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您的当前位置: 自通范文网 >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6篇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6篇

公文范文 时间:2023-07-04 19:45:05 来源:网友投稿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6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农贸市场食品安全自查表 单位名称: 经营许可(营业执照)号码: 单位地址: 检查项目序号检 查 内 容评价备注1.经营资质检查1.1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6篇,供大家参考。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6篇

篇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市场食品安全自查表

 单位名称:

  经营许可(营业执照)号码:

 单位地址:

 检查项目 序号 检

 查

 内

 容 评价 备注 1.经营资质检查 1.1 是否依法取得有效经营许可证; □是 □否

 1.2 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 □是 □否

 1.3 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名称、地址(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一致; □是 □否

 1.4 实际经营食品的场所、经营范围(品种)等是否与经营许可证核准的内容一致; □是 □否

 2、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检查 2.1 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等场所,是否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是 □否

 2.2 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有货架等摆放设备。

 □是 □否

 2.3 食品贮存是否设立专门区域,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是否有适当的分割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是 □否

 2.4 销售场所布局是否合理,食品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水产品经营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是 □否

 2.5 与食品表面接触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是否使用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是 □否

 2.6 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食品的是否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备是否能够保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要求;冷藏冷冻设备正常运行; □是 □否

 2.7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是否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是 □是 □否

 检查项目 序号 检

 查

 内

 容 评价 备注 否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 2.8 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是否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是 □否

 3、经营人员检查

 3.1 是否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员(师); □是 □否

 3.2 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是否坚持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是 □否

 3.3 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对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是否被禁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是 □否

 3.4 是否对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上岗工作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材料; □是 □否

 3.5 食品经营人员是否保持个人卫生,经营食品时,是否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 □是 □否

 4、经营过程 控 制 情况检查

 4.1 是否建立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是 □否

 4.2 是否经营监管部门已告知或公告经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是 □否

 4.3 是否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或者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是 □否

 4.4 是否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是 □否

 4.5 是否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是 □否

 4.6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是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是 □否

 4.7 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是 □否

 检查项目 序号 检

 查

 内

 容 评价 备注 不得少于二年; 4.8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是否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是 □否

 4.9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是否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是否符合的规定; □是 □否

 4.10 需要特殊保存的食品,是否按照要求进行保存,是否定期清理近效期食品; □是 □否

 5、标签、说明书、广告 情 况 检查

 5.1 经营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是否有标签;标签标明事项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和 GB7718 相关规定; □是 □否

 5.2 销售散装食品,是否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是 □否

 5.3 经营的转基因食品是否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是 □否

 5.4 经营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含有虚假内容,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是 □否

 5.5 经营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是否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是 □否

 5.6 销售的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是否相符; □是 □否

 5.7 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是 □否

 5.8 食品广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含有虚假内容,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是 □否

 6、食品安全 事 故 处置 和 报 告情况 6.1 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是 □否

 6.2 是否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是 □否

 6.3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是否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是否按规定上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是 □否

 检查项目 序号 检

 查

 内

 容 评价 备注 7、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检查内容

 7.1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是否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是 □否

 7.2 是否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是 □否

 7.3 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是否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是 □否

 8、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检查内容

 8.1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经营者,是否审查其许可证; □是 □否

 8.2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审查其应当取得的经营许可证;

  8.3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是否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是否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是 □否

 9、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者检查内容

 9.1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是 □否

 9.2 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并按照温湿度要求贮运食品; □是 □否

 9.3 食品是否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是 □否

 9.4 专门从事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者查验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的主体资质和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出货台账,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品名、□是 □否

 检查项目 序号 检

 查

 内

 容 评价 备注 产地、贮存日期、出货日期、销售者的名称或姓名、联系方式等;进出货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9.5 专门从事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者是否依法加强仓储、运输过程的控制管理,如实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名称、贮存、运输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等信息;□是 □否

 9.6 专门从事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者贮存、运输肉类冻品是否查验并留存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文件;贮存、运输进口肉类冻品,是否查验并留存出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以及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安全检验或者检疫合格证明; □是 □否

 10.食用农产 品 销 售检查 10.1 销售者是否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相距 25 米以上的距离; □是 □否 10.2 销售者是否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 □是 □否 10.3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用农产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是 □否 10.4 经营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是否配备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保障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及环境等特殊要求; □是 □否 10.5 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是否贮存位置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品名、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检查库存食用农产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 □是 □否 10.6 销售者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食用农产品的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和能够证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是 □否

 检查项目 序号 检

 查

 内

 容 评价 备注 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10.食用农产 品 销 售检查 10.7 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食品经营企业,所属各经营店是否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配送清单和合格证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是 □否 10.8 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是 □否 10.9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是否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配备必要的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人员,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 □是 □否 10.10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是否加强食用农产品检验工作,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做好检验后处理和相关信息的公示工作; □是 □否 10.11销售者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处置工作; □是 □否 10.12销售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是否能够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是 □否 10.13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食用农产品,是否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是否按照规定标注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是否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是 □否 10.14食用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是否是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是否准确、清晰、显著,不得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是 □否 10.15除鲜活畜、禽、水产品外,获得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产品,是否进行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是 □否

 检查项目 序号 检

 查

 内

 容 评价 备注 10.16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识是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依法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是否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以及保质期等信息; □是 □否 10.食用农产品销售检查 10.17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是否标明产品品名、产地国或地区、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是否以中文标明规格、具体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是 □否 10.18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是否在销售区域明显位置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内容; □是 □否 10.19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建立问题食用农产品管理制度,并做好问题食用农产品的处置工作 □是 □否 10.20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销售法律、法规和国家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是 □否 10.21进入批发、零售市场的销售者,是否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悬挂公示牌,如实公布销售者名称(姓名)、联系方式、食用农产品品名、产地、合格证明等信息; □是 □否 10.22进入批发市场的销售者,是否使用批发市场开办者制作的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是 □否 10.23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识是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依法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是否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以及保质期等信息; □是 □否

 11.食用农产 品 市 场11.1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

篇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N O N G

 C H A N

 P I N

 Z H I

 L I A N G

 A N

 Q u A N 口 责 任 编 辑 :

 吕 诗 文

 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 b n 强食 履 j卤

 羼 噪安全 全程 监管 合 僬协 议一

 为深入贯彻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 工作会议 上 的讲话精神和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强化农产品质 量和食 品安全监管的一系列要求 , 切实落实《 国务院 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对食用农产品监管体制 的调整安排 ,确保农业部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食 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上形成监管合力 ,实现 无缝衔接 , 特签署本合作协议 。

 一、 总 体原 则 ( 一 )严格遵循国务院关于两部 门“三定 ”职责 的 规定和相关分工意见。

 ( 二 )两部门现行实施 的食用农产 品质量安全分 段监管 , 不涉及对农业生产技术 、 动植物疫病防控和 转基因生物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职责。

 ( 三 )对于 职责明确的监管领域 , 原 则上 由一个 部门统一负责 , 尽可能避免两部门职责交叉 。

 ( 四 ) 食用农产 品“从农 田到餐 桌” 的每个环节 ,

 均应力争做到有明确的监管部门负责 ,尽可能避免 监管空 白或漏洞。

 二 、 关 于食 用农 产 品 范 围的界 定 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活动的初级产品 , 即 在农业活动中获得 的、 供人食用 的植物 、 动物 、 微生 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既包括传统 的种植 、 养殖 、

 采摘 、 捕捞等农业活动 , 也包括设施农业 、 生物工程 等现 代农业活动 。“植物 、 动物 、 微生物及其产品”是 指在农业活动 中直接获得 的以及经过分拣 、 去皮、 剥 壳 、 粉碎 、 清洗 、 切割 、 冷冻 、 打蜡 、 分级 、 包装等加工 ,

 但未改变其基本 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 品。

 三 、 关 于《 农产 品质 量安 全 法》 执法 监 管的 主体 《 食 品安 全法》 规定 , 除制定 有关食用农产品 的 质量安全标准 、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信息 适用《 食品安全法》 外 , 对食用农产品 的质量安全管 理适用《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食用农产品监管体 制 调整后 , 《 农产 品质量安全法》规定 的食用农产 品进 入市场后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由食 品药品监管部 门 依法履行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履行食用农产 品 进入市场后 的相应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农业部门根 据监管工作需要 , 可进入批发 、 零售市场开展农产品 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工作。

 四、 关 于特 殊产 品 的监 管分 工 ( 一 )监管环节的基本划分 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 、 零售市场或 生产加 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包括进入批 发 、 零售市场或生产加 工企业前的收购 、 贮藏 、 运输 过程的监管 ;食 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 入批发 、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 督管理 , 包括进入批发 、 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 的收购 、 贮藏 、 运输过程的监管。

 ( 二 )特殊产品监管 1. 食用动物及其产品。

 农业部 门负责动物疫病防 控和畜禽养殖 、 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对食用 动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食用动 物及其产品依法出具检疫证明 , 加施检疫标 志 , 对检 疫不合格 的食用动物及其产品 ,监督货主按照国家 规定进行处理 ;依法监督屠宰企业按照规定对屠宰 的畜禽及其产品实施 肉品检验 ,督促屠宰企业按照 规定依 法出具肉品检验合格证 明。食品药品监管部 门负责监督采购食 用动物及其产品的食品经营者和 采购食用动物产品的食品生产者查验相关检验检疫 证明 ,严禁食品经营者采购不具备检验检疫合格证 明的食用动物及其产 品,严禁食品生产者采购不具 备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食用动物产品。

 2. 食用农产 品中使 用保鲜剂 、防腐剂和添加剂 ( 以下简称“三剂”物质 ) 的管理 。

 在 “三剂”物质中 , 属 于食品添加剂 的 , 依照《 食品安全法》 及相 关规定 进 行审批 管理并组织制定合理使 用规范和最大使用限 量标准 。属于农药兽药的 , 依照《 农药管理条例》 《 兽 药管理 条例》进行登记审批并组织制定合理使用规 范和残 留限量标准 。不属于食 品添加剂和农药兽药 范畴的 ,由农业部会 同相关部 门研究制定相应的质 量安全管理规范 , 明确安全评价 、 登记 管理 、 科学使 用 、 残留限量标准等管理要求 , 保 障产 品安全 、 使 用 规范、 残留合规 。在执法监管 上 , 农业部 门负责对进

 N。NG c HAN PIN z Hl LlANG AN Q uAN 农产品质量安全 入批发 、零售市场或生产加 工企业前 的食用农 产品 中“三剂”残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农产品质量 安全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食品药 品监管部门负责对 进入批发 、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 的食用农产 品中“三剂”残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农产品质 量安全标 准实施监督管理 。

 3. 豆芽菜。在国家层面 , 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 同农 业部加强对豆芽菜安全性的监管。在省级及省 级以下层面 ,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 当地豆芽菜 生产经营实际和监管机构设置情况 ,合理确定豆芽 菜监管部门及其职责分工 , 并报农业部 、 食品药品监 管总局和有关部门备案 。农业部和 食品药品监管总 局按照地方人民政府对豆芽菜监管部 门及职责的分 工意见 , 对 口指导开展豆芽菜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五 、 关 于构 建 畅通 的 食用 农产 品监 管合 作 机制 ( 一 ) 逐步实施产地准 出和市场准入管理 。农业 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 1 、 ] 依法分别建 立食用农产品 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 ,共同建立产地准出与市 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 。农业部门分品种 、 分类别逐步 建立以农产 品检疫合格证 明、农产 品质量合格证明 为基础 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食品药品监管 部门建 立以农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农产品质量合格 证明查验为基础 ,与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相衔 接的食用农产品市场准人制度 。

 ( 二 ) 推动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 系。

 农业部门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研究构建贯通食 用农产品生产 、 流通 、 消费全过程 的质量安全追溯体 系。农业部门负责建设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 、 零售市 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 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实施相 应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 部 门负责配合农业部门推动建 设食用农产品质量安 全追溯体系 ,并通过监督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落 实进 货查验制度 ,实现与农业部I ] 建设食用农产 品质量 安全追溯体系的衔接。

 ( 三 ) 建立检验检测资源共享机制 。根据食 用农 产品监管体制调整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需要 ,由农业部 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对 已经 建 立的批发 、 零售市场( 含超 市 、 专营店等食用农产 品销售单 位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资源 ( 包 括机构、 人员、 设备设施等 ) 实施指导管理。建在市场 外的检验检测资源 ,以农业部门为主进行监督管理 和技术指 导 ; 建在市场 内的检验检测资源 , 以食 品药 品监管部门为主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农业部 门和食 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需要 ,可以共享使 用农业 系统和 食品药 品监管系统建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和食品安全检验机构。

 ( 四 )加快形成监管执法合 作机 制。建立食 用农 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制度,两部门定期和不 定期交流食用农产 品质 量安全监管 中的相关信息 。

 建立农产 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共享制度 ,两部 门加 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交流合作。根据监 管需要 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两部门共同对食用农产 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整顿 。建 立违法 案件信 息相互通报制度 ,两部门密切开展对食用农 产品质量安全行政 执法 的协调与协作。加强应急管 理方面 的合作 , 两部门开展食 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 食 品安全 )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合作和经验交流。两部门 共同建立 、 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统计 制度 ,

 强化统计数据共享。两部门根据需要对农产品质量 安全和食品安全领域 重大 问题开展联合调研 ,共 同 为解 决农产品质量 安全和食品安全领域突 出问题提 供政策建议 。

 六 、 组 织保 障 ( 一 )成 立合 作领导小组 , 负责两部门合作 事项 的统筹 、 审定 、 督导和检查 。领导小组由两部门主管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工作 的部级领 导任 组长 ,

 相关业务司局负责 同志为成 员 , 根据需要 召开会议 ,

 审议和讨论相关事项。

 ( 二 ) 领导小组 下设联络组 , 负 责领 导小组审 定 事项 的落实和相关事项 的提出 ,代表两部门加强 日

 常联络工作 。联络组组长 由农 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 监管局局长和食 品药 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二司 司长共同担任 。联络组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会议 , 会商 相关事项 。

 ( 三 ) 严守保 密规定 。两部门应 当按照 国家规定 妥善使用相互传递 、保存 的相关信息 ,履行保密责 任 。未经提供方同意 , 不得将信息提供给其他部门或 个 人 。

 七 、 其他 事 项 ( 一 ) 本合作协议 未尽事宜 , 由联络 组提出建议 提交合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

 ( 二)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 , 同时送 中 央编办 、 国务院法制办各一份 。

 (三 ) 本协议从签署之 日起履行 。

 ( 省农委农产 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供稿 )

篇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品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释义 • 食品安全(food safety)是指“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

 • 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

 释义 • 本法与《产品质量法》的关系:

 • 《食品安全法》是规范食品安全监管的一般法; • 《产品质量法》是规范产品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活动的一般法; • 针对同一问题,按照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应当优先使用《食品安全法》,但《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的内容,仍然适用 《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释义 • 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 第一,空间效力,即法律可以在什么领域内适用。

 • 第二,时间效力。即法律何时生效,何时失效,及对生效前发生的行为有无溯及力。

 • 第三,对人的效力。即法律在确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适用于哪些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释义 • (1)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 • (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 (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 • (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5)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 (6)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的公布。

 释义 • 适用范围与《食品卫生法》相比明显扩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第一,本法扩大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 第二,本法扩大适用于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 第三,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当然也适用食品安全法。

 • 第四,本法增加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衔接的规定。

 释义 • 食品相关产品的概念:

 •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 不仅仅是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卫生要遵守本法,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也要严格遵守本法有关规定。

 •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释义 • 本条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的规定。

 •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 企业的社会责任的概念: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相关利益方( ( 消费者、员工、社会和环境) ) 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注重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帮助弱势群体就业、依法纳税和热心慈善、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等。食品作为一种特殊产品,直接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从某种意义上讲,食品企业是最需要讲道德良心的,最需要法律规范和社会监督的。

 释义 • 从正面来说,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企业追求利润无可厚非,但前提是一定更承担起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食品企业应该努力提供安全、丰富、优质的产品,以保障消费者的身心健康,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增进社会的福利,这样才称得上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还要尊重消费者权利、维护消费者利益,接受广泛的社会监督,即新闻媒体等的舆论监督和其他组织、个人的监督等。

 • 从反面来说,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出现违法行为,违反了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就理应受到法律制裁,并对受害者承担起损害赔偿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释义 • 三鹿集团副总裁王玉良曾经说“多年来,三鹿集团一直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每一袋产品安全、优质。”但这并不表明三鹿集团就站在了道德的高地上,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三鹿集团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也仅仅是承担了食品企业应该承担的最基本的义务而已。更为悲哀的是,作为名牌企业的三鹿集团说到了却没有做到,酿成了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致使多名婴幼儿罹患肾结石而死。人大原副委员长成思危说:“中国企业正面临企业社会责任的挑战性考验。那种资本无道德,财富非伦理,为富可以不仁的经济理论和商业实践,不仅国际社会难以接受,中国社会也已经不能容忍。”

 • 第四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 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 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中的重大问题; • 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

 •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释义 •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 • 二、建立健全“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本级政府所属有关部门的关系 •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上级政府所属部门的关系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检验机构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 第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释义 •

 如何解决部门分工后各环节之间的协调和衔接问题,也就是如何体现本条规定的“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还应当在实践过程中继续探索。借鉴国外的经验,食品安全中的行政协调工作机制大体可以包括会议制度、联合办公制度、互相通报制度、委托调查处理制度、相互签署协议或备忘录、交由第三部门处理争端制度与综合绩效考察制度。例如,可组建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组成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专门负责组织协调政府各主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为政府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提供建议,进行食品安全政策法规知识的宣传和普及,调查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并提出改进措施等。

 • 第七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

 释义 • 食品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承担的责任 • 一、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 二、食品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 • 三、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

 • 第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

 新闻媒体 应当 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释义 • 一、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食品安全做贡献 • 二、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 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公益宣传 • 四、发挥舆论监督对保证食品安全的作用

 • 第九条

 国家 鼓励和支持 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释义 • 一、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 二、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 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释义 • 一、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监督权 • 二、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 三、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 四、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 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实施。

 • 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当以下列工作的需要为根据:

 • 1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 • 2食品安全标准制定或者修订工作的需要; • 3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制定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主动收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必要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建议。

 •

 •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外,必要时,还应当依据医疗卫生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自接收病人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汇总有关疾病信息,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

 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篇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产品批发市场 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 OO 八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概述………………………………………………( 3)

 第二章

 入场要求…………………………………………( 3)

 第三章

 索证索票…………………………………………( 4)

 第四章

 检验检测…………………………………………( 5)

 第五章

 商品存储…………………………………………( 6)

 第六章

 交易管理…………………………………………( 7)

 第七章

 加工配送…………………………………………( 8)

 第八章

 问题产品处理……………………………………( 8)

 第九章

 附则

 ……………………………………………( 9)

 附件 1:

 协议文本( 范本)

 ………………………………( 10)

 附件 2:

 检测项目 要求

 …………………………………( 12)

 附件 3:

 相关表格( 范本)

 ………………………………( 13)

  第一章 概 述 第一条(目 的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农产品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规范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操作行为,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申请设立和运营中的现货交易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及其农产品交易过程。

 第三条(基本要求)

 (一)

 市场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门, 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二)

 市场应建立健全包括入场要求、 索证索票、 检验检测、 商品存储、 交易管理、 加工配送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形成工作手册, 并有效运行。

 (三)

 市场卫生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 入场要求 第四条(工作要点)

 市场应与入场经销商签署食品安全保证协议, 记录其经营行为, 存案备查。

 第五条(工作手册)

 本部分操作应配备以下工作手册:

 经销商及农产品准入条件手册、 准入工作流程、 经销商食品安全保证协议文本。

 第六条(经销商入场要求)

 经销商进入市场经营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

 市场应查验入市经销商的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 卫生许可证、 销售授权书等必要的资质证明文件, 全部资质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并有正本或加盖公章的正本复印件, 并留存其正本复印件备档。

 市场应与入市经销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 协议内容中应明确规定对经销商经营农产品的索证索票、 抽样检测、 质量巡查等管理方式, 明确经销商对产品安全的责任, 对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实施下架、 退市、 召回、 销毁、 公示等处理办法, 并明确处理程序及相关事项。

 第七条(农产品入场销售要求)

 市场应明确农产品入场销售要求, 并予以公示, 准许入市交易的农产品应符合相关国家、 行业或地方卫生质量安全标准要求。

 市场应查验其经营产品的质量安全, 留存其产品名录和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证明文件备案。

 第八条(退市要求)

 经销商出现食品质量事故或违反市场食品安全保证协议约定退市的, 市场应根据协议取消其交易资格, 并予以公示。

  第三章

 索证索票 第九条(工作要点)

 市场应建立索证索票制度, 对进货商品索取相关质量证明票证, 留备其正本复印件建档管理。

 第十条(工作手册)

 本部分操作应配备以下工作手册:

 索证索票操作手册。

 第十一条(索取的票证)

 市场应对不同商品的进货, 向经销商索取相应的质量证明票证。

 (一)

 需要获得 QS 标志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出具地方质检主管部门提供的 QS生产许可证、 该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报告单。

 (二)

 无公害产品、 绿色食品和有机产品应出具相应的认证证书和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报告单。

 (三)

 主要农产品 生鲜畜禽肉应当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车辆消毒证, 猪肉还应出具生产厂家定点屠宰许可证、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水产品应向市场提供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

 熟肉和豆、 奶制品应向市场提交生产厂家出库单(即进货单)

 , 标明日期、摊位号、 品名、 数量, 并要加盖单位公章。

 应定期到市场检测中心送交当地产品质量监督所提供的商品检验报告。

 果蔬产品应向市场提供产地证明、 该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报告单。

 粮油产品应当出具该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报告单、 生产厂家销售授权书或产地证明。

 茶叶应当出具产地证明、 该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报告单。

 调味品应当出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报告单、 食品卫生许可证或产地证明。

 (四)

 进口商品应出具进口许可证、 报关单及商检证明等; 在国内未进行商标注册的, 经销商要出示进口商的商标使用授权书。

 第十二条(工作要求)

 经销商进货时, 市场应索取其每批每类产品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 并就有关证明文件的合法性、 有效性进行核实。

 索票索证工作应设专人管理, 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 并及时归档, 证件变更应及时更新。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十三条(工作要点)

 市场应检测无有效质量证明文件的产品, 检测结果及时公示。

 第十四条(工作手册)

 本部分操作应配备以下工作手册:

 抽检规则、 检验检测方法及检测结果处理手册。

 第十五条(检测对象)

 对无有效质量证明文件的产品, 市场应自行或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六条(检测要求)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检测, 检测项目要求参照附件 2。

 市场对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应根据国家或行业相应强制性或推荐性标准提出的抽样方案、 检验方法和判定规则进行, 每次检验应备案记录检测产品品名、

 数量、 进货时间、 产地(来源)

 、 检测时间、 检测结果和检验人员等信息。

 第十七条(检测结果处理)

 市场应及时公示检测产品的经销商、 产地、 产品数量、 检测结果等信息, 检测记录应至少保留两年。

 检测发现不合格产品时, 应及时通知有关经销商, 做好标示、 记录, 并按相关规定及食品安全保证协议处理。

  第五章 商品存储 第十八条(工作要点)

 各类食用农产品应分区管理, 产品存储要有适宜的条件。

 第十九条(工作手册)

 本部分操作应配备以下工作手册:

 农产品存储条件、库房存储过程管理办法、出入库管理手册。

 第二十条(分区管理)

 (一)

 经营分区 市场应按食用农产品与非食用农产品划分经营区。

 食用农产品经营区内应按农产品大类、 保鲜和卫生要求进行再分区, 如蔬果、 肉类、 水产品、 蛋、 粮油、茶叶、 调味品等, 冷冻农产品和非冷冻农产品、 生鲜农产品和熟食品、 有包装食品和无包装食品应分区。

 (二)

 存储分区 不同类别的产品应分库或分区存放, 植物性产品、 动物性产品和菌类产品等分类摆放。

 产品之间保鲜、 贮藏条件差异较大的或容易交叉污染的不得在同一库内存放; 同一仓库或存储区域内存放的不同产品间应有适当物理分隔。

 库内产品存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商品存储要求)

 需冷藏(冻)

 农产品应在适宜条件下贮藏、 陈列, 根据产品特性设定相应的温湿度参数。

 新鲜的蔬菜、 水果应根据产品自身的生理特性选择适宜的温湿度和存储方法, 生鲜畜禽肉应贮藏于温度 0~4℃, 相对湿度 75%~85%的冷藏柜(库)内, 冷冻畜禽肉、 水产品应贮藏于温度-18℃ 以下, 相对湿度大于 95%的冷冻柜

 (库)

 内。

 为确保农产品中心温度达到冷藏或冷冻的温度要求, 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粮油等常温存放的产品应根据不同产品的具体存储要求储存在温湿度适宜的库区, 避免阳光照射。

 使用保鲜剂等添加剂应符合 GB 2760 的有关要求。

 市场对产品的存放应有系统的管理, 详细记录产品的品名、 产地、 产品质量、存储条件、 出入库数量、 出入库时间等信息, 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核查, 在产品出入库时, 质检人员应对产品进行检验或检测, 确认合格后方可交易。

  第六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二条(工作要点)

 市场应建立购销台账和诚信经营制度, 并有效运行。

 第二十三条(工作手册)

 本部分操作应配备以下工作手册:

 购销台账管理手册、 投诉及处理程序、 经销商信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购销台账制度)

 市场应要求经销商建立购销台账, 并妥善保管以备检查, 台账要如实记录,不得随意涂改或损毁。

 经销商在进货时, 要建立进货台账, 记录供货商的有关情况、 进货时间、 产品来源、 名称、 规格、 数量、 产品等级和索证种类等内容。

 在销货时要建立销货台账, 记录商品采购对象、 销售时间及所售产品的名称、 规格、 数量等内容。

 市场应定期检查经销商台账记录是否准确、 完整, 索取相关交易单据及凭证对比核查, 并公示相关情况。市场应要求经销商就一段时间的台账分类汇总成册,做好统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诚信经营)

 市场应对商品的质量承担管理责任, 公开承诺按照国家有关法规、 标准及本规范的要求管理商品交易行为, 及时处理客户对质量问题的投诉。

 市场应建有经销商信用记录, 如实记录其经营行为。

 市场应建立经销商的奖惩制度, 对诚信经营行为要积极鼓励, 对台账作假、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不良行为要及时处理。

  第七章 加工配送 第二十六条(工作要点)

 市场应制定并执行良好生产操作规范, 对产品进行检验检测并做好生产及运输记录。

 第二十七条(工作手册)

 本部分操作应配备以下工作手册:

 加工配送产品的质量标准、 加工配送作业流程、 生产加工操作规范和运输指南。

 第二十八条(区域选择)

 不得在交易区域内进行加工配送活动。

 第二十九条(卫生管理)

 加工操作卫生管理应符合 GB 14881 及相关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条(包装配送管理)

 应根据产品的特性选择适宜的包装, 产品装入量应与包装容器规格相适应。产品包装上应明确标示产品的品名、 生产日 期、 生产厂家、 联系方式、 保质期、质量等级、 保存条件以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产品装车时应轻拿轻放、 堆码整齐, 防止碰伤、 压伤和擦伤产品。

 产品应在适宜的条件下进行运输, 运输过程中不得和其他对产品安全和卫生有影响的货物混载, 并应详实记录配送产品的品名、 规格、 数量、 时间、 配送对象及其联系方式、 运输条件等信息。

 第八章 问题产品处理 第三十一条(工作要点)

 明确各类问题产品的处理规则和相关要求, 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三十二条(工作手册)

 本部分操作应配备以下工作手册:

 问题产品的判定手册、 处理规则、 应急预案手册。

 第三十三条(处理方法)

 顾客投诉、 市场检验检测及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 市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明确问题产品的判定方法, 对问题产品进行判定。

 市场对农药残留超标产品、 假冒伪劣产品等问题产品应及时隔离封存, 通报当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并按有关规定或双方协议进行处理。

 市场应建立协助对问题产品的追溯和处理的通报机制, 应尽快配合控制流通渠道, 避免问题产品扩散, 调动相关资源尽快查清问题的根源并采取必要的控制及反应手段, 尽最大努力把问题产品可能或已经造成的危害降至最低。

 市场应根据问题产品的可溯源程度、 不安全指标、 危害程度等因素, 对每次处理进行全面分析, 制订并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档案记录)

 市场对问题产品及处理办法应详细记录, 各项记录应清晰完整, 易于识别和检索, 应有执行人员和检查人员的签名, 以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据。

 市场应对问题产品存档、 公示并记入相关档案。

 档案记录应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为推荐性规范, 文中“应” 的内容表示强烈推荐。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日起实施。

 附件 1:

 协议文本( 范本)

 进场交易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合同书

 甲方(农产品批发市场):

 乙方(批发商、 经营户):

  为保证进入市场交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甲、 乙双方经协商一致, 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有权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所颁布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第二条

 甲方实行销售准入制度, 乙方进场交易应当向甲方进行登记, 办理销售准入证, 并交纳农产品质量保证金。

 农产品质量保证金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日内交纳。

 农产品保证金达不到约定金额的, 乙方应当在___日内补足差额。

 甲、 乙一方或双方不再经营, 甲方应当在 30 日内退还乙方名下农产品质量保证金的余额。

 第三条 乙方对每批进入市场交易的农产品应当具有原产地证明文件及合法机构出具的合法质量检测报告, 经甲方核对无误的, 可直接进场交易。

 第四条 不能提交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文件及合法机构出具的合法的质量检测报告、 乙方坚持要在甲方市场内交易的, 甲方有权指定合法检测机构对乙方的农产品取样检测, 样品由乙方无偿提供, 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一)

 若抽检合格的, 准予进场交易;

 (二)

 若抽检乙方销售农产品有害物残留异常, 甲方有权制止乙方出售与转移, 并先行封存;

 (三)

 若复检后, 确认乙方销售农产品有害物残留超标, 由甲方监督乙方自行将其销毁, 所有销毁费用由乙方自 己负责;

 (四)

 乙方销售的农产品检测出有害物残留超标, 发现首次, 甲方将予以警告并公示(在场内电子显示屏上显示); 发...

篇五: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纳入本级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其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基本建设计划 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执法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技术推广服务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服务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种植、养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公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公布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 农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

 食用农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办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为公众提供免费查询。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域农产品品种特性和产地环境质量状况等进行农产品产地的划分、规划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 对农产品生产区域的土壤、水体、大气等环境要素进行监测定期编制农产品产地安全状况及发展趋势报告并报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 采取综合措施 加强标准化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示范基地、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指导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生产。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地方应当提出划定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 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禁止生产区的调整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禁止生产区设置标识 载明禁止生产区地点、四至范围、面积、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种类、主要污染物种类、批准单位、设立日期等内

  2 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标识。

 第十二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在下列区域设置监测点 监控农产品产地安全变化动态 一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场  二大中城市郊区农产品生产区场  三农产品主产区场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及地方特色农产品生产区 四其他需要监测的区域。

 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日常监测。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推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申请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经认定合格应当在基地设置相应的标示牌。

 取得认定证书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不得擅自变更其名称、面积、范围、生产种类。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无公害农产品、 绿色食品、 有机农产品认证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气、 废水、 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农产品产地堆放、贮存、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禁止在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倾倒、堆放、贮存、处置区建立养殖区场、池 。

 在农产品产地周围堆放、贮存、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农产品产地安全造成危害。

 第十六条 农产品产地环境发生变化或产地周围新增污染源时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向当地环保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组织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指导农产品生产者执行有关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推广农业综合防治技术。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国家规定禁止、 淘汰、 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进货和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投入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销货时间、销售去向等内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正确说明农业投入品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禁止销售非法生产、质量不合格以及国家禁止的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畜牧兽医器械或其他添加物。

 农业投入品有质量安全隐患生产企业应当召回经营者应当停止销售使用者应当停止使用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

  3 品。禁止使用国家禁止、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第二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如实记载下列内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企业、采购地点、购入数量、产品批准文号、用法、用量、使用日期、停用日期、休药期、间隔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十二条 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二超量超范围使用国家限制的农业投入品 三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处理农产品 四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五收获、捕捞、屠宰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 六在禁止生产区内生产禁止生产种类的农产品 七使用苯肼等化合物用于活畜引流胆汁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加快推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行市场准入的食用农产品种类、市场类型和实施时间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凡列入市场准入制度名录的食用农产品需进入规定市场销售的 凭农产品产地证明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进入市场依法应当检验、检疫的凭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进入市场。

 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植物检疫和动物防疫条件不得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

 需冷藏保鲜的农产品运输、储存时应当配备冷藏设施。

 第二十五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 、专卖店、配送中心的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与进场的农产品销售者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质量安全责任 二查验进场销售的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 三保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对场地及使用器械、器具定期消毒 四发现市场内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时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农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进货时应当查验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认证标识如实记载产品名称、产地、数量、生产日期、供货商、进货时间等内容。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 、专卖店销售农产

  4 品的销售者应当在摊位 专柜显著位置悬挂标示牌如实标明销售的农产品品名、 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检验合格证明依法实行检疫的应当具备检疫合格证明。

 第二十七条 从事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者以及在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产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如实记载批发或者销售的农产品品名、产地、数量、流向等内容。

 农产品销售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销售记录。

 第二十八条 销售无公害农产品、 绿色食品、 有机农产品等认证产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应当包装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第二十九条 包装农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的包装材料和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二包装场所卫生及防疫条件、用具、用水等应当符合相关规定有必要的冷藏设施、消毒设备 三从事包装的人员与所包装农产品安全卫生相适应的健康条件。

 以印制、粘贴、喷绘、附着等方式直接在农产品上标识、标码的所使用的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卫生的要求。

 第三十条 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包装销售的农产品有分级标准的应当标明质量等级使用添加剂的应当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和含量。

 第三十一条 禁止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 农药、 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依法应当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 六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农产品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组织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抽查 对农产品生产、 包装、经营及仓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 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 查阅、 复制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记录、档案、票据、账簿、协议、证明等有关资料 三对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依法予以查封、

  5 扣押。

 第三十四条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 不得重复抽查。农产品监督抽查结果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出具有法律效力检测报告或者受委托承担政府监督检测任务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实验室资质认定、资质审查认可和技术人员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时被抽查人不得拒绝。

 对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理。

 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制度和应急机制。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者、 销售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

 对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农产品生产者、 销售者 应当增加监督抽查检测的频次。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查处。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 1 0 0 0 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擅自变更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定证书的产地名称、面积、范围、生产种类的处 2 0 0 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产地认定证书或者违反该证书的内容设立产地认定标示牌的处 1 0 0 0 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未建立、 保存进销货台账或者未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 2 0 0 元以上 1 0 0 0 元以下罚款未向购买者说明或未正确说明农业投入品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给农业投入品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2 0 0 0 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篇六: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加强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的三年行动方案( 2021- - 2023 )

 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是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为加强全市“十四五”食品安全工作,提升“菜篮子”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方法使用管理的意见》(食药监科〔2017〕49 号)和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习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坚决贯彻“四个最严”要求,扎实开展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三年行动(以下简称“三年行动),督促市场开办者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市场监管,建立部门联动推进机制,强化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实现农贸市场快检室建设标准化、快检工作规范化、快检结果公示信息化,构建形成从生产到批发、从零售到消费过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可查询、可流转、可追溯的全链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构建全覆盖体系。目前,全市现有农贸市场 285 个(181个设有食品快检室<168 个正常开展快检工作)>,104 个未设快检室<主要分布:亭湖 16 个、建湖 28 个、东台 8 个、射阳 15 个、滨海 16 个、响水 6 个>)。各地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将农贸市场快检室建设纳入民生实事项目,2021 年计划新建农贸市场快检室 28 个(建湖 12 个、滨海 16 个)、改造 26 个,力争2023 年实现全市农贸市场快检室全覆盖。在未实现全覆盖之前,各地未设快检室的农贸市场,要依托县(市、区)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基层分局快检室,或者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

  (二)加强标准化建设。各地要认真贯彻《盐城市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工作指导意见》(盐食药监应宣〔2018〕122 号)要求,结合常态长效推进农贸市场创文工作,大力开展“星级农贸市场”评比活动,按照“配齐、配全、配强”的原则,对拟新建、改造的农贸市场快检室,落实“六个统一要求”,即统一快检场所设置、统一快检仪器配备、统一快检制度要求、统一快检人员培训、统一快检信息公示、统一快检免费服务,切实将农贸市场快检室建设成群众满意度高的精品工程,有力促进农贸市场管理提档升

 级(农贸市场快检室办公设施与检测设备清单见附件 1)。

  (三)加强规范化检测。在抽样频次上,各地农贸市场每天抽样不低于 10 个批次(禽畜类肉品、水产品每天至少各抽 1 个不同品种;蔬菜、水果类每天抽样 5-8 个不同品种,10 至 15 天实现全覆盖),对没有质量安全凭证的要实时抽样(食用农产品快检重点品种与检测项目见附件 2)。在不合格产品后处置上,要及时反馈检测结果,对复核仍为阳性的产品,要监督经营者下架、退市或销毁。如有异议,可申请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抽样检测。在痕迹管理上,要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检测数据、统计报表等,台帐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不少于六个月(农贸市场快检规范详见附件 3)。

  (四)加强信息化管理。各地要推广“大数据+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监管模式,建设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平台(平台模块可嵌入“我的盐城”APP),督促市场开办者实时上传快检数据、产地合格证等质量安全凭证,坚决打通县(市、区)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基层分局快检室、农贸市场快检室和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数据壁垒,推动对重点品种、高风险品种和主要来源地食用农产品检测数据的全方位覆盖,实现数据分析自动化、市场监管精准化、社会查询便利化、产品追溯智能化的高效运作模式(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平台方案详见附件 4)。

  三、实施步骤

  三年行动,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行动的总体部署和督促实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行动方案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一)先行试点阶段(2021 年)。在硬件建设方面,6 月15 日前,大市区建成 5 个农贸市场“样板快检室”。市局适时召开现场会,组织各地学习观摩;9 月 15 日前,大市区建成 30个农贸市场“标准快检室”,各区分头组织辖区市场开办者召开座谈交流会,组织现地参观,总结建设经验,争取财政支持(5个“样板快检室”、30 家“标准快检室”名单见附件 7);12月 31 日前,各区将具备条件(列入改造计划的棚顶市场除外)的农贸市场全部建成“标准快检室”。在软件建设方面,10 月31 日前,市局在大市区各选择 2 家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开展全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平台试运行,研究完善待开发功能。

  (二)逐步推广阶段(2022 年)。在硬件建设方面,12 月底前,6 个县(市)主城区农贸市场全部建成“标准快检室”。对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要指导市场开办者加强快检室标准化建设。要

 建立农贸市场快检长效管理机制,定期开展考核督查。在软件建设方面,1 月 31 日前,大市区启用全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平台;11 月 31 日前,各县(市)启用全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平台,78 个“标准快检室”要具备自动上传功能的快检设备,没有此功能的要组织人工上传快检数据。其中,大丰区要将已经汇集的快检数据,迁移至全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平台;阜宁县食品安全快检网络监管平台要与全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平台相对接。

  (三)全面开展阶段(2023 年)。在硬件建设方面,12 月 31 日前,各县(市、区)乡镇农贸市场全部建成“标准快检室”。对没有快检室的乡镇棚顶市场,暂时由各地基层分局快检室负责食用农产品快检、信息公示和数据上传等工作,实现全市“标准快检室”的全覆盖。在软件建设方面,12 月 31 日前,各县(市、区)乡镇农贸市场全面启用全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平台。

  三、保障措施

  (一)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各地要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员,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常态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报。要指导农贸市场开办者

 把好市场准入关,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层层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对无法提供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须经快速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场销售(农贸市场<含批发>质量安全管理清单见附件 5)。要督促入场销售者严格实施进货查验制度,不得采购、贮存和销售来源不明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切实把控安全风险。

  (二)切实强化市场监管。各地要认真贯彻《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农贸市场监督指导,制定年度快检工作方案,组织快检业务培训,对抽检结果呈阳性的食用农产品,实时进行追根溯源。要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制度,每半年组织一次快检工作检查,重点检查快检批次、检测项目、抽样品种、台帐记录是否符合规范,耗材试剂是否过期,公示信息是否每日更新等,对未落实规范化快检的,增加抽检频次(整改期间不少于15 个批次),依法查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对未经抽样检测或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产地证明或购物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的市场开办者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处罚。

  (三)持续推进部门联动。各地要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定期会办工作,组织联合检查,通报存在问题,合力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推广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

 证制度,实现产地、流通、经销等溯源信息全程“一码追溯”,确保食用农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要配合商务部门,对照《盐城市农贸市场(含批发)快速检测规范》,进一步完善星级农贸市场评选规则,对未落实规范化检测、未正常开展快检或者弄虚作假的农贸市场,要摘除“星级农贸市场”称号,情节严重的三年内取消评选资格。要配合公安部门,建立行刑对接机制,联合查处走私肉品、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销售野生保护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加大社会共治力度。各地要切实提升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参与度,推动食品安全从单纯的行政监管向社会共治转变。要积极开展“你点我检”快检服务,农贸市场每天免费为群众提供不少于 5 个批次的快速检测,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安全消费环境。要落实快检结果验证工作,委托县(市、区)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基层分局快检室或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开展农贸市场快检结果验证分析,进行风险评估,提出整改意见。要建立责任倒逼机制,督促餐饮单位建立进货台账,严格索证索票,确保入场销售者采购有质量安全凭证的食用农产品。要加强媒体监督,开展现场直播,推动市场主办者高标准落实快检工作。

  三年行动,是加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抓手。各地要高度重视,硬化任务措施,拧紧责任链条,狠抓工作落实,加快推

 进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快检工作,全力筑牢食品安全“防火墙”。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请于每季度结束前报送市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管处,主要包括工作进展、特色亮点、存在问题及下步打算等。市局将联合相关部门不定期开展督查检查,指导各地解决问题矛盾,推动各项工作按时序进度完成。

自通范文网 https://www.476k.com Copyright © 2018-2024 . 自通范文网 版权所有

Powered by 自通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浙ICP备18025769号-17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