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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调查报告10篇

调查报告 时间:2023-08-01 16:05:05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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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调查报告10篇

篇一: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调查报告

  农村土地纠纷案审理情况调查报告

  农村土地纠纷案审讯情况调查报告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一项惠及广大农民的佃农民心工程。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中同,国家全面取消农业税,对农村、农民和农业实行林业一系列优惠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农民依靠土地勤劳致富或多或少的积极性,土地作为农民赖以和生活的物质基础,在新形势下优势地位更加重要。江北区属有属重庆市主城之一,辖9街3镇,除鱼嘴、复盛、五宝三个农业镇外,其它街道包含有部分农村。辖区农村地处城市周边,农村土地开发、流转频繁,伴随而来的是涉及农村土地承包、调整、流转、开发建设等方面急剧的纠纷案件迅速增多。开展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实施专题调研,分析审理农村土地案件分析方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审判经验,发挥优势对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公审职能作用,更加妥善地审理农地好农民土地纠纷案件,增强服务新农村建设的自觉性、主动性、实效性,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发展,城郊土地开发日趋农村土地活跃,由此成为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已经引发法院审理的重点和难点案件之一。XX年至XX年5月,我院受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26件。其中XX年3件;XX年5件;XX年6件;XX年1-5月12件。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是与农民对土地的重视程度,农民的法律意识,国家土地法律政策的适当调整,土地价值提升相关联的。

  (一)农村土地争讼的特点

  马雷科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同样是国家取消农业税后,农村土地价值凸显,土地纠纷案件上升势头蓬勃。仅今年前5个月,我院受理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就占到近三年来同类的46.2%。二是案件类型

  日益呈现出显现出多样性。XX年以前的案件,矛盾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土地农地被国家开发征用后,土地补偿金、安置费、青苗和附着物紫果分配方面,XX年以后,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违规收回土地、离婚分割承包地再婚等类型的案件不断增多。三是诉讼主体和法律关系日趋刑事诉讼复杂。XX年从前的土地纠纷案件诉讼主体单一,主要是作为土地承包者的农民与所在村社,XX年以来逐步扩展到承包户家庭成员之间、承包人之间、马瑟沃与流转租用人之间,部分案件存在原、被告和第三人等多方当事人。案件既纠纷案件是合同纠纷又有侵权行为,法律关系也更加错综复杂。四是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和集体性上访事件。大规模开发征占农业用地,消极影响众多农民的切身利益,容易引发集体刑事诉讼。这类案件牵涉面广,案件的复杂疑难程度和社会影响大,稍有不慎容易导致群体性上访事件。

  (二)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牵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五种情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抄袭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以及对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引起的纠纷,这是法律上比较宏观的划分。从该院受理案件情况分析,上列土地纠纷案件主要表现为以下八种具体类型:

  1.瓜农之间转包土地引发的纠纷。法律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转包采取权方式流转。农民把农地自己的承包土地转包给其他村民耕种,在履行转包协议中发生矛盾,双方不能协调一致,诉请法院解决。这类案件从争议来看又表现出多样性。一是因转包地被开发或发包出租后补偿费归属问题发生矛盾。发包土地被开发或租用后,土地补偿费、青苗费、附着物赔偿费归原承包人拥有所有或是归现耕种人享有,双方莫衷一是,基层组织又协调不了。二是在转包土地上种植特定作物引起纠纷。村民之间签订土地签定转包合同后,转包方在地上种植花木、经济作物等,激起原承包人不满。原承包人见增效较好,想提前收回土地,便以影响土地肥力为由,阻

  止转包人在菲律宾人该耕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和绿化树木,双方发生纠纷。原承包户要求解除转包协约协议,收回承包地。

  2.村民与之间履行特殊承包合同引起的纠纷。一是承包人拒不给付承包费产生纠纷。村民村民出租集体所有的鱼塘等,在合同履行中,承包户以村社提供的鱼塘不符合使用条件,自己未获得预期超额收益为由,减扣或拒付承包费,其他村民对此不满,社里起诉要求给付租金。二是承包果园开发后因赔偿款分配引起纠纷。村民承包集体所有的果园并添加种植,合同期限前果园土地被国家开发征用,果树赔偿款归谁引起争议。社里称赔偿款是国家赔给社里的,与承包个人无关。则认为自己在承包期内添植了果树,又为培育果树付出了辛勤劳动的劳动,要求分得相应款项。三是承包人改变土地用途引发纠纷。承包人与村社签订协议承包集体所有的荒地种植果树、林木,其后由于城市扩张,承包户仍未种植果树、林木,而是在承包地上修建大量房屋出租牟利,引起其他村民公愤,社里为平息告一段落矛盾起诉承包人要求收回土地。

  3.离婚离婚分割承包地已引起的纠纷。以前的离婚案件结构性问题中由于双方都未提出土地问题,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时一般不主动涉及承包地分割。近年来由于土地资产价值大增,当事人因离婚提出承包地分割的情况较为普遍。有的是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要求一并分割承包地,原告有的是在离婚后单独提起承包地分割的诉讼。

  4.土地集中流转后租金分配引发的纠纷。经承包户同意,社里把土地集中对外流转(多为出租),合同履行中个别原承包人认为中才租金分配不合理,以社里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诉请撤销村集体与他人双方同意签订的出租协议,恢复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类案件涉案人数为数众多,涉及多方当事人既得利益,处理起来颇为闹心。

  5.未按程序发包或调整土地引起的纠纷。村社干部随意将农民的承包地另行发包给他人,侵害农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件大量存在。一是原承包人把土地转包或借给他人承包方耕种后,村社直接将土地施作发包给耕种人。如有的原承包户把土地其他人耕种,农税、

  提留等由耕种人交纳,在次轮土地承包时,村社干部未告知原临时工,即种田把借耕宅基地发包给耕种人,将原承包人请求归还土地时,才发现自己的承包地被另行发包给他人。原承包人遂以村社侵权,向法院起诉讼请求返还承包地。二是村社干部滥用职权随意调整承包地,侵害农人土地承包经营权。

  6.因客观情况发生无法预料的重大变化致土地流转租金低廉诱发的纠纷。这类案件主要表现在承揽其他方式承包中。涉及集体所有的林地、荒山等,约定出租时间很长,一般为50年。由于签订合同在中央出台系列惠农政策措施之前,土地价值还未充分体现出来,约定租金富含中含有上交国家的税费,随着免征农业税及农业产业补贴政策的落实,纯受益性质的租金水平大大降低,造成显失公义的结果,引起村民普遍不满,村社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

  7.村社收回外出打工人员田地引发的纠纷。农民在外打工并在城里买房务工安家,举家迁移出原籍,村社以承包人户口已归属于农村为由收回土地,承包人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废除村社决定,恢复土地承包管理权。

  二、我院审理纠纷案件遵循的主要原则

  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涉及理论复杂、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处理难度大,厘清土地纠纷不单纯是法律问题,而是关乎维护贫困户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社会问题。该案把握好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审理的总体原则,对于类型妥善处理这类案件十分必要。

  1.保护贫农土地合法承包关系的稳定与合法流转。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拥有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定承包期限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菜农意愿强行遵从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牧民承包地,这是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应把握的原则。

  2.把握好法律与政策的矛盾。在我国,新政和法律政策出台有着统一的指导思想、政治方向和个人利益基础,本质上是一致的,

  在出现法律空白时相应的政策可以给予补充。但是,政策与法律在起草机关和程序、表现方式、实施方式、不同之处效力范围等方面都存在区别,政策和法律各有其独特的不能互相取代的调整机制。在法规没有修改之前,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假如必须按照政策办事,也不能损害公民在法律结构中所取得不必的合法权益。国家土地政策是国家有关部门土地利用、开发情况,土地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的政治决策和对策。在当前农村土地纠纷处理方面,政策的调节作用颇为强*。法律可调具有强制性,政策具有导向性,处理二者关系应坚持政策调节服从国际法调节,在法律没有或法律与政策存在冲突时,应当按照法律原则正确适用相关政策。

  3.正确处理法律、政策与村民自治、乡规民约的关系,力求法律条文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从我国的客观条件来看,除了政策、法律对农村土地的修正、规范,还普遍存在农村村民自治与乡规民约的非正式规范。村民立法机构是随着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推进而产生的,是村民自主解决农村牧民公共问题,进行公共管理,提供良好良好公共服务的非常重要制度安排。2021年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章程》,为村民自治奠定了基本的法律基础。按照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情,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决定方可办理,这些事项包括从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回报的使用;山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工程方案;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融资方案等。乡规民约是作为农村村民自治的一种调整村民之间、村民与集体之间利益及村民行为的规范。由于确权农村土地问题的复杂性,在法律、政策进行宏观调整的同时,有时发挥微观意义上村民自治和乡规民约的作用非常必要。《村民委员会章程》第二十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须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全部内容的内容。”可见,乡规民约必须合法且仅作为政策法规的补充,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审理农村土地争讼时既要充分尊重村民自治和权利的乡规民约的既定事实,又要对借

  乡亲们自治、乡规民约之名制定土政策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坚决依法纠正,实现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4.坚持司法为民原则。首先,运用多种手段不断加强诉讼调解。审判农村土地纠纷案件,要坚守以化解矛盾,构建和谐为目标,把调解作为处理土地纠纷案件的必经程序,灵活运用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亲情感化法、法理疏导法、利益诱导法、权衡利弊法”等多种手段,依靠村委会、基层政府信访部门、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出面组织协调,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整个诉讼承载体来。其次,做好判后答疑。农村当事人法律素质整体而言较低,对法院裁判文书理解困难,有必要在案件宣判后向其解释判决的理由,力争服判息诉。第三,巡回审理、开展法制宣传、提供司法救助,保障贫农合法权利。实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为农民诉讼提供方便,并组织农民职工群众旁听,提高他们对土地法律相关政策的了解了解和明辨是非的能力,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对部分经济困窘的当事人,给予司法救助,及时办理减、缓、免交诉讼费用,保证其打得起诉讼。

  5.延伸审判功能,提出司法建议。司法不是万能的,土地纠纷案件原因复杂社会影响面广,许多案件反映的是农村带普遍性的问题,单靠司法手段不可解决问题,有时会出现“案结事未了”的情况,应当及时将案件本案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党委、政府及乡镇干部组织提出司法建议书,加强和改进农村土地工作、解决突出问题,达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合法权益的实现。

  6.坚持公平正义理念,确保案件质量。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要切实做到公开、公正,通过程序公正,确保案件实体公正,尤其在案件处理结果上要体现出公平正义。

  三、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几个纠纷风险问题

  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更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定承包期限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适当调整和收回不得土地,不得亦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

  对没有具体法律、政策为审理依据的政策土地纠纷案件,应当从维护管控兼利合法权益出发,根据相关政策现有法律和新政的基本精神,妥善处理。近年来,诉讼案我院通过审理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有效率地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失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村产业发展社会经济的友爱发展,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我们认为,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审判实务中,踏实应重点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准确界定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案由。目前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案由不具体明确,一般做法是统一以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立案,案由比较笼统,不能准确体现案件实质,也不能从案由上提示处理方式的区别,不利于重新制定确立详细的司法统计台帐。应地籍结合农村土地纠纷问题发生的特点,在案由上准确细分,而令其能够纠纷反映案件纠纷的实质特点,便于正确性适用法律。结合审判实践,我们认为主要应作如下区分:(1)农业契约书纠纷案件。凡农业盛桥的当事人,因农业盛桥的签订、履行、更动或终止而发生纠纷,一方当事人向中级提起诉讼的,案由应确定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这类案件由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共同承包,人数投票选举众多的应当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由退查法院在承包人中指定代表人。(2)承包经营权纠纷。公民、集体对集体或国家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占有、使用或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因发包人、同时承包人之外的第三人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侵害承包人的土地经营权而引发的纠纷,应当以纠纷承揽经营权纠纷立案。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区别在于它是侵权类差别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属租约属有类纠纷,适用法律大不相同。(3)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纠纷。法律规定通过家庭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原告因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履责在履行流转协议过程中会发生的纠纷,应当以承包经营权流专协议纠纷案由了立案。(4)请求确认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纠纷。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的村民,认为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违反法律规定,将蓝雪科的土地转让给他人而损害农民利益,一方起诉请求确认转让协议无

  效的,应以请求确认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纠纷立案。这类案件多为自发性纠纷或集团诉讼。

  2.关于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农民进城打工,在城里购房置家的情况越来越多,这部分人虽然成了“城里人”,农村土地但不会轻易放弃在农村的承包土地。外出经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在法定承包期内,除承包方一家人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人口外,一概不得收回土地。可见,对外出来务工农民农民土地收回问题,法律是严格限定了条件的,委员会对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人地矛盾薄弱为由,放宽条件收回外出农民土地发包给他人的行为应予禁止。凡遇此种情况,外出务工农民起诉恳求还回还承包地的法院应予支持。

  3.关于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遵从土地问题。法律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自主权,不受任何群众组织和个人的妨碍或强迫。未经承包方书面委由,甲方和其他组织、亦不得个人不得代表承包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或者借口经过民主议定实行少数多数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流转关系无效。农户起诉要求返还被强迫流转的承包地的,法院应当保护。

  4.关于以抛荒为由农户承包地的问题。承包方弃耕抛荒土地有复杂的原因,特别是前些年农业税赋较重,许多农民出外认为外出打工比在家种地划算,导致一些土地荒芜。从法律和政策来看,无论是《土地承包法》或《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牵扯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国务院《关于尽快恢复摞林地生产的紧急通知》或《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工业用地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都未规定可以收回抛荒的承包地。据此,审判实践中,应从需从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利益出发,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开始实施》以前农村集体经济李纯青组织收回农户抛荒承包地,现在承包方起诉要求返还承包地的请求,原则上应予支持。

  5.关于出嫁女、上门婿承包地症结。出嫁女和上门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无论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结婚后从新居住地取得,还是保留结婚前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总的原则是不能使其权利落空。在个案被害者处理中可以区别情况对待:对承包期内当事人结婚后从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土地的,发包方可以发还其原承包地;对结婚后在公田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擅自收回其原承包地。

  6.关于客观情况变化致合同履行显失公正的问题。涉及土地流转的合同,签约时只能考虑到当时的价值观念经济条件和法律、政策背景,双方权利义务约定适合于合同签订前会的情况。但是,土地问题受深受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政策变化影响极大,不同时期客观条件的变化,国家农业基础政策的适当调整,往往会打破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失衡关系,使得土地流转合同继续履行失去了公平,从而引发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风险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借鉴了情势设计变更原则,为解决相关问题提供支持了法律依据。实践中,驳回有的发包人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但案件的实质却是合同无效,而是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案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子时不能轻易否定合同的效力,破坏合同的权威性;但如果驳回辩护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则不利于保护侵害农民的基本权利。因此,法规法官应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法院可以分析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从法律实际效果效果和社会风气效果两方面,使案件获得妥善处理。

  7.关于案件审理中会个案证据适用问题。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证据能力一般较差,而且土地纠纷案件的成因也较为简单,重审中对证据的认定应把握两个方面:一是按照农村实际,重视经验法则的运用;二是在遵从《证据规则》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适当增加依职务调取证据的力度,尽可能在使用证据时符合客观真实情况。

  四、解决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的建议

  当前,农村土地纠纷环境问题突出,反映到法院案件中来的只是一部分。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实际存在的土地纠纷结构性问题,仅靠法院运用司法程序是不够的,必须建立治理机制,纳入统筹安排,健全防范机制,及时排查、和消除涉及农村土地问题的不安定因素,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的顺利大力推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1.加强农村土地风险问题的永盖省法律研究。在建设开放政策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必须围绕农村更稳定、发展大局,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村土地问题调研活动,发现和分析涉及农村土地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从政策和法律的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避免和处理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的新机制、新方法。虽然最高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承包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为审理土地承包、流转、集体扁果收益分配等提供了依据,但一些争议较大,未形成共识的问题仍未加规范,有的问题需要在物权法中加以明确,而农地结构性问题研究滞后,不能适应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急需高度重视。

  2.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加强农村基层村党支部和委员会组织建设,增强其权威性和执行力,而使其在管理农村各项事务,特别是处理土地纠纷问题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农村基层干部作为农村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要学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好农民和农村工作的方法,不断规范自身这些行为,依法行政,以良好的形象带动群众,取信于民。要依法管理农村与土地的承包合同。农村所有经济活动,特别是涉及农民利益的宅基地承包、土地流转等,凡是能够用合同管理的,都要依法纳入合同行政管理。签订农村承包合同,必须坚持合法、平等、自愿的原则,不许损害群众和集体利益,逐步将农村经济和社会事务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党员队伍组织与农民最黯淡接近,最了解农村土地的现状及纠纷的起因,可因势利导的调解矛盾,把土地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3.加强政府对农村切实加强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从农村土地纠纷问题来看,政府机构对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等指导监督不力,导

  致农村土地教育工作中出现混乱,产生矛盾合同纠纷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要加强对村委会和农村工作的监督和指导,通过正确有效的引导、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农村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以上三分之二成员或者三分之二心上村两委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见,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土地发包的中部分土地向外发包享有批准权,可以通过批准行为来监督和指导农村发包土地的有序展开。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土地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政府相关部门要严苛按照《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对农村土地经营承包的和指导,进一步强化农村基层组织的土地工作。对农村土地发包、流转、局部调整等要登记备案,实行全程监督,减少发生土地诉讼的潜在隐患。起因于城市周边土地流转频繁,形式多样的情况,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科学化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规范化指导,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建立土地流转服务合同的订立、见证、登记制度,根据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确保农村土地有序斑籽。通过对农村土地流转通过清理、整顿,把土地流转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4.完善多元化土地纠纷解决机制。一是要拓宽纠纷解决渠道。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的规定,土地纠纷解决方式有三种:调解、仲裁和诉讼。解决土地纠纷矛盾,应当是诉讼、调解、仲裁等多管齐下,为那些不愿意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多种提供当事人救济渠道,使更多的土地纠纷在诉讼外迅速、便利、妥善地得到解决,舒缓法院的压力,使有限做出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对立二是要建立农村土地矛盾排查机制。政府相关部门要深入农村开展不纠纷和土地稳固因素的排查调处工作,做到土地问题“早发现、早处置”。对排查中发现的土地纠纷苗头,及时相关报告相关部门协调处理,职能部门要提前纠偏,做好科研工作争讼当事人疏导稳控工作,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三是要健全农村土地纠纷处理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解决政社纠纷纠纷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要建立健全处理土地处理纠纷的调解、仲裁机构,组织专人、集中力量,地主动深入农民中及时处理发生的土地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引起失和不良图谋,使调解工作成为预防和解决土地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5.提高对无地农民的福利水平。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农民靠农业为生,无土地则无生计。对农村存在的无地农民导致的人则地矛盾问题,应主要通过发展方法解决。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帮助部分无地、少地农民扩大就业领域,优先安排联储局他们参予非农岗位的技能培训、技术学习,通过把大量农村劳动力从用地小城镇上解放出来,减少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从转变思想观念入手,推展农民增收致富空间,鼓励农民进城务工经商,走城镇化健康发展道路,在发展中解决人多地少的矛盾。改变目前农村社会保障政策中不区分有地无地淡化的情况,对无地农民应实行仍须政策倾斜,适当提高社会福利水平,改善农村土地矛盾。

  6.积极探索新的土地流转方式。土地资源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土地内在价值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呈增长趋势。现实中部份因流转产生的土地纠纷案件,就是因为签订合同时对土地价值增值情况不足,流转费用低廉,农民感到很吃亏引起的矛盾激化。有的采取流转费用随年限梯度增加的方法,但实行增加梯度与土地价值自身的差异不相符合,亦会产生尽管的不公平,导致矛盾发生。目前城市周边农村土地流转沃苏什卡中其,改变承泽园官地使用性质的现象十分普遍,土地不能复耕,从长期来看对农民合法权益是一种一类损害。特别针对土地流转的现状,应大胆探索新的土地流转方式,可尝试采用田地使用权出让入股,将土地实物形态转化投资回报为价值形态,推动土地经营权流转,增加农民土地收益,稳定农村土地流转关系。

  

  

篇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调查报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情况报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情况报告2016年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级农业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各地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机制加强仲裁机构建设研究制定调解仲裁工作的各项制度依法开展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认真抓好仲裁员培训法律的贯彻实施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巩固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及时化解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情况报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情况报告2016年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级农业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各地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机制,加强仲裁机构建设,研究制定调解仲裁工作的各项制度,依法开展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认真抓好仲裁员培训,法律的贯彻实施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巩固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及时化解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一、纠纷调处仲裁工作取得的成效及措施(一)法律宣传培训扎实有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后,我省各级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法律精神,省级结合三下乡活动,编印宣传资料1000余份,现场向农民群众发放并提供咨询;下发了1453册《解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到各州市、县及乡镇。9月在普洱市举办了全省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培训班,对9个县230多人进行了系统培训,并由农业厅颁发了培训合格证书。通过一系列宣传培训,提高了基层业务骨干和乡村干部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推动了法律知识进村入户、家喻户晓,为法律的顺利实施营造了良好氛围。(二)仲裁机构建设得到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后,结合农业部的西部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我省各地切实加强仲裁机构建设,积极组建仲裁委员会,落实人员、经费,确保仲裁工作的开展。目前全省已成立仲裁委81个,其中县级80个,市级1个。红河、文山、XX、XX等州市有个县地方财政安排了经费预算支持仲裁庭建设和仲裁工作的开展。全省仲裁委员会人员76人,比上年同期增加了695人,其中农民代表1人;聘任仲裁员821人,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人员480人。从各地建立仲裁委员会的情况看,各县仲裁委员会大多是由县政府分管县领导担任仲裁委主任,农业、林业、国土、司法、信访、法制等部门领导组成的仲裁委,有的县还聘请了法律工作者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相关制度建设稳步推进。农业厅下发了《XX省农业厅关于加

  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培训工作的意见》,明确了纠纷调处仲裁培训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及要求、培训的管理和保障措施等,为今后一个时期的仲裁培训工作理清了思路明确了任务。省农经站还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编印成册作为培训教材。各地积极研究相关配套措施,红河、曲靖等地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工作制度、仲裁工作纪律、回避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一系列规范的仲裁文本,为规范纠纷调处,保证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工作顺利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四)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效果明显。各地农业部门高度重视农村土地纠纷调处工作,把化解纠纷作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农村社会的大事来抓,建立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机构,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工作。2016年以来,我省设有仲裁机构的地方共受理土地承包纠纷17752件,其中土地流转纠纷4586件,调处纠纷15823件,其中调解13744件,仲裁561件,裁决135件。全省总纠纷调处率达到90%左右。通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贯彻落实,巩固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及时化解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五)依法开展调解仲裁工作情况。法律实施以来,各县仲裁机构认真做好案件申请审查和受理工作,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审查和受理纠纷案件,制定仲裁工作规程,依法进行开庭和裁决,保证了仲裁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如弥勒县、XX县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一系列仲裁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受理的每个案件都严格把关,做好庭前准备,严格庭审程序,按照先调解后裁决的原则,对在庭审中能达成和解协议的,及时制作调解书,当场签字;对不能达成协议的,依法审理后下达仲裁裁决书。对每个调解仲裁案件严格实行回访制度,督促双方当事人依法履行调解仲裁决定。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领导重视不够。部分地方领导干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的意义认识不深,对有关工作重视不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已3年,但仍有一些州市、县区尚未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措施,未组织进行有关专题调研,未及时研究解决法律实施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影响全省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建设和工作进展。(二)宣传工作还不够深入。从全省的情况看,有的地方学习、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不够,一些干部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特别是部分基层从事三农工作的干部,广大农民群众和农业生产经营者对法律的理解不够全面深刻,部分基层干部不守法、不依法办事,部分农民群众不懂、不愿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法律的有效贯彻落实。(三)土地纠纷仲裁和管理服务体系不健全。全省仅有少部分县成立了相对规范的仲裁庭,尚有49个县(市)没有建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机构,乡(镇)基本没有建立纠纷调解机构;基层流转服务机构不健全,流转不规范,管理工作不配套,多数土地流转未实行报批和登记备案制度,主管部门难以进行管理,也易引发纠纷。(四)缺少必要的工作经费。一直以来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工作经费均难以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土地承包的档案管理、信息化管理、经营权流转服务、纠纷调解仲裁等难以开展,举步维艰。根据我省已开展仲裁工作的县仲裁结案的情况看,平均每受理一起案件约需3000元左右。但目前由于大部分地方缺乏相应的经费保障,仲裁工作很难顺利开展。全省成立80个仲裁委员会,34个的县设立了纠纷调解仲裁庭,其他县由于缺乏经费保障根本无力组建仲裁庭。(五)农经部门履职困难。《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明确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承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具体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明确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目前我省州(市)、县、乡三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均属于事业性质,农经机构性质和职能不相适应,个别地方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甚至撤并了乡(镇)农经站,基层机构不健全,难以有效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

  (六)调解仲裁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政策性、专业性较强,当前从事这项工作的仲裁员和调解员自身素质普遍偏低,专业法律人才缺乏,很难满足调解仲裁工作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期望。三、下步工作打算贯彻实施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对进一步健全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解决机制,维护和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农村社会的和谐具有重大意义,推进该法贯彻落实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密切配合,下一步我省将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和纠纷仲裁服务体系。积极争取项目,加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和土地纠纷调处仲裁体系建设,指导各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县、乡两级土地流转服务和土地纠纷调处仲裁机构,即县级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农村土地纠纷调处仲裁庭,乡(镇)级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站和农村土地纠纷调解室,逐步构建起制度健全、管理规范、队伍稳定的土地流转服务和土地纠纷调处仲裁体系。(二)依法做好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已经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地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做好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明确承担机构,落实岗位责任,保证必备条件。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领导下,切实履行好受理仲裁申请、编制仲裁员名册、组织仲裁员培训、送达仲裁文书、管理仲裁档案等职责;按照《仲裁规则》和《示范章程》的规定,建章立制,完善工作制度;管理监督仲裁程序,协助仲裁庭开展调解和仲裁工作;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将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三)深入开展宣传培训。积极采取措施,组织开展以宣传贯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活动,在深度和广度上下功夫,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专栏、墙报等多种宣传媒体以及科技下乡、发放资料、专题宣传、知识竞赛等活动,向广大农民群众广泛宣传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增强广大农民依法解决纠纷的意识,引导农民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解决纠纷矛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纠纷调

  解仲裁人员的法律专业知识、政策理论的培训,省级重点培训师资骨干力量,各州(市)、县定期对聘任的仲裁员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培训,逐步实行考试持证上岗。督促各地按照省里下发的《XX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培训工作的意见》,制定培训规划,积极开展培训,将这部法律的学习纳入干部培训计划,组织广大干部认真学习研读,深刻领会法律精神,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水平,特别是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同志要熟读并准确运用法律。(四)切实加强土地承包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是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根本上讲,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要靠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全面落实解决土地承包政策和国家法律。下步将重点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通过把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矛盾纠纷与加强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采取有力措施,对二轮土地延包以来的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和排查,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减少矛盾纠纷。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不规范的,及时进行规范完善,对尚未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的,加大力度,制定措施,尽快开展,确保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落实到户;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逐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二是探索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我省在去年弥勒县、勐腊县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今年农业部批准了4个县开展登记试点工作。三是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近年来各地对土地流转高度重视,做了大量工作,推动了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目前我省农村土地流转呈现加快发展的态势,截止2016年底,全省家庭承包经营农户857.6万户,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面积4166.2万亩,土地流转总面积为526万亩,其中转包和出租占我省家庭承包土地流转总面积的79%。今年农业部将红河州的开远市列入首批土地流转试点单位之一。省里下步将积极争取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工作意见,扎实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切实加强流转合同管理,流转用途监管,严格经营主体的准入,依法规范流转行为,积极培育流转市场,力争在市场建设上迈出新步伐,在制度建设上取得

  新成效。

  

  

篇三: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调查报告

  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4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于20年12月出台的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按照省高院的要求我院对全市十二个基层法院和本院二审审理的涉及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案件进行调研了分一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情况一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于20__年12月出台的《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按照省高院的要求,我院对全市十二个基层法院和本院二审审理的涉及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案件进行调研了分析。

  农村土地流转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农村土地流转是指依照土地承包法引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变更的行为,仅仅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主要有转包﹑出租﹑转让﹑互换、股份合作等方式;广义的农村土地流转则指所有依法引起土地物权变动关系发生的行为,包括土地征收、土地出让和土地转让、土地与房屋的出租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等等。__市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有:

  1、承包。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包括家庭联产承包、农业承包、林业承包、渔业承包、牧业承包等形式。这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

  2、代耕代种。即将自己承包的土地交给信得过的人代耕代种的方式。这多是外出打工、出嫁、上学和参加了工作等无力耕种土地的家庭,他们虽然无力耕种,但想始终拥有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愿转让和退包,因而就与亲戚、朋友或邻居约定,将自己承包的土地交给他们代耕代种,代耕代种期间的种植收益有的归代耕代种人,相应的义务由代耕代种人承担(如原来的农业税等),其它的土地使用权收益归自己;有的由代耕代种人向委托人交一定量的农产品,一般是每亩缴纳25-50公斤稻谷,剩下的种植收益归代耕代种人。这种方式的好处是:可以保留原土地承包人的承包权,防止土地抛荒闲置,土地仍然可作为他们的生活保障。弊端是:有的举家迁出了,甚至死亡绝户了,仍然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很多新生和迁入的农民却没有基本的生产资料,加巨了增人不能增地的矛盾。同时,此类土地流转一般没有书面合同,在土地增值后对双方的权义难以确定。如__市__区人民法院(20__)__号__与__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__代耕__承包地期间,承包地被征收后,双方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归属发生争讼。

  3、租赁。即发包方或者经承包方委托的发包方将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集中起来出租给种植大户或者公司而导致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的转移。这种方式,主要在农户与用地单位之间进行,农户自愿将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或者发包方将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用地出租给承租方,承租方给出租方固定的收益。出租的期

  限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比如__等五名承包者成功租赁经营__县__镇__苗木基地和精品水果基地,20__年被评为全市科技示范户,并组建了长青__苗木有限公司。/-您的专属秘书!/__县__镇__村第5、6、7、8、9、10组各承包农户集体委托村委会将XXX亩水田租赁给__用于蔬菜种业示范基地及兴建蔬菜加工厂。这种流转方式利在能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产业推进、规模经营,因为承租土地的多是企业、种养植大户和单位或公司。缺陷是承租方不能搞较长期限的发展项目,不能大动作改变土地原貌,因为多是租期满后要还原土地及附作物的。

  4、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转包期限在不超过土地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内由双方协商确定。这部分多是已转移到非农产业的人员,他们已不以农为生。这种形式的好处是:转出方可以有更充足的时间从事其它产业,转入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扩大经营规模,能有效的转移农村劳动力,能暂时缓解增人不增地的矛盾。不足是:它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不种地的拥有土地,种地的却没有土地的问题。

  5、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的土地承包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消灭。

  6、互换。指同一或者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户之间为了耕种的方便或种植结构调整的需要或将来使用的需要,对剩余期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互转移。互换后,互换地块的承包权、经营权和原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互相转移。这种互换,有同等面积的互换,也有不等面积的互换,双方多视互换地块的地级和远近条件决定。这种互换的好处是有利于对承包地的充分利用。缺陷是互换的程序不够规范,对一些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理解与适用存在分歧。

  7、征收征用。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收后,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而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征用后,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使用结束后需将土地交还给农民集体。简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权改变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权改变的,是征用。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多是因公路

  、桥梁、公共设施、城镇建设等建设用地的需要被政府征用,这部分被征用了土地的农民,在按有关规定获得资金补偿后,就将土地使用权交给发包方或当地政府,从而再转交给建设方,承包方对这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即行终止。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土地流转方式时有发生。这种形式有利于改善交通条件和完善公益设施,但农民失地后的安置补偿纠纷高发。

  农村土地流转同时受政策、行政法和民法的调整,大量的农村土地流转依法、有序,并未形成诉讼,但由于缺乏流转的服务组织,流转前信息无人收集,流转中无人提供报务,事后无机构监管,备案不规范,档案资料缺乏有效管理,要真正准确统计全市的农村土地流转情况很困难,只能是“统计+估计”。故较难统计诉前农村土地流转的规模。通过对进入诉讼渠道的农村土地流转方式的考察,农村土地流转以承包、征收征用、租赁等方式为主,涉及土地面积较大,期限较长,比如新宁农村土地流转总面积中,有近0.7万亩是农户委托集体经济组织租赁经营烤烟,占流转总面积的XX%。

  (三)农村土地流转的特点。近年来,随着党和政府的政策及法律的指引,农村土地流转出现了新的特点:一是流转形式多样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入股、互换、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土地流转,各种流转方式都有,流转的量能有所增加,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使土地在合理流转中产生了较大的价值;二是利益主体多元化。涉及到国家、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个体工商户、公司、企业,突破了亲戚、家庭、乡村组等局限,出现跨区域、跨行业流转趋势;三是土地用途多样化。流转土地用于发展优质粮油、蔬菜、烤烟、中药材、特色养殖业,形成了产业化、政府引导有序流转、适度规模经营的趋势,比如新宁县土地集约租赁经营烤烟,通过几年的持续调整,粮食播种面积大幅减少,经济作物面积显著增加,农业结构

  已发生根本变化;四是涉及的法律关系多元,既有民事法律关系也有行政法律关系。但是土地流转的程度不一,有的县区实际流转率较低﹑流转方式相对单一﹑集约利用程度不高、流转范围多局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仍以自发流转等方式为主,统一和有序流转较少。

  根据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成因分类,农村土地流转纠纷主要有以下类型:

  1、因政策变化引起的纠纷。(1)税改前,农民种田要交统筹款、提留款,收入甚微,一些农民外出打工有了稳定的收入后,将原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他人或者委托他人代耕代种,税费等也就由新的承包人或者代耕代种人承担。可取消农业税后,不但税费负担减轻,种地农民还可拿到种田补贴,种地收入显著增加,返乡民工等原承包人纷纷要求悔约退还土地,受让人由于在土地上的投入和自己的经营计划不能实现等原因,不愿退还,从而引发纠纷;(2)进入小城镇打工或落户的农民,见种地无益,有的将承包地抛荒但并未明确放弃承包经营权,村组将其收回后重新发包,引起纠纷。

  2、因历史遗留问题引起的纠纷。(1)过去因兴办学校、乡镇企业、林场、农场而无偿使用村组土地,这些学校或经济组织不复存在后,土地由有关部门经营,村组要求收回原被占用的土地,而这些土地因所有权与使用权不一产生纠纷;(2)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不明确。因为历史原因,一轮土地发包时,有的土地

  没有登记,有的登记与耕种的数量不一,未经登记的荒地或拾边地,逐渐被便利的农户开发种植,产生收益后引发纠纷。(3)城郊村民集体农转非后,失地村民并未完全就业,各项居民待遇也未充分落实,原土地被征用或者出让后,社区仍获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居民要求参与分配而引发纠纷。如__县人民法院于20__年审理的孙中雨等XXX人起诉__县__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系列案。

  3、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管理混乱引起的纠纷。(1)村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不经过民主议定而私自发包给家族成员或有其他关系的农户,有的发包价格明显偏低,当土地因征地等原因增值的情况下引发纠纷。如__市__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__)____号__与__市__区__镇__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20__月1月,原__镇__村村干部__、__、__在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情况下,以__村委会的名义与__(村干部__的儿子)签订了水库养鱼承包合同。(2)利用村委会换届或集体经济组织分立或者合并,村委会负责人变更,换届后的村委会不承认前届所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导致合同的履行缺乏连续性。(3)征收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分配问题导致纠纷。有的村、组在分配土地补偿费用时对有权参与分配的主体认识不一,在分配完毕后再出现有权分配的人时是否重新分配,“分不分”、“如何分”等方面常发生纠纷。

  4、因基层政府行政干预引发的纠纷。有的地方以集约使用土地为由,违反农户自愿原则,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转,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存在行政指导不当、行政干预和越俎代庖的现象,这种情况涉及的土地面积较大,处理不好很容易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

  5、因经济利益驱动而毁约。(1)土地发包初期没有提出异议或进行荒地开发时没有提出异议,后来经开发土地状况变好或种植的农产品价格上涨,土地承包者获得了较大利益,土地的所有者村集体组织成员因利益驱动心理不平衡产生纠纷,以原合同侵犯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为由,强行终止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使土地流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2)因土地增值而毁约。如邵东县人民法院审理的(20__)__号__与__桥__村村委会、第三人__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__与__互换承包地后,因争议修高速公路的土地被偿费用而否定互换的事实。

  6、因无协议或者协议不规范引发纠纷。村民之间的转包、互换、代耕代种等形式的土地流转,因大多发生在亲朋邻里之间,协议流转时一般未签订协议,缺乏严谨的履约依据。有的是口头协议,没有书面流转协议来规范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使签订协议,协议往往不够

  规范,协议的文字表达不清,难以规制和防范纠纷,双方关系变化或者流转土地经济价值发生变化时,为了各自的经济利益发生纠纷。

  7、因法律意识不强引发的纠纷。尽管经历了多年的普法工作,但有的村民甚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往往从有利于自己的角度去理解法律,缺乏对法律政策的全面深刻理解,比如对土地流转协议的效力理念、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的理解往往一知半解。

  1、三级联调,大量土地流转纠纷诉前通过行政及人民调解处理,消灭在萌芽状态。人民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着重要作用,这几年,我市着力建设县乡村三级联调机制,采取乡镇领导驻村包村的办法,强调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重大事情不出县,村民与村民之间的纠纷由村组负责调处,村民与村组之间的纠纷由乡镇出面协调,村民与乡镇以上发生的纠纷由县乡两级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共同调处,通过这种多元调解机制的有效运行,使大量的土地流转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诉前。

  2、纠纷涉及的政策性和法律性较强,政策法律和民俗有时存在冲突。比如法律规定外嫁女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用的权利,但农村风俗普遍认为外嫁女是“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不能参与分配。且目前具体分配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而村民自治的水平往往不高,可能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而不能诉诸司法救济。

  此次调研的XXX个案由中,我市审理的案件涉及其中XXX个案由。20XX年至20__年6月,各基层法院审理各类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案件总数为165件,审理的案件类型和数量依次是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71件、农业承包合同纠纷25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22件、宅基地使用权纠纷15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8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8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5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3件、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3件、林业承包合同纠纷2件、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纠纷2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1件;中院二审审理的案件类型和数量依次是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18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6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4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4件、农业承包合同纠纷3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3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2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2件、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纠纷1件。其中,各基层法院20XX年审理各类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案件33件,20XX年审理62件,20__年审理49件,20__年1-6月审理21件;中院20XX年审理各类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案件8件,20XX年审理9件,20__年审理18件,20__年1-6月审理8件。

  1、案件类型多样化,结案方式失衡。由于土地流转纠纷案件涉及越来越多的主体,从诉讼主体的多样性,反映出案件类型逐渐多样化的趋势。从结案方式来看,判决、裁驳率高,调解、撤诉率低,如此结案方式的社会效果难以令人满意。

  2、土地流转方式传统,流转率不高。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等传统的土地流转纠纷案件仍然居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抵押等新型土地流转纠纷案件极少,反映农村土地流转的活跃程度并不高。虽然全市两级法院审理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突出,数量居首,但土地的征收征用是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而非农村土地流转的常态。且逐年审理的案件数量平稳,增幅不大,反映农村土地流转率不高。

  3、土地流转不规范,认定事实难。农村土地代耕、互换、转包由于一般发生在亲朋之间,没有书面合同,即使有书面合同,也因合同文字表达不清而难以判断双方的权利义务,或者流转的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他一些形式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也缺乏规范的文本,容易产生合同纠纷,诸如此种有关流转程序上的不严格所导致的农村土地流转成讼后举证难的问题,往往双方都有一批证人,证词相互矛盾,甚至出现为双方作证的情形。导致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存在差距,法院认定事实难。

  4、群体性案件多,调解结案难。我国正处在社会变革转型时期,利益格局多元化,当事人均想利益最大化,有的土地流转纠纷案件由于社会历史或政策等多方面的原因,农户往往抱团给政府或者法院施压争取利益甚至不当利益,双方对立情绪大,矛盾激烈,不配合调解和服判息诉,动辄上访,不达目的誓不罢休,容易埋下影响农村稳定的隐患,引发群体性事件,缺乏足够的预

  防和应对措施,调解难,难以仅从法律的角度解决纠纷,难以从根本上化解矛盾。还有在一些土地流转纠纷案件特别是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中,对一些有资格参与分配而未分配的村民,由于受民俗的影响,被告方往往不出庭,抱无所谓态度,给案件的调解和判决增加了难度。如洞口县人民法院审理的(20__)__号__与__乡__村__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5、法律政策民俗复杂,法律适用难。外嫁女的原土地承包合同未到期,在嫁入地并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不将原户口迁出,而仍具备原村民资格,但发包方却单方终止土地承包合同,对土地补偿费用不予分配,存在依法律政策有分配资格,而依“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的普遍民俗却没有分配资格的冲突,有时村规民约的效力甚至大于法律的效力,类似的还有外村迁来户、农转非人口等人的土地权益问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承包方案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同意,而在广大农村中,对一些比如山塘水库的发包由于大量民工外出而难以召集会议,而按照风俗只召开党员组长会议,承包人善意取得承包权后,部分村民提出异议,合同是否因存在瑕疵或者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法律适用较为疑难,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此外还面临法院对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受理标准如何把握的困惑。

  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必然趋势。它关系到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稳定农村大局,要从有利于农村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利于促进农

  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的高度出发,完善立法,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政策和措施,加强基层指导和村民自治的能力水平,在平等协商、依法自愿和有偿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土地流转,保证土地流转健康有序进行。运用行政、司法等多元手段,加大调解力度,妥善处理土地流转纠纷,维护好各方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从而使土地流转与农业结构调整实现“双赢”。总之,要加快农业结构调整,要构筑新的农业生产格局,要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新突破,必须认真做好土地流转这篇大文章。否则,要统筹城乡发展,要彻底解决“三农”问题就要成为一句口号

  

  

篇四: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调查报告

  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要切实做到公开公正通过程序公正确保案件实体公正尤其在案件处理结果上要体现出公平正三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几个问题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定承包期限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土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对没有具体法律政策为审理依据的土地纠纷案件应当从维护承包人合法权益出发根据现有法律和政策的基本精神妥善处理

  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审理情况调查报告

  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审理情况调查报告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一项惠及广大农民的民心工程。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中,国家全面取消农业税,对农村、农民和农业实行一系列优惠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农民依靠土地勤劳致富的积极性,土地作为农民赖以生产和生活的物质基础,在新形势下地位更加重要。江北区属重庆市主城区之一,辖9街3镇,除鱼嘴、复盛、五宝三个农业镇外,其它街道包含有部分农村。辖区农村地处城市周边,农村土地开发、流转频繁,伴随而来的是涉及农村土地承包、调整、流转、开发建设等方面的纠纷案件迅速增多。开展农村土地纠纷案件专题调研,分析审理农村土地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审判经验,对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更加妥善地审理好农民土地纠纷案件,增强服务新农村建设的自觉性、主动性、实效性,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发展,城郊农村土地开发日趋活跃,由此引发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已经成为法院审理的重点和难点案件之一。20xx年至20xx年5月,我院受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26件。其中20xx年3件;20xx年5件;20xx年6件;20xx年1-5月12件。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是与农民对土地的重视程度,农民的法律意识,国家土地法律政策的调整,土地价值提升相关联的。

  (一)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特别是国家取消农业税后,农村土地价值凸显,土地纠纷案件上升势头迅猛。仅今年前5个月,我院受理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就占到近三年来同类案件的46.2%。二是案件类型日益呈现出多样性。20xx年以前的案件,矛盾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土地被国家开发征用后,土地补偿金、安置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分配方面,20xx年以后,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违规收回土地、离婚分割承包地等类型的案件不断增多。三是诉讼主体和法律关系日趋复杂。20xx年以前的土地纠纷案件诉讼主体单一,主要是作为土地承包者的农民与所在村社,20xx年以来逐步扩展到承包户

  家庭成员之间、承包人之间、村社与流转租用人之间,部分案件存在原、被告和第三人等多方当事人。案件既是合同纠纷又有侵权行为,法律关系也更加复杂。四是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和集体性上访事件。大规模开发征占农业用地,影响众多农民的切身利益,容易引发集体诉讼。这类案件牵涉面广,案件的复杂疑难程度和社会影响大,稍有不慎容易导致群体性上访事件。

  (二)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五种情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以及对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引起的纠纷,这是法律上比较宏观的划分。从我院受理案件情况分析,土地纠纷案件主要表现为以下七种具体类型:

  1.村民之间转包土地引发的纠纷。法律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采取转包方式流转。农民把自己的承包土地转包给其他村民耕种,在履行转包协议中发生矛盾,双方不能协调一致,诉请法院解决。这类案件从争议根源来看又表现出多样性。一是因转包地被开发或出租后补偿费归属问题发生矛盾。转包土地被开发或租用后,土地补偿费、青苗费、附着物赔偿费归原承包人所有或是归现耕种人享有,双方莫衷一是,基层组织又协调不了。二是在转包土地上种植特定作物引起纠纷。村民之间签订土地转包合同后,转包方在地上种植花木、经济作物等,引起原承包人不满。原承包人见效益较好,想提前收回土地,便以影响土地肥力为由,阻止转包人在该耕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和绿化树木,双方发生纠纷。原承包户要求解除转包协议,收回承包地。

  2.村民与村社之间履行特殊承包合同引起的纠纷。一是承包人拒不给付承包费产生纠纷。村民承包集体所有的鱼塘等,在合同履行中,承包户以村社提供的鱼塘不符合使用条件,自己未获得预期收益为由,减扣或拒付承包费,其他村民对此不满,社里起诉要求给付租金。二是承包果园开发后因赔偿款分配引起纠纷。村民承包集体所有的果园并添加种植果树,合同期限届满前果园土地被国家开发征用,果树赔偿款归谁引起争议。社里称赔偿款是国家赔给社里的,与承包个人无关。承包人则认为自己在承包期内添植了果树,又为培育果树付出了辛勤的劳动,要求分得相应款项。三是承包人改变土地用途引发纠纷。承包人与村社签订协议承包集体所有的荒地种植果树、林木,后来由于城市扩张,承

  包户未种植果树、林木,而是在承包地上修建大量房屋出租牟利,引起其他村民公愤,社里为平息矛盾起诉承包人要求收回土地。

  3.离婚分割承包地引起的纠纷。以前的离婚案件中由于双方都未提出土地问题,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时一般不主动涉及承包地分割。近年来由于土地价值大增,当事人因离婚提出承包地分割的情况较为普遍。有的是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要求一并分割承包地,有的是在离婚后单独提起承包地分割的诉讼。

  4.土地集中流转后租金分配引发的纠纷。经承包户同意,社里把土地集中对外流转(多为出租),合同履行中个别原承包人认为租金分配不合理,以社里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诉请撤销村集体与他人签订的出租协议,恢复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类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涉及多方当事人利益,处理起来颇为棘手。

  5.未按程序发包或调整土地引起的纠纷。村社干部随意将农民的承包地另行发包给他人,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件大量存在。一是原承包人把土地转包或借给他人耕种后,村社直接将土地发包给耕种人。如有的原承包户把土地借给其他人耕种,农税、提留等由耕种人交纳,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社干部未告知原承包人,即把借耕土地发包给耕种人,原承包人请求归还土地时,才发现自己的承包地早已被另行发包给他人。原承包人遂以村社侵权,向法院起诉讼请求返还承包地。二是村社干部滥用职权随意调整承包地,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6.因客观情况发生无法预料的重大变化致土地流转租金低廉诱发的纠纷。这类案件主要表现在其他方式承包中。涉及集体所有的林地、荒山等,约定承包时间很长,一般为50年。由于签订合同在中央出台系列惠农政策措施之前,土地价值还未充分体现出来,约定租金中含有上交国家的税费,随着免征农业税及农业补贴政策的落实,纯受益性质的租金水平大大降低,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引起村民普遍不满,村社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

  7.村社收回外出打工人员承包地引发的纠纷。农民在外打工并在城里买房安家,举家迁移出原籍,村社以承包人户口已不在农村为由收回土地,承包人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废除村社决定,恢复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我院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遵循的主要原则

  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涉及理论复杂、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处理难度大,妥善处理土地纠纷不单纯是法律问题,而是关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社会问题。把握好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审理的总体原则,对于妥善处理这类案件十分必要。

  1.保护农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与合法流转。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定承包期限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这是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应把握的基本原则。

  2.把握好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在我国,政策和法律有着统一的指导思想、政治方向和利益基础,本质上是一致的,在出现法律空白时相应的政策可以给予补充。但是,政策与法律在制定机关和程序、表现方式、实施方式、效力范围等方面都存在区别,政策和法律各有其独特的不能互相取代的调整机制。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假如必须按照政策办事,也不能损害公民在法律结构中所取得的合法权益。国家土地政策是国家有关部门针对土地利用、开发情况,土地政策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的政治决策和对策。在目前农村土地纠纷处理方面,政策的调节作用相当强*。法律调节具有强制性,政策具有导向性,处理二者关系应坚持政策调节服从法律调节,在法律没有规定或法律与政策存在冲突时,应当按照法律原则正确适用相关政策。

  3.正确处理法律、政策与村民自治、乡规民约的关系,力求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从我国的国情来看,除了政策、法律对农村土地的调整、规范,还普遍存在农村村民自治与乡规民约的非正式规范。村民自治是随着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推进而产生的,是村民自主解决农村公共问题,进行公共管理,提供良好公共服务的重要制度安排。20xx年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村民自治奠定了基本的法律基础。按照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情,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这些事项包括从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方案;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等。乡规民约是指作为农村村民自治的一种调整村民之间、村民与集体之间利益及村民行为的规范。由于农村土地问题的复杂性,在法律、政策进行宏观调整的同时,有时发挥微观意义上村民自治和乡规民约的作

  用非常必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可见,乡规民约必须合法且仅作为政策法规的补充,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时既要充分尊重村民自治的权利和乡规民约的既定事实,又要对借村民自治、乡规民约之名制定土政策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坚决依法纠正,实现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4.坚持司法为民原则。首先,运用多种手段加强诉讼调解。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要坚持以化解矛盾,构建和谐为目标,把调解作为处理土地纠纷案件的必经程序,灵活运用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亲情感化法、法理疏导法、利益诱导法、权衡利弊法”等多种手段,依靠村委会、基层政府信访部门、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出面协调,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其次,做好判后答疑。农村当事人法律素质相对较低,对法院裁判文书理解困难,有必要在案件宣判后向其解释判决的理由,力争服判息诉。第三,巡回审理、开展法制宣传、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农民合法权利。实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为农民诉讼提供方便,并组织农民群众旁听,提高他们对土地法律政策的了解和明辨是非的能力,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对部分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给予司法救助,及时办理减、缓、免交诉讼费用,保证其打得起官司。

  5.延伸审判功能,提出司法建议。司法不是万能的,土地纠纷案件原因复杂社会影响面广,许多案件反映的是农村带普遍性的问题,单靠司法手段不能解决问题,有时会出现“案结事未了”的情况,应当及时将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党委、政府及农村基层组织提出司法建议书,加强和改进农村土地工作、解决突出问题,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6.坚持公平正义理念,确保案件质量。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要切实做到公开、公正,通过程序公正,确保案件实体公正,尤其在案件处理结果上要体现出公平正义。

  三、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几个问题

  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定承包期限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土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

  民承包地,对没有具体法律、政策为审理依据的土地纠纷案件,应当从维护承包人合法权益出发,根据现有法律和政策的基本精神,妥善处理。近年来,我院通过审理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有力地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村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我们认为,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审判实务中,应重点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准确界定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案由。目前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案由不具体明确,一般做法是统一以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立案,案由比较笼统,不能准确反映案件实质,也不能从案由上提示处理方式的区别,不利于建立详细的司法统计台帐。应结合农村土地纠纷问题发生的特点,在案由上准确细分,使其能够反映案件纠纷的实质特点,便于正确适用法律。结合审判实践,我们认为主要应作如下区分:(1)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凡农业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因农业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或终止而发生纠纷,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由应确定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这类案件由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共同承包,人数众多的应当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由受案法院在承包人中指定代表人。(2)承包经营权纠纷。公民、集体对集体或国家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占有、使用或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因发包人、承包人之外的第三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承包人的土地经营权而引发的纠纷,应当以承包经营权纠纷立案。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区别在于它是侵权类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属合同类纠纷,适用法律大不相同。(3)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纠纷。法律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因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履行流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当以承包经营权流专协议纠纷案由了立案。(4)请求确认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纠纷。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的村民,认为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违反法律规定,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让给他人而损害农民利益,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的,应以请求确认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纠纷立案。这类案件多为群体性纠纷或集团诉讼。

  2.关于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农民进城打工,在城里购房置家的情况越来越多,这部分人虽然成了“城里人”,但不会轻易放弃在农村的承包土地。外出务工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在法定承包期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人口外,一律不得收回土地。可见,对外

  出务工农民土地收回问题,法律是严格限定了条件的,对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人地矛盾突出为由,放宽条件收回外出务工农民土地发包给他人的行为应予禁止。凡遇此种情况,外出务工农民起诉请求还回承包地的法院应予支持。

  3.关于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土地问题。法律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妨碍或强迫。未经承包方书面委托,发包方和其他组织、个人不得代表承包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或者借口经过民主议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流转关系无效。农户起诉要求收回返还被强迫流转的承包地的,法院应当保护。

  4.关于以抛荒为由收回农户承包地的问题。承包方弃耕抛荒土地有复杂的原因,特别是以前农业税赋较重,许多农民认为外出打工比在家种地划算,导致一些土地荒芜。从法律和政策来看,无论是《土地承包法》或《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国务院《关于尽快恢复摞荒耕地生产的紧急通知》或《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都未规定可以收回抛荒的承包地。据此,审判实践中,应从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利益出发,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农户抛荒承包地,现在承包方起诉要求返还承包地的请求,原则上应予支持。

  5.关于出嫁女、上门婿承包地问题。出嫁女和上门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无论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结婚后从新居住地取得,还是保留结婚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总的原则是不能使其权利落空。在个案处理中可以区别情况对待:对承包期内当事人结婚后从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土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原承包地;对结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6.关于客观情况变化致合同履行显失公正的问题。涉及土地流转的合同,签约时只能考虑到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政策背景,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适合于合同签订时的情况。但是,土地问题受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政策变化影响极大,不同时期客观条件的变化,国家农业基础政策的调整,往往会打破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关系,使得土地流转合同继续履行失去了公平基础,从而引发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借鉴了情势变更原则,为解决相关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实践中,有的发包人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但案件的实质并非合同无效,而是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能轻易否定合同的效

  力,破坏合同的严肃性;但如果驳回原告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则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基本权利。因此,法官应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法院可以分析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方面,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7.关于案件审理中证据适用问题。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证据能力一般较差,而且土地纠纷案件的成因也比较复杂,审理中对证据的认定应把握两个方面:一是按照农村实际,注重经验法则的运用;二是在遵从《证据规则》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适当增加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尽可能在使用证据时符合客观真实。

  四、解决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的建议

  当前,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突出,反映到法院案件中来的只是一部分。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实际存在的土地纠纷问题,仅靠法院运用司法程序是不够的,必须建立综合治理机制,纳入统筹安排,健全防范机制,及时排查、发现和消除涉及农村土地问题的不安定因素,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1.加强农村土地问题的法律研究。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必须围绕农村稳定、发展大局,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村土地问题调研活动,发现和分析涉及农村土地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从政策和法律的层面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避免和处理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的新机制、新方法。虽然最高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承包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为审理土地承包、流转、集体收益分配等提供了依据,但一些争议较大,未形成共识的问题仍未加规范,有的问题需要在物权法中加以明确,而农地问题研究滞后,不能适应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急需高度重视。

  2.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加强农村基层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增强其权威性和凝聚力,使其在管理农村各项事务,特别是处理土地纠纷问题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农村基层干部作为农村各项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要学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好农民和农村工作的方法,不断规范自身行为,依法行政,以良好的形象带动群众,取信于民。要依法管理农村与土地相关的承包合同。农村所有经济活动,特别是涉及农民利益的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等,凡是能够用合同管理的,都要依法纳入合同管理。签订农村承包合同,必须坚持合法、平等、自愿的原则,严禁损害群众和集体利益,逐步将农村

  经济和社会事务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农村基层组织与农民最接近,最了解农村土地的现状及纠纷的起因,可因势利导的调解矛盾,把土地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3.加强政府对农村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从农村土地纠纷问题来看,政府对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等指导监督不力,导致农村土地工作中出现混乱,产生矛盾纠纷的现象也时有发生。镇政府要加强对村委会和农村工作的监督和指导,通过正确有效的引导、指导和培训,提高农村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心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见,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土地发包中的部分土地向外发包享有批准权,可以通过批准行为来监督和指导农村发包土地的有序展开。镇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土地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对农村土地经营承包的规范和指导,进一步强化农村基层组织的土地工作。对农村土地发包、流转、局部调整等要登记备案,实行全程监督,减少发生土地纠纷的潜在隐患。针对城市周边土地流转频繁,形式多样的情况,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规范化指导,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建立土地流转合同的订立、见证、登记制度,根据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确保农村土地有序流转。通过对农村土地流转进行清理、整顿,把土地流转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4.完善多元化土地纠纷解决机制。一是要拓宽纠纷解决渠道。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的规定,土地纠纷解决方式有三种:调解、仲裁和诉讼。解决土地纠纷矛盾,应当是诉讼、调解、仲裁等多管齐下,为那些不愿意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当事人提供多种救济渠道,使更多的土地纠纷在诉讼外迅速、便利、妥善地得到解决,舒缓法院的压力,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二是要建立农村土地矛盾排查机制。政府相关部门要深入农村开展土地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工作,做到土地问题“早发现、早处置”。对排查中发现的土地纠纷苗头,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协调处理,职能部门要提前介入,做好纠纷当事人疏导稳控工作,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三是要健全农村土地纠纷处理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建立健全处理土地纠纷的调解、仲裁机构,组织专人、集中力量,地主动深入农民中及时处理发生的土地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引起不良事端,使调解工作成为预防和解决土地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5.提高对无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农民靠农业为生,无土地则无生计。对农村存在的无地农民导致的人地矛盾问题,应主要通过发展方法解决。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帮助部分无地、少地农民扩大就业领域,优先安排他们参加非农岗位的技能培训、技术学习,通过把大量农村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减少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从转变思想观念入手,拓展农民增收致富空间,鼓励农民进城务工经商,走城镇化发展道路,在发展中解决人多地少的矛盾。改变目前农村社会保障政策中不区分有地无地的情况,对无地农民应实行政策倾斜,适当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缓解农村土地矛盾。

  6.积极探索新的土地流转方式。土地资源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土地价值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呈增长趋势。现实中部份因流转产生的土地纠纷案件,就是因为签订合同时对土地价值增值情况预见不足,流转费用低廉,农民感到很吃亏引起的矛盾。有的采取流转费用随年限变化梯度增加的方法,但实行增加的梯度与土地价值自身的变化不相符合,亦会产生事实上的不公平,导致矛盾发生。目前城市周边农村土地流转中,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现象十分普遍,土地不能复耕,从长期来看对农民合法权益是一种损害。针对土地流转的现状,应大胆探索新的土地流转方式,可尝试采用土地使用权入股,将土地实物形态转化为价值形态,推动土地经营权流转,增加农民土地收益,稳定农村土地流转关系。

  (陈兴林)

  

  

篇五: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调查报告

  关于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调查报告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就集体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而等自然资源所订立的承包经营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大大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使家庭承包责任制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方式,成为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因此,正确及时的审理各种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意义就非常重要。但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无论在审理中还是执行中都感到比较棘手。原因在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够详尽,致使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作法不一,执行中判决内容不易执行,即使采取强制措施也无法达到最终目的。土地承包案件的审理难、调解难、执行难己严重影响到了司法的统一和司法权威的树立。接上级法院通知后我院积极组织力量,对我院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进行了摸底调查,初步掌握了纠纷的基本情况,分析了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一、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类型

  1、发包方提前终止合同,承包方起诉要求继续履行此类纠纷在村委换届后表现更为突出。

  2、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物价上涨,土地使用价值提升等原因,致使原承包费过低,发包方要求提高承包费,双方发生纠纷。

  3、承包方因经营不善,没有取得预期利益,或取得利益过低,导致拖欠承包费。

  4、因妇女离婚、出嫁等原因未能取得承包地,从而引发纠纷。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颁布实施,但是由于实施时间较短,相关配套规定和司法解释较少,往往土地承包案件又非常复杂,涉及到许多民间

  习惯、村规民约,审理中法官感到很吃力。2、诉讼中农民的证据意识差,诉讼知识贫乏。农民的文化素质

  法律意识整体偏低,在发生纠纷时不太懂得怎样进行维权,在诉讼中经常走弯路,无谓的增加诉讼成本。

  3、合同形式不规范,在对外承包土地时,基本上都能签订书面合同,而在具体经济组织内部都很少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几个人用尺子一量,就算定下了。另外,土地管理部门很少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生纠纷时,双方难以说清。

  4、根据法律规定对外承包土地等重要事项需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即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公开决定,但实际上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很难召开,更不要说民主议定重要事项了。因此许多土地承包没有经过此程序,有的甚至只是几个主要的村干部决定后,就对外承包。

  5、村委的换届选举引起承包合同纠纷普遍存在。现在农村选举制度在实行中不完善、不健全,竞争中混杂着家族势力等非正常因素。新一届村委上台后,或因承包方是竞选对手的人而进行打击报复,或对前任村委工作不满意,于是找种种理由,随意解除合同或干脆不经协商另行发包给他人,造成纠纷。

  6、村组干部素质差,工作能力有限。在因人口变动需进行土地调调整时,不能正确理解政策规定,分地不均。并且,现行法律对村组干部制约过少。部分干部无所顾及,用手中的权力钳制农民,以此收受贿赂,索要钱财,或以权谋私搞暗箱操作,给自己的亲友多分地、分好地。

  7、歧视妇女,损害妇女的承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但有些地方在承包过程中明显歧视妇女,剥夺出嫁、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妇女出嫁后发包方要求收回承包地,妇女离婚、丧偶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保障。特别是妇女离婚后,与原夫不在同一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容易受

  到侵害。

  

  

篇六: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调查报告

  关于秀山法院以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秀山法院以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一、秀山法院以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审理的基本情况和情况分析

  1、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从1月1日至今年5月30日,秀山法院共受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41件,其中,承包合同纠纷案件10件,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22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4件,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4件,承包地经营权继承纠纷1件。秀山法院共审结33件,未结8件。一审判决18件,调解结案9件,准予撤诉5件,裁定驳回起诉1件。上诉案件4件,其中,维持1件,改判3件。

  2、情况分析

  ⑴案件类型及比例: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占所有案件的53.6%,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占24.3%,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属转让纠纷各占9.7%,其余占2.7%。

  ⑵结案情况分析

  在已结33件中,判决案件18件,判决率为54.5%,调解结案9件,调解率为27.3%,撤诉案件5件,撤诉率为15.2%,裁定驳回起诉1件,占3%。判决案件中,未上诉案件13件,服判率为72.2%,上诉案件5件,上诉率为27.8%,上诉维持1件,维持率为20%,改判4件,改判率为80%。

  二、土地承包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出嫁女承包地经营权司法保护的困惑。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婚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妇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承包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对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作出了特别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难于解决的问题。比如,秀山法院审理的李跃祥、李凤银诉苦竹园组、第三人李宗文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和周仕英、文妹仙诉刘代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一案,均存在难于保护的情况。具体讲,前案中,李跃祥、李凤银以苦竹园组将其承包地在第二轮承包时违法调整给李宗文,请求确认苦竹园组与第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中违法调整部分无效,并返还承包地。经本院查明,李跃祥系李宗文之父,李宗文系李凤银之长兄,李凤银出嫁后未在新居住地分得承包地,回乡居住。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在二原告不在家情况下,李宗文代表全家承包了包括二原告在内的土地,故本院判决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并释明应找李宗文要求分配承包地即

  可。判决生效后,除李跃祥承包份额土地,因李宗文与其有赡养协议,明确土地由李宗文耕种外,李凤银应得份额承包地,历经组、村、政府解决至今未果。文妹仙、周仕英诉刘代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一案,1980年,周仕英与刘代云再婚,未办结婚证,周携女文妹仙与刘代云一家共同生活。现周仕英未提出离婚,要求分割其份额承包地。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其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未达成协议,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在处理其离婚案件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抚养等情况,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这是截今为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所作的唯一司法解释性规定。周仕英与刘代云属事实婚姻,周未主张离婚,提出分割承包地份额,则不属前述条文规定情况,且适用该条文的反对解释,即理解为,未提出离婚,法院则对夫妻承包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不作处理,换言之,截今未将夫妻承包地分割纳入法院受案范围,本院因此裁定驳回了周仕英的起诉。同理,文妹仙作为刘代云之继女,第一轮土地承包在刘的户内分得了相应份额的承包地,第二轮土地承包是对第一轮土地的延包,文出嫁在新居住地未分得承包地,且在1999年解除了与“其夫”的同居关系,文曾数次要求其继父分其承包地未果,与其母同诉至本院,要求分割承包地。亦因家庭成员间分割承包地经营权纠纷未纳入法院受案范围,本院亦驳回其起诉。并释明两点:其一,若文的承包地仍在刘代云户内,文可向发包方要求独立承包土地,由发包方按《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其二,发包方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未调整土地,刘代云之子结婚分立成户,刘将文的份额分配给了其子,且其子另行办理了农村土地承包证,文则可以发包方为被告,刘之子为第三人,请求确认将文的份额承包地承包给第三人无效,要求返还承包地。但该建议存在疑点,文是出嫁女,刘代云才是户主,只有户主代表承包方才能提起确认调整承包土地无效的诉讼。刘代云在户内将土地调整给其子,他不可能提起诉讼的。此类方法存在程序障碍,本案裁定驳回起诉后,文妹仙要求分得相应份额承包地的问题亦历经组、居委会和镇政府解决,至今未果,出嫁女承包地权利实现的途径何在?

  《土地承包法》对出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是明确的,但实现其权利的途径不广,某户之女的土地被违法调整,某户提起确认发包方与第三人签订承包合同中,发包方违法调整行为无效,可返还土地,这类问题得到了解决。但本院审理的前述两案,法律保护缺乏规范,至今未解决,究其原因,是审判系统未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的准入制度,未纳入法院受案范围,否则,问题迎刃而解。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物权性质的话,物权应当是可分的,将其纳入受案范围,又何妨呢?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法院工作量,拓展了受案范围而已。

  2、司法解释对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的规定与现实的冲突

  《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各自需要,可对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该规定解决了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户间可互换承包地经营权的问题。但该法未对不同集体经济组织间农户互换土地

  

篇七: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调查报告

  农村土地纠纷案审理情况调查报告_调查报告_范文大全

  一、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发展,城郊农村土地开发日趋活跃,由此引发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已经成为法院审理的重点和难点案件之一。XX年至XX年5月,我院受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26件。其中XX年3件;XX年5件;XX年6件;XX年1-5月12件。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是与农民对土地的重视程度,农民的法律意识,国家土地法律政策的调整,土地价值提升相关联的。(一)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特点一是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特别是国家取消农业税后,农村土地价值凸显,土地纠纷案件上升势头迅猛。仅今年前5个月,我院受理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就占到近三年来同类案件的46.2%。二是案件类型日益呈现出多样性。XX年以前的案件,矛盾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土地被国家开发征用后,土地补偿金、安置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分配方面,XX年以后,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违规收回土地、离婚分割承包地等类型的案件不断增多。三是诉讼主体和法律关系日趋复杂。XX年以前的土地纠纷案件诉讼主体单一,主要是作为土地承包者的农民与所在村社,XX年以来逐步扩展到承包户家庭成员之间、承包人之间、村社与流转租用人之间,部分案件存在原、被告和第三人等多方当事人。案件既是合同纠纷又有侵权行为,法律关系也更加复杂。四是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和集体性上访事件。大规模开发征占农业用地,影响众多农民的切身利益,容易引发集体诉讼。这类案件牵涉面广,案件的复杂疑难程度和社会影响大,稍有不慎容易导致群体性上访事件。(二)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五种情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以及对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引起的纠纷,这是法律上比较宏观的划分。从我院受理案件情况分析,土地纠纷案件主要表现为以下七种具体类型:1.村民之间转包土地引发的纠纷。法律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采取转包方式流转。农民把自己的承包土地转包给其他村民耕种,在履行转包协议中发生矛盾,双方不能协调一致,诉请法院解决。这类案件从争议根源来看又表现出多样性。一是因转包地被开发或出租后补偿费归属问题发生矛盾。转包土地被开发或租用后,土地补偿费、青苗费、附着物赔偿费归原承包人所有或是归现耕种人享有,双方莫衷一是,基层组织又协调不了。二是在转包土地上种植特定作物引起纠纷。村民之间签订土地转包合同后,转包方在地上种植花木、经济作物等,引起原承包人不满。原承包人见效益较好,想提前收回土地,便以影响土地肥力为由,阻止转包人在该耕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和绿化树木,双方发生纠纷。原承包户要求解除转包协议,收回承包地。2.村民与村社之间履行特殊承包合同引起的纠纷。一是承包人拒不给付承包费产生纠纷。村民承包集体所有的鱼塘等,在合同履行中,承包户以村社提供的鱼塘不符合使用条件,自己未获得预期收益为由,减扣或拒付承包费,其他村民对此不满,社里起诉要求给付租金。二是承包果园开发后因赔偿款分配引起纠纷。村民承包集体所有的果园并添加种植果树,合同期限届满前果园土地被国家开发征用,果树赔偿款归谁引起争议。社里称赔偿款是国家赔给社里的,与承包个人无关。承包人则认为自己在承包期内添植了果树,又为培育果树付出了辛勤的劳动,要求分得相应款项。三是承包人改变土地用途引发纠纷。承包人与村社签订协议承包集体所有的荒地种植果树、林木,后来由于城市扩张,承包户未种植果树、林木,而是在承包地上修建大量房屋出租牟利,引起其他村民公愤,社里为平息矛盾起诉承包人要

  求收回土地。3.离婚分割承包地引起的纠纷。以前的离婚案件中由于双方都未提出土地问题,法院处

  理离婚案件时一般不主动涉及承包地分割。近年来由于土地价值大增,当事人因离婚提出承包地分割的情况较为普遍。有的是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要求一并分割承包地,有的是在离婚后单独提起承包地分割的诉讼。

  4.土地集中流转后租金分配引发的纠纷。经承包户同意,社里把土地集中对外流转(多为出租),合同履行中个别原承包人认为租金分配不合理,以社里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诉请撤销村集体与他人签订的出租协议,恢复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类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涉及多方当事人利益,处理起来颇为棘手。

  5.未按程序发包或调整土地引起的纠纷。村社干部随意将农民的承包地另行发包给他人,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件大量存在。一是原承包人把土地转包或借给他人耕种后,村社直接将土地发包给耕种人。如有的原承包户把土地借给其他人耕种,农税、提留等由耕种人交纳,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社干部未告知原承包人,即把借耕土地发包给耕种人,原承包人请求归还土地时,才发现自己的承包地早已被另行发包给他人。原承包人遂以村社侵权,向法院起诉讼请求返还承包地。二是村社干部滥用职权随意调整承包地,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6.因客观情况发生无法预料的重大变化致土地流转租金低廉诱发的纠纷。这类案件主要表现在其他方式承包中。涉及集体所有的林地、荒山等,约定承包时间很长,一般为50年。由于签订合同在中央出台系列惠农政策措施之前,土地价值还未充分体现出来,约定租金中含有上交国家的税费,随着免征农业税及农业补贴政策的落实,纯受益性质的租金水平大大降低,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引起村民普遍不满,村社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

  7.村社收回外出打工人员承包地引发的纠纷。农民在外打工并在城里买房安家,举家迁移出原籍,村社以承包人户口已不在农村为由收回土地,承包人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废除村社决定,恢复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我院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遵循的主要原则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涉及理论复杂、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处理难度大,妥善处理土地纠纷不单纯是法律问题,而是关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社会问题。把握好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审理的总体原则,对于妥善处理这类案件十分必要。1.保护农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与合法流转。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定承包期限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这是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应把握的基本原则。2.把握好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在我国,政策和法律有着统一的指导思想、政治方向和利益基础,本质上是一致的,在出现法律空白时相应的政策可以给予补充。但是,政策与法律在制定机关和程序、表现方式、实施方式、效力范围等方面都存在区别,政策和法律各有其独特的不能互相取代的调整机制。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假如必须按照政策办事,也不能损害公民在法律结构中所取得的合法权益。国家土地政策是国家有关部门针对土地利用、开发情况,土地政策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的政治决策和对策。在目前农村土地纠纷处理方面,政策的调节作用相当强*。法律调节具有强制性,政策具有导向性,处理二者关系应坚持政策调节服从法律调节,在法律没有规定或法律与政策存在冲突时,应当按照法律原则正确适用相关政策。3.正确处理法律、政策与村民自治、乡规民约的关系,力求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从我国的国情来看,除了政策、法律对农村土地的调整、规范,还普遍存在农村村民自治与乡规民约的非正式规范。村民自治是随着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推进而产生的,

  是村民自主解决农村公共问题,进行公共管理,提供良好公共服务的重要制度安排。1998年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村民自治奠定了基本的法律基础。按照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情,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这些事项包括从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方案;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等。乡规民约是指作为农村村民自治的一种调整村民之间、村民与集体之间利益及村民行为的规范。由于农村土地问题的复杂性,在法律、政策进行宏观调整的同时,有时发挥微观意义上村民自治和乡规民约的作用非常必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可见,乡规民约必须合法且仅作为政策法规的补充,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时既要充分尊重村民自治的权利和乡规民约的既定事实,又要对借村民自治、乡规民约之名制定土政策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坚决依法纠正,实现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4.坚持司法为民原则。首先,运用多种手段加强诉讼调解。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要坚持以化解矛盾,构建和谐为目标,把调解作为处理土地纠纷案件的必经程序,灵活运用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亲情感化法、法理疏导法、利益诱导法、权衡利弊法”等多种手段,依靠村委会、基层政府信访部门、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出面协调,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其次,做好判后答疑。农村当事人法律素质相对较低,对法院裁判文书理解困难,有必要在案件宣判后向其解释判决的理由,力争服判息诉。第三,巡回审理、开展法制宣传、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农民合法权利。实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为农民诉讼提供方便,并组织农民群众旁听,提高他们对土地法律政策的了解和明辨是非的能力,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对部分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给予司法救助,及时办理减、缓、免交诉讼费用,保证其打得起官司。

  5.延伸审判功能,提出司法建议。司法不是万能的,土地纠纷案件原因复杂社会影响面广,许多案件反映的是农村带普遍性的问题,单靠司法手段不能解决问题,有时会出现“案结事未了”的情况,应当及时将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党委、政府及农村基层组织提出司法建议书,加强和改进农村土地工作、解决突出问题,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6.坚持公平正义理念,确保案件质量。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要切实做到公开、公正,通过程序公正,确保案件实体公正,尤其在案件处理结果上要体现出公平正义。

  三、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几个问题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定承包期限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土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对没有具体法律、政策为审理依据的土地纠纷案件,应当从维护承包人合法权益出发,根据现有法律和政策的基本精神,妥善处理。近年来,我院通过审理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有力地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村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我们认为,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审判实务中,应重点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1.准确界定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案由。目前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案由不具体明确,一般做法是统一以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立案,案由比较笼统,不能准确反映案件实质,也不能从案由上提示处理方式的区别,不利于建立详细的司法统计台帐。应结合农村土地纠纷问题发生的特点,在案由上准确细分,使其能够反映案件纠纷的实质特点,便于正确适用法律。结合审判实践,我们认为主要应作如下区分:(1)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凡农业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因农业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或终止而发生纠纷,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由应确定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这类案件由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共同承包,人数众多的应当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由受案法院在承包人中指定代表人。(2)承包经营权纠纷。公民、集体对集体或国家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占有、使用或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因发包人、承包人之外的第三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承包人的土地经营权而引发的纠纷,应当以承包经营权纠纷立案。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区别在于它是侵权类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属合同类纠纷,适用法律大不相同。(3)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纠纷。法律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因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履行流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当以承包经营权流专协议纠纷案由了立案。(4)请求确认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纠纷。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的村民,认为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违反法律规定,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让给他人而损害农民利益,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的,应以请求确认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纠纷立案。这类案件多为群体性纠纷或集团诉讼。

  2.关于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农民进城打工,在城里购房置家的情况越来越多,这部分人虽然成了“城里人”,但不会轻易放弃在农村的承包土地。外出务工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在法定承包期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人口外,一律不得收回土地。可见,对外出务工农民土地收回问题,法律是严格限定了条件的,对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人地矛盾突出为由,放宽条件收回外出务工农民土地发包给他人的行为应予禁止。凡遇此种情况,外出务工农民起诉请求还回承包地的法院应予支持。

  3.关于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土地问题。法律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妨碍或强迫。未经承包方书面委托,发包方和其他组织、个人不得代表承包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或者借口经过民主议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流转关系无效。农户起诉要求收回返还被强迫流转的承包地的,法院应当保护。

  4.关于以抛荒为由收回农户承包地的问题。承包方弃耕抛荒土地有复杂的原因,特别是以前农业税赋较重,许多农民认为外出打工比在家种地划算,导致一些土地荒芜。从法律和政策来看,无论是《土地承包法》或《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国务院《关于尽快恢复摞荒耕地生产的紧急通知》或《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都未规定可以收回抛荒的承包地。据此,审判实践中,应从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利益出发,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农户抛荒承包地,现在承包方起诉要求返还承包地的请求,原则上应予支持。

  5.关于出嫁女、上门婿承包地问题。出嫁女和上门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无论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结婚后从新居住地取得,还是保留结婚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总的原则是不能使其权利落空。在个案处理中可以区别情况对待:对承包期内当事人结婚后从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土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原承包地;对结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6.关于客观情况变化致合同履行显失公正的问题。涉及土地流转的合同,签约时只能考虑到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政策背景,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适合于合同签订时的情况。但是,土地问题受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政策变化影响极大,不同时期客观条件的变化,国家农业基础政策的调整,往往会打破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关系,使得土地流转合同继续履行失去了公平基础,从而引发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借鉴了情势变更原则,为解决相关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实践中,有的发包人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但案件的实质并非合同无效,而是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能轻易否定合同的效力,破坏合同的严肃性;但如

  果驳回原告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则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基本权利。因此,法官应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法院可以分析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方面,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7.关于案件审理中证据适用问题。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证据能力一般较差,而且土地纠纷案件的成因也比较复杂,审理中对证据的认定应把握两个方面:一是按照农村实际,注重经验法则的运用;二是在遵从《证据规则》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适当增加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尽可能在使用证据时符合客观真实。

  四、解决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的建议当前,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突出,反映到法院案件中来的只是一部分。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实际存在的土地纠纷问题,仅靠法院运用司法程序是不够的,必须建立综合治理机制,纳入统筹安排,健全防范机制,及时排查、发现和消除涉及农村土地问题的不安定因素,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1.加强农村土地问题的法律研究。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必须围绕农村稳定、发展大局,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村土地问题调研活动,发现和分析涉及农村土地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从政策和法律的层面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避免和处理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的新机制、新方法。虽然最高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承包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为审理土地承包、流转、集体收益分配等提供了依据,但一些争议较大,未形成共识的问题仍未加规范,有的问题需要在物权法中加以明确,而农地问题研究滞后,不能适应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急需高度重视。2.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加强农村基层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增强其权威性和凝聚力,使其在管理农村各项事务,特别是处理土地纠纷问题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农村基层干部作为农村各项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要学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好农民和农村工作的方法,不断规范自身行为,依法行政,以良好的形象带动群众,取信于民。要依法管理农村与土地相关的承包合同。农村所有经济活动,特别是涉及农民利益的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等,凡是能够用合同管理的,都要依法纳入合同管理。签订农村承包合同,必须坚持合法、平等、自愿的原则,严禁损害群众和集体利益,逐步将农村经济和社会事务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农村基层组织与农民最接近,最了解农村土地的现状及纠纷的起因,可因势利导的调解矛盾,把土地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3.加强政府对农村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从农村土地纠纷问题来看,政府对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等指导监督不力,导致农村土地工作中出现混乱,产生矛盾纠纷的现象也时有发生。镇政府要加强对村委会和农村工作的监督和指导,通过正确有效的引导、指导和培训,提高农村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心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见,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土地发包中的部分土地向外发包享有批准权,可以通过批准行为来监督和指导农村发包土地的有序展开。镇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土地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对农村土地经营承包的规范和指导,进一步强化农村基层组织的土地工作。对农村土地发包、流转、局部调整等要登记备案,实行全程监督,减少发生土地纠纷的潜在隐患。针对城市周边土地流转频繁,形式多样的情况,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规范化指导,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建立土地流转合同的订立、见证、登记制度,根据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确保农村土地有序流转。通过对农村土地流转进行清理、整顿,把土地流转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4.完善多元化土地纠纷解决机制。一是要拓宽纠纷解决渠道。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51条的规定,土地纠纷解决方式有三种:调解、仲裁和诉讼。解决土地纠纷矛盾,应当是诉讼、调解、仲裁等多管齐下,为那些不愿意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当事人提供多种救济渠道,使更多的土地纠纷在诉讼外迅速、便利、妥善地得到解决,舒缓法院的压力,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二是要建立农村土地矛盾排查机制。政府相关部门要深入农村开展土地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工作,做到土地问题“早发现、早处置”。对排查中发现的土地纠纷苗头,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协调处理,职能部门要提前介入,做好纠纷当事人疏导稳控工作,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三是要健全农村土地纠纷处理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建立健全处理土地纠纷的调解、仲裁机构,组织专人、集中力量,地主动深入农民中及时处理发生的土地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引起不良事端,使调解工作成为预防和解决土地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5.提高对无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农民靠农业为生,无土地则无生计。对农村存在的无地农民导致的人地矛盾问题,应主要通过发展方法解决。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帮助部分无地、少地农民扩大就业领域,优先安排他们参加非农岗位的技能培训、技术学习,通过把大量农村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减少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从转变思想观念入手,拓展农民增收致富空间,鼓励农民进城务工经商,走城镇化发展道路,在发展中解决人多地少的矛盾。改变目前农村社会保障政策中不区分有地无地的情况,对无地农民应实行政策倾斜,适当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缓解农村土地矛盾。

  6.积极探索新的土地流转方式。土地资源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土地价值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呈增长趋势。现实中部份因流转产生的土地纠纷案件,就是因为签订合同时对土地价值增值情况预见不足,流转费用低廉,农民感到很吃亏引起的矛盾。有的采取流转费用随年限变化梯度增加的方法,但实行增加的梯度与土地价值自身的变化不相符合,亦会产生事实上的不公平,导致矛盾发生。目前城市周边农村土地流转中,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现象十分普遍,土地不能复耕,从长期来看对农民合法权益是一种损害。针对土地流转的现状,应大胆探索新的土地流转方式,可尝试采用土地使用权入股,将土地实物形态转化为价值形态,推动土地经营权流转,增加农民土地收益,稳定农村土地流转关系。

  

  

篇八: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调查报告

  农村土地纠纷案审理情况调查报告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一项惠及广阔农民的民心工程。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中,国家全面取消农业税,对农村、农民和农业实行一系列优惠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农民依靠土地勤劳致富的积极性,土地作为农民赖以生产和生活的物质根底,在新形势下地位更加重要。江北区属重庆市主城区之一,辖9街3镇,除鱼嘴、复盛、五宝三个农业镇外,其它街道包含有局部农村。辖区农村地处城市周边,农村土地开发、流转频繁,伴随而来的是涉及农村土地承包、调整、流转、开发建设等方面的纠纷案件迅速增多。开展农村土地纠纷案件专题调研,分析审理农村土地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审判经验,对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更加妥善地审理好农民土地纠纷案件,增强效劳新农村建设的自觉性、主动性、实效性,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根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开展,城郊农村土地开发日趋活泼,由此引发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已经成为法院审理的重点和难点案件之一。某某年至某某年5月,我院受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26件。其中某某年3件;某某年5件;某某年6件;某某年1-5月12件。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是与农民对土地的重视程度,农民的法律意识,国家土地法律政策的调整,土地价值提升相关联的。

  (一)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特别是国家取消农业税后,农村土地价值凸显,土地纠纷案件上升势头迅猛。仅今年前5个月,我院受理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就占到近三年来同类案件的46.2%。二是案件类型日益呈现出多样性。某某年以前的案件,矛盾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土地被国家开发征用后,土地补偿金、安置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分配方面,某某年以后,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违规收回土地、离婚分割承包地等类型的案件不断增多。三是诉讼主体和法律关系日趋复杂。某某年以前的土地纠纷案件诉讼主体单一,主要是作为土地承包者的农民与所在村社,某某年以来逐步扩展到承包户家庭成员之间、承包人之间、村社与流转租用人之间,局部案件存在原、被告和第三人等多方当事人。案件既是合同纠纷又有侵权行为,法律关系也更加复杂。四是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和集体性上访事件。大规模开发征占农业用地,影响众多农民的切身利益,容易

  引发集体诉讼。这类案件牵涉面广,案件的复杂疑难程度和社会影响大,稍有不慎容易导致群体性上访事件。

  (二)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五种情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以及对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引起的纠纷,这是法律上比较宏观的划分。从我院受理案件情况分析,土地纠纷案件主要表现为以下七种具体类型:

  1.村民之间转包土地引发的纠纷。法律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采取转包方式流转。农民把自己的承包土地转包给其他村民耕种,在履行转包协议中发生矛盾,双方不能协调一致,诉请法院解决。这类案件从争议根源来看又表现出多样性。一是因转包地被开发或出租后补偿费归属问题发生矛盾。转包土地被开发或租用后,土地补偿费、青苗费、附着物赔偿费归原承包人所有或是归现耕种人享有,双方莫衷一是,基层组织又协调不了。二是在转包土地上种植特定作物引起纠纷。村民之间签订土地转包合同后,转包方在地上种植花木、经济作物等,引起原承包人不满。原承包人见效益较好,想提前收回土地,便以影响土地肥力为由,阻止转包人在该耕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和绿化树木,双方发生纠纷。原承包户要求解除转包协议,收回承包地。

  2.村民与村社之间履行特殊承包合同引起的纠纷。一是承包人拒不给付承包费产生纠纷。村民承包集体所有的鱼塘等,在合同履行中,承包户以村社提供的鱼塘不符合使用条件,自己未获得预期收益为由,减扣或拒付承包费,其他村民对此不满,社里起诉要求给付租金。二是承包果园开发后因赔偿款分配引起纠纷。村民承包集体所有的果园并添加种植果树,合同期限届满前果园土地被国家开发征用,果树赔偿款归谁引起争议。社里称赔偿款是国家赔给社里的,与承包个人无关。承包人那么认为自己在承包期内添植了果树,又为培育果树付出了辛勤的劳动,要求分得相应款项。三是承包人改变土地用途引发纠纷。承包人与村社签订协议承包集体所有的荒地种植果树、林木,后来由于城市扩张,承包户未种植果树、林木,而是在承包地上修建大量房屋出租牟利,引起其他村民公愤,社里为平息矛盾起诉承包人要求收回土地。

  3.离婚分割承包地引起的纠纷。以前的离婚案件中由于双方都未提出土地问题,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时一般不主动涉及承包地分割。近年来由于土地价值大增,当事人因离婚提出承包地分割的情况较为普遍。有的是在

  离婚案件审理中要求一并分割承包地,有的是在离婚后单独提起承包地分割的诉讼。

  4.土地集中流转后租金分配引发的纠纷。经承包户同意,社里把土地集中对外流转(多为出租),合同履行中个别原承包人认为租金分配不合理,以社里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诉请撤销村集体与他人签订的出租协议,恢复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类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涉及多方当事人利益,处理起来颇为棘手。

  5.未按程序发包或调整土地引起的纠纷。村社干部随意将农民的承包地另行发包给他人,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件大量存在。一是原承包人把土地转包或借给他人耕种后,村社直接将土地发包给耕种人。如有的原承包户把土地借给其他人耕种,农税、提留等由耕种人交纳,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社干部未告知原承包人,即把借耕土地发包给耕种人,原承包人请求归还土地时,才发现自己的承包地早已被另行发包给他人。原承包人遂以村社侵权,向法院起诉讼请求返还承包地。二是村社干部滥用职权随意调整承包地,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6.因客观情况发生无法预料的重大变化致土地流转租金低廉诱发的纠纷。这类案件主要表现在其他方式承包中。涉及集体所有的林地、荒山等,约定承包时间很长,一般为50年。由于签订合同在中央出台系列惠农政策措施之前,土地价值还未充分表达出来,约定租金中含有上交国家的税费,随着免征农业税及农业补贴政策的落实,纯受益性质的租金水平大大降低,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引起村民普遍不满,村社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

  7.村社收回外出打工人员承包地引发的纠纷。农民在外打工并在城里买房安家,举家迁移出原籍,村社以承包人户口已不在农村为由收回土地,承包人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废除村社决定,恢复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我院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遵循的主要原那么

  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涉及理论复杂、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处理难度大,妥善处理土地纠纷不单纯是法律问题,而是关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社会问题。把握好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审理的总体原那么,对于妥善处理这类案件十分必要。

  1.保护农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与合法流转。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定承包期限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

  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这是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应把握的根本原那么。

  2.把握好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在我国,政策和法律有着统一的指导思想、政治方向和利益根底,本质上是一致的,在出现法律空白时相应的政策可以给予补充。但是,政策与法律在制定机关和程序、表现方式、实施方式、效力范围等方面都存在区别,政策和法律各有其独特的不能互相取代的调整机制。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假设必须按照政策办事,也不能损害公民在法律结构中所取得的合法权益。国家土地政策是国家有关部门针对土地利用、开发情况,土地政策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的政治决策和对策。在目前农村土地纠纷处理方面,政策的调节作用相当强某。法律调节具有强制性,政策具有导向性,处理二者关系应坚持政策调节服从法律调节,在法律没有规定或法律与政策存在冲突时,应当按照法律原那么正确适用相关政策。

  3.正确处理法律、政策与村民自治、乡规民约的关系,力求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从我国的国情来看,除了政策、法律对农村土地的调整、标准,还普遍存在农村村民自治与乡规民约的非正式标准。村民自治是随着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推进而产生的,是村民自主解决农村公共问题,进行公共管理,提供良好公共效劳的重要制度安排。1998年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村民自治奠定了根本的法律根底。按照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情,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这些事项包括从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集体经济工程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方案;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等。乡规民约是指作为农村村民自治的一种调整村民之间、村民与集体之间利益及村民行为的标准。由于农村土地问题的复杂性,在法律、政策进行宏观调整的同时,有时发挥微观意义上村民自治和乡规民约的作用非常必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可见,乡规民约必须合法且仅作为政策法规的补充,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时既要充分尊重村民自治的权利和乡规民约的既定事实,又要对借村民自治、乡规民约之名制定土政策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坚决依法纠正,实现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4.坚持司法为民原那么。首先,运用多种手段加强诉讼调解。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要坚持以化解矛盾,构建和谐为目标,把调解作为处理土地纠纷案件的必经程序,灵活运用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亲情感化

  法、法理疏导法、利益诱导法、权衡利弊法〞等多种手段,依靠村委会、基层政府信访部门、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出面协调,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其次,做好判后答疑。农村当事人法律素质相对较低,对法院裁判文书理解困难,有必要在案件宣判后向其解释判决的理由,力争服判息诉。第三,巡回审理、开展法制宣传、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农民合法权利。实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为农民诉讼提供方便,并组织农民群众旁听,提高他们对土地法律政策的了解和明辨是非的能力,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对局部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给予司法救助,及时办理减、缓、免交诉讼费用,保证其打得起官司。

  5.延伸审判功能,提出司法建议。司法不是万能的,土地纠纷案件原因复杂社会影响面广,许多案件反映的是农村带普遍性的问题,单靠司法手段不能解决问题,有时会出现“案结事未了〞的情况,应当及时将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党委、政府及农村基层组织提出司法建议书,加强和改进农村土地工作、解决突出问题,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6.坚持公平正义理念,确保案件质量。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要切实做到公开、公正,通过程序公正,确保案件实体公正,尤其在案件处理结果上要表达出公平正义。

  三、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几个问题

  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定承包期限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土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对没有具体法律、政策为审理依据的土地纠纷案件,应当从维护承包人合法权益出发,根据现有法律和政策的根本精神,妥善处理。近年来,我院通过审理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有力地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村社会经济的和谐开展,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我们认为,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审判实务中,应重点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准确界定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案由。目前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案由不具体明确,一般做法是统一以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立案,案由比较笼统,不能准确反映案件实质,也不能从案由上提示处理方式的区别,不利于建立详细的司法统计台帐。应结合农村土地纠纷问题发生的特点,在案由上准确细分,使其能够反映案件纠纷的实质特点,便于正确适用法律。结合审判实践,我们认为主要应作如下区分:(1)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凡农业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因农业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或终止而发生纠纷,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由应确定为农业承包合同

  纠纷。这类案件由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共同承包,人数众多的应当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由受案法院在承包人中指定代表人。(2)承包经营权纠纷。公民、集体对集体或国家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占有、使用或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因发包人、承包人之外的第三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承包人的土地经营权而引发的纠纷,应当以承包经营权纠纷立案。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区别在于它是侵权类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属合同类纠纷,适用法律大不相同。(3)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纠纷。法律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因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履行流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当以承包经营权流专协议纠纷案由了立案。(4)请求确认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纠纷。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的村民,认为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违反法律规定,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让给他人而损害农民利益,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的,应以请求确认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纠纷立案。这类案件多为群体性纠纷或集团诉讼。

  2.关于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农民进城打工,在城里购房置家的情况越来越多,这局部人虽然成了“城里人〞,但不会轻易放弃在农村的承包土地。外出务工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在法定承包期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人口外,一律不得收回土地。可见,对外出务工农民土地收回问题,法律是严格限定了条件的,对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人地矛盾突出为由,放宽条件收回外出务工农民土地发包给他人的行为应予禁止。凡遇此种情况,外出务工农民起诉请求还回承包地的法院应予支持。

  3.关于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土地问题。法律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阻碍或强迫。未经承包方书面委托,发包方和其他组织、个人不得代表承包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或者借口经过民主议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流转关系无效。农户起诉要求收回返还被强迫流转的承包地的,法院应当保护。

  4.关于以抛荒为由收回农户承包地的问题。承包方弃耕抛荒土地有复杂的原因,特别是以前农业税赋较重,许多农民认为外出打工比在家种地划算,导致一些土地荒芜。从法律和政策来看,无论是《土地承包法》或《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国务院《关于尽快恢复摞荒耕地生产的紧急通知》或《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土地

  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都未规定可以收回抛荒的承包地。据此,审判实践中,应从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利益出发,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农户抛荒承包地,现在承包方起诉要求返还承包地的请求,原那么上应予支持。

  5.关于出嫁女、上门婿承包地问题。出嫁女和上门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无论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结婚后从新居住地取得,还是保存结婚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总的原那么是不能使其权利落空。在个案处理中可以区别情况对待:对承包期内当事人结婚后从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土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原承包地;对结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6.关于客观情况变化致合同履行显失公正的问题。涉及土地流转的合同,签约时只能考虑到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政策背景,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适合于合同签订时的情况。但是,土地问题受社会经济开展和国家政策变化影响极大,不同时期客观条件的变化,国家农业根底政策的调整,往往会打破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关系,使得土地流转合同继续履行失去了公平根底,从而引发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借鉴了情势变更原那么,为解决相关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实践中,有的发包人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但案件的实质并非合同无效,而是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能轻易否认合同的效力,破坏合同的严肃性;但如果驳回原告请求,继续履行合同,那么不利于保护农民的根本权利。因此,法官应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法院可以分析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那么处理,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方面,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7.关于案件审理中证据适用问题。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证据能力一般较差,而且土地纠纷案件的成因也比较复杂,审理中对证据的认定应把握两个方面:一是按照农村实际,注重经验法那么的运用;二是在遵从《证据规那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适当增加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尽可能在使用证据时符合客观真实。

  四、解决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的建议

  当前,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突出,反映到法院案件中来的只是一局部。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实际存在的土地纠纷问题,仅靠法院运用司法程序是不够的,必须建立综合治理机制,纳入统筹安排,健全防范机制,及时排查、发现和消除涉及农村土地问题的不安定因素,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1.加强农村土地问题的法律研究。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必须围绕农村稳定、开展大局,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村土地问题调研活动,发现和分析涉及农村土地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从政策和法律的层面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防止和处理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的新机制、新方法。虽然最高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承包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为审理土地承包、流转、集体收益分配等提供了依据,但一些争议较大,未形成共识的问题仍未加标准,有的问题需要在物权法中加以明确,而农地问题研究滞后,不能适应农村经济社会的开展,急需高度重视。

  2.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加强农村基层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增强其权威性和凝聚力,使其在管理农村各项事务,特别是处理土地纠纷问题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农村基层干部作为农村各项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要学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好农民和农村工作的方法,不断标准自身行为,依法行政,以良好的形象带动群众,取信于民。要依法管理农村与土地相关的承包合同。农村所有经济活动,特别是涉及农民利益的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等,但凡能够用合同管理的,都要依法纳入合同管理。签订农村承包合同,必须坚持合法、平等、自愿的原那么,严禁损害群众和集体利益,逐步将农村经济和社会事务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农村基层组织与农民最接近,最了解农村土地的现状及纠纷的起因,可因势利导的调解矛盾,把土地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3.加强政府对农村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从农村土地纠纷问题来看,政府对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等指导监督不力,导致农村土地工作中出现混乱,产生矛盾纠纷的现象也时有发生。镇政府要加强对村委会和农村工作的监督和指导,通过正确有效的引导、指导和培训,提高农村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心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见,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土地发包中的局部土地向外发包享有批准权,可以通过批准行为来监督和指导农村发包土地的有序展开。镇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土地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对农村土地经营承包的标准和指导,进一步强化农村基层组织的土地工作。对农村土地发包、流转、局部调整等要登记备案,实行全程监督,减少发生土地纠纷的潜在隐患。针对城市周边土地流转频繁,形式多样的情况,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标准化指导,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建立土地流转合同的订立、见证、登记制度,根据依法、自愿、有偿的原那么,确保农村土地有序流转。通过对农村土地流转进行清理、整顿,把土地流转纳入法制化、标准化轨道,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4.完善多元化土地纠纷解决机制。一是要拓宽纠纷解决渠道。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的规定,土地纠纷解决方式有三种:调解、仲裁和诉讼。解决土地纠纷矛盾,应当是诉讼、调解、仲裁等多管齐下,为那些不愿意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当事人提供多种救济渠道,使更多的土地纠纷在诉讼外迅速、便利、妥善地得到解决,舒缓法院的压力,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二是要建立农村土地矛盾排查机制。政府相关部门要深入农村开展土地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工作,做到土地问题“早发现、早处置〞。对排查中发现的土地纠纷苗头,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协调处理,职能部门要提前介入,做好纠纷当事人疏导稳控工作,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三是要健全农村土地纠纷处理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建立健全处理土地纠纷的调解、仲裁机构,组织专人、集中力量,地主动深入农民中及时处理发生的土地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引起不良事端,使调解工作成为预防和解决土地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6.积极探索新的土地流转方式。土地资源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土地价值随着社会经济开展呈增长趋势。现实中部份因流转产生的土地纠纷案件,就是因为签订合同时对土地价值增值情况预见缺乏,流转费用低廉,农民感到很吃亏引起的矛盾。有的采取流转费用随年限变化梯度增加的方法,但实行增加的梯度与土地价值自身的变化不相符合,亦会产生事实上的不公平,导致矛盾发生。目前城市周边农村土地流转中,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现象十分普遍,土地不能复耕,从长期来看对农民合法权益是一种损害。针对土地流转的现状,应大胆探索新的土地流转方式,可尝试采用土地使用权入股,将土地实物形态转化为价值形态,推动土地经营权流转,增加农民土地收益,稳定农村土地流转关系。

  

  

篇九: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调查报告

  农村土地承包调研报告

  农村土地承包调研报告1

  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土地问题是农民最大的民生问题,是农村发展的第一要务。依法推进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保持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既能推动土地要素市场化,也能充分实现土地的资产要素价值,有利于推动农村改革,更好地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一、________土地承包经营现状

  ________作为全县的农业大镇,辖13个行政村137个村民小组,现有人口30267人,其中农业人口28773人。1998年,________在一轮承包期限到期后全面开展了二轮土地承包经营工作,各村实行“动帐不动地,大稳定,小调整”的政策,签订了承包期限为30年的土地二轮承包合同,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稳定了土地承包关系。1998年实行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时,涉及7063户、27935人,耕地面积111509亩,其中:承包耕地104437亩、农户自留地69亩、机动地283亩、四荒地6720亩,发放土地承包权证7063本,签订承包合同7063份。

  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工作完成后,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给农民吃下了“定心丸”,消除了农民的后顾之忧,充分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二、存在的问题

  从当前________的情况看,农村土地承包总体形势是好的,农民群众是满意的,但由于历史原因及各村实际情况的差异,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了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

  一是一、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承包期限相对较短,基础工

  作不扎实,导致后期管理问题突出。从________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的前期调研情况看,部分村社承包合同管理不规范,承包地块面积不实,土地四至不清,空间位臵不明,登记表述不准,导致农村承包土地纠纷突出,调解难度增大。

  二是部分农民担心承包期满后,会重新调整土地,在提高承包地地力方面不愿下太大功夫,投工投劳投资建设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发展高效节水农业的积极性不高。同时,仅剩的13年承包期限,也让投资者顾虑,直接影响到全镇农村土地集约化经营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目前,________家庭农场主主要通过承包村农林场这样的集体土地进行经营,鲜有租赁大户户承包土地开展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的情况。

  三是实施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后,国家长期坚持“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土地承包关系30年不变的政策,部分农户由于家庭人口增加,“人多地少”矛盾比较突出。同时,部分农户因为缺乏从业技能,外出务工和从事二、三产业的机会少,增加家庭收入的难度大。

  三、对策及建议

  新形势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的政策,使农村有了稳定的基石,有利于现代农业的发展,有利于农业增收、农民增效。

  一是要扎实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目前,________距30年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到期还有13年,这是完善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最佳档期。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的落地实施,可以有效地解决________各村不同程度存在的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臵不明、登记薄不健全等问题。同时,通过确权登记颁证,利用现代科技,将农户承包数据和资料实现信息化管理,既能打消农民将承包土地流转后产生归属纠纷的担忧,又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提供最清晰、最原始的重要数据,为化解农村的这些矛盾提供最有效、最坚实的基础。

  二是要着力提高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水平。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为契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的前提下,

  探索解决农户承包地“细碎化”问题,通过土地流转等形式,使分散经营的土地向适度规模经营转变,稳定规模经营主体的经营预期,既有利于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的实施,推动高效节水农业的发展,又可以有效促进农业规模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综合生产效益。

  三是要积极发展劳务经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赋予了农民更多的权利,也使部分农户通过流转等形式摆脱土地,外出务工。在这样的背景下,就要加强劳务输出信息的推介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用技术培训服务,拓宽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渠道,积极发展劳务经济,增加农户的家庭收入。

  农村土地承包调研报告2

  随着《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贯彻和实施,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关系的不断完善和农村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入,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渠道不断拓宽,农民纷纷进城外出务工经商,甚至全家外出的现象不断涌现,为我市农村经济多元化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全市出现了较大数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据统计,全市现在已进行土地流转的有14233份地、面积为36637亩。其中:转包的9407份地、面积亩,转让2678份地、面积亩,互换916份地、面积亩,出租991份地、面积亩,入股27份地、面积亩,其他形式流转的214份地、面积亩。在全市农村土地流转中,有较为规范的流转合同的只有1195份地、面积为5466亩,分别占应签

  订合同份数和面积的8.4%、14.92%;不规范的流转合同有1278份地、面积为2545亩,分别占应该签订合同份数和面积的8.98%和6.95%;没有流转合同的有11760份地、面积为28626亩,分别占应签订合同份数和面积的82.62%、78.13%。

  由于土地流转的程序不规范,合同内容不完善,导致土地流转纠纷案件大幅上升,就其流转合同纠纷发生的主要因素由四个方面造成:一是重视不够:部份干部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农户之间的私人行为,在税费改革前只要完成了各项税费任务就行,没有严格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要求管理。但事实证明,不规范和不完善的土地流转是日后承包纠纷的重大隐患。一旦发生了纠纷就难以解决,会引起层层上访、甚至集体上访,这样的结果将会影响社会稳定。二是放弃承包地的农户没有提出书面申请:前几年由于各种费税负担较重,全家外出的农民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只向农业社长打了一个招呼,有的甚至只打了一个电话,没有提交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书面申请或授权委托申请,农业社将其承包地收回后重新发包给其他农户,该农户事后反说是农业社强行将其承包地收回,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社又拿不出有利的证据,增加了此类纠纷处理的难度。三是没有签订较为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甚至没有书面合同:农户之间的流转绝大多数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内容不规范,有的只有双方当事人才知道的口头协议,认为都是亲戚或关系较好的邻居,不用签订合同,待到发生纠纷要求解决时难

  以取证,为处理纠纷增加了难度。四是程序不符合规定: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招标、拍卖等)发包的土地,没有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的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程序办理,日后随着土地的升值或有了效益,村民纷纷要求解除合同,一经审理,又是无效合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的保护。

  今年农业部颁发了从20__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47号令),该办法明确规定了流转原则、流转方式、流转合同和流转管理部门等,对此,我局就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第47号令)的宣传贯彻。利用专栏、广播电视、会议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各级干部要充分认识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乡(镇)要对村社干部进行一次专门的培训,使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把好关,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严格按程序操作。还没有购买农业法律法规选编的地方,请务必在近期内购回。

  二、在今年6~8月对所辖区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清理出来的问题分类加以完善和补充。

  1、对农户之间流转合同和协议或不规范不完善的合同或协议的流转行为,按照市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样式附后)的格式进行重新签订,当事人不在家的,由当事人寄回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亲属代签。所签订的各种流转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人承包期的剩余时间。

  2、对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的农户,必须完善放弃承包经营权的《申请书》或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否则不容许农业社将其承包地发包给他人承包。

  3、对集体经济组织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发包的耕地、荒山、荒坡、荒滩等土地,要认真清理审查,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的要求认真加以完善和补充,防止合同纠纷的发生,切实保护土地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务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申请,取得同意后,双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书。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管理部门

  各备案一份。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但不得强迫接受鉴证。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当事人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其签订后,予以登记备案。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的过程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五、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档案。各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及时对各类流转土地进行登记备案,并将相应情况及时录入微机,并报送市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全市实行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化管理,减少和杜绝因土地流转引起的各类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调研报告3

  根据工作安排,3月17日,在许爱荣副主席带领下,县政协经济委员会对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进行了调研。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试点工作开展概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推进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对维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顺利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县委、县政府对试点工作高度重视,各地、各部门支持配合,县农委集中精力、全力以赴抓落实。调研组认为,目前我县试点工作稳步有序推进,探索出了符合我县实际的工作思路,总结了一条成熟的技术方案,培训了一批业务骨干,积累了重要经验。整体工作共五个阶段,分别是准备阶段、实施阶段、颁证阶段、归档阶段和验收阶段。截至目前,第一阶段的前期准备工作基本结束,第二阶段全县已完成农户基本信息公示公告12715户,占试点农户总数的72%,完成农户两图一表签字确认7595户。

  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以下三个显著特点:一是目的使命更为特殊。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目的,已经不是农村改革之初解决经营体制问题,也不是简单的通过确权定纷止争,而是要通过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承包权益,为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现农村土地“三权”(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离奠定坚实基础,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进而促进土地这个农村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优化配置,进一步提高农村生产力。二是环境条件更为复杂。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村人口发生巨大变迁;同时,农民对土地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农村土地问题的敏感性直线上升。三是工作要求更为严格。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就是要历史性地全面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要求对每个地块进行实地调查、现场勘测、

  影像绘图和信息管理。这些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需要聘请有资质的专业队伍。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还有待提高。部分乡镇没有把此项工作列入当前党委、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上来,少数地方存在等待、观望和畏难情绪。

  (二)进展还不平衡。二龙乡作为滁州市试点乡工作进展相对较快,其余乡镇作为县试点单位,工作进展相对滞后。

  (三)宣传、培训力度还不够。部分群众对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表示出不知道、不了解,主动参与积极性不高,宣传范围局限在乡镇干部范围内。部分村组干部对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任务、工作重点、业务流程了解不够,对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了解甚少。

  (四)经费还欠缺,软件还待定。影响了工作进展。

  农村土地承包调研报告4

  近年来,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大量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原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调研报告。我国人多地少,户籍制度又极大限制了农业人口的流动,农村土地一直是一种稀缺资源,且直接关乎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但长期以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模糊不清,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法律意识、合

  同意识淡薄,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缺位,加之国家近年来的惠农支农政策不断出台,农村土地承包引发的诉讼和信访事件频发不断。及时掌握和准确处理此类纠纷,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村的经济发展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基本特点

  (一)成讼时间上的集中性

  一方面,由于农作物的种植与收获受自然规律的制约和影响,90%以上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当事人往往选择在农闲季节提起诉讼,因此往往集中在每年的秋收后和春播前。相对于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在成诉的季节性尤为明显。另一方面,从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看,国家x策一直起到主导作用,相关立法只是将执政党的意识上升为国家意识,使政策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因此,国家农村土地政策做出重大调整前后,也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集中发生的时期。如国家出台"一免两补"土地政策后,发包方起诉承包方要求解除合同和承包方起诉发包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大批纠纷诉至法院。

  (二)诉讼主体上的群体性

  作为农业大省,黑龙江省农业人口总数为1191万,农业人口比例高达45.8%.但相当一部分农业人口在一系列惠农政策出

  台前,因经营土地成本高、收益低而外出谋生。国家从收取"两金一费"即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调整为统一征收农业税,再调整为免征农业税,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并实行粮食收购最低保护价后,农民经营土地的成本减少,收益显著提高。大批外出务工的农民纷纷要求回乡务农。部分纠纷中,发包方违约明显,承包方证据充分,胜诉率高,承包方往往选择共同诉讼。还有很多案件,起诉时仅仅是个别村民提起诉讼,但涉及问题却牵扯到其他村民或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群体利益,相当一批农户持观望态度。一个案件处理不当,往往引起连锁反应,波及整个村庄甚至乡镇。另外,受传统法律文化影响,农户们往往愿意凭借人多势众,甚至集体上访,赢得法院更多的理解和社会舆论的支持。

  (三)纠纷类型上的多样性

  长期以来,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模式较为单一,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和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村经济发展呈现出多元、快速发展态势,农村土地承包也随之在承包主体、承包方式和权利义务内容方面体现出多样性。20__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土地承包、流转、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发包人的权利义务、救济方式和法律责任。首先,就承包土地的权属而言,既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有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

  地,还有权属不明的土地。从承包土地的使用状况而言,既有耕地,也有林地、草地。从承包者的身份而言,除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外,还有外来人员以招标、拍卖、协商等其他方式进行的承包经营,且承包面积较大,赢利性明显。纠纷类型除了常见的外出打工农民回乡要地、出嫁女回原住所地要地及相邻农户之间争地等纠纷外,还如,有的农户因举家搬迁到小城镇,将所承包土地连同附着房屋一并转让他人,但未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又反悔,要求受让人返还承包地,但不要求返还房屋。有的农户承包土地后又进行转包,在转包合同到期后,次承包人主张优先承包权。有的承包合同经乡土地纠纷仲裁机构裁决予以解除,村委会在承包方未退出承包地之前,又将争议土地另行发包,现承包户因权利受损,起诉发包方和原承包户要求村委会履行合同、原承包户退出土地,产生合同之诉与侵权之诉的竞合。有的农户先起诉调整转包费,经法院判决支持后,次承包人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该农户又另行起诉请求解除转包合同。有的农户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口头放弃承包经营权或弃耕撂荒,村委会将上述土地另行发包,后为满足该农户的要地请求,村委会又在其他农户的承包地中为其调剂,但其他农户拒不接受调剂而引发纠纷等等,调查报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调研报告》。

  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成因

  (一)合同签订不规范

  1.合同主体资格混乱。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但是在发包过程中,有些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职责分工并不明确,有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将同一块地分别承包给不同的村民,还有的村民小组将土地发包后,村委会收回村民小组已发包土地,重新对外发包或租赁,引发纠纷。

  2.合同签订程序不规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但是在实践中,村、组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进行违规发包的情况屡屡发生,围绕承包合同效力产生的纠纷大量出现。有些村干部甚至在发包时搞暗箱操作,擅自以低价将土地发包给亲朋好友。有些村委会任意制订土地承包方案,以"优惠条件"将土地发包给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引起了村民强烈不满。

  3.合同约定内容不完善。有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有口头协议,一旦发生分歧,极易引发纠纷。有的虽签有书面合同,但条款不完善、不具体,有些条款甚至违反法律规定。如土地面积无约定或约定不清,甚至有的连土地的四至都未约定,仅明确了地块名称。由于约定不明,双方又各执一词,事实和责任难以认

  定。有的合同没有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缺乏确保履行合同的制约机制,为当事人随意违约提供了条件,出现了随意缩短承包期、收回承包地和提高承包费,随意调整承包地,多留机动地不尊重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强迫种植、强迫流转承包地等。

  (二)合同履行不诚信

  1.发包方违约。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发包方非法变更、解除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内,非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这是该法赋予农民长期、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核心内容。"但现实生活中,有些发包方为谋取利益,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收回农业用地用于营利性开发建设。二是发包方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的乡村干部不注意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还习惯用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方式和行政干预的手段对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滥加干涉,以发展集体经济、搞规模经营等理由强行统一种植作物,或者强制收回承包地。

  2.承包方违约。主要包括承包方对土地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拒绝交纳土地承包费等情况。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承包方有维持土地的

  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的义务。土地管理法对于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规定了严格的转用审批程序和征地、用地批准程序。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承包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审批手续,在承包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甚至容许他人在承包的土地内修建坟墓牟取利益。有的承包方在承包地上建筑、取土等,造成土地荒漠化,严重破坏耕种条件,使农用地难以恢复耕种。还有的承包方以各种理由逾期、拒绝交纳承包费,构成违约。

  (三)土地承包管理不规范

  1.没有土地清册或记载不详。现实中,很多村委会没有建立土地清册,或者用手写财务帐簿的方式代替清册,其中不少帐簿有改动,无法确定记载事项。有的村委会建立了土地清册,但是清册记载不详,承包经营的户主有的记载为原承包人,有的记载为受流转人;对各户承包土地的面积、边界记载不清,面积多为概数,诸如"道南边"、"沙坑北边"、"东房东边"等划分边界的字样十分常见。对于流转方式及变更理由基本无记载,关于流转土地的坐落、质量等级,流转土地的用途、流转期限没有记载的现象更是十分普遍。承包人之间发生争议时,村委会拿不出有力依据来证明土地使用权范围及流转详情,当事人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确认自己的权利,导致很多不必要的纠纷产生。

  2.机动地管理不当。村集体在划分土地时一般都会保留一些机动地不做分配,将其租赁给农户经营,租期5至10年不等,

  且一般事先收取部分或全部租赁费。由于近年来国家减免农业税,农民负担大幅度减轻,一部分租赁户不愿意再承担原租赁费,甚至要求退还已预交的租赁费,双方发生纠纷。有些村集体为了收取租赁费用,预留机动地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未受益的农户发现当前种地效益好的形势,要求重新分配机动地,但原来的承包大户不愿意退出,产生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调研报告5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推进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是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内容的重点任务,对顺利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如何让群众放大土地的经营效益,如何把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立下来,是当前农村工作面临的新任务、新课题。中央和省、市对土地确权工作出台了大量的政策和方案,非常及时,非常必要。我县按照中央和省、市出台的政策,制定了《____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力求三年内完成全县农村土地的确权颁证工作。通过一年多的努力,我局对土地确权工作有以下几点感触:

  1、农村土地确权是当前加快农业发展的需要。当前,农业产量已达到最高值,传统模式下增产增收的空间越来越小,投入与产出越来越不成正比,如何减少投入、增加产出是今后农业发展的一大问题。现阶段,国家倡导通过农村土地确权推进农村土

  地有序流转、发展规模经营,为农业的快速发展指出了一条新的道路,有效突破了制约农业增产增收的瓶颈,满足了农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2、农村土地确权是实现农民期盼的需要。随着农业经济的发展,农民对流转土地的前景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流转土地的热情有了进一步提高,农村土地确权对实现农民土地流转的愿望提供了严格的法律程序上的保障。同时,农民也希望通过确权来明确自己承包土地的权属。

  3、农村土地确权是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需要。农业要发展,成方连片的规模化经营是重要举措。要实现规模化经营,就必须要将农民手中现有的土地征集到一起,发展农场式耕作。而实现了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确权颁证,才能进一步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更好的发展规模经营。

  4、农村土地确权是实现两区同建的需要。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和新型农业产区,需要土地流转的支持;而土地流转更离不开土地确权的强力支撑。

  5、农村土地确权是整合农业资源的需要。整合农业资源,扩大种植规模,有利于减少水、肥、土地的浪费,降低种植成本,有利于农业的规模化、机械化发展。而整合农业资源,其前提就必须要对农村土地进行确权,对农民的土地权益进一步明确,让农民积极支持土地流转,给农民吃一颗定心丸。

  一、主要工作措施

  我局作为农口职能部门,担负着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的重要任务。全局上下高度重视,不断强化措施、细化责任,下大力度确保确权工作的落实:

  1、加强领导,印发方案。印发了《____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田理明同志担任,农牧局、财政局、审计局、农委、国土资源局、政府法制办、档案局、信访局、司法局等单位主管负责同志和各乡镇镇长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农牧局,负责日常工作。

  2、开展培训,广泛宣传。一是召开动员会,____年11月4日在加会镇与王均乡分别召开了动员会;20__年4月9日—10日在王常、马屯、唐林、恩察4个乡镇召开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动员。二是组织乡村干部进行集中培训,举办培训班__次,培训人数600余人次。三是通过广播、发放明白纸、墙壁大字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家庭承包地确权的重大意义,争取做到家晓户喻,发放土地确权宣传资料5万余份。

  3、做好土地确权前期工作。农业局购买10台复印机,抽调20名精干力量,分成两个小组,由两位副局长带队对加会镇、王均乡各村原二轮承包档案资料进行清理并对户主身份证和家庭成员户口页进行复印。

  4、确保规范操作。严格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及国家和省关于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要求规范进行。认真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法律、法规、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坚持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办。法律、法规、政策尚未明确规定的,按照民主决策程序,由村组农民集体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5、加强督导。农业局成立了两个督导小组,分别负责对加会镇与王均乡土地确权工作的指导与督查。

  总的来说,这项工作得到了群众的支持,进展顺利。

  二、工作进展

  通过不断努力,我县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工作进展位居全市第二:

  ____年土地确权:加会镇与王均乡土地确权已完成了前两阶段工作,进入了第三阶段即清查阶段工作。已将两乡镇53个村二轮土地承包台账、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土地承包方案等相关原始资料档案进行整理,填制了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已制作基础工作底图村数53个,已开展外业村数53个,已绘制地块分布图村数48个,第一次公示42个村,公示确认签字完成42个村。

  20__年土地确权:王常、马屯、唐林、恩察4个乡镇现已完成前期准备阶段工作,进入了地块清查阶段。王常乡已实测16个村小地块。

  三、存在的问题

  通过总结归纳,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局也发现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村干部对确权登记工作重要性认识程度不高,工作缺乏积极性。

  2、二轮土地承包原始资料缺失。部分村二轮土地承包原始资料全部丢失,还原二轮土地延包实施情况比较困难,需耗费较多人力。

  3、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较多,部分农户举家外出,难以联系,给调查摸底、指界确认签字等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4、人、地因素变化大,积累了大量人地关系矛盾。

  四、下一步措施

  为及时补正上述问题,更好的推进确权颁证工作的开展,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采取以下措施:

  1、进一步增强乡镇干部和村两委干部工作责任感,利用各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发动群众积极主动参与土地确权颁证工作。

  2、严把质量关,做到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地块调查表、地籍图、公示表相统一。

  3、加大纠纷调处力度,落实乡镇、村组责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4、加大协调督导力度。强化督导检查,稳步推进实施,县乡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我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时完成。

  农村土地承包调研报告6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

  至200__年底,全市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446119份,签订家庭承包合同452788份,签订土地流转合同13155份,流转面积17.77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7.8%。主要呈现四个特点:

  1、有偿流转租金不高。尤溪县调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以实物支付或以实物折价支付租金为主,以实物或实物折价支付的占75%,以现金支付租金的占22%,不付租金的占3%。租金支付差距大,每亩租金最低为10元,最高为980元,多数在100元以内。

  2、流转以短期为主。据调查,全市土地流转期限在1年以内的占58%,1-5年的占37%,5-10年的占3%,10年以上的占2%。说明经营权流转的短期及非稳定性。

  3、转包和出租居多。全市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别为6.91万亩、1.28万亩、1.34万亩、7.53万亩,分别占流转总面积的38.9%、7.2%、7.5%、42.4%,其中转包和出租的占81.3%。说明农民流转的大多数是有偿的。

  4、农民自发流转为主。从承包地流转的过程看,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主要是在农户之间进行,但农户与企业连片出租、规模经营的比重正在提高。从尤溪县调查来看,农村中有90%土地流转操作是在农户与农户之间进行,且流转土地数量小,只有10%是成规模的土地流转,操作发生在农户与农业企业之间。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成效与主要做法

  去年我市在____、将乐县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信贷试点工作。至200__年底,____县农村信用联社通过公司、基金担保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等各类形式共发放15.6万元贷款支持红豆杉规模种植户,涉及土地流转187亩。将乐县已发放以14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的贷款20万元。其主要做法是:

  1、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条件和范围。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是合法流转取得或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

  等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并拥有具备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材料;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清晰、合法,村委会或发包方对土地未做“禁止抵押和再流转”限制。承包经营租赁协议和手续符合国家法规政策;三是抵押期限为《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承包期以内,同时抵押人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应为3年以上,截止信贷抵押之日起,剩余期限不短于2年。

  2、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价值认定和抵押登记制度。由贷款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进行认定,认定的一般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年租地平均收益×经营期限+种养物价值。同时明确了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信贷业务的抵押登记部门。抵押登记后,还要将情况抄报乡(镇)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以方便农村土地管理。

  3、设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措施。一是把好贷款用途关,防范信贷风险和用地政策风险。借款人取得贷款必须用于农业开发项目及抛荒地复耕;二是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与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金额不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认定价值的70%。贷款期限由贷款人按中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确定;三是建立担保机制,创新贷款模式。①“公司+土地经营权抵押”,即农业产业化企业是承贷主体,并将企业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同时企业负连带责任;②“基金担

  保+土地经营权抵押”,即行业设立基金,由基金担保和经营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共同担保以获得贷款,担保责任由基金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约定比例分担;③“土地承包经营权作股权抵押”,即两个以上经营户以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成立联营公司,把股权作抵押申请贷款;④直接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取得贷款;⑤其他符合法规的贷款模式。

  4、政府支持,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提供组织保障。____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实施意见》,对农村土地流转进行了规范,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介组织,在试点区域建立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站,以协助抵押权人对经营权抵押的土地进行管理和流转,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信贷业务试点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利弊分析

  (一)有利因素

  1、增加农村融资渠道,突破农业融资的“瓶颈”制约。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突破了农村土地不能作为抵押物的瓶颈制约,使经营户认识到土地不仅是一种生产生存的资源,还可以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参与融资,既可提高农户保护土地的意识,也可为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解决资金不足问题提供有效的途径。

  2、促进土地合理流转,实现土地、金融等各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通过流转,改变了传统简单生产模式,农村土地逐步向集约和规模方向发展,有效提高土地的产出率和农产品的商品化程度。同时,一旦抵押人出现贷款违约,银行可以将经营权及附着物一起进入土地流转市场拍卖转让,土地资源的配置将更加合理。

  3、推动了农业产业化和农村金融业的发展,实现了双方互利多赢。土地经营权抵押信贷业务的开办,一方面促进了土地的合理流转和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推动了农业产业化发展。另一方面,引导金融机构改变了过去以小额信贷为主的单一信贷模式,吸引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农村经济建设中去,从而推动了集约化金融模式与小额信贷等农村金融发展多元模式的形成。

  4、解决了农民特别是种养大户担保难的问题。由于经营大户生产成本投入大,资金缺口较大,对信贷资金需求迫切,通过设定土地经营权抵押信贷,可以支持其开展生产种植,从而方便土地集中使用,使抛荒的耕地重新得到利用和开发,提高土地利用率。

  (二)不利因素

  1、金融风险加大。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弱,农业保险业务尚未全面展开,如遇到较大的自然灾害或市场因素影响,将

  给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影响了金融部门对这项业务的全面开展。

  2、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手续繁杂。金融部门为了保障其既得利益,最大限度降低金融风险,设立了防范信贷风险的有关措施,手续繁杂。加上评估机制不健全,农民文化素质偏低,农户要实现以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困难很多,部分农户宁愿以更高的利息通过商业贷款或民间融资的方式更为便捷,影响了农户参与的积极性。

  四、土地流转和抵押存在的主要问题

  1、流转程序不规范。目前,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主要以转包为主,流转形式比较单一,且大部分是在亲戚、朋友或相互关系较好的村民之间内部、私下流转,流转规模较小,且当事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向发包的村委会或村小组登记备案,或未经发包方同意,合同条款的公平、完整、规范等也较欠缺。即使个别签订了书面合同,也都是农户间的不规范合同,极易产生土地纠纷。

  2、中介组织及流转市场发育缓慢。由于农民思想观念守旧,严重制约了农村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及流转市场的发育。如____县沙溪乡于20__年组织到浙江等发达地区考察土地流转工作后,成立了土地信托服务站,但至今都没有正常运作。尤溪县反映,目前全县15个乡镇都没有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农村土地流

  转管理机构不健全,导致全县绝大部分农村土地流转不规范,出现自发性无序流转。

  3、乡村组织越俎代疱。一些乡村组织不尊重农民的意愿,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搞强制性的土地流转。有的把土地流转收益中的一部分作为乡村集体收入,损害了农民和集体利益。三元区反映,尽管国家规定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但个别地方依然以村规民约的形式规定每3-5年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有的地方不顾客观实际,以产业化规模经营为由强行流转,严重侵害了农户利益。

  4、农村保障机制不健全。当前的农村土地担负产出农产品的经济功能和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他们不愿将所承包的耕地的经营使用权长期地转出去,而是把耕地转包给兄弟姐妹和亲戚;在转包给“非自家人”时,一般宁愿把耕地转包给外村人或同村不同组的人,也不愿给同村同组的农户。同时也造成想种地的没地种,有地的不想种的粗放式经营,降低耕地的利用率。

  5、农村土地抵押价值认定不够科学。农村价值评估权威机构尚未建立,对农村土地抵押价值认定不够科学,贷款人主观意愿成份比较大,抵押权人实现农村土地经营权这个抵押物的价值也相对比较困难。

  五、对策与建议

  1、稳妥推进,保障权益。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党的农村土地政策,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在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过程中,必须十分明确和做到:在30年承包期内,除非农民主动放弃土地的承包权,否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通过任何手段使农民失去承包的土地(国家需要征用除外)。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民感到自己是土地的主人,才能真正使农民在土地制度上形成长期稳定的预期。要进一步明确界定农民的土地权利,让农户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四权统一的承包经营权,让农户对承包的土地享有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权利。同时,要采取政府、村集体和个人合理负担筹集保险费的原则,积极探索“土地换保障”的办法,逐步建立失地农民保障制度。对承包期内将承包土地全部流转进城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村居民,享受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参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保等福利待遇,并在进城镇经商或办企业或就业等方面给予优先和方便。对受让经营土地的外地经营主体,在农业技术培训、户口、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照顾。

  2、建章立制,规范运作。建议及时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范围及操作程序,构建适应市场化及农村实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要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体现土地经营权流转中自愿原则。流转时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流转合同,报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土地流转的期限

  应由双方协商约定,但最长的期限不得超过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应签订流转的合同,以合同的形式将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固定下来,流转合同应标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址、流转期限、流转土地的用途、流转价款以及违约责任,使双方一旦发生纠纷,调处有据。

  3、创新机制,培育市场。一是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后,业主每年应交纳一定数量的风险保证金,如合同到期无纠纷发生,风险保证金如数退还。二是要积极探索土地股份合作制。按照“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的原则,在有条件的村组组建生产企业,以土地承包权入股的方式,组织开展土地股份合作制的试点探索工作,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逐步推开。三是要积极培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流转市场的培育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确立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农户作为流转市场主体的地位。乡村组织应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条件和自愿、有偿原则,不应强行集中土地。政府部门应着重做好法律政策宣传、制定流转规则、发布流转耕地供求及价格信息、监督土地流转公开公正和保护正当交易,不要轻易干预农民的市场选择行为。要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建设。

  4、宏观调控,严禁包办。一是政府要对土地流转有宏观上的调控。完善产权登记制度,建立科学的农地资产评估体系,合

  理评价农村土地价值,逐渐形成城乡一体化的管理。二是要建立约束政府行为过度干预的机制。准确定位政府在推进土地流转中的角色,监控土地供需总量的动态平衡,而不是运用行政手段去调整土地资源,与民争利。三是加强宣传力度,增加农民对有关法规和政策的了解,使土地流转由自发逐步转向自觉。

  5、积极探索,推动抵押。要强化地方政府与金融部门互动作用,以农村金融体系改革与创新为契机,加大试点力度。要抓紧研究制订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相互分离、用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可操作性意见,让更多的农民在稳定承包权30年不变的基础上,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的方式,使农民较为方便地获得急需的启动资金。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价值评估制度。应建立农村土地价值评估机构,可以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来承担,使土地流转、抵押、清偿等行为做到公正、合理。

  6、加强引导,优化服务。要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摆上各级党委和政府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加强党的农村政策的学习和宣传教育,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发现与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探索新路子,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对二、三产业发达、就业门路较多、农民收入比较稳定、部分农民不再以土地收入为主要________的地方,要积极引导,做好工作,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切实执行党的.土地承包政策,为土地流转及时提供法律、政策、信息服务和搞

  好协调服务,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

  

  

篇十: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调查报告

  土地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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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

  近几年,土地纠纷呈现出简单性、多样性、群体性、简单引发社会不稳定等诸多特点。在审判中理性思索有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仔细总结这类案件的审判阅历,分析其特点和成因,探寻审判规律和解决对策,对于维护农夫根本利益、稳定农村社区、化解冲突,定纷止争、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依据2022年至2022年上半年我院受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状况,分析本地区土地纠纷案件的类型特点,探讨土地纠纷案件审理实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一、我院涉及土地纠纷案件的审理状况及特点2022年至2022年上半年,我院共审结土地纠纷案件214件,其中2022年审结97件,2022年审结46件,2022年审结57件;2022年上半年审结13件。其中,承包合同类纠纷103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转包、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安排等纠纷110件。2022年至2022年,克什克腾旗法院已结214件土地纠纷案件中,判决案件47件,判决率为22%,调解结案81件,调解率为37.8%,撤诉案件86件,撤诉率为40.2%。上述案件的主要特点是:1、案件数量有所削减,但类型多样化。随着城市化建立进程的加快,冲突主要集中在土地被国家征用或开发后,农村土地价值凸显;大量的农夫工多年在外务工,多数将家庭承包土地转包、出租给他人经营,有的甚至将农村的房屋出卖给他人举家迁出,将承包土地转让给购房者经营,现在返乡后又要收回承包土地维持生计,导致农村土地纠纷案件上升势头迅猛,尤其是2022年,案件大幅上升。2022年后,案件数量有所递减,但类型日益呈现出多样性。2、诉讼主体和法律关系日趋简单。主要是承包土地的农夫与所在村委会、嘎查之间、承包户家庭成员之间、同一地块的几个承包人之间、村委会、嘎查与流转租用人之间以及承包户与政府之间,局部纠纷存在多方当事人,案件既属合同纠纷又有侵权行为,还涉及行政行为,法律关系非常简单。

  3、引发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缘由多种多样。有村民与村委会、嘎查之间履行承包合同引起的纠纷、离婚分割承包地引起的纠纷、未按程序发包或调整土地引起的纠纷,有因客观状况发生无法预料的重大变化致土地流转租金低廉诱发的纠纷、村委会、嘎查违法收回外出务工人员承包地引发的纠纷,有政府对同一地块向两人以上分别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引发的纠纷,农夫工返乡潮引起的收回转让、转包、出租的承包地发生的纠纷等。

  4、简单引起冲突激化和群体性上访大事。土地是农夫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农夫根本的生活保障,其具有保障农夫生存利益的功能。土地纠纷案件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敏感度高,纠纷中各种社会关系和利益需求错综简单,农夫群众心情大,很简单激化冲突,更易引发集体诉讼,造成社会担心定因素。加之农夫群众法律意识冷淡,一些群众不能掌握自己的心情,导致群体性上访大事时有发生。

  二、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难点及法律适用

  (一)土地承包合同纠纷1、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成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多为以下缘由引起:(1)法律和政策的变化引起的纠纷;(2)治理混乱引起的纠纷,例如土地权属界限不明确、土地大面积开发或层层转包引发;(3)村干部权利滥用引发的纠纷,主要表现在违法收回

  农户承包地、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落实二轮承包政策、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4)基层政府利用职权强行干预引发的纠纷,该类纠纷主要是村集体不经农户同意,将农户承包的土地擅自发包,或者基层政府不经村集体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强行发包属于村集体的土地;(5)经济利益驱动,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土地发包初期没有提出异议或进展荒地开发时没有提出异议,后来经开发土地状况变好或种植的农产品价格上涨,土地承包者获得了较大利益,土地全部的村集体组织成员,因利益驱动心理不平衡产生纠纷;二是强行终止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由于近几年土地收益明显增加产生较大利润,村民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哄抢承包出去的土地种植,使土地承包合同无法连续履行,尤以本村以外人员为承包主体的居多。

  2、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的热点、难点的问题及法律适用(1)应如何认定和处理无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效力之争主要是争议承包合同的签订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即是否根据土地治理法、村民组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对外发包土地时必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未经此程序则合同无效。笔者认为:此类纠纷的提起,首先要审查主体资格,《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其次条已明确规定此类诉讼的主体资格,提起诉讼的原告属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被告为发包方,承包人作为第

  三人。对于如何从证据的角度确认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完善的做法是召开全村村民参与的村民大会或以户为代表参与大会,制作会议纪要,全体村民是否同意均签名摁手印所统计出来的人数这是最直接的无可争议的证据。而事实上在审判实践中,还是要依据案件本身全面系统地进展审查,详细状况详细分析。对于居住分散地处偏避或外出人员较多的地区,村组干部通过播送、集市或公告形式将承包的标的、条件公布于众,在招标期间集体成员对标的和发包条件未提出异议,就应视为一种认可。由此而形成的承包合同就应认定符合民主议定原则,确认合同有效。此种熟悉亦符合《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其次十五条其次款的规定,即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作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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