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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安全生产约谈工作制度3篇【通用文档】

振兴乡镇 时间:2023-08-15 17:40:11 来源:网友投稿

乡镇安全生产约谈工作制度1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吸取各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安全生产约谈工作制度3篇【通用文档】,供大家参考。

乡镇安全生产约谈工作制度3篇【通用文档】

乡镇安全生产约谈工作制度1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吸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是指县*或县安委会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连续发生一般事故或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各乡镇*、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含中央、省属驻郎企业,下同)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督促、警示、诫勉谈话的制度。

  第三条约谈制度是落实科学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手段,强化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和监管水*的一项重要制度。

  第四条约谈对象。县级负有安全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开发区管委会的主要和分管领导、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以及县*或县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约谈形式和时机。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集体约谈或个别约谈的形式。各乡镇*、开发区管委会及县直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对已批准或许可的安全生产事项发生变化后,未及时发现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二)组织领导不力,未按时完成市、县部署的安全生产重大专项工作任务的;

  (三)对所辖地区、所管行业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打击不力的;

  (四)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配合安全监管部门整治重大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

  (五)对高危行业、企业及重大危险源未按要求监控的;

  (六)被上级部门通报或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七)发生死亡事故、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八)隐瞒事故、事故查处不力或事故处理决定不落实的;

  (九)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或伤亡人数超过时序控制指标进度的;

  (十)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十一)不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十二)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县*认为有必要约谈的。

  第六条约谈内容

  (一)对未全面、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的约谈,听取被约谈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及相关事项的陈述;

  (二)对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及伤亡人数超过安全生产时序控制指标进度或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的约谈,听取被约谈单位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整改排除、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制度落实情况的陈述;

  (三)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约谈,听取被约谈单位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及整改责任落实情况的陈述;

  (四)对发生事故单位的约谈,听取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应吸取教训、改进防范措施等情况的陈述;

  (五)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约谈,听取被约谈单位对目前现状及原因分析、吸取事故教训、采取对策措施等情况的陈述。

  第七条约谈组织。约谈由县安委办组织并成立约谈领导小组。约谈领导小组一般由县*分管、县*办相关人员及县监察局、安监局主要领导组成。

  约谈由县*分管主持。对被约谈的乡镇*、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由县*或委托分管进行约谈;对被约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直接负责人,由县*分管进行约谈。必要时可组织安全管理专家参加约谈会议。约谈时安排专人记录,并将约谈内容建档立案。

  第八条约谈主体。根据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情形,以下单位或人员作为约谈主体,可提出约谈对象、内容、建议:

  (一)县四大班子主要领导和县*分管可直接提出约谈;

  (二)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县直有关单位可提出约谈建议;

  (三)县安委办可根据所掌握的实际情况,向县*提出约谈建议。

  第九条约谈程序

  (一)约谈主体向县*提出约谈建议;

  (二)县安委办负责安排约谈具体事宜;

  (三)召开约谈会

  1.主持人说明本次约谈事由

  2.各乡镇*、开发区管委会、县*有关单位、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对存在问题或发生事故的情况作出说明

  3.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情况提出质询,被约谈对象作出答复

  4.约谈小组对该单位负责人提出相关要求;

  (四)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至被约谈对象;

  (五)被约谈对象要按照约谈要求积极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约谈小组各成员,未按期报告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责任追究。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未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员责任。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限处置,严肃追究被约谈对象责任。县安委会要将不履行约谈义务的企业存档备案,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该企业列入黑名单,直至关闭该企业。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乡镇安全生产约谈工作制度2

  一、约谈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分级组织约谈。

  二、约谈对象

  (一)发生特大事故的所在县(市、区)*、市级行业主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发生死伤事故的所在乡镇(街道)*、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业整改或被限期整改而拒绝整改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市、县(市、区)人民*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

  三、约谈分级

  约谈由市、县(市、区)人民*安委会办公室分级组织实施。

  (一)市级约谈

  1.发生特大事故的县(市、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发生一次死亡6-9人重大事故的县(市、区)*、市级行业主要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发生一次死亡3-5人重大事故的乡镇(街道)*、县(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一个季度内发生两起死亡3-5人重大事故的县(市、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

  5.一年内发生两起重大事故的乡镇(街道)*和县(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

  6.被省级以上人民*、安委会检查督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7.市人民*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

  (二)县级约谈

  1.市人民*安委会委托约谈的。

  2.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的乡镇(街道)*、县(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一个季度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伤亡事故的乡镇(街道)*、县(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

  4.发生重伤2人或死亡1人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5.被市、县级人民*、安委会检查督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6.县(市、区)人民*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

  四、约谈时限

  (一)发生事故后15日内。

  (二)隐患整改期满后7日内。

  五、约谈内容

  约谈单位要听取被约谈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的陈述,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同时约谈单位要指导帮助被约谈单位分析原因,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要求。

  (一)对发生事故单位约谈还要听取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专题汇报

  (二)对隐患单位约谈还要听取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责任落实和如何增加安全生产责任等专题汇报。

  六、约谈实施

  (一)约谈前。对约谈对象要下发约谈书面通知(约谈通知书样式见附件1),通知书上应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等内容。

  (二)约谈时。约谈单位应有2人以上参加,并安排专人负责记录,记录人员应认真做好记录(约谈记录样式见附件2),约谈结束时参加约谈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约谈内容应及时形成约谈纪要并发送有关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约谈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报告约谈单位。

  七、约谈罚则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无效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乡镇安全生产约谈工作制度3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控制与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汕头、汕头市人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汕发〔2011〕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是指市人民*对未能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下级*及市有关部门,依照本制度进行约谈,要求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接受约谈:

  (一)被给予安全生产警示后,仍未抓好整改落实的,区县人民*和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超进度的,区县人民*(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接受约谈;

  (三)未按时完成国家、省、市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专项任务的,区县人民*和市有关部门的分管负责人接受约谈;

  (四)未按时完成*、省、市安委会(办)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任务的,区县人民*分管负责人和市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五)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行为打击不力的,区县人民*、市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和镇*(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六)市人民*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约谈内容

  (一)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超进度、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或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的约谈,被约谈对象从本地区(本行业)的角度,结合自身的岗位职责,分析原因,查找问题,并提出对策措施、落实整改责任等。

  (二)对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行为不力的.约谈,被约谈对象对存在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的现状及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措施,完善责任体系建设与落实整改责任等。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整改治理,或整改治理不彻底的约谈,被约谈对象对存在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措施,落实整改责任等。

  (四)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整改责任等情况。

  第五条约谈小组的设立

  约谈小组由市*办、市安委办、监察局、安监局派员组成,并视具体情况邀请组织部、市人民检-察-院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派员参加。

  被约谈人是区县人民*、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由市人民*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任约谈小组组长;被约谈人是区县人民*、市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的,由市监察局领导任约谈小组组长;被约谈人为镇*(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的`,由市安监局领导任约谈小组组长。

  第六条约谈程序

  约谈一般以召开谈话会的形式进行,由约谈小组组长主持召开,按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一)约谈前,由市安委会(办)发出书面通知(见附件2略),通知书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等。

  (二)约谈时,被约谈人针对约谈事项做出说明,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被约谈人进行解答,最后约谈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三)市安委办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书面备忘录或会议纪要,由约谈会参加人员签名,市安委办存档。

  (四)约谈小组根据不同情形对被约谈对象,作出以下相应的处理决定:

  1.责令作出限期整改书面承诺;

  2.责令向同级或上级人民*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安全生产方面评先、评优资格;

  5.提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以上处理决定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五)约谈结束后,被约谈人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七条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原则上不得委托他人。约谈对象不接受约谈的,由市安委会(办)予以通报批评,并作为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扣分项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对未及时落实约谈中提出的整改要求,未履行在约谈中作出的承诺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被约谈人提请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启动问责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各区县安委会对有本制度第二条规定情况之一的,应当组织对镇*(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进行约谈;不组织约谈的,市安委会将对该区县人民*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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