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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的执法权必须是委托机关7篇

公文范文 时间:2023-07-02 11:50:32 来源:网友投稿

委托的执法权必须是委托机关7篇委托的执法权必须是委托机关 政策法规.李章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卜七条、十八条,对我国行政处罚实施中关于行政处罚的授权和委托法律关系、法律地位,第一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委托的执法权必须是委托机关7篇,供大家参考。

委托的执法权必须是委托机关7篇

篇一:委托的执法权必须是委托机关

策 法 规. 李 章 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行 政 处 罚 法 》 第一卜 七 条、十 八 条,对 我 国 行 政 处罚 实 施 中 关 于 行政 处 罚的 授 权 和 委 托 法 律 关系、法 律地位,第 一 次 作出 了明 确 的 界 定,这 对规 范 行 政 处 罚 主 体 资格,加 快 依 法治国、依 法行 政,具 有 重 要 的 现 实意 义。现 根 据 我 省 取 水许 可 管理 工 作 的 实 际,就行 政 处 罚 的 授 权 与 行政 处 罚 的 委 托 异 同 之 处进 行 比 较。从 法 律 意 义 上 讲.行 政 机 关 是 指 法 律 规 定行 使 国 家行 政 职 能,执行 法 律、法 规,组 织 骨 理国 家 行政 事 务 的 国 家 机关 行 政 机 关 都 具 有 一定 的 行 政 骨 理 职 权,但并 不 是 所 有 的 行 政 机 关都具 有 行 政 处 罚 权.即并 不 是 所 有 的 行 政 机关都 具 有 行 政 处 罚 的 主 体资 格 行 政 机 关 必 须 得到 法 定 明 确 授 予 的 行 政处 罚 权,才能 获 得 行 政处 罚 的 主 体 资 格。< 行政 处 罚 法 》 规 定 只 有 法 律、行 政 法 规 和 地 方 性 法 规 才有 权 设立 行 政 处 罚 种 类。从理 论 上 讲,所 有 的 行政 处 罚 都 必 须 由行政 机 关负责 实 施,但 在 实 际 行 政 管 理 中,一 些非 行 政 机 关的 组 织 也 承 担 着 一 定 的 行 政 管 理 职 能,为 使 行 政 管 理 做 到高 效、便 民,( 行 政 处 罚 法 》 根 据 我 国 国 情 也 规 定 了 某 些 非 行政 机 关 依 据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 具 有 一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权,即 所谓 的 行 政 处 罚 授 权; 此外, 符合 一 定 条 件 的 事 业 组 织 也 可 以依 法 接 受 行 政 委 托 承 担 行 政 管理 中 专 业 性 强、技 术 要 求高的 行 政 管 理,即 所 谓 的 行 政 处 罚 委托。授 权 和 委 托 的 共 同 点:一是 授 权 与 委 托 的 出 发 点 都 是由 于行 政 管理 必 须 适 应 社 会 发 展 的 需 要;二 是 由 于 行 政 管理 的 专 业 性、技 术性 日 益 加 强,受 行 政 编 制 和 经 费 的 限 制,因 而 将 一 部 分 行 政 处 罚 权 授 权 或 委 托给 有 关 组 织;三 是 被授 权 和 受 委 托 的 客 体 都 必 须 是依 法 成 立 具 有 管 理 公 共 事 务职 能 的组 织。授 权 和 委 托 的 不 同 点:一 是 处 罚 权 的 来 源 不 同。被 授权 者 的 行 政 处 罚 权 直接 来 源 于 法 律、法 规,授权 的 主 体 是 享有 法 律、法 规 制 定 权 的 特 定 的 国 家 立 法 机 关。而 行 政 处 罚委 托 中 受一肠托 人 的 处 罚 权 来 源 于 行 政 机 关,即 委 托 的 行 政处 罚 权 必 须 是 行 政 机 关 自 身 的 法 定 职 权。《 行 政 处 罚 法 ) 同时 也 规 定 行 政 机 关应 当依 照 法 律、法 规 或 者 规 章 的 规 定 才能 委 托 相 应 的 组 织 实 施 行政 处 罚,即行 政 机 关 不 得 自 行 委托 职 权 内 的 行 政 处 罚;二 是 授 权 和 委 托 成 立 的 前 提 不 同。行 政 处 罚 授 扣 是 单 方 面 的,不 需 要 征得 被 授 权 者 的 同 意,被授 权 者 也 不 得 拒 绝 履 行 法 律、法 规 授 予 的 行 政 处 罚 权; 而 行政 处 罚 委托 是 一 种 行 政 合 同 行 为,委 托 的 成立 必 须 要 征 得受 委 托 人 的 同 意,并 以 书 面 方 式 履 行 必 要 的 手 续 后,行 政 处罚 委 托 才 能 成 立;三 是 被 授 权 者 和 受 委 托 人 的 法 律 地 位 不同。在 行 政 处 罚 授权 中,被授 权 者 取得 了 行 政 处 罚 的 主 体资 格,能 以 自 己 的名 义 行 使 行 政 处 罚 权,并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承担 法 律 后 果; 在 行 政 处 罚 委 托 中,受 委 托 人 没 有行政 处 罚 主体 资 格,只 能 以 委 托 机关 的 名 义 行 使 行 政 处 罚 权,接 受 委 托机 关 的 行 政 监 督,其 行 政 行 为 的 后 果 即 法 律责任也 必 须 由委 托 机 关 承 担。在 现 行 水 行 政 法 规 中,国 务院 颁 布 的 《 取水许 可 制 度 实施 办 法 》,规 定 国 务院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全 国 取 水 许 可 制度 的 组 织 实 施。有 人 认 为 这 是 一 种 授 权,笔 者 认 为 这 是 国务院 依 据 《 组 织 法 》 和 水 利 部 行 政 管 理 职 能作 出 的 具 体 行 政管 理 分 工.不 同 于 行 政 处 罚 法 中 所 称授 权;该“实 施 办 法”规定 对 于 取 用 城 市 规 划 区 内地一F 水 的,水 行 政 主 管部 门 可 以授 权 城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审批,对 未经 批 准 搜 自 取 水 的,由 水 行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授 权 发 放 取 水许 叮 证 的 部 门 作 出 责 令 停 止 取 水等 行 政 处 罚。对 照 《 行 政处 罚 法 》 中 授 权 与 委 托 的法 律 关 系,显 然,这 里 的 授权 应 当理 解 为 委 托,因 为 它 更 符 合 行 政 处 罚 法 中委 托 的 有 关 要素。很 显 然 城 市 建 设 行政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他 部 门 的 取 水 许 可管 理 处 罚 权 来 源 于 水 行政 主 管部 门,而 不 是 法 律、法 规 的授权。由 于 法 规 明 确 规 定 了 水 行 政 主 管部 门 可 以 授 权,这 也就 为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委托 其他 部 门 迸 行 取 水 许 可 管 理 提 供了 法 规 依据,这 是 符合 法 理 和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的。而 在《 江 苏 省 水 资 源 管理 条例 》 中,既 规 定 了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水 行 政 主 管部 门 负责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取水 许 可 制度 的 组 织 实施,发 放 取 水许 可 证,又 规 定在 设 区 市 的 城 市规 划 区 内 取 用地 下 水 的,授权 城 市 建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批管理,发 放 取 水许 可 证。从 《 行政 处 罚 法 》 角 度理 解,省 人 大制 定 的 条例 可以 设 定 行政 处 罚 的 授 权,但与 《 组织 法 》 和 国 务 院 ( 取 水 许 可制度 实 施 办 法 》 的 内 容 进 行 比 较,不 难 发 现 相 互 之 间 有 抵触,实 践 中 设 区 市 的 城市 规 划 区 地 下 水 的 取 水 许 可 管 理,城建 部 门 无 需 水 行 政 主 管部 门 委 托书直 接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从 事管 理,人 为割 裂 地 表 水、地 下 水 的 关 系,给 我 省 水 资 源 统 一规 划、统 一 管理 工 作带来 矛 盾。笔 者认 为 只 有 通 过 深 人 贯彻 执 行 《 行 政 处 罚 法 》,真 正 理 顺 部 门 之 间 行 政 职 能 分 工,这一 矛 盾 才能最 终 解 决。( 作者 单 位:扬 州 市 水利 局 )江苏 水 利1 9 9 8 年第 2 期.DOI: 10.16310 /j.cnki . jssl .1998.02.004

篇二:委托的执法权必须是委托机关

2021 年行政执法考试题库及答案(判断题)

  1.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具有阶级性,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因此法不具有正义性。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2.法具有社会管理作用,特别是在科技进步水平和生产的社会化程度日益提高的现代社会,法必须包罗万象、规范所有,才能促进法治社会建设。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3.2003 年 5 月 27 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种子赔偿纠纷案时,遭遇法律冲突问题。就赔偿损失的计算办法,原告主张适用《种子法》,以“市场价”计算赔偿数额;被告则要求适用《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政府指导价”计算。针对此案,应根据属地原则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社会主义国家,要求任何组织和任何个人都要遵守国家的法律。但是也有特例,比如军队,作为执行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在某些特殊时期,可以不遵守法律。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5.法制的权威性,不仅来自国家的强制力和普遍的约束力,更重要的是来自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来自人民的支持和拥护。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6.依法行政的本质是对违反法律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进行惩处。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7.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法制建设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方针。()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8.坚持依法履行职责、法无授权不可为,是依法行政的最高要求。()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9.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常委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10.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1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任何法律和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12.程序正当在我国许多单行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1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深刻革命,培养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14.培养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首先必须要结合实际,深入学习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到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15.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作为治理能力范畴中的一种新理念,它要求党员干部要带头破除那种重管理轻服务、重治民轻治官、重权力轻职责等积弊。()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16.强调程序正义,不仅在于它是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成果,而且在于程序正义的维护和实现,有助于削弱法律实施的可接受性。()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17.回避制度体现了程序公正原则。()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18.行政许可是依申请进行的行政执法程序。()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19.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举行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的,可以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20.可以实施行政许可的一般也可以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实施行政处罚的不一定可以实施行政许可。()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21.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2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23.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24.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一律不得再参与行政事务的处理。()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2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26.当事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可以进行转让。()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2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可以举行听证。()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28.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可以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29.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30.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应当客观、全面、公正、及时,对当事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都应当收集。()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31.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的公安机关决定。()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32.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进行申辩,其陈述的事实、理由和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行政机关可以对其加重处罚。()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33.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34.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可以暂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35.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公开举行。()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36.行政处罚的决定机构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可以是同一机构。()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37.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进行强制执行。()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38.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39.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40.对查封的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41.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4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无权依法要求赔偿。()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43.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执行。()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44.在任何情况下,行政机关都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45.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罚款和滞纳金不设上限。()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46.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47.可以查封、扣押涉案场所的所有设施和财物。()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48.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49.行政机关逾期既未作出处理决定,也未作出解除冻结决定,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自行解除冻结。()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50.能做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都可以进行强制执行。()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51.行政程序的设计应当兼顾公平和效率。()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52.行政程序目的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53.违反行政程序的行政行为是无效行政行为。()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54.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55.中国古代法制文化有“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56.行政执法伦理道德目标是基于行政执法人员内在道德因素表现出来的,行政执法活动符合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即由行政执法道德规范体系表现出来的职业道德内容。()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57.不同的部门法有不同的法律原则,在行政法上,主要是行政法原则。()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58.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法制审核。()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5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60.行政救济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和救济渠道在我国是逐步发展的,由相关的行政救济立法逐步加以确定,具有发展的阶段性。()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61.所谓文明执法,是指执法人员以人为本,用文明的方法办案,保证执法行为规范化、科学化,坚决纠正执法中的野蛮行为。()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62.司法实践中,文明执法就是要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坚决纠正简单、粗暴执法的问题,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尊重保障人权。()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63.宽容是礼仪的灵魂。()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64.礼仪规范是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基本内容。()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65.在执行公务的特定场合下,执法人员一身休闲娱乐的装扮或时髦艳丽的打扮,显得正规而庄重,能令人肃然起敬。()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66.执法人员应当以务实为本,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这样能够拉近与行政相对人的距离。()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67.任一行政执法活动必有依据,它可能看起来仅仅是执行行政规定的活动,但是行政规定属于行政执法规范体系的一部分,这一部分的效力来源于法律。()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68.行政权力的行使并不依双方或者多方协商一致,行政主体可以自己的意志强迫行政相对人实现行政主体的目标。()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69.委托的执法权必须是委托机关本身固有的权力,其他机关的执法权不能予以委托,委托机关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由被委托组织承担。()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70.行政职能随国家社会生活及行政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社会发生变迁,行政职能的范围、内容、主次关系、作用、对象等也必然发生变化。()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71.行政执法责任制归根结底是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的统称,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以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为主要内容的层级监督制度。()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72.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度价值是通过追究责任方式达到对行政行为的过程监控。()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73.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74.执法依据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每一项行政执法职权,既是法定权力,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行政执法部门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75.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原则上采取百分制的形式,考核的分值要在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情况考核中占有较大比重。()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76.《若干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在 2006 年 4 月 30 日前,完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77.行政执法责任制不仅仅是讲追究责任,也是一种激励机制和惩处机制相结合的一种制度。()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78.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在依法行政情况考核中也占有适当地位,但同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并不一样,依法行政情况考核还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等内容。()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79.《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加强执法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要作为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80.《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规定,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权、机构、岗位、人员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布。()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81.《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规定,要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限制和控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范围。()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82.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减少执法层级,要切实提高省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能力。()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83.《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在有行政执法资格人员的监督下可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84.所有行政机关都有行政执法权。()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85.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只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可,无需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86.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87.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88.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能够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89.非行政机关的组织的经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后,取得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90.非行政机关的组织的经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授权后,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行使行政执法权。()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91.《国务院关于全面...

篇三:委托的执法权必须是委托机关

托执行“ 委托” 的探寻

  对委托执行“委托” 的探寻

  郝军

  摘要:

 铁路法院是我省执行外省委托案件较多的法院, 作者针对委托执行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对较少受到关注的法院间委托关系做了探讨, 对正确认识委托与受托法院之间的委托关系, 妥善处理委托执行中的实际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意见。

 文章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指出了委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异议之所在。

 第二部分引经据典、 剖析了 委托的内涵, 对民事委托、 行政职权委托和司法委托的构成要件, 委托与代理的不同之处作了简要区分。

 第三部分重点对法院间委托关系作了分析, 作者认为法院间委托关系具有五个方面的特征:

 一是委托依据的权威性; 二是委托和受托主体的特定性; 三是委托范围的法定性;四是委托方式的特别性;五是委托期限的确定性。

 通过对委托执行特征的分析, 作者重点研究了 委托执行期限、 委托案件中止权限、 恢复执行程序启动以及受托法院执行工作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四部分对学习、 吸收执行工作新理念, 借鉴其他法院执行工作经验发表了看法。

 委托执行是指异地人民法院之间, 负责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对于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案件, 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协助制度。

 从 2004 年开始, 甘肃省高级法院将外省委托甘肃法院执行的案件指定铁路法院执行。

 近 3 年来, 铁路两级法院克服重重困难, 不断加大执行力度, 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全力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统一, 委托执行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委托案件执结率明显提高, 受到各方面的赞扬, 积累了 一定的执行经验。

 但是, 在委托案件执行实践中也遇到了 不少问题。

 一、 问题的提出及异议之所在

  铁路法院在执行委托案件中, 最为棘手的问题是有的委托法院对于案件委托的属性理解存在误区, 对委托的性质众说纷纭, 对存在问题的处理千差万别, 使铁路法院委托执行工作显得格外艰辛。

 有的法院认为案件只要委托出去, 案件的管辖权即已变更, 受托法院对案件的执行理应承担全部责任, 对符合中止、 终结条件的委托案件受托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也有的认为委托法院的委托是无期限的委托, 只要案件没有执结, 委托就始终有效, 受托法院继续执行责无旁贷;还有的认为尽管受托法院认为该案符合法定条件, 建议中止或者

 终结, 只要委托法院不作出裁定, 受托法院继续执行理所当然。

 基于上述理解, 相当多的委托法院对受托法院建议中止或者终结函不能及时审查处理作出的裁定; 不少法院案件委托出去, 即作结案处理;有的法院在自己执行无果, 明知该案不具备执行条件, 为转嫁当事人的压力, 仍将案件委托给受托法院, 造成新的矛盾; 有的院对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推诿搪塞, 有时甚至误导当事人, 引导其向受托法院施加压力, 上访闹事, 无端增加当事人诉累, 造成申请人强烈不满, 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使受托法院的工作陷入被动。

 对于案件的委托执行, 《民事诉讼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 《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暂行) 》 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 等法律法规都作了 相应的规定。

 明确了 委托执行范围、 委托方式方法和程序、 委托与受托法院各自权利义务以及对委托执行案件的监督管理。

 这些法律规定即涉及委托执行的程序问题, 也涉及到实体问题, 是委托执行的法律根据, 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以及各方当事人必须共同遵循。

 二、 委托的内涵

  何为“委托” , 查阅《辞海》 可知其最早见于《左传. 文公六年》 , 其文曰:

 “古之王者, 知命之不长, 是以并建聖哲, 树之风声, 分之采物„„告之训典, 教之防利, 委之常秩, 道之

  以礼, 则使毋失其土宜” 。

 《辞海》 将“委” 解释为“托付” 。

 《合同法原理与适用》丛书将民间委托界定为“将自己的事情交给他人去办” 。

 《合同法释解与适用》 认定委托合同是“以为他人处理事务为目的的合同”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认为行政职权委托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标, 在自己不能亲自行使某种职权的特殊情况下, 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以该行政主体的名义行使该行政职权。

 其行为的法律效果由委托机关承担的活动” 。

 《民事诉讼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 在解释委托执行时认为, “委托执行是负责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 在不便执行的情况下, 委托便于执行的其他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

 从上述法律规定和专家学者观点看, 民事委托、 行政委托和司法委托的概念大同小异。

 其基本构成要件是:

 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是发出委托或接受委托的基础和前提。

 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或者所委托的事项办理或管理委托人的事务。

 民事委托人与受托人是特定的主体, 应当是特定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 委托的法律效果由委托主体承担。

 行政职权委托和司法委托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

 委托的目的是实现委托人民事、 行政或司法目标。

 法学界和实务界对委托与代理的概念常有不同观点和论述, 案件委托执行司法实践中两者也容易混淆。

 主流观点认为委托与代理既有重叠类似, 也有区别和不同。

 法律上的委托是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一定事务, 他方接受委托, 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活动, 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

 代理关系中, 授予代理权属于单方行为, 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就发生

 授权效力, 代理人的代理权由此取得。

 而委托必须是受托方接受委托才产生委托关系。

 代理关系存在于被代理人、 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 因此, 其法律效力及于这三方当事人。

 委托的法律约束力仅限于委托人和受托人, 与第三人毫无关系。

 笔者以为法院间因案件委托执行而产生的关系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司法委托关系, 这种委托有强制性的一面, 又有协商一致的方面, 既遵循了 民事委托的基本原则, 又不完全等同于民事委托。

 实践中委托法院与受托法院要按照法律规定的事项和程序进行委托, 委托内容受到法律规定的约束。同时, 委托方在相当程度和许多事项上要与

  受托方协商取得受托方的同意。

 法院间案件委托执行关系的产生仅与受托和委托法院双方有关, 与第三方被执行人毫无关系。

 因此, 由法院间案件委托执行应该属于委托关系而非代理关系。

 三、 法院间委托关系的特征

  就法院之间委托层面而言, 笔者认为暂且将其称之为司法委托较为贴切。

 从民事、 行政、 司法委托关系共同特点出发, 法院间委托关系具有五个方面的特征:

 (一) 委托依据的权威性。

 现行委托执行法律除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文件外, 还有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和散见于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对于建立委托执行机制, 打破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藩篱, 减少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各种干扰, 卓有成效的依法保护当事人利益,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具有不容置疑的权威性。

 全国人大、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委托执行机制, 首先是基于对各地、 各级人民法院法律忠诚度的高度信任, 对维护法律尊严、 实现法制统一能力的信任, 对执行队伍素质的信任。

 其次全国法院系统之间有着天然的联系和相互配合责任, 依法开展司法协助,实现全国范围的司法统一是法院工作人员的天职。

 第三是法院执行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决定了 建立全国性法院委托执行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以执行案件统一管理、 委托执行机制和执行威慑系统为基础, 构成了 上下统

  一、 纵横协调、 覆盖全国、 坚强有力的执行体系。

 四是委托执行的目的是为了 实现司法统一, 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维护司法权威, 实现司法公正和公平正义。

 司法委托的权威性体现在法律强制转移了 委托法院部分执行权。

 各地各级法院对应当委托执行的案件, 除少数特殊情况之外, 必须委托执行。

 对应以委托执行为主的案件, 一般也应当委托外地法院执行。

 案件的委托标志着委托法院对该案执行权已经部分转移, 不再拥有委托他人行使的那部分权力。

 严格的讲, 应当委托而不委托就违反了法律规定。

 另一方面司法委托的

  权威性体现在法律明确授予受托法院部分执行权。

 受托法院接到委托即取得该案件委托事项的执行权, 无法定事由不得拒绝委托。

 委托案件符合条件的, 应立案并移交执行局执行, 执行局接案后须将承办人、 联系电话等告知委托法院, 并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执行措施。

 在执行中要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 和最高院有关规定, 按照委托的事项开展执行工作, 有权依法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手段和对妨害行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 委托与受托主体的特定性。

 按照法律规定, 依法应当或可以委托执行、 调查、 送达、 宣判的, 可以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执行、 调查、 送达或宣判。

 委托的主体只能是对上述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有权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 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此权利。受托一方只能是被调查、 送达、 宣判、 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同级法院或上级法院。

 委托执行要以受托法院对执行标的物或被执行人有民事管辖权为基础, 不应委托给没有任何管辖基础的法院。

 根据委托的原则, 委托执行的法律效果由委托主体承担。

 委托执行时, 受托法院以委托法院的名义开展执行工作, 委托法院不派人赴外地参与执行, 对已经委托的案件, 委托法院也不得再自行执行。

 倘若受托法院据以执行法律依据有问题, 造成执行错误, 委托法院须承担法律责任。

 受托法院按照委托要求, 完成受托事项即执行完毕, 也必须函告委托法院, 由委托法院作出相关裁定或者结案处理。

 当然, 如果受托法院在执行中违反法律规定, 错误的执行了判决、 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 按照《国家赔偿法》等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委托范围的法定性。

 法律对委托与受委托的范围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按规定不能委托的案件, 委托法院不得委托。

 为了防止委托法院推卸责任, 甩包袱转移压力, 把不应委托的案件委托给受托法院, 影响公正与效率原则和法律尊严, 现行法律对不能委托的案件作了 明确的限定。

 比如:

 对于无确切住所, 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有关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或者已经宣告其破产的案件, 就不能委托当地法院执行。

 此

  时, 委托法院不得委托, 受托法院也不可能接受委托。

 法律同时规定对被执行人在不同辖区内有财产, 且任何一处的财产不足以单独清偿债务的; 分布在不同法院辖区的多个被执行人对清偿债务承担关联责任的; 需要裁定变更或追加本辖区以外被执行人的; 案件审理中已对当事人在外地的财产进行保全, 异地执行更为方便的; 因其他特殊情况不便委托执行, 经高级法院批准的等 5 种案件, 可以不委托。

 我理解可以不委托是指不委托为常态,委托为特例。

 特殊情况如果需要委托的, 绝不可以“拉郎配” , 由委托方说了 算, 而需由双方协商决定, 受托方愿意接受即可予以委托, 不同意就不能委托。

 对受托案件, 受托法院只能对委托手续材料进行审查, 既无权对委托执行的法律文书作实体审查, 更不能拒绝委托, 这是法律对受托法院的限制性规定, 须无条件执行。

 (四) 委托方式的特别性。

 委托有特别委托与概括委托之分。

 概括委托是委托人将一切事物概括的委托给受托人, 由其全权处理。

 而特别委托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 特定事务履行完毕, 委托关系即行解除。

 案件执行委托是一种特别委托而不是概括委托。

 其特别委托的特征尤为明显:

 一是法律没有允许委托法院将案件全权委托给受托法院处理。

 委托法院出具委托执行函列举的委托事项必须明确清晰, 指向清楚而不含混, 被执行人、 执行标的物等情况要准确无误, 除明确指向的委托事项处理权外, 案件最终管辖权不得转让。

 委托函指定委托的事项, 就是受托法院要执行的受托事项。

 二是委托法院保留了委托案件执行程序中重大问题的裁决权。对需要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 案外人提出异议等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只有委托法院有权处理。

 即便是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有错误, 也只能函告委托法院由其审查决定是否继续执行或停止执行。

 三是委托法院保留了中止、 终结裁定权。

 受托案件需要中止或终结执行的, 受托法院只须履行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函告委托法院的义务, 而没有作出裁定的权利。

 受托法院在执行受托案件中所下达的

  裁定, 仅限于调查、 扣押、 查封、 冻结等执行措施的裁定, 法律从来没有赋予委托法院作出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裁定的权利。

 四是自行执行权和期限外委托权受到限制。

 需要委托执行的案件, 委托方应在一个月内办完委托手续, 超过期限的, 需经对方法院同意。

 案件委托后, 未经受托法院同意, 委托法院不得自行执行。

 五是法律文书转移和档案保管权的变更。

 案件委托时, 涉及该案的部分法律文书, 如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原件、 书面委托函、 立案审批表复印件及有关情况说明要移交给受托法院。

 受托法院对执行过程, 特别是重大事项要制作笔录。

 执行完毕时要将各种材料整理成卷, 交委托法院存档备查, 档案的保管权要物归原主。

 六是取得对委托案件的部分监督权。

 委托法院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 委托法院可以向其上级法院提出指令该院执行的请求。

 上级法院接...

篇四:委托的执法权必须是委托机关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 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 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 预报情况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 应当建立执法 对委托执行“委托” 的探寻

  郝军

  【摘要】

 铁路法院是我省执行外省委托案件较多的法院, 作者针对委托执行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对较少受到关注的法院间委托关系做了 探讨, 对正确认识委托与受托法院之间的委托关系, 妥善处理委托执行中的实际问题提出了 自己的见解和意见。

 文章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指出了 委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异议之所在。

 第二部分引经据典、 剖析了委托的内涵, 对民事委托、 行政职权委托和司法委托的构成要件,委托与代理的不同之处作了简要区分。

 第三部分重点对法院间委托关系作了分析, 作者认为法院间委托关系具有五个方面的特征:

 一是委托依据的权威性; 二是委托和受托主体的特定性; 三是委托范围的法定性;四是委托方式的特别性; 五是委托期限的确定性。

 通过对委托执行特征的分析, 作者重点研究了委托执行期限、 委托案件中止权限、 恢复执行程序启动以及受托法院执行工作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四部分对学习、吸收执行工作新理念, 借鉴其他法院执行工作经验发表了看法。

 委托执行是指异地人民法院之间, 负责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对于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案件, 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协助制度。

 从 2004 年开始, 甘肃省高级法院将外省委托甘肃法院执行的案件指定铁路法院执行。

 近 3 年来, 铁路两级法院克服重重困难, 不断加大执行力度,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全力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统一, 委托执行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委托案件执结率明显提高, 受到各方面的赞扬, 积累了一定的执行经验。

 但是, 在委托案件执行实践中也遇到了不少问题。

 一、 问题的提出及异议之所在

 铁路法院在执行委托案件中, 最为棘手的问题是有的委托法院对于案件委托的属性理解存在误区, 对委托的性质众说纷纭, 对存在问题的处理千差万别, 使铁路法院委托执行工作显得格外艰辛。

 有的法院认为案件只要委托出去, 案件的管辖权即已变更, 受托法院对案件的执行理应承担全部责任, 对符合中止、终结条件的委托案件受托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也有的认为委托法院的委托是无期限的委托, 只要案件没有执结, 委托就始终有效, 受托法院继续执行责无旁贷; 还有的认为尽管受托法院认为该案符合法定条件,建议中止或者终结, 只要委托法院不作出裁定, 受托法院继续执行理所当然。

 基于上述理解, 相当多的委托法院对受托法院建议中止或者终结函不能及时审查处理作出的裁定; 不少法院案件委托出去, 即作结案处理; 有的法院在自己执行无果, 明知该案不具备执行条件, 为转嫁当事人的压力, 仍将案件委托给受托法院, 造成新的矛盾; 有的院对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推诿搪塞, 有时甚至误导当事人, 引导其向受托法院施加压力, 上访闹事, 无端增加当事人诉累, 造成申请人强烈不满, 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使受托法院的工作陷入被动。

 对于案件的委托执行, 《民事诉讼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 《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暂行) 》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 等法律法规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明确了委托执行范围、 委托方式方法和程序、 委托与受托法院各自权利义务以及对委托执行案件的监督管理。

 这些法律规定即涉及委托执行的程序问题, 也涉及到实体问题, 是委托执行的法律根据, 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以及各方当事人必须共同遵循。

 二、 委托的内涵

  何为“委托” , 查阅《辞海》 可知其最早见于《左传. 文公六年》 , 其文曰:

 “古之王者, 知命之不长, 是以并建聖哲, 树之风声, 分之采物……告之训典, 教之防利, 委之常秩, 道之以礼, 则使毋失其土宜” 。

 《辞海》 将“委” 解释为“托付” 。

 《合同法原理与适用》 丛书将民间委托界定为“将自己的事情交给他人去办” 。

 1《合同法释解与适用》 认定委托合同是“以为他人处理事务为目的的合同” 。

 2《行

 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认为行政职权委托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标, 在自 己不能亲自行使某种职权的特殊情况下, 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以该行政主体的名义行使该行政职权。

 其行为的法律效果由委托机关承担的活动” 。

 3《民事诉讼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 在解释委托执行时认为, “委托执行是负责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 在不便执行的情况下, 委托便于执行的其他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

 4 从上述法律规定和专家学者观点看, 民事委托、 行政委托和司法委托的概念大同小异。

 其基本构成要件是:

 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是发出委托或接受委托的基础和前提。

 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或者所委托的事项办理或管理委托人的事务。

 民事委托人与受托人是特定的主体, 应当是特定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 委托的法律效果由委托主体承担。

 行政职权委托和司法委托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

 委托的目 的是实现委托人民事、 行政或司法目标。

 法学界和实务界对委托与代理的概念常有不同观点和论述, 案件委托执行司法实践中两者也容易混淆。

 主流观点认为委托与代理既有重叠类似, 也有区别和不同。

 法律上的委托是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一定事务, 他方接受委托, 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活动, 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

 代理关系中, 授予代理权属于单方行为, 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就发生授权效力, 代理人的代理权由此取得。

 而委托必须是受托方接受委托才产生委托关系。

 代理关系存在于被代理人、 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 因此, 其法律效力及于这三方当事人。

 委托的法律约束力仅限于委托人和受托人, 与第三人毫无关系。

 5 笔者以为法院间因案件委托执行而产生的关系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司法委托关系, 这种委托有强制性的一面, 又有协商一致的方面,既遵循了民事委托的基本原则, 又不完全等同于民事委托。

 实践中委托法院与受托法院要按照法律规定的事项和程序进行委托, 委托内容受到法律规定的约束。

 同时, 委托方在相当程度和许多事项上要与受托方协商取得受托方的同意。

 法院间案件委托执行关系的产生仅与受托和委托法院双方有关, 与第三方被执行人毫无关系。

 因此, 由法院间案件委托执行应该属于委托关系而非代理关系。

 三、 法院间委托关系的特征

 就法院之间委托层面而言, 笔者认为暂且将其称之为司法委托较为贴切。

 从民事、 行政、 司法委托关系共同特点出发, 法院间委托关系具有五个方面的特征:

 (一) 委托依据的权威性。

 现行委托执行法律除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文件外, 还有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和散见于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对于建立委托执行机制, 打破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藩篱, 减少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各种干扰, 卓有成效的依法保护当事人利益,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具有不容置疑的权威性。

 全国人大、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委托执行机制, 首先是基于对各地、 各级人民法院法律忠诚度的高度信任, 对维护法律尊严、 实现法制统一能力的信任, 对执行队伍素质的信任。

 其次全国法院系统之间有着天然的联系和相互配合责任, 依法开展司法协助, 实现全国范围的司法统一是法院工作人员的天职。

 第三是法院执行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决定了建立全国性法院委托执行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以执行案件统一管理、 委托执行机制和执行威慑系统为基础, 构成了 上下统一、 纵横协调、 覆盖全国、 坚强有力的执行体系。

 四是委托执行的目的是为了 实现司法统一, 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维护司法权威, 实现司法公正和公平正义。

 司法委托的权威性体现在法律强制转移了委托法院部分执行权。

 各地各级法院对应当委托执行的案件, 除少数特殊情况之外, 必须委托执行。

 对应以委托执行为主的案件, 一般也应当委托外地法院执行。案件的委托标志着委托法院对该案执行权已经部分转移, 不再拥有委托他人行使的那部分权力。

 严格的讲,应当委托而不委托就违反了法律规定。

 另一方面司法委托的权威性体现在法律明确授予受托法院部分执行权。

 受托法院接到委托即取得该案件委托事项的执行权, 无法定事由不得拒绝委托。

 委托案件符合条件的,应立案并移交执行局执行, 执行局接案后须将承办人、 联系电话等告知委托法院, 并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执行措施。

 在执行中要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 和最高院有关规定, 按照委托的事项开展执行工作, 有权依法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手段和对妨害行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 委托与受托主体的特定性。

 按照法律规定, 依法应当或可以委托执行、 调查、 送达、 宣判的, 可以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执行、 调查、 送达或宣判。

 委托的主体只能是对上述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有权作

 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 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此权利。

 受托一方只能是被调查、 送达、 宣判、 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同级法院或上级法院。

 委托执行要以受托法院对执行标的物或被执行人有民事管辖权为基础, 不应委托给没有任何管辖基础的法院。

 根据委托的原则, 委托执行的法律效果由委托主体承担。委托执行时, 受托法院以委托法院的名义开展执行工作, 委托法院不派人赴外地参与执行, 对已经委托的案件, 委托法院也不得再自行执行。

 倘若受托法院据以执行法律依据有问题, 造成执行错误, 委托法院须承担法律责任。

 受托法院按照委托要求, 完成受托事项即执行完毕, 也必须函告委托法院, 由委托法院作出相关裁定或者结案处理。

 当然, 如果受托法院在执行中违反法律规定, 错误的执行了判决、 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 按照《国家赔偿法》 等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委托范围的法定性。

 法律对委托与受委托的范围作了 较为明确的规定, 按规定不能委托的案件,委托法院不得委托。

 为了防止委托法院推卸责任, 甩包袱转移压力, 把不应委托的案件委托给受托法院,影响公正与效率原则和法律尊严, 现行法律对不能委托的案件作了明确的限定。

 比如:

 对于无确切住所,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有关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或者已经宣告其破产的案件, 就不能委托当地法院执行。

 此时, 委托法院不得委托, 受托法院也不可能接受委托。法律同时规定对被执行人在不同辖区内有财产, 且任何一处的财产不足以单独清偿债务的; 分布在不同法院辖区的多个被执行人对清偿债务承担关联责任的; 需要裁定变更或追加本辖区以外被执行人的; 案件审理中已对当事人在外地的财产进行保全, 异地执行更为方便的; 因其他特殊情况不便委托执行, 经高级法院批准的等 5 种案件, 可以不委托。

 我理解可以不委托是指不委托为常态, 委托为特例。

 特殊情况如果需要委托的, 绝不可以“拉郎配” , 由委托方说了算, 而需由双方协商决定, 受托方愿意接受即可予以委托,不同意就不能委托。

 对受托案件, 受托法院只能对委托手续材料进行审查, 既无权对委托执行的法律文书作实体审查, 更不能拒绝委托, 这是法律对受托法院的限制性规定, 须无条件执行。

 (四) 委托方式的特别性。

 委托有特别委托与概括委托之分。

 概括委托是委托人将一切事物概括的委托给受托人, 由其全权处理。

 而特别委托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 特定事务履行完毕,委托关系即行解除。

 案件执行委托是一种特别委托而不是概括委托。

 其特别委托的特征尤为明显:

 一是法律没有允许委托法院将案件全权委托给受托法院处理。

 委托法院出具委托执行函列举的委托事项必须明确清晰, 指向清楚而不含混, 被执行人、 执行标的物等情况要准确无误, 除明确指向的委托事项处理权外, 案件最终管辖权不得转让。

 委托函指定委托的事项, 就是受托法院要执行的受托事项。

 二是委托法院保留了委托案件执行程序中重大问题的裁决权。

 对需要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 案外人提出异议等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只有委托法院有权处理。

 即便是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有错误, 也只能函告委托法院由其审查决定是否继续执行或停止执行。

 三是委托法院保留了中止、 终结裁定权。

 受托案件需要中止或终结执行的, 受托法院只须履行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函告委托法院的义务, 而没有作出裁定的权利。

 受托法院在执行受托案件中所下达的裁定, 仅限于调查、 扣押、 查封、 冻结等执行措施的裁定, 法律从来没有赋予委托法院作出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裁定的权利。

 四是自行执行权和期限外委托权受到限制。

 需要委托执行的案件, 委托方应在一个月内办完委托手续, 超过期限的, 需经对方法院同意。

 案件委托后, 未经受托法院同意, 委托法院不得自行执行。

 五是法律文书转移和档案保管权的变更。

 案件委托时, 涉及该案的部分法律文书, 如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原件、 书面委托函、 立案审批表复印件及有关情况说明要移交给受托法院。

 受托法院对执行过程,特别是重大事项要制作笔录。

 执行完毕时要将各种材料整理成卷, 交委托法院存档备查, 档案的保管权要物...

篇五:委托的执法权必须是委托机关

请求委托航空港区行使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权的请示关于请求委托航空港区行使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权的请示

  篇一:关于申请成立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的请示

  ***?2012? 6 号

  关于申请成立** 县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的请示

 县人民政府: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是**县旅游局下属的旅游行政执法机县旅游局下属的旅游行政执法机

  构,受县旅游局委托,处理旅游投诉,行使旅游行政执法职能,其职责是:构,受县旅游局委托,处理旅游投诉,行使旅游行政执法职能,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旅游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旅游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受理本县旅游投诉案件及上级质监所交办的案件,保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二、受理本县旅游投诉案件及上级质监所交办的案件,保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负责全县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的审理。三、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负责全县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的审理。

 四、协助旅游主管部门开展旅游市场检查,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四、协助旅游主管部门开展旅游市场检查,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五、根据县旅游局的委托,依法对违反旅游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监督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五、根据县旅游局的委托,依法对违反旅游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监督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六、定期向市旅游局和上级旅游质监所提交有关工作报告、意见和建议。六、定期向市旅游局和上级旅游质监所提交有关工作报告、意见和建议。

 七、完成县旅游局和上级旅游质监所交办的其他任务。

 我县旅游业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特别是 2003 年,在县委、县人民政府把年,在县委、县人民政府把“ 旅游强县”确立为金秀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后,我县旅游业保持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的良好势头,旅游人数和收入逐年增长,旅游产业带动效益增长明显。确立为金秀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后,我县旅游业保持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的良好势头,旅游人数和收入逐年增长,旅游产业带动效益增长明显。

 由于旅游业的持续发展,我局在旅游规划、旅游招商引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旅游培训以及旅游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已步入正轨,但旅游业是涉及面很广的产业,任务多责任重,且我局人员较少,目前我局在职人员由于旅游业的持续发展,我局在旅游规划、旅游招商引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旅游培训以及旅游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已步入正轨,但旅游业是涉及面很广的产业,任务多责任重,且我局人员较少,目前我局在职人员 7 人,在编人员 5 人(其中行政编制人(其中行政编制 3 名,事业编制 2 人),局长 1 名,副局长 2 名。由于人员少,给各项工作的发展带来一定困难。为更好地规范我县旅游市场,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旅游工作任务,全面推进我县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局请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旅游质量监督所,增加编制名。由于人员少,给各项工作的发展带来一定困难。为更好地规范我县旅游市场,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旅游工作任务,全面推进我县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局请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旅游质量监督所,增加编制 3 人。

 特此请示,恳请批复!

 

  二○ 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主题词:成立旅游质量监督所 请示** 县旅游管理局

 2012 年 年 3 月 月 14 日印发共印(5 份)

  篇二:授权执法与委托执法的内涵及区别

 授权执法与委托执法的内涵及区别

 授权执法: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通过法定方式授予某个组织执行的法律行为。授权执法: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通过法定方式授予某个组织执行的法律行为。

 这一概念的内涵包括:①行政授权执法只能由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授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具备授权的资格;②授权执法必须以法定方式进行,必须在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③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执行行政职权的能力,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否则不能成为被授权的组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授权的组织必须依法成立,具有相应的机构、人员、经费,具有管理事务的职能,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执法权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一概念的内涵包括:①行政授权执法只能由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授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具备授权的资格;②授权执法必须以法定方式进行,必须在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③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执行行政职权的能力,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否则不能成为被授权的组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授权的组织必须依法成立,具有相应的机构、人员、经费,具有管理事务的职能,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执法权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委托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将其执法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它组织来执行的法律行为。委托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将其执法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它组织来执行的法律行为。

 这一概念包括以下涵义:①委托机关必须是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主体;②委托内容是行政执法职权而非其它职权,是行政执法职权的一部分而非全部职权;③委托必须这一概念包括以下涵义:①委托机关必须是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主体;②委托内容是行政执法职权而非其它职权,是行政执法职权的一部分而非全部职权;③委托必须

  依法定依据按法定程序进行;④受委托组织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依法定依据按法定程序进行;④受委托组织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

  授权执法与委托执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法律根据、法定方式和法律后果三个方面。授权执法与委托执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法律根据、法定方式和法律后果三个方面。

  1 、法律根据

 授权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为依据。授权使原来并无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取得主体资格或使其原有的职权范围扩大,职权内容增加,这一切则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方可。而委托执法虽也必须依法进行,不过这种授权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为依据。授权使原来并无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取得主体资格或使其原有的职权范围扩大,职权内容增加,这一切则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方可。而委托执法虽也必须依法进行,不过这种“依法依法”不仅范围包括法律法规,还包括规章,而且还不如授权执法那样严格,只要在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权限范围内,不违背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即可实施委托。不仅范围包括法律法规,还包括规章,而且还不如授权执法那样严格,只要在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权限范围内,不违背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即可实施委托。

 2 、法定方式

 授权执法必须符合法定的方式,其方式一般由法律、法规直接授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授权执法必须符合法定的方式,其方式一般由法律、法规直接授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以行使《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以行使《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而委托执法的方式则是行政主管部门以比较具体的委托决定来进行的。委托事项、范围、职权内容、委托时间、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等,都将在委托决定中以书面形式载明,且受托组织接。而委托执法的方式则是行政主管部门以比较具体的委托决定来进行的。委托事项、范围、职权内容、委托时间、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等,都将在委托决定中以书面形式载明,且受托组织接

  受委托后不能再转委托。

 3 、法律后果

 授权执法的法律后果使被授权的组织取得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成为法定的行政执法主体,使该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执法权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而委托执法则不会发生职权及职责的转移,被委托组织不可能因此而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只能以委托机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行使执法权,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主管部门对被委托的组织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授权执法的法律后果使被授权的组织取得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成为法定的行政执法主体,使该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执法权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而委托执法则不会发生职权及职责的转移,被委托组织不可能因此而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只能以委托机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行使执法权,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主管部门对被委托的组织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篇三:行政委托书

 :

 行政执法委托书委托单位:

 (名称)法定代表人:

 )

 (姓名)

 ,职务:,职务:

 受委托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

 名)

 ,职务:

 为规范

 (行政执法类别)

 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 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法律依据名称)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委托单位)(委托单位)

 委托

 (受委托单位)

 按下列要求行使

 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宁波市北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

 (委托单位)的名

  义对

 (行政管理相对人)

 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 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行使行政检查权,收集相关证据,并

 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 进行现场检

 查时,发现或个人有查时,发现或个人有 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

 或限期改正,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整改复查意见书》等文书,并向委托单位报或限期改正,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整改复查意见书》等文书,并向委托单位报

 告。必要时经委托单位批准,可采取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等措施。告。必要时经委托单位批准,可采取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等措施。

 (三)提请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提请委托(三)提请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提请委托

 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

 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

 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

 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委托单位为受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

 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 、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

篇六:委托的执法权必须是委托机关

1 页 共 2 页 中国医药报/2011 年/4 月/25 日/第 008 版 法治沙龙

 浅谈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山东省威海职业(技术)学院

  张爱萍

 山东省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隋玉强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是行政法领域的重要概念,目前不少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成立了食品药品稽查局(队)(食品药品质量监督所)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这些新成立的机构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就是执法权限的问题,存在着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不分、行政委托不规范的情况。笔者在此就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作一辨析,以期进一步明确这些执法机构的执法权限及法律责任。

  行政授权:派出机构执法权限来源

  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通过法定方式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行政授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规定为依据。行政授权使被授权的组织取得了所授予行政职权的主体资格,成为该项行政职权的法定行政主体。在药品监管领域,《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对药品监管部门设置的派出机构的执法权作出明确规定。“药品监管部门设置的派出机构,有权作出《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按此规定,药品监管部门设置的派出机构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以独立的执法主体身份行使职权,可以进行罚款、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笔者认为,这是《食品安全法》授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划分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权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印发“三定”规定,依法划分食品安全监管权,并在“三定”方案中明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出机构的餐饮服务环节执法职责。如果“三定”方案没有赋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出机构的食品领域执法职责,则该派出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餐饮服务环节的执法权。《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对派出机构的执法权限也做了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应当以其隶属的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决定,并由该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委托:食品药品稽查机构的执法依据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来行使的行为。行政委托中,被委托的组织并不能取得行使被委托职权的行政主体资格,需以委托行政主体的名义行使职权。行政委托也强调依法,但不像行政授权那样严格,只要不违背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即可进行行政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

  行政委托在食品药品监管中广泛存在,既有行政处罚委托也有行政许可委托,譬如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委托乡镇执法;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的《关于委托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批发证手续的通知》(鲁食药监械〔2011〕44 号)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给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办理。目前,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都成立了食品药品稽查机构,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他们行使执法权的依据何在呢?《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对行政处罚的委托进行了

  第 2 页 共 2 页 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委托办法》的决定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委托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机构,实施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将其法定权限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委托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机构行使。”但有很多地方设立食品药品稽查机构作为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法律法规依据不足,职能界定不清。笔者认为,为更好地开展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应立法明确食品药品监管机关和食品药品稽查机构之间存在的行政委托条件及程序,双方签订委托协议书,并向社会公开。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出机构的执法权除法律法规授权之外,其他的执法权则应该通过委托取得,通过委托取得执法权应该以其隶属的行政机关做出有关决定。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产生的法律后果

  在没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授权时,派出机构如以自己名义行使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权,其行为将因主体不合法而无效。食品药品监管机关或食品药品稽查机构在通过行政授权或行政委托行使有关职责时,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下,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不尽相同的。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在行使法律法规授权时发生行政复议时,《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行政复议机构做了如下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此时被申请人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出机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己承担。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出机构行使的权力是非法律法规授权时,且对外以自己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或受委托做出具体行为时,此时行政相对人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该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此时被申请人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在行使法律法规授权时一旦发生行政诉讼,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 号)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即“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据此,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出机构行使法律法规授权时一旦发生行政诉讼,当事人应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出机构为被告,由其承担因诉讼引起的法律后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在行使非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时,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应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被告。食品药品监管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由派出机构承担法律责任。

篇七:委托的执法权必须是委托机关

政委托的法律依据

  行政委托的法律依据

 行政委托的法律依据 2016-07-20 浏览:分享人:万天震手机版

  “行政委托是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受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行政委托由于不发生职权职责、法律后果及行政主体资格的转移,因此研究行政委托对正确认定行政主体、保障行政权依法公正合理行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依法治国从其本质来说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是现代民主政治条件下国家行政管理的内在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可以委托的情况下,才能委托。“公权力行使的委任,有时是以法律直接进行的,有时是基于法律的根据,以指定行为进行的。总而言之,被委任的行政与公权力的行使有关的情况下,法律的根据便成为必要。”这里的“法律”是指广义的法律,应该包括宪法、法律(狭义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而不应将行政机关临时性的指示、命令包括在内。法律要件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1、委托必须有法定依据。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

 及规章规定可以委托时,才能委托。没有法定依据的委托,叫做‘自行委托’,是不合法的,也是无效的。

 2、委托行政机关必须拥有法定权限。委托机关在进行行政委托时,其委托给受委托人的公权力必须是其自身合法拥有的职权。如果行政机关把一项本身不拥有的公权力委托给受委托人行使,这显然是滥用职权,超越权限的委托当然无效。

 3、行政委托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由于行政委托的事务是具体行政行为,而“制裁是强制行为,行政机关对个人所施加的制裁肯定是对公民的财产、自由以及生命的侵犯。……行使司法职能的那种行政程序可以在使它符合‘正当法律程序’的理想这样一种方式下加以组成。”

 4、行政委托对象应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行政委托对象合法是指受委托人如果是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则其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以及具有实施行政事务的现实条件等;受委托人如果是个人,则应当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且具备实施行政事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行政机关通过其内设机构和所属公务员实施行政管理,虽然也是一种实质性委托,但由于其与行政机关存在正常的内部关系,因而不包含在这里的行政委托之中。但不同性质的行政机关之间以及由于权限约束同一行政体系内部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由于处理行

 政事务的需要,也存在大量的行政委托。

 相关信息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异同

 共同点

 1、都是非政府组织,是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

 2、都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例 1:国家图书馆对读者有公共管理的职能。

 例 2:学校对于家属区的管理和大的学校里的红绿灯等的管理,应该给学校一定的行政管理权。

 区别点

 1.法定依据

 行政授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如果没有法定依据的,视为行政委托;行政委托不强调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只要不违背法律精神和目的即可。

 2.法定方式

 行政授权的方式有两大类:一是直接授权;二是间接授权,即法律、法规规定某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将某个特定的行政职权授予某个组织。

 行政委托的方式较为灵活,由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以具体的委托决定来进行。

 3.法律后果

 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或者是使得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

 组织的职权内容增加,或者使得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授权范围内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在行政委托,不发生行政职权和职责的转移,受委托的组织并不因此而取得行政职权,也不因此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受委托组织根据行政委托行使职权必须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而不是以受委托组织自己的名义进行,其行为对外的法律责任也不是由其承担,而是由委托的行政主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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