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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查摆问题回应急难愁盼调研报告法院4篇

公文范文 时间:2023-07-30 16:05:04 来源:网友投稿

深入查摆问题回应急难愁盼调研报告法院4篇深入查摆问题回应急难愁盼调研报告法院  此类案件占了未结案件中的25这是执行案件中最为棘手的问题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执行案就成了无头案尽管我院已采用了双休日节假日突击执行夜间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深入查摆问题回应急难愁盼调研报告法院4篇,供大家参考。

深入查摆问题回应急难愁盼调研报告法院4篇

篇一:深入查摆问题回应急难愁盼调研报告法院

  此类案件占了未结案件中的25这是执行案件中最为棘手的问题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执行案就成了无头案尽管我院已采用了双休日节假日突击执行夜间突击执行公布卡和举报电话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市区内的24小时到位执行这些措施均只是部分缓解了矛盾使问题得到了初步的解决而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执行问题

  法院当前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调研报告

  **法院近年来认真贯彻十六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司法公正为主线,以搞好审判为中心,以深化改革为动力,切实搞好各项工作。通过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确保了司法公正。但当前法院各项工作仍存在许多不足,主要有以下问题:

  一、执行工作。

  执行难是当前法院工作的一个顽疾,一时半刻无法得到根本解决。2001年我院收案846件,旧存30件,共876件,其中执结853件,其中包括许多执行和解案件和发放债权凭证案件,案子并没有真正得到解决,严重困扰着我们的执行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这类案件大约占全部未结案件的50%。对于此种情况,我们法院采取的手段比较单一,对无财产的被执行人缺乏切实可行的方法,往往是简单的加大执行力度,以拘代罚,往往使被执行人形成“死猪不怕开水烫”的心理,反而不利于执行案件的解决。当前能否从以劳役抵债、完善破产程序入手,对于被执行人是个人的建议完善以劳役抵债的法律规范,切实解决无财产者的债务履行问题,这样能使法院的执行方法向多样化发展。同时也给被执行人一种震慑力,改变那种“反正是民事纠纷,法院也奈何不了我”的错误心理。对于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如确无财产,应加紧启用破产程序。当前法院很少适用破产程序,一方面是来自债权人方面的阻力,然而更重要的一

  方面是法院自身不愿适用破产程序,其手续复杂、投入的人力物力过多的弊端给本已压力过大的法院造成更大的压力,我们应该从简化破产程序入手,既要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又要尽快结束这种不稳定的社会关系。

  2、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此类案件占了未结案件中的25%,这是执行案件中最为棘手的问题,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执行案就成了无头案,尽管我院已采用了双休日、节假日突击执行,夜间突击执行,公布联系卡和举报电话,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市区内的24小时到位执行,这些措施均只是部分缓解了矛盾,使问题得到了初步的解决,而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执行问题。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其直接的结果可能一个人在甲地身负巨债,而他在乙地却能拥有巨资逍遥快活,因而在这个问题应当借鉴公安的网络制度,运用电脑联网等高科技手段,编织一张无形的监督网,互通信息,方便快捷,也有利于改变当前书面委托执行面临的拖拉、缓慢的尴尬局面。

  3、在申请人举证制度和被执行财产申报制度方面存在缺陷。有些执行人员过分强调申请人举证而淡化了原先有利于执行的方法,从而使某些案件丧失了执行良机。从申请人的角度来看,许多申请人不懂举证,导致举证不力,或者举证的内容空洞而无实际意义,无法为执行提供有效的标的,致使案件迟迟不能结案。另外在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方面,有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是故意不履行义务或消极履行义务,而法院对被执行人究竟有多少财产的调查,受人力、财力所限,终归是有限的,实际操作的伸缩性就很大,给案件的最终执行带来负面的影响。

  4、涉及乡、镇、村的案件执行难度相当大。从近阶段来看,我们已采取了很多相关的得力措施,开展了“集中执行月”“七类案件专项执行活动”等,有针对性的对此类案件进行执行,但事实上,这部分案件仍成为执行案件中的难题。从97年至今,执行案件中涉及乡、镇、村一级行政机构的案件近70件,涉案标的达1800万元。这类案件一般属历任领导留下的历史问题,现任领导就采取“拖”“避”措施,时间越久,案件就越难解决。再加上一些人法律观念比较淡薄,一些乡镇村自身的偿债能力差,并在一定程度上有上级机关的庇护,使得这类案件成为执行的一个绊脚石。因而要解决这类案件必须根除“权大于法”的观念,真正树立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权威性,同时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对执行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支付,排除不必要的干扰,消除被执行人与法院之间的对立情绪。法院自身也可灵活、科学的适用各种执行方式,如交叉执行、委托执行等方式,逐步来改善这种不利因素,营造良好的执行氛围。

  5、过分注重委托执行,并不利于缓解执行难。11号文件中强调“跨县市区,除少数特殊情况外,一律实行委托执行”,“在省外的,亦应以委托为主”,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跨县市区的委托执行,以宁波为例,有十一个县市区,如果互相之间的执行案均实行委托执行,势必大大增加委托手续,从执行效果来看并不见得理想。跨省的以委托执行为主,其初衷是为了缓解异地执行的难度,但是在现在的大气候环境下,委托执行有可能成为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一个庇护伞,使异地执行的难度更加大。

  6、执行局的机构设置问题。现全部的基层法院已成立了执行局替代原先的执行庭,或与执行庭并存,但在其形式、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并未发生明显的变化,给人一种“换汤不换药”的感觉,虽然已尝试了执行裁决权与执行权相分离,但效果并不明显。如果不明确执行局的地位、机构设置、管理方式、人员配备等相关方面的措施,那这种改革就可能流于形式。因而如何来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如何先从法院内部入手来改善执行机制,使得执行工作能朝着良性发展的轨道前进就显得至关重要。

  另外一个是刑事案件罚金刑的执行问题。我院2001年适用罚金刑的案件338件,应执标的120万,实际执行114件,标的45万,执行完毕的不足40%。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对一些经济犯罪或性质恶劣的犯罪必须适用罚金刑,法院往往也就一判了之,很多案件根本无法执行,有些犯罪分子尤其外地流窜作案,被判刑服役后或回原籍或不知去向,罚金刑根本无法兑现,不利于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因而在这点上也可考虑用自由刑来折抵罚金刑,如不支付罚金则以延长自由刑,避免罚金刑形同虚设。

  二、审判改革方面

  经过几年的努力,审判方式改革方面也在不停的摸索中前进。但总的来说方法不多、力度不够、深度不足。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内容:

  1、关于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按照最高院审判方式改革的有关精神,加大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的放权力度。我院在2000年就已制定《关于合议庭和独任审判职责的若干规定(试行)》,在民事案件中除个别疑难案件外不再经庭

  长、院长核稿签发。但对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选任资格,选任程序等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完全凭各自单位的感觉,摸着石头过河,效果不会很好,搞不好还可能会产生负面影响。且如何对审判长、独任审判员进行合格考核、连任考核,如何量化打分,按什么标准评定,在实践中都很难操作,一不小心,就会使这一制度流于形式,无法充分保证和发挥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地位和作用。目前少数案件的层层审批情况仍还存在,如何解决这两者的矛盾是我们现在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2、推行审判公开方面。当前法院推行审判公开方面也做了许多工作,透明度较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如,单方接触大量存在,在审判过程中审判人员一方面要送达裁判文书,必须与当事人接触,另一方面也有审判人员在非审判场合单独与一方当事人或委托人接触。个别案件请示现象并未根绝,遇到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处理方面的疑难问题难以定夺时,通常会想到向上级法院请示,由上级法院出具处理意见,而当事人对此一无所知。此外,裁判文书说理仍不够透彻,当事人在裁判文书中看不到裁判理由,只有一些笼统的法条,裁判的真正理由有时并未公开。

  3、行政庭和法医编制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因而行政庭至少配备三名审判员和一名书记员,但从目前的现状来看,我院从99年至现在行政案件仅25件,明显存在着案少人多,人员浪费的问题很严重,尤其是其它庭室案多人少,与之形成鲜明的对比。这个问题能否妥善解决,关系到法院内部人员的合理配备,关系到法院办案效率能否提高。针对行政案件一贯稀少的情况,我们建议能否撤销基层法院的行政审判庭,由

  中级人民法院统一设立行政审判庭,统一处理辖区内的行政案件,必要时各基层法院可抽调人员予以配合。虽然这在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等方面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但总比目前许多基层法院行政庭采用变通的方式,办理执行案、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来弥补案源不足的情况要好的多,而且这种变通方式容易混肴各部门的职能作用,违反我国法院组织法的规定。

  同时法医的编制也面临同样的问题,我院现有一名法医,而有的兄弟法院无法医,因而也可统一将基层法院的法医统一归并到中院法医处,统一进行管理。

  另外,实行审判流程管理的相关制度尚不够完善。在不同审理阶段尚未建立相关的跟踪管理、通报、告诫制度,对出现问题的环节惩罚机制尚未确定。目前实施的流程管理由于硬件、人员配备等各方面的原因,尚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审判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可惜鉴于其他省区试点成功的兄弟法院的一些先进作法,好好取经,把较完善的审判流程管理引进来。

  三、人事制度改革方面

  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要求大力提高政法干警的素质。我院党组也认识到这一问题,并提出人民法官应向“高度的思想政治觉悟、高尚的职业道德品行、高超的专业知识水平”迈进。但我院面临的现状是干警的年龄结构不合理,35岁以下的仅占全部的40%,且文化结构不够理想,仅4名正规法律院校本科生,无法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95年以后仅进过一名法律本科生,队伍整体已出现老化现象。法院在人事问题上并没有多大自主权,无法每年通过正常渠道招本科生2-3名,以解决队伍老化问题。

  同时条条和块块会出现矛盾,而且一般均是条条要服从块块。99年我院就因人事调动、调入二名大专生。再者法院的出口关亦未疏通,法院的现状一般是只进不出,缺乏一种竞争、择优的意识。这种现状不是哪一家基层法院马上就能改变的,它需要理顺多方面的关系,法院在用人制度上、在进人、出人的权利上需要更大的自主权,这是我们法官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也是提高干警素质的根本出路。

  现推行的法官员额制度,对基层法院的触动也很大,法官定编应该是法院走精英化道路的必经之路,但是当前的法官素质如何来适应法官职业化是一个一时半刻无法解决的矛盾,虽然法院内部也在进行学历培训,但并不能从真正上符合法官职业化的要求,仅仅在形式上满足法官职业化要求。再者法官员额制度对法院内部的后勤保障部门的干警触动很大,如果全面推行这项制度,这些岗位的同志将离开法官岗位,势必使一些年纪轻、业务强的同志不安心本职工作,如果把素质好的干警都补充到审判第一线,那后勤保障部门又会仅剩下一些“老弱病残”,工作效率很难保证,这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矛盾。

  我院目前尚未推行干部末位淘汰制,淘汰制具体操作起来还存在很多有疑虑的地方。如何给每位干警量化打分,分值如何计算,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打分标准均由各个单位自己拟定,势必存在不公平的地方。给每位干警打分势必存在一个基础的标准,但这这标准在法院的各个职能部门来说是完全不同的,业务部门和服务部门存在巨大差异,各业务部门之间亦存在很大差异,可以说很多职能部门之间是不具有可比性的,那如何来确定末位呢,毕竟考察各个部门各个干警的工作不等同于参加高考,只有一份标准答案,人人平等。因

  而如何使末位淘汰制更加完善,更具操作性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但我们必须明确末位淘汰并不是我们的目的,我们的目的在于形成竞争氛围,充分发挥每位干警的主观能动性。

  另外此次机构改革以后,虽然按照10%的编制离岗退养,但事实上还是未真正形成择优、竞争的氛围,沿袭的传统的以年龄为界线,对提高法院干警素质并未起到促进作用。相反一些岗位的空缺使得法院要补充一些临时聘用人员来弥补空缺,反而加大法院自身的压力。因此要真正解决人员问题,需从法院内部着手,提高每一位干警的工作积极性,随着人员的精简,工作量势必加大,要改变固有的工作习惯,认为“守住自己的三分田”就可以了,从而逐步营造一种“争先创优”的氛围,才可能逐步提高干警素质,逐步向职业化标准靠拢。

  

  

篇二:深入查摆问题回应急难愁盼调研报告法院

  从近年来我院对舆情危机的处置情况及对我院干警的调查问卷的情况来看我院应对舆情的水平并没有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得到相应的提升始终用传统的思维方式来看待舆情应对尤其是网络舆情应对的问题对舆情危机的影响力估计不足对问题舆情关注不够

  关于法院舆情应对问题的调研报告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新兴媒体的发达,舆情应对俨然已是一个热门名词。从政府到企业,纷纷开始关注舆情对自身的影响。法院亦不能例外。公众对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的不满,加上法院工作本身的重要性、敏感性、判决结果与当事人利益息息相关等特点,法院的工作动态、执法办案的过程、结果备受公众关注,稍有不慎,就可能被卷入舆论风暴中心。如何直面公众、如何应对舆情,已成为法院回避不了的问题。舆情应对不慎,可能使法院工作陷于被动,形象不佳;对舆情置若罔闻的消极态度,最终损害的则是司法公信力。为此,我们成立课题组,对我院舆情应对工作的现状进行了认真调研,分析存在问题和面临的挑战,提出我们的建议,以期为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一、舆情问题的提出《广雅》中,“舆,多也”。《辞海》中,“舆”字本意为车或轿,“舆人”则是指造车舆的工人,有时也指推车或抬轿的人,后来逐渐演化成为“众人”之意。可见,舆情是指众人的态度,即在事件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过程中,民众所持有的看法和表现出来的情绪。从现代舆情理论的严格意义上讲,舆情本身并不是对民意规律的简单概括,而是对“民意及其作用于执政者及其政治取向规律”的一种描述。舆情可分为传统媒体舆情和网络舆情。传统媒体,是指报刊、广播、电视这三大媒体,而网络是个新兴媒体,又被称为“第四媒体”。这两者既有共性又有不同。二者的主体都是公众的意见,客体都是公众关心的社会问题,都有明确的目标性,都能形成巨大的社会精神力量。在我国,传统媒体更多的倾向于党和政府。传统媒体所传达的思想和意见是经过有意识的挑选和概括的。因此,传统媒体舆情是较统一且易控制的。网络舆情则不同。由于网络自身的特点,如网民众多、传播速度快及网络匿名性等,使网络。报送给中院研究室,经中院研究室同意之后由其对外发表。我院在案例报送方面不直接面对媒体。d、门户网站管理制度。2008年我院建立通过国际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的对外网站并制定《门户网站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指出门户网站的主要任务是展示法院形象,推进审务公开,加强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同时,该《规定》详细设定了我院网站的栏目设置和责任部门,将门户网站考核纳入部门量化考核。2、畅顺民意沟通渠道。从本质上来看,舆情是一种民众消息的汇总、沟通和扩散。舆情危机的发生就源于信息的误导或者是沟通的闭塞。为畅通民意沟通、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我院施行了以下措施:一是设立记者旁听席。我院于2010年在全院各个审判法庭(包括人民法庭)为新闻记者设立了记者旁听专用席位,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对案件的公正审判进行采访监督。记者入座专席无需事先申请,也不需要办理任何登记手续,流程和普通公民旁听没有区别。二是畅通信访渠道。我院在立案庭下设信访办,由专人负责。平时审查重视信访人的信访诉求,不拒访,不回避,不推诿,不含糊,只要是合情合理的,能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都能及时启动司法程序予以解决,确实无法通过司法途径救济的,则耐心做好说服工作,力避造成超级信访,重复信访,多头信访。2010年制定《关于实行院长接访日的暂行办法》,固定每周五上午为院长接访日。三是在外网设立院长信箱。在“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网设“院长信箱”版块,由监察室专人负责。公众和当事人可通过这个平台咨询案件的进度、反映法官执法办案过程中的公正与否以及对我院的各项建议。每年有不少信件在这里流转,许多当事人的相关问题在这个平台得以解决。四是监察室对当事人进行电话回访。我院历来重视司法作风建设。监察室以电话回访当事人的形式了解我院办案人员在司法作风、公正司法和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每次电话回访会随机抽取涉及各业务庭和法庭的全部办案人员的案件进

  行满意度测评。3、加强网络舆情的监控。网络舆情的快速传播性要求法院在应对上能快人一步。要想占领舆情阵地的“制高点”,对网络舆情的监控就必不可少。我院司专人担任网络阅评员,负责关注涉及我院的网络信息。一旦发现有该类信息,网络阅评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此事。同时,我院充分利用好“广东法院司法宣传工作管理与舆情动态网”这个平台,每日浏览广东法院系统的舆情动态,监控媒体对我院宣传工作的反应,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所在。4、保持与媒体的良好关系。媒体是把“双刃剑”,媒体的炒作既有可能帮助法院宣传工作,树立正面形象,也有可能进行负面报道,降低司法公信力。由于法院与媒体的立场不同,双方的冲突在所难免。如何将这种冲突降到最小,使双方达到双赢的局面,一直是我院思考的问题。我院始终对媒体持尊重的态度,把媒体作为我们做好工作的一个好帮手。由研究室专门负责与媒体的通联工作,及时有效地与媒体进行信息交流,建立了良好的互动关系。5、对敏感案件报道的及时回应机制。敏感案件报道比较容易引发舆论的关注,成为舆论热点。如果法院不能及时应对,当公众的好奇心无法得到满足时,这些舆论热点就可能会诱发舆情危机。我院对敏感案件报道秉持及时回应、真实准确、全面铺开的原则,针对公众的疑问,以公布案情、及时上网跟帖评论及发表法官说法等多种形式进行解答,消除公众疑虑,取得舆论支持。三、我院干警对待舆情问题态度的调查思路决定出路。如何看待媒体对法院工作的采访报道、如何看待涉及法院案件的宣传舆论,决定着我们的舆情应对工作效果。为掌握我院干警对持舆情问题的心态,调研组设计了一份调查问卷,全院有237位干警积极接受了调查,并反馈了自己的态度。调查结果是:1、关于媒体舆论的可信度问题。2、关于法官办案是否要同时关注媒体舆论。3、关于媒体舆论是否会构成办案压力的重要部分。4、关于法院舆情应对的策略选择。5、关于法官是否愿意接受媒体采访。对以上调查结果进行分析,我院干警对待媒体舆论问题的多数态度是:对媒体舆论的真实可信程度心中无数;办案需要同时关注媒体舆论;媒体舆论会构成法官办案的压力;主动宣传是舆论应对的最好选择;普遍不愿意接受记者采访。调查的五大选项中,选择不愿意接受记者采访占82%,为最多。究其原因,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五点:一是认为法官有独立的审判权,要坚持司法独立就不应该也没必要接受采访。二是看到媒体对法院案件进行炒作的事例不少,担心媒体不能对案件进行理性报道,也担心记者会对采访内容进行歪曲报道。三是认为法官应慎言慎行。法官就应低调。四是接受媒体采访会成为公众人物,扰乱生活秩序,同时也担心招来恶意之人的报复。五是担心讲多错多。四、我院舆情应对工作存在的问题1、思想认识不到位。从近年来我院对舆情危机的处置情况及对我院干警的调查问卷的情况来看,我院应对舆情的水平并没有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得到相应的提升,始终用传统的思维方式来看待舆情应对尤其是网络舆情应对的问题,对舆情危机的影响力估计不足,对问题舆情关注不够。绝大部分干警不愿接受采访,特别是对具体案件的采访,大家普遍有避之不及的思想。其实正规的媒体有自己的立场,决定要上的节目或者报道,他不管你是否接受采访,是

  一定要播出或者刊登的,我们一味的回避,有时效果并不好。2、应对方法培训欠缺。哪些案件可能成为舆论热点?如何防患于未然?如何对出现的舆情进行分析研判并找出对策等等,这些都是法官在新的形势下无可选择、必须面对的问题。但目前我们还缺乏处置舆情危机技巧的训练,缺乏这方面的培训,大部分干警对舆情应对有关知识知之不多。3、应对技术待提高。我院没有建立从事收集舆情信息的专业队伍,对舆情信息收集、整理工作滞后。想要进行及时有效的信息搜集、处理、研判和决策,需要强有力的技术支撑。没有与网络舆情监测和舆情分析相匹配的技术手段,在舆情危机事件发生后,难以及时有效获取深层次、高质量的网络舆情信息,可能造成舆情危机事件处置工作的被动。4、应对舆情危机制度不健全。目前我院宣传方面的规章制度是比较完善的,对舆情应对问题也有涉及,但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不足以预防和应对舆情危机。

  

  

篇三:深入查摆问题回应急难愁盼调研报告法院

  [法院执行难新特点调研报告范文]法院执行难问题与对策

  执行难是多年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难点。近几年人民法院虽下大力气着力解决,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形势依然严峻,并显现出新的特点。一、执行难的新特点1、随着诉讼案件不断增加,执行难案数量增加。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占到了中止和终结执行程序绝大多数,此类案件不断增加的同时,也使社会矛盾在不断积累。近年来缠访、越级上访、闹事的问题屡见不鲜。

  2、被执行人难找。债务人采取种种手段逃避法院执行,是当前执行难中最普遍的现象。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不是积极想办法履行义务,而是到处找关系托门路疏通人情,转移财产东躲西藏逃避执行。不仅以自然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如此,而且以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也是如此。企业每年都年检,但就是找不到该企业的人员财产,一些事业单位和村委会将公款以个人的名字在银行存放,使案件无法执行。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外出务工人员增多,没有固定的居所、流动性强,回家的时间难以掌握,更有一些人外出不归,下落不明,而家中仅存有部分生活必需品,因此使案件无法执行。在审理时公告送达缺席判决,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大部分案件从审理到执行都没见到过债务人,无法执行。

  3、被执行人财产难寻。法院执行案件的标的物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被执行人有足够的财产才能保证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益真正实现。由于被执行人不配合执行,或者有意采用多种手段隐藏财产,加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不健全,个人故意以其他人名字存款,企业在银行多头开户,有些单位以个人名字在银行存款,给执行设下重重障碍。有的将房产、车辆

  等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躲避债务,有的夫妻协议假离婚,将共有财产归属于没有债务的夫、妻或子女等等。当法院进行调查时,找不到任何财产,不仅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得到执行,而且引起权利人的不理解甚至质疑,更使法院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4、有协助义务单位或个人不协助执行或者积极性不高。协助法院执行是一条法定义务,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及公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积极协助法院执行。但在实际执行中,有时个别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出于怕麻烦,怕得罪人等原因,推诿、拖延协助执行。一些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因选举、民主评议、利益相关等原因对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有畏难情绪,不协助法院开展执行工作的事屡有发生。少数部门对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为设置障碍,甚至制定法外的内部规定,抵制执行工作的正常行使。

  5、执行机制差。目前,基层法院执行机构一般是执行庭和基层法庭。基层法庭审执不分,力量薄弱所呈现的问题自不待言,执行庭也因与设立初衷不一致而无法发挥联动应变效应。执行政策缺乏连续性,对强制执行措施的运用有缩手缩脚现象。另外,基层法院执行力量严重不足,执行法官老化,业务不精因此而造成的执行率低下,执行方式落后的现象暂无法解决。

  二、新形势下执行难的主要原因分析

  执行难作为一种社会综合症,其成因目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执行难是利益主体多元化、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伴生物。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社会主义法制的进一步健全,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越来越普遍。随着诉讼案件数量的增长,执行案件的数量也就相应增多,难度也会在一定时期相应增大。

  2、从道德文化的角度看,执行难源于市场主体诚信观念的缺失。当前适应经济发展新的道德观尚未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意识、责任意识等普遍低下。突出地表现在“逃债”等恶性债权债务关系上。对这种行为,社会批判的声音过于微弱,法律上也缺乏严厉的处罚措施,使得尝了甜头的人越发肆无忌惮。另外不少债权人认为一旦诉至法院,法院就可以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而自己却坐享其成,个别申请执行人难缠,如我院有三件执行案件,将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到位,申请人不领,讲要按照他的理解执行,四处上访。

  3、从案件审判来看,以往法院、社会舆论更加注重审判的公正与否,而忽视了法律文书的落实。又因法院实行分权控权,审、执分开,审判人员多注重审判而少考虑执行,形成了判的只管判,没有责任去考虑执行问题,忽视了执行的可能性,有时可能错过最佳的执行时机,使得案件最终无法执行。

  4、从当事人来看,诉讼时被告人往往夸大自己履行协议的能力、随意承诺并随意达成调解协议,借调解之机拖延履行义务的时间,然后转移财产或销声匿迹。造成案件无法执行,出现调解容易执行难的怪现象。尤其在农村相对来说,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经常不到庭、不露面,对法院的执行工作配合积极性不够。而且协助执行难,农村一些村庄的群众或基层组织不愿得罪人,不愿协助法院执行,特别是一些被执行的农民还经常聚集亲友或煽动他人妨碍执行另一方面得到申请人理解难。农村的一些申请执行人认为自己拿不到钱一定是法院没有尽到责任,故经常责难法院执行人员或干脆找法院要钱,如果案件因特殊原因一旦被中止执行,有的人则不断到法院来纠缠。从社会信用体现来看,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欠债还钱应当是法律意识人士的基本理念。可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还在逐步完善,在基层不讲信用的行为被发现和追究责任的可能性还较低,对失信行为的

  处罚程度还远不够严厉。加之深层次的基层社会经济、文化前景、司法权威的弱化,导致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意识低下,相当数量的债务人千方百计逃避执行。

  三、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主要措施和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多种矛盾综合交织的结果。这几年来,我院高度重视执行工作,健全机构,建立各项新机制,强化了执行措施的运用,部署了多次集中清理未结执行积案活动,加大了执行力度。但是,执行难依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要解决这一难题,必须进行综合治理。它涉及到立法,执法、普法和守法。需要法院主动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争取多种渠道获取执行线索,并不断强化执行威慑力度,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

  一是积极寻求党委、人大、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帮助,以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不断完善联席会议制度,确实有效地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及时协调解决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有效地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扫清执行障碍,为执行工作创造有力条件和良好的环境。法院在严格依法执行的同时,就执行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主动争取政府的支持。

  

篇四:深入查摆问题回应急难愁盼调研报告法院

  法院涉诉信访问题调研报告

  涉诉信访消耗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消解了本身就较羸弱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对社会稳定、和谐也是一大威胁。解决好这一难题,既是人民法院的政治任务,也是法院强化自身职责,主动参与社会管理的需要。笔者经过调研颍东法院的涉诉信访案件,对这一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解决对策进行了一番思考,以求为化解涉诉信访难题提供些许参考。一、涉诉信访根本情况简介1、信访案件、信访理由相对集中xx年,颍东区法院共受理信访案件28件,其中立案庭有9件,执行局有11件,分别占到信访总数的32.1%和39.3%,信访案件分布相对集中,信访理由多与立案和执行业务相关。涉及其他部门、事项的信访理由,如举报控告违法办案行为、给在审案件的法官施压等,就相对较少。2、党委政府等部门批转案件较多从案件来看,本院来信、来访案件共有9件,占到信访案件总数的32.1%,其他信访案件都是人大、政府、政法委等部门转办的。也就是说信访人能准确“找对门”的只占三成多点,其他涉诉信访案件均没有直接找到司法机关,导致党委政府等其他部门转办的案件一直居高不下。3、信访案件卷号较杂、立卷较多颍东区法院信访卷号有东信法字、东信人字、东信字、东访字、东信信字、东信政字共六种卷号,卷号划分过细而区别度较低,不利于案卷的流转和案号的识别、区分与记忆。同时,立的信访案卷也较多,因为有些信访情况是不需要立卷的,比方(20xx)东刑初字

  第108号和(xx)东刑初字第68号案件的信访,该两起案件仍在审理当中,利害关系人试图通过信访来干扰法院的审理,显然是不应接访的,更没有立卷的必要。当然,立卷多也和个别信访人的重复信访行为是有关的。4、涉诉进京访案件仍然不少涉诉进京访案件绝对数少,只有4件,但是仍然占到信访总数的12.5%。因为涉诉进京访会带来更大的维稳压力,更大的司法权威及裁判终局性的挑战,所以对于每一个此类案件都应当加倍重视,否那么,一个案件就会影响到整个法院的业绩考核和外部形象,甚至影响群众对整个司法系统的信任度。二、涉诉信访问题的原因探析1、缺乏系统、标准的法律指引严格地说,法院当前在应对涉诉信访的问题上仍然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立法滞后的现象已经凸显。虽然《信访条例》作为统一的处理信访的行政法规,对于应对涉诉信访问题可以提供有益借鉴,但是其仍然缺乏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针对性、标准性和系统性,也没有兼顾考虑到法院的特殊性质。2、民众“法治”意识差我国民众的“法治”意识较低,这也直接反映到了信访人的身上,主要表现在:①“人治”思想根深蒂固。大局部信访人年龄较大,文化程度较低,封建剩余思想较重,相信“人治”大过“法治”,仍存有“青天”情结,不管是不是涉诉的问题,遇事首先想到找政府,以求通过政府来压制司法。②依法维权不及时。有相当局部的信访人是没有及时利用自己依法享有的权利,比方上诉权、申请

  审权等,而往往等到上诉期、申请再审期限过后又来无理信访,而且对其作出的合法解释也多半不被理解。3、缺乏统一的信访信息分享平台现行的信访体系是各部门之间各自为战,缺乏有效信息的沟通,最终也就导致各部门之间责任意识都不强,信访案件能推那么推,大量信访案件批办转办,其结果就是皮球踢走了,但是信访问题依然存在。这不仅导致了解决问题的效率低下,也迫使信访人不得不在各个“站点”之间不断徘徊。4、立案、执行环节有待进一步优化立案、执行环节的大比例信访暴露了这两个方面工作的一些问题,比方立案、再审等的审查不及时,执行不及时、不到位等。这就提醒我们,案件的“发起点”和“终结点”是涉诉信访问题的多发点,也是化解涉诉信访问题的关键点之所在,进一步优化立案、执行的相关环节,提升立案、执行的效率较为迫切。5、相关人员对信访人存在不良“引导”涉诉信访案件有一些是合理合法的,但是也有一些是投机取巧的,原因就是“信访经济”的客观存在,这无疑助长了信访人坚持信访的信心。“信访经济”之所以存在,除了法治开展阶段、信访人法治素养等客观原因外,个别律师、法律工作者,甚至是承方法官不良“引导”的怂恿也是重要原因之一。所以,加大对于这些幕后推手的追查和责任追究就显得尤为必要。6、案件质量尚需提高涉诉信访问题说到底还是和法院审理的案件密切相关的,法院审理案件质量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信访案件的少与多。有些信访案件直

  接反映的就是案件的质量问题,以及举报审理案件中的枉法裁判、滥用职权等行为。可以说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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