4.1.1.2投资、借(贷)款及其他融资、企业财产保险、资产转让、出售、收购、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除外)。

  4.1.1.3集团公司直管所属单位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电厂运营、机组检修合同。

  4.1.1.4企业合并、兼并、联营合同,以及担保合同。

  4.1.1.5限额以上的买卖合同。

  4.1.1.6集团公司或具有管理权限的所属单位认为有必要审核或备案的其它合同。

  4.1.2集团公司本部各类合同,以及所属单位除4.1.1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合同,由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分别按本办法关于单位内部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1.3集团公司控股企业,对4.1.1规定事项,按《公司法》

  -3-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及程序办理。

  4.2管理规定

  4.2.1签订合同,除即时清结外,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2.2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或者法律顾问所在的综合管理部门,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4.2.3需要以集团公司或者所属单位名义订立各种具有履约性质的协议、文件的部门,为合同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根据合同项目需要指定承办人,借调、借用人员不得被指定为承办人。

  4.2.4审计、监察部门依其职责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全过程进行审计、监察。

  4.2.5合同签订之前应当经财务、审计、归口管理部门,以及合同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审查会签。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范围,由承办部门根据项目所涉及的计划、归口管理、综合事务、劳动、人事、安全、技术、生产、建设、股权、市场、国际合作等问题确定。

  4.2.6合同管理实行承办部门负责制与审查会签责任制相结合的责任制度。

  4.2.6.1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订立、履行和执行的全过程全面负责,合同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4.2.6.2审查会签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合同项目中应当提出相关意见而未提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4-

  4.2.7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的部(处、科、室)等职能部门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者其它具有履约性质的任何书面文件;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应当具有集团公司的授权委托。

  4.2.8法定代表人不亲自签署而授权代理人签署合同,应当按《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授权委托书。

  4.2.9合同承办部门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合同台帐,实行履约跟踪统计报告责任制。

  4.2.10在合同的订立、履行中,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产生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会同人事部门追究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2.10.1不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履行合同的。

  4.2.10.2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4.2.10.3审查人员延误审查时间或未审出合同缺陷的。

  4.2.10.4不按法律或本办法规定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职责的。

  4.2.10.5应当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4.2.10.6提供虚假资料的。

  4.2.10.7不履行内部管理程序、超越授权或滥用授权签约的。

  4.2.10.8未按规定进行授权或擅自转委托的。

  4.2.10.9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收受贿赂的。-5-

  4.2.10.10泄露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有关机密的。

  4.2.10.11延误纠纷处理法定时效期间的。

  4.2.10.12在合同管理、签订、审核、履行过程中有其他失职行为的。

  5职责

  5.1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5.1.1贯彻执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合同承办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5.1.2建立健全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考核各部门及所属、所管单位合同管理情况。

  5.1.3参与重大合同的论证、谈判、起草、审查、签订及合同纠纷的处理。

  5.1.4统一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公证、鉴证事宜,管理合同专用章。

  5.1.5负责合同备案文本的管理,执行合同登记、统计及报告制度。

  5.1.6组织合同管理知识培训,负责合同承办人员资格审查。

  5.1.7在会签或参与重大合同谈判过程中,负责审查合同主体、内容、形式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

  5.1.8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5.2合同承办部门职责-6-

  5.2.1负责合同立项,指定合同承办人,进行可行性论证,意向接触,资信调查,报请主管领导审批。

  5.2.2组织合同的谈判。

  5.2.3起草合同文本,并组织审查会签。

  5.2.4组织合同的签订,办理所需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2.5负责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

  5.2.6负责合同档案的管理。

  5.2.7负责所属单位报送集团公司审核合同事项的办理。

  5.2.8收集本办法的执行情况信息,并按集团公司制度建设计划,提出修改意见。

  6)其他与合同签订、履行相关的事项。

  6.2.1.4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如果必须与其签订合同时,应由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

  6.2.2草拟合同文本

  凡国家、行业或集团公司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结合实际需要予以适用或借鉴。

  6.2.2.1合同必备条款包括标的(规格、型号、数量或具体事项)、质

  6.2.2.2具有支付条件的合同,首期预付款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0%;如数额较大或必须超过30%,合同他方应当提供相应担保。

  6.2.2.3合同有效期限应至合同所有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10-

  6.2.2.4合同文本份数按实际需要确定,但我方至少保证承办部门存档、附财务付款手续留存、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各一份。

  6.2.3谈判

  重大合同应组成谈判小组进行谈判,一般应有财务、技术、法律、监察审计及与合同内容相关的其他部门人员参加,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和确定具体人员范围。

  6.2.3.1召开准备会议,明确谈判事项,确定谈判原则、策略、重点及主谈人员,统一部署。

  6.2.3.2承办人对谈判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时向本部门分管领导请示。

  6.2.3.3谈判结束后,承办人制作谈判备忘录,并经我方全体参加人员签字确认。备忘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1)准备会议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参加人员、形成的一致意见、声明保留意见、法律意见、需要请示承办单位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的事项等。

  2)谈判情况,包括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果、双方存在的主要分歧,以及下一步我方谈判人员提出的应对意见。

  6.2.4审查会签

  6.2.4.1承办人填制审查会签单,附合同草案,连同合同立项依据、他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证明材料,送会签部门审查。

  6.2.4.2审查部门应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如有必要,可附书

  -11-

  面审查意见返回承办部门。如没有具体意见,应按职责在会签单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确定性意见,并由审核人签字。

  1)审查意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合同名称、承办部门、送审日期、审查意见、审查人、部门负责人签字。

  2)合同签审部门对合同的审核期限,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对特别重大、复杂合同的审查,一般不超过八个工作日。

  6.2.4.3审查会签意见处理

  1)根据合同所涉及项目的具体情况,经承办人与审查人沟通,由承办人按双方取得共识的意见,修改合同草案。

  2)出于项目本身需要及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对于承办人认为无法采纳的意见,应向本部门领导汇报,由本部门领导决定是否采纳。

  3)承办人应将审查会签意见处理情况如实填入《立项登记审批表》,对未予采纳的意见,应注明原因。

  6.2.6审核

  6.2.6.1承办人将承办部门承办意见填入《立项登记审批表》,由部门审核盖章、领导签字。承办意见包括:

  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2)合同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12-

  3)合同技术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规程、规范。

  6.4.3对不可抗力或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原因而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或者及时取得对方遇有上述情况的证明材料,主动与合同有关各方协商处理。

  6.4.4有担保条款的合同变更,应征得原担保单位的同意并在变更协议上加盖担保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6.4.5需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报原批准部门批准。

  6.4.6经公证、鉴证的合同,所达成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需报原公证、鉴证机关备案。

  6.4.7涉外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

  6.5纠纷处理程序

  6.5.1合同他方当事人违反约定或提出履行异议的,承办部门必须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以法定或约定的方式答复。

  6.5.2出现纠纷,承办部门应立即向合同签署人和归口管理部门报告,并收集整理处理合同争议的文件和证据资料。

  6.5.3合同纠纷协商、调解,应由合同承办部门与归口管理部门共同进行。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时,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按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承办部门应商同归口管理部门确定代理人、应对方案等,并向受托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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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署人、法定代表人请示。

  6.6档案管理与使用程序

  6.6.1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合同审核情况,建立适时动态统计台账。

  6.6.2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由承办人整理、保管合同档案,并按集团公司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归档。具体范围包括:

  6.6.1.1合同正式文本及附件。

  6.6.1.2立项登记审批表。

  6.6.1.3会签单。

  6.6.1.4审查会签意见书。

  6.6.1.5与合同签署有关的基础、背景资料。

  6.6.1.6合同他方当事人资信证明材料。

  6.6.1.7双方或有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6.6.1.8合同履行中或有的电传、信函、电报、图表等。

  6.6.1.9或有的有关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及一切相关文字信息、音像资料等。

  6.6.1.10或有的有关纠纷处理的协议书、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等。

  6.6.1.11其它应当存档的相关资料。-17-

  6.6.2档案的使用,按集团公司档案及商业秘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6.7监督管理程序

  6.7.1审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对在专项审计、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监察部门反映。

  6.7.2监察部门对审计、归口管理部门反映的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

  6.7.3监察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以及在效能监察、举报处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经承办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同意后,要求承办部门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纠正。

  6.7.4对依据事实情况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需要做出处理的,由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本部门分管公司领导同意后,向法定代表人报告。

  6.7.5监察部门依据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或决议,商人事劳动部门处理。

  7支持性文件及相关附件

  7.1支持性文件

  7.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7.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7.1.3《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组建方案》

  7.1.4《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章程》-18-

  7.1.5《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制度》

  7.2相关附件

  7.2.1合同管理流程图

  7.2.2合同审核会签表

  7.2.3合同履行情况统计表

  7.2.4合同立项登记审批表

  7.2.5制度执行情况反馈意见

  1目的规范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职责,界定管理层面,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管理效能。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分支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依据法定程序执行。

  3定义

  3.1所属单位:特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全资企业、其他直属单位,以及依照法定程序应当执行本制度的集团公司控股企

  业。

  3.2合同:是指除劳动合同外,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成员企业及其他直属单位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以及集团内各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3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立项、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合同条款拟定、审查会签、签字、备案审核、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纠纷处理、立卷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4管理体制、组织形式与相关规定

  4.1合同管理实行分级归口管理与有限的集中控制相结合的管

  -2-

  理体制,具体组织形式包括:

  4.1.1所属单位下列合同,如果是隶属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由集团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非隶属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以及其他属于集团公司授权分支机构或其他直管单位管理的项目,需经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集团公司分支机构或其他直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签订,并由审核或直接办理单位报集团公司备案。其中,需由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的项目合同,应当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签订:

  4.1.1.1电力项目利用外资合同。

  4.1.1.2投资、借(贷)款及其他融资、企业财产保险、资产转让、出售、收购、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除外)。

  4.1.1.3集团公司直管所属单位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电厂运营、机组检修合同。

  4.1.1.4企业合并、兼并、联营合同,以及担保合同。

  4.1.1.5限额以上的买卖合同。

  4.1.1.6集团公司或具有管理权限的所属单位认为有必要审核或备案的其它合同。

  4.1.2集团公司本部各类合同,以及所属单位除4.1.1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合同,由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分别按本办法关于单位内部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1.3集团公司控股企业,对4.1.1规定事项,按《公司法》

  -3-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及程序办理。

  4.2管理规定

  4.2.1签订合同,除即时清结外,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2.2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或者法律顾问所在的综合管理部门,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4.2.3需要以集团公司或者所属单位名义订立各种具有履约性质的协议、文件的部门,为合同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根据合同项目需要指定承办人,借调、借用人员不得被指定为承办人。

  4.2.4审计、监察部门依其职责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全过程进行审计、监察。

  4.2.5合同签订之前应当经财务、审计、归口管理部门,以及合同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审查会签。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范围,由承办部门根据项目所涉及的计划、归口管理、综合事务、劳动、人事、安全、技术、生产、建设、股权、市场、国际合作等问题确定。

  4.2.6合同管理实行承办部门负责制与审查会签责任制相结合的责任制度。

  4.2.6.1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订立、履行和执行的全过程全面负责,合同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4.2.6.2审查会签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合同项目中应当提出相关意见而未提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4-

  4.2.7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的部(处、科、室)等职能部门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者其它具有履约性质的任何书面文件;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应当具有集团公司的授权委托。

  4.2.8法定代表人不亲自签署而授权代理人签署合同,应当按《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授权委托书。

  4.2.9合同承办部门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合同台帐,实行履约跟踪统计报告责任制。

  4.2.10在合同的订立、履行中,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产生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会同人事部门追究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2.10.1不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履行合同的。

  4.2.10.2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4.2.10.3审查人员延误审查时间或未审出合同缺陷的。

  4.2.10.4不按法律或本办法规定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职责的。

  4.2.10.5应当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4.2.10.6提供虚假资料的。

  4.2.10.7不履行内部管理程序、超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的合同管理,规范公司重大经济合同的法律行为,减少失误,提高效益。依据《合同法》、《公司章程》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合并范围内的所有公司。

  一、公司经济合同的签定,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和“性价比择优签约”的原则。

  二、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中必须明确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具体。

  三、各级公司的重大经济合同,必须严格按审批制度规定的权限逐级审批,在未获批准前,任何人不得擅自超越权限签约。

  四、本办法中的重大经济合同是指

  1、联营、合资、合作合同,重大涉外合同,对外担保合同,资产处置合同等。

  2、批次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合同,或单批采购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价值5%以上。

  3、单笔销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合同,或销售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价值10%以上的合同。

  五、公司经济合同的审批权限

  (一)总公司审批权限

  1、、联营、合资、合作合同,重大涉外合同,对外担保合同,资产处置合同,批次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合同,需报分管副总、总经理和董事长共同审核批准,需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事项,还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然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行政公章。

  2、批次采购金额在10-50万元(含50万元)的合同,需报分管副总、总经理共同审核批准后,可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行政公章。

  3、批次采购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合同,需报分管副总、总经理共同审核批准后,可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分管副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行政公章。

  (二)控股子公司审批权限

  1、联营、合资、合作合同,重大涉外合同,对外担保合同,资产处置合同需报总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后,并经总公司分管副总、总经理和董事长共同审核批准,需由总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事项,还需经总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2、向非国有法人及自然人赊销资产金额超过10万元,向国有法人赊销资产金额超过20万元。或赊销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价值的5%以上的,需报总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后,并经总公司分管副总审核批准,。

  3、一次单批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且购销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价值5%以下的合同;销售金额在

  100万元以下的,且销售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价值10%以下的合同。由子公司按内部审批程序总经理或由总经理指定的权限审批。

  4、一次采购金额在50万元-200万元以内,且购销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

  的总资产价值10%以内的合同;销售金额在100-500万元以内的,且销售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价值15%以下的合同。除履行上述手续后,还应报子公司董事会审批。

  5、一次采购金额在200万元-3000万元以内,且购销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价值25%以内的合同;销售金额在500-3000万元以内的,且销售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价值25%以下的合同。需报总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后,并经总公司分管副总、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审核批准,。

  6、一次购销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购销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价值25%以上的合同,除履行上述手续后,还应经总公司董事会通过。

  六、公司重大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

  1、总公司签定合同,应由相关部门向分管副总提出书面申请;子公司购销规定权限以外的资产,应向总公司提出购销资产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报告相关经济事项,并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有否合同标的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是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公司的经济利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合同欺诈,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合法、有效、有利。

  2、应填报《重大经济合同申请表》,并向有关部门提交合同的初稿和有关资料、附件等并经过公司法律事务部审定。

  3、总公司接到重大经济合同申请后,由法律事务部联合相关部门对上报的合同初稿和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1).合同的合法性: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合同的严密性: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3).合同的可行性: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并经法律顾问审查内容复杂、较难把握的合同。并在2日内及时作出答复,书面通知各级公司。

  4、各级公司在接到批准文件后,方可签定合同或协议等。并将有关批准文件和正式签定的合同或协议等资料,报总公司总经理、主管子公司的副总、财务部和办公室备案。

  5、公司在经营中以各种要约发生的收购和销售,原料收购和产品销售的价格要按照程序以“定价单”形式单独报总公司总经理、主管副总、财务部和办公室备案。

  七、签订购货合同时,应按公司规定的供货商资质条件、产品供货条件及标准从严控制供货商和产品质量,50万元以上的采购必须采用招标形式选择供货商,比价竞价,择优选定,以现货交易为主,坚持以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

  八、签订销售合同时,坚持价格从优、钱货两清原则。对方应当出示或者递交经济合同当事人资格的合法证件(营业执照)、资金信用或履约能力的有效证明。必要时,可以依法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确保货款及时回笼。

  九、订立的合同,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订并签名、盖章;也可以由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签订并签名、盖章。经济合同必须加盖法人合同专用

  章或法人行政公章。法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订经济合同时,必须由委托方的法定代表人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受托方名称或者

  姓名、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间,并加盖委托方行政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十、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需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需由公证处公证的合同,则需经过批准、鉴证或公证等程序。

  十一、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不得利用经济合同买空卖空、骗买骗卖、倒卖、非法转让牟取利益等违法活动,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十二、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或发生纠纷时,应按合同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如是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变更、解除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上报总公司。

  十三、公司应加强合同的管理,指定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按合同的不同种类进行分类,建立合同档案和管理台帐。并将所有的合同和协议上报总公司计划财务部、公司办公室备案。每月认真填写“经济合同签约履行情况月报表”报送总经理,同时抄报计划财务部、公司办公室,必要时可抄报企业法律顾问。

  十四、公司要加强法人委托书的管理,法人委托书实行单项委托即:一事、一合同一委托,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事项、委托时间、委托的时效等事项。法人委托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准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证明,法人委托人工作调动时,应向公司交销其法人委托证书。

  十五、公司要加强合同专用章的管理,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和使用。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十六、公司领导和签约人要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因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七、任何人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十八、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解释、修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合同(协议)的管理,规范我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以下所属公司部门:

  第三条市场开发部为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市场开发部全面负责公司合同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制定实施公司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2、负责对公司合同的指导、审查。公司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经市场开发部领导审查批准,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后,合同方能生效。

  3、督促落实公司合同经营活动情况。

  4、管理公司合同专用章。

  第五条市场开发部设有专职合同管理员,其主要职责是:

  1、建立合同档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每一份合同应包括合同正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

  2、建立合同管理台账。每个公司部门设一个台账。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台长填写应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3、监督检查公司合同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公司合同签约部门沟通了解,并及时向市场开发部领导反映合同管理情况。

  4、填写“公司合同情况月报表”。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月报表”填好后报送市场开发部领导审查。

  5、应妥善保管好公司合同专用章和合同档案。

  第六条各公司部门的职责

  1、负责对本部门所签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验收、结算业务,并及时向市场开发部反映合同经营情况。合同履行完毕后,及时与市场开发部审批核销。

  2、负责所签合同的市场调查和资信审查;组织合同谈判;起草合同;组织协调、督促承办合同的履行。

  3、负责办理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4、合情正式签订前,须向市场开发部提交用印申请单,经市场开发部领导审查批准后,盖章后合同生效。合同签订至少应一式三份,留一份归档备案。

  5、公司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场开发部

  ××年××月××日

  1目的规范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职责,界定管理层面,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管理效能。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分支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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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满足合同管理工作需要,实现公司合同管理的制度化,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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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目的规范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职责,界定管理层面,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管理效能。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分支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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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1目的规范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职责,界定管理层面,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管理效能。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分支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依据法定程序执行。

  3定义

  3.1所属单位:特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全资企业、其他直属单位,以及依照法定程序应当执行本制度的集团公司控股企业。

  3.2合同:是指除劳动合同外,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成员企业及其他直属单位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以及集团内各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3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立项、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合同条款拟定、审查会签、签字、备案审核、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纠纷处理、立卷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4管理体制、组织形式与相关规定

  4.1合同管理实行分级归口管理与有限的集中控制相结合的管

  -2-

  理体制,具体组织形式包括:

  4.1.1所属单位下列合同,如果是隶属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由集团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非隶属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以及其他属于集团公司授权分支机构或其他直管单位管理的项目,需经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集团公司分支机构或其他直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签订,并由审核或直接办理单位报

  集团公司备案。其中,需由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的项目合同,应当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签订:

  4.1.1.1电力项目利用外资合同。

  4.1.1.2投资、借(贷)款及其他融资、企业财产保险、资产转让、出售、收购、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除外)。

  4.1.1.3集团公司直管所属单位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电厂运营、机组检修合同。

  4.1.1.4企业合并、兼并、联营合同,以及担保合同。

  4.1.1.5限额以上的买卖合同。

  4.1.1.6集团公司或具有管理权限的所属单位认为有必要审核或备案的其它合同。

  4.1.2集团公司本部各类合同,以及所属单位除4.1.1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合同,由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分别按本办法关于单位内部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1.3集团公司控股企业,对4.1.1规定事项,按《公司法》

  -3-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及程序办理。

  4.2管理规定

  4.2.1签订合同,除即时清结外,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2.2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或者法律顾问所在的综合管理部门,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4.2.3需要以集团公司或者所属单位名义订立各种具有履约性质的协议、文件的部门,为合同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根据合同项目需要指定承办人,借调、借用人员不得被指定为承办人。

  4.2.4审计、监察部门依其职责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全过程进行审计、监察。

  4.2.5合同签订之前应当经财务、审计、归口管理部门,以及合同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审查会签。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范围,由承办部门根据项目所涉及的计划、归口管理、综合事务、劳动、人事、安全、技术、生产、建设、股权、市场、国际合作等问题确定。

  4.2.6合同管理实行承办部门负责制与审查会签责任制相结合的责任制度。

  4.2.6.1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订立、履行和执行的全过程全面负责,合同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4.2.6.2审查会签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合同项目中应当提出相关意见而未提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4-

  4.2.7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的部(处、科、室)等职能部门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者其它具有履约性质的任何书面文件;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应当具有集团公司的授权委托。

  4.2.8法定代表人不亲自签署而授权代理人签署合同,应当按《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授权委托书。

  4.2.9合同承办部门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合同台帐,实行履约跟踪统计报告责任制。

  4.2.10在合同的订立、履行中,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产生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会同人事部门追究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2.10.1不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履行合同的。

  4.2.10.2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4.2.10.3审查人员延误审查时间或未审出合同缺陷的。

  4.2.10.4不按法律或本办法规定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职责的。

  4.2.10.5应当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4.2.10.6提供虚假资料的。

  4.2.10.7不履行内部管理程序、超越授权或滥用授权签约的。

  4.2.10.8未按规定进行授权或擅自转委托的。

  4.2.10.9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收受贿赂的。-5-

  4.2.10.10泄露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有关机密的。

  4.2.10.11延误纠纷处理法定时效期间的。

  4.2.10.12在合同管理、签订、审核、履行过程中有其他失职行为的。

  5职责

  5.1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5.1.1贯彻执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合同承办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5.1.2建立健全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考核各部门及所属、所管单位合同管理情况。

  5.1.3参与重大合同的论证、谈判、起草、审查、签订及合同纠纷的处理。

  5.1.4统一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公证、鉴证事宜,管理合同专用章。

  5.1.5负责合同备案文本的管理,执行合同登记、统计及报告制度。

  5.1.6组织合同管理知识培训,负责合同承办人员资格审查。

  5.1.7在会签或参与重大合同谈判过程中,负责审查合同主体、内容、形式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

  5.1.8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5.2合同承办部门职责-6-

  5.2.1负责合同立项,指定合同承办人,进行可行性论证,意向接触,资信调查,报请主管领导审批。

  5.2.2组织合同的谈判。

  5.2.3起草合同文本,并组织审查会签。

  5.2.4组织合同的签订,办理所需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2.5负责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

  5.2.6负责合同档案的管理。

  5.2.7负责所属单位报送集团公司审核合同事项的办理。

  5.2.8收集本办法的执行情况信息,并按集团公司年度制度建设计划,提出修

  改意见。

  5.3合同审查会签部门职责

  5.3.1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的价款、支付方式的合理性、可行性,资金预算及来源的可靠性,财务手续的合法性、合规性,担保财产合法、安全性进行审查;对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经济性进行评估,出具书面意见。

  5.3.2审计部门负责对合同涉及的资金来源、使用及资产所有权、动用审批手续的合法性以及合同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查。

  5.3.3相关业务部门按本部门职责,负责对合同所涉及本部门业务范围的相关条款的合法性、可靠性、可行性、安全性,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及政府文件规定等问题提出审查意见。-7-

  5.3.4归口管理部门审查会签职责,按本办法5.1.7的规定执行。

  5.4合同承办人职责

  承办人应对合同自商约时起至履行完毕止的全过程负责,对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须及时与本部门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协商,并以承办人为主进行处理。

  5.5监察部门职责

  负责对合同办理的程序及相关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对合同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提出监察建议或做出监察决定,并可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效能监察。

  6程序

  6.1合同送审及备案程序

  6.1.1按4.1.1规定,责任单位将合同草案、立项依据、事项所涉及的有关原始资料,并附相关情况说明,办理报批或备案。

  6.1.2合同送审,按合同所涉及业务的性质,向相应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由该业务主管部门承办。

  6.1.2.1承办部门审核立项依据、签署承办意见、确定承办人。

  6.1.2.2按6.2规定的会签、审核、审批程序办理。

  6.1.2.3通过审批后,由承办部门通知送审单位签署。-8-

  6.1.2.4涉及变更、解除、纠纷处理问题时,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6.1.3合同备案,应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由归口管理部门办理。

  6.1.3.1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组织合同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6.1.3.2对存在相关问题的合同,协商报备单位处理。

  6.1.3.3备案材料归档。

  6.2合同签订程序

  6.2.1立项

  6.2.1.1合同立项应当由承办部门填写立项登记审批表,注明立项依据及资金来源(预算内与预算外)。

  6.2.1.2意向接触,确定合作主要条件及运作方式,开展相关合作条件或价格方面的咨询,或者按招投标管理规定组织招标。

  6.2.1.3资信调查,确定合作主体是否符合签约要求、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范围包括:

  1)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及其他权利能力证明文件,且真实有效。涉及专营许可的,具备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涉及资质要求的,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2)经营范围能够充分满足合同项目的需要。

  3)具有履约能力,必要时应索取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

  -9-

  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4)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严重违约事实;在签署本合同时,未涉及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5)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存在任何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作出的任何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程序。

  6)其他与合同签订、履行相关的事项。

  6.2.1.4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如果必须与其签订合同时,应由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

  6.2.2草拟合同文本

  凡国家、行业或集团公司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结合实际需要予以适用或借鉴。

  6.2.2.1合同必备条款包括标的(规格、型号、数量或具体事项)、质量标准或要求、履行期限、地点、方式、价款与支付方式或合作条件、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6.2.2.2具有支付条件的合同,首期预付款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0%;如数额较大或必须超过30%,合同他方应当提供相应担保。

  6.2.2.3合同有效期限应至合同所有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10-

  6.2.2.4合同文本份数按实际需要确定,但我方至少保证承办部门存档、附财务付款手续留存、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各一份。

  6.2.3谈判

  重大合同应组成谈判小组进行谈判,一般应有财务、技术、法律、监察审计及与合同内容相关的其他部门人员参加,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和确定具体人员范围。

  6.2.3.1召开准备会议,明确谈判事项,确定谈判原则、策略、重点及主谈人员,统一部署。

  6.2.3.2承办人对谈判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时向本部门分管领导请示。

  6.2.3.3谈判结束后,承办人制作谈判备忘录,并经我方全体参加人员签字确认。备忘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1)准备会议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参加人员、形成的一致意见、声明保留意见、法律意见、需要请示承办单位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的事项等。

  2)谈判情况,包括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果、双方存在的主要分歧,以及下一步我方谈判人员提出的应对意见。

  6.2.4审查会签

  6.2.4.1承办人填制审查会签单,附合同草案,连同合同立项依据、他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证明材料,送会签部门审查。

  6.2.4.2审查部门应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如有必要,可附书

  -11-

  面审查意见返回承办部门。如没有具体意见,应按职责在会签单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确定性意见,并由审核人签字。

  1)审查意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合同名称、承办部门、送审日期、审查意见、审查人、部门负责人签字。

  2)合同签审部门对合同的审核期限,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对特别重大、复杂合同的审查,一般不超过八个工作日。

  6.2.4.3审查会签意见处理

  1)根据合同所涉及项目的具体情况,经承办人与审查人沟通,由承办人按双方取得共识的意见,修改合同草案。

  2)出于项目本身需要及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对于承办人认为无法采纳的意见,应向本部门领导汇报,由本部门领导决定是否采纳。

  3)承办人应将审查会签意见处理情况如实填入《立项登记审批表》,对未予采纳的意见,应注明原因。

  6.2.6审核

  6.2.6.1承办人将承办部门承办意见填入《立项登记审批表》,由部门审核盖章、领导签字。承办意见包括:

  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质是否符合要

  求。

  2)合同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12-

  3)合同技术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规程、规范。

  4)合同项目是否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5)合同条款是否是缔约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6)合作条件、方式是否符合公平、效益原则,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是否得到体现。

  7)合同价款是否合理,价款的确定是否符合公司有关程序。

  8)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9)是否具备签署条件。

  6.2.6.2承办人将《立项登记审批表》连同合同草案、会签单、会签部门审查意见书、或有的谈判备忘录,以及承办部门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6.2.6.3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1)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所附资料齐全的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经办人在会签单上签字、统一编号。

  2)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程序、所附资料不全的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补正意见,承办部门整改。

  6.2.7审批

  6.2.7.1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编号后,由承办人将合同草案及相关资料送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审批。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认为必要的,在签署意见后送法定代表人审批。-13-

  6.2.7.2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或法定代表人,根据《立项登记审批表》记载的事项、部门意见及相关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6.2.8签署

  6.2.8.1承办人对合同逐页签字后,送法定代表人签署。

  6.2.8.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应由承办人会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办理授权委托书。

  6.2.8.3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签署后,送归口管理部门加盖合同专用章。承办人应将合同副本、授权委托书(各1份)留存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6.2.8.4合同他方由代理人承办、代签合同的,应索取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6.2.8.5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办理合同鉴证、公证或审批、备案手续。

  6.2.9简易程序

  对于标的数额及风险较小的采购、服务类合同,以及特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事项合同,可按6.2.

  1、6.2.

  2、6.2.

  7、6.2.8的规定,直接办理。具体包括:

  6.2.9.1直接或间接涉及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买卖及办公服务类合同。

  6.2.9.2特殊紧急情况下经法定代表人批准的合同。-14-

  6.3履行程序

  6.3.1合同经签字、盖章,且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时方可全面实际履行。合同生效之前,不得实际履行。

  6.3.2承办人按合同约定,承担通知义务,组织合同的履行,办理相关事项,并及时填写《合同履行情况统计表》,按年度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如有付款事项,承办人应向财务部门提供合同副本。

  6.3.3承办部门实施履约跟踪统计,掌握实际履行情况。对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获取证据、协调处理并向归口管理等相关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合同签署人报告。

  6.4变更或解除程序

  6.4.1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在与合同归口管理等部门沟通情况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他方,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答复的期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草案一经达成,需按本办法6.2的相关规定办理。

  6.4.2合同承办部门收到合同他方要求变更、解除合同的文书、电报、电话、信函、图表、数据电文,应及时与归口管理等部门沟通情况、请示合同签署人后,应当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书面答复对方。如果必须变更或解除,应与他方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草案,确定索赔条件,并按本办法6.2的相关规定办理。-15-

  6.4.3对不可抗力或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原因而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或者及时取得对方遇有上述情况的证明材料,主动与合同有关各方协商处理。

  6.4.4有担保条款的合同变更,应征得原担保单位的同意并在变更协议上加盖担保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6.4.5需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报原批准部门批准。

  6.4.6经公证、鉴证的合同,所达成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需报原公证、鉴证机关备案。

  6.4.7涉外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

  6.5纠纷处理程序

  6.5.1合同他方当事人违反约定或提出履行异议的,承办部门必须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以法定或约定的方式答复。

  6.5.2出现纠纷,承办部门应立即向合同签署人和归口管理部门报告,并收集整理处理合同争议的文件和证据资料。

  6.5.3合同纠纷协商、调解,应由合同承办部门与归口管理部门共同进行。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时,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按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承办部门应商同归口管理部门确定代理人、应对方案等,并向受托签

  -16-

  署人、法定代表人请示。

  6.6档案管理与使用程序

  6.6.1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合同审核情况,建立适时动态统计台账。

  6.6.2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由承办人整理、保管合同档案,并按集团公司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归档。具体范围包括:

  6.6.1.1合同正式文本及附件。

  6.6.1.2立项登记审批表。

  6.6.1.3会签单。

  6.6.1.4审查会签意见书。

  6.6.1.5与合同签署有关的基础、背景资料。

  6.6.1.6合同他方当事人资信证明材料。

  6.6.1.7双方或有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6.6.1.8合同履行中或有的电传、信函、电报、图表等。

  6.6.1.9或有的有关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及一切相关文字信息、音像资料等。

  6.6.1.10或有的有关纠纷处理的协议书、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等。

  6.6.1.11其它应当存档的相关资料。-17-

  6.6.2档案的使用,按集团公司档案及商业秘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6.7监督管理程序

  6.7.1审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对在专项审计、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监察部门反映。

  6.7.2监察部门对审计、归口管理部门反映的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

  6.7.3监察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以及在效能监察、举报处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经承办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师)同意后,要求承办部门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纠正。

  6.7.4对依据事实情况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需要做出处理的,由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本部门分管公司领导同意后,向法定代表人报告。

  6.7.5监察部门依据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或决议,商人事劳动部门处理。

  7支持性文件及相关附件

  7.1支持性文件

  7.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7.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7.1.3《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组建方案》

  7.1.4《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章程》-18-

  7.1.5《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制度

  7.2相关附件

  7.2.1合同管理流程图

  7.2.2合同审核会签表

  7.2.3合同履行情况统计表

  7.2.4合同立项登记审批表

  7.2.5制度执行情况反馈意见表

  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

  1.目的加强张家口至涿州高速公路保定段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合同管理,明确合同管理工作要求,规范建设行为和建设程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项目所涉及的土建主体工程、房建工程、交通设施工程、机电工程和绿化工程等一切相关的合同管理工作。

  3.职责

  计划合同科负责合同的归口管理。

  4.合同管理

  4.1合同订立的依据、内容

  4.1.1合同订立的依据:《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法》、《行政许可法》、《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张涿高速公路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

  4.1.2合同文件主要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4.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规范;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1)其他合同文件。4.2工程项目变更

  施工图纸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合同,照图施工。如果确需变更,应执行本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4.3工期的延长4.3.1筹建处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筹建处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筹建处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合同条款中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l)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筹建处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筹建处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筹建处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本款补充:

  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

  4.3.2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筹建处延长工期。

  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3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规定。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工地受淹超过桥梁设计洪水水位以及不利的降水等引起的情况。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为:

  (1)以河北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降水资料,取最近30年的平均降水天数和平均降水量为标准;

  (2)按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降水量与(1)所指的年平均降水天数、平均降水量之差,每年计算一次。

  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提交的证明予以评定。但在进行上述评定时,还将考虑按同等标准以同期或其他月份异常良好的气候予以抵补。异常气候在每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

  监理人在与承包人适当协商并报经筹建处批准后应确定延长工期的天数,并通知承包人,抄送筹建处。4.3.3当上述情况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抄送筹建处,并在随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要求延期的详细情况与缘由,供监理人调查。

  4.3.4如果导致延期的事件有延续性,承包人应按4.3.3款规定的7天之内先报告初步情况,然后每隔7天向监理人提交事件进展的详细资料,并在该事件造成的影响终结后的14天之内提交最终详细资料,这样,承包人仍有权得到延长工期。监理人收到此暂时的详细资料时应尽快做出工期延长天数的暂时决定,待收到最终详细资料时,审查全部情况,再确定关于该事件的延长工期总天数。不论是暂时决定或最终决定,监理人都应与承包人协商并报筹建处批准,并将决定通知承包人,抄送筹建处。但最终的审查批准不应少于监理人已暂时确定的延长工期。

  4.3.5如果承包人未能在4.3.3及4.3.4规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报告情况并提交详细资料,则事后监理人可拒绝做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4.3.6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按4.3.3规定的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具体细节,或按4.3.4的要求提交了最后详细资料后,应在28天内将审核意见报经筹建处批准并将决定通知承包人,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延期的理由。如果监理人在28天内不予答复,则应视为承包人要求的延期已经筹建处批准。

  4.4费用索赔

  4.4.1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筹建处提出索赔:

  4.4.1.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4.4.1.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杳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筹建处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23.1(2)~(4)项的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筹建处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4.1.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己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4.4.1.4在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保存当时的记录,作为申请索赔的凭证。监理人在接到索赔意向书时,无需认可是否筹建处责任,先应审查这些当时记录,并可指示承包人进一步做好当时记录。承包人应允许监理人审查其保存的全部记录,当监理人要求时,应向其提交记录的复制件。

  4.4.1.5在发出索赔意向书后的21天内,或监理人同意的另一期限内,承包人应送交监理人一份拟索赔款额的详细帐目,并说明索赔所依据的理由。如索赔的事件具有连续性,上述帐目应认为是一笔暂时帐目。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间隔时间内,送交继发的暂时帐目和索赔理由。并在此索赔事件终止后21天之内送出最后帐目。承包人还应将本款规定送交监理人的全部帐目的复制件送交筹建处。

  4.4.1.5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本条中的各项规定,则承包人无权得到索赔或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

  4.4.1.6监理人应对承包人根据上述各款规定提供的索赔证据和详细帐目进行审查核实,在与筹建处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或部分的索赔款额,并按规定列入核签的期中支付证书或最后支付证书内予以支付。监理人应将此决定通知承包人,并抄送筹建处。

  4.4.2筹建处的索赔

  4.4.2.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筹建处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筹建处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4.4.2.2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筹建处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筹建处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筹建处。

  4.5技术人员管理

  4.5.1在工程施工期间,为加强管理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应按投标书附表所报名单委派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等,保证及时到位常驻现场进行对本合同工程的管理,并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

  4.5.2筹建处及监理人将在开工后不定期地对承包人实际到达现场的主要人员进行核查,若发现有缺位或被替换者,将视为承包人违约,筹建处将按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20万元/人次、各专业负责人5万元/人次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筹建处要求更换的除外)。

  4.5.3承包人如果需要更换投标书附表所报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应事先与监理人协商并取得筹建处的书面同意。如承包人私自更换人员,筹建处按照项目经理、总工50万元/人次、各专业负责人10万元/人次的标准进行处罚。

  4.5.4如果监理人认为已委派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或各专业负责人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称职,经筹建处同意而需要撤换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撤回原委派的项目经理、项目

  技术负责人或各专业负责人,同时委派一名经筹建处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或各专业负责人。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14天内没有按要求更换人员,将视为承包人违约。

  4.5.5承包人所有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必须保存在项目经理部,随时备查。

  4.6机械设备管理4.6.1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承包人应按投标书附表中所报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时间向现场调遣或购买、租用主要施工机械及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调换,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筹建处将按10万元/台(强制性履约标准要求的施工机械)和2万元/台(强制性履约标准要求的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筹建处要求更换的除外)。但这并不影响监理人要求承包人按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将机械、设备配齐的权力。如14天内,承包人仍未能补足机械,经监理人核实后,筹建处有权进行重复处罚。

  4.6.2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关于配齐机械设备的指令14天内未按要求执行的,将视为承包人违约。

  4.6.3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书附表的要求提供了上述机械、设备和仪器,但监理人认为仍不能满足现场施工的需要或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调遣或购买、租用某些机械、设备和仪器,承包人应在接到书面指令后立即执行,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承包人在接到指令14天内未按要求执行,将视为承包人违约。

  4.7资金管理

  4.7.1承包人必须在筹建处指定的银行开立帐户。

  4.7.2筹建处支付的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

  4.7.3承包人必须接受筹建处和指定银行对工程资金的监督和管理,银行将协助筹建处监管工程资金流向,若发现承包人将资金用于非本工程项目时,筹建处有权采取一定措施,包括要求银行停止

  付款、筹建处停止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4.7工程转包、分包禁止转包: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或者将本合同工程肢解之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

  4.7.1主体和关键性工程不能分包,且分包的工程量不能超过30%。

  4.7.2事先未报经监理人审查并取得筹建处批准,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分包人应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不允许分包人将其承接的工程再次分包。分包协议书应报监理人及筹建处核备。

  4.7.3承包人取得批准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他应对分包人加强监督和管理,并对分包人的工程质量及其职工的行为、违约和疏忽完全负责。分包人就分包项目向筹建处承担连带责任。

  4.7.4筹建处对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对于承包人提出的劳务分包,分包人应具有相应的劳务分包资质,报经监理人审查并报筹建处核备。劳务人员应加入到承包人施工班组,并持项目经理签发的劳务人员证上岗。

  4.7.5承包人不得授权或委派分包人为他的代表,也不准派分包人为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中间验收的代表人。

  4.7.6监理人在施工现场除了向分包人下达指示外,其他施工事务只向承包人或其代表交代办理。

  4.8违约的处理

  4.8.1如监理人向筹建处证明(抄送承包人)认为承包人有下述情况:

  (1)承包人违反合同条款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合同条款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违反合同条款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己停止履行合同;

  (7)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根据规定开工;或在接到规定的通知后的28天内无正当理由未能采取措施加快进行本工程或关键部分的施工;

  (8)承包人违反合同条款第4.6款或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

  (9)经监理人和筹建处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10)无视监理人事先的书面警告,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

  (11)违反了合同条款中关于计划、报表及其他资料提交不得延误的规定;(12)违反了合同条款中关于承包人保持现场整洁的规定;

  (13)违反了合同条款中关于不得拖欠承包人聘(雇)用职员或工人工资的规定;(14)在接到根据合同条款中关于修复或运走、替换不合格材料、设备的规定发出的通知或指令后的14天内不遵守该通知或指令;

  (15)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则筹建处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每次视情节向承包人处以5-20万元的违约金(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部分违约金筹建处有权从承包人应支付的任何款项或履约担保中扣除。

  4.8.2如果根据我国法律,认为承包人已陷入自动或强制性破产、企业清理或解散(为合并或重组而进行的自动清理除外),或资不抵债,或承包人已经违反关于转包的规定,或承包人已经违反工程进度过慢,或按规定承包人累计违约金超过其合同价格的2%的,则筹建处可以进驻现场和接管本工程,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但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筹建处或监理人的各种权利和权限,筹建处可自行完成该工程,或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该工程,一切费用由原承包人承担(如果其所需费用超过承包人的原报价,则超出部分也应由承包人承担)。筹建处或上述其他承包人为了完成本工程,可以使用他们认为合适数量的承包人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重庆市丰润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外订立合同的管理,规避经营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防范经济纠纷,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重庆市丰润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其他法人、组织之间所签订的所有合同或协议(以下统称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各部(室)根据公司的授权,负责合同的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存档工作,具体职责是: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负责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合同日常综合管理工作;

  3、参加合同评审,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4、参与公司合同纠纷案件的谈判、调解及诉讼工作;

  5、协助各职能部门合同承办人员按照合同管理评审的规定,组织进行合同评审;

  6、建立建全公司合同管理台帐,负责合同管理信息的汇总,掌握合同的履约情况。

  第六条合同具体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1、作为签约承办部门时,负责起草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合同文本,负责组织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合同的初步可行性研究、业务洽谈、资信调查、合同的评审、签约(需根据授权)等工作;

  2、作为合同执行部门时,负责合同的履行,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反映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和有关资料的保管工作;

  3、涉及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合同评审,并提出审查意见。

  4、参与处理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合同纠纷;

  5、建立专项合同管理台账,定期向合同主管部门报告合同管理情况。

  第三章合同的审查

  第七条合同审查由合同具体承办部门负责预审,预审后送主要领导、法律事务部审查。

  第八条对合同主体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查签约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经营范围是否有效,严格审查签约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合法;

  2、合同标的应符合签约方经营范围;

  3、由代理人代签合同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4、全面了解签约方的信誉和履约能力等情况;

  5、其他应掌握的相关情况。

  第九条对合同内容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2、标的、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

  3、价款或酬金,包括支付方式;

  4、履约的地点、期限和方式;

  5、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6、变更或解除条件;

  7、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备的条款;

  8、双方签章。

  第四章合同的签订与授权

  第十条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证合同主体、内容、形式合法;遵守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坚持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图表、数据电文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对方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要求其提供担保。禁止对方以保证形式担保。

  第十三条合同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合同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无歧义。专业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

  第十四条

  公司所有合同都应以公司名义签订。公司业务承办部门无公司授权时不能以本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更不得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将仅有我方签章却无合同条款的空白合同或合同末页交寄对方签章。

  第十五条

  合同的签字与盖章:

  1、所有合同的签订都必须由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或法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2、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公司合同的签署。但可根据合同的标的、性质仅限定授权公司副总经理、部门负责人、业务承办人等签署合同。

  3、合同签订后,应当加盖签约双方单位印章。签订合同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合同文本还需加盖骑缝章。

  4、公司“合同专用章”由办公室负责人管理。应严格按授权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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