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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刚入职有考核奖吗8篇

公文范文 时间:2023-07-02 15:15:04 来源:网友投稿

公务员刚入职有考核奖吗8篇公务员刚入职有考核奖吗 公务员年度考核奖励工作有关事项的说明 市直各机关单位: 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精神,现就我市年度考核奖励工作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务员刚入职有考核奖吗8篇,供大家参考。

公务员刚入职有考核奖吗8篇

篇一:公务员刚入职有考核奖吗

员年度考核奖励工作有关事项的说明

 市直各机关单位:

 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精神,现就我市年度考核奖励工作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市直机关年度考核优秀给予嘉奖的:各机关单位人事部门应根据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的年度考核优秀人员指标,审核被评优秀人员情况并填写《公务员奖励审批表》 ,由本机关审批,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2、市直机关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记三等功奖励的:各机关人事部门根据近三年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的年度考核优秀人员名单,填写《公务员奖励审批表》 ,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再由本机关审批。

 1、给予嘉奖的,各机关(单位)要将受嘉奖人员名册(一式三份)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2、给予记三等功奖励的,各机关人事部门要将记三等功人员名册(一式三份)

 、近三年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

 的《被考核人简明情况登记表》 、 《公务员奖励审批表》 (一式三份)和征求纪委监察、综治、计生等部门意见表(一式二份)

 ,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三、对获得奖励的人员,各机关(单位)应按照奖励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考核指标及一次性奖励仅限当年使用。

 其他事项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执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奖励工作参照此通知执行,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不填写《公务员奖励审批表》 。

 附件:1、南平市公务员年度考核奖励花名册 2、南平市表彰奖励工作征求意见表

  中共南平市委组织部

  南平市人事局

 二 00 八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 1

  单位(盖章):

 时间:

 序号 姓名 职务(岗位)

 考核优秀年度 奖励类别 备注

 附件 2

 南平市表彰奖励工作征求意见表

 推荐对象姓名

 单位部门及职务

 所在地纪检或 监察机关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所在地计生部门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根据不同的推荐对象,按规定分别征求当地有关部门的意见。本表一式二份,报送单位留存一份,公务员主管部门一份。

 助人为乐

篇二:公务员刚入职有考核奖吗

节 公务员奖励

 一、公务员奖励的含义、意义、特点与制度演变 (一)

 公务员奖励的含义 (二)

 公务员奖励的意义 (三)

 公务员奖励的特点 (四)

 公务员奖励的制度演变

 (一)公务员奖励的含义 公务员奖励,是指 国家机关 依照法律、法规,遵循法定 程序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有其他 突出 事迹的 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 ,给予一定的 荣誉或物质利益 ,以示鼓励,进而 激励 其奋发向上、恪尽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公务员 集体 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二)公务员奖励的意义公务员奖励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公务员有效管理的科学方法。 1. 激励 作用:

 一个人如果工作积极性很高,可以发挥他的 80%- - 90% 的潜能;反之,如果没有积极性和主动性,的 就只能发挥其潜能的 20%- - 30% ;挖掘、发挥潜力,增强行政效能。 2. 示范和引导 作用:

 榜样的力量;组织人/ / 个人;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勤政廉政。 3. 维系和稳定 作用 :

 增强公务员队伍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公务员奖励的特点 1. 奖励的 主体 特定:国家机关,包括依法享有奖励权限的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2. 奖励的 客体 特定:公务员;公务员集体。 3. 奖励的 条件 :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有其他突出事迹。 4. 奖励必须 依法 进行:类型、条件、程序、经费、标准等法定。

 (四)公务员奖励的制度演变 1952- -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 》 ; 1957 -《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 ; 1982- - 《 关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奖惩工作参照< <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 办理的通知 》 ; 1995 - 《 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 》 ; 2005- - 《 公务员法 》 ; 2008- - 《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 。

 2011- - 《 关于开展带头创先争优,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的意见 》 ; 2015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2018- - 《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

 2018- - 《 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 》。

 二、公务员奖励的原则 (一)

 公开、公平、公正 (二)

 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 (三)

 个人奖励与集体奖励相结合 (四)

 定期奖励和及时奖励相结合 (五)

 有错必纠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1. 公开 :

 条件、等次、标准、程序、对象、结果公开;程序公开,不暗箱操作;民主、公开,增强奖励的透明度和可信度;群众参与,接受人民的监督。 2. 公平 :

 奖励的条件、标准、种类等一视同仁,不因人而异;横向/ / 纵向比较 。 3. 公正 :

 坚持原则,依法、客观、公正地行使奖励权,不偏私;不搞双重标准或多重标准。

 (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 以精神奖励为主 。 物质奖励,是指对受奖的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给予物质形式的奖励,包括发给奖 金和奖品、加薪、带薪休假 等,以满足其 物质需要 。 精神奖励,是指通过对受奖的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给予荣誉方面的 表彰 ,旨在满足个人或群体的 精神需要 。

 精神需求 ,主要包括工作兴趣、荣誉感、信任感、责任感、成就感等心理方面的需求。

 (三)个人奖励与集体奖励相结合 公务员+ + 公务员集体。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

 (四)定期奖励和及时奖励相结合 定期 奖励:按照 固定 的周期、程序对特定范围的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进行奖励; 及时(不定期)

 奖励,是指对在 专项 工作、活动或突发 事件中做出突出成绩或贡献的公务员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 《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做好平时激励、专项表彰奖励工作。 《公务员法》: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

 (五)有错必纠原则 违反法定 程序 ,或法定 事由 的,撤销奖励。 广西 《 恭城瑶族自治县考录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 》 :为增强我县青年的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力,鼓励我县青年积极参加公务员考试,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提升就业层次,经研究,决定对考录为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区直机关、桂林市市直机关的公务员给予奖励。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考录为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一次性奖励6 6 万元;考录为广西区直机关公务员的一次性奖励3 3 万元;考录为桂林市直机关公务员的一次性奖励1 1 万元。

 三、公务员奖励理论基础 (一)

 马斯诺-需求层次理论 (二)

 赫兹伯格-双因素理论 (三)

 佛隆-期望理论 (四)

 斯金纳-强化理论 (五)

 亚当斯-公平理论

 (一)马斯诺-需求层次理论 《 人类动机的理论 》 ; 需要层次—— 生理/ 安全/ 社交 ( 爱 、 情感 、 归属)

 )/ 尊重/ 自我实现 的需要 。 设 理论假设——1. 人要生存 , 需要影响他的行为。

 只有未满足的 需要 能够影响 行为 , 满足了的需要不能充当激励工具。

 。2. 人的需要按重要性和层次性 排序。

 。3. 当人的某一级需要得到最低限度满足后 , 才会 追求 高一级的需要 , 如此逐级上升 , 成为推动继续努力的内在动力 。

 (二)赫兹伯格-双因素理论 《 工作的激励因素 》 ;满意/ 不满意。 保健因素 :与人们的不满情绪有关。当人们认为这些因素很好时,消除不满意,不导致积极的态度。包括:公司政策、管理措施、监督、人际关系、物质工作条件、工资、福利等。 激励因素 :那些能带来积极态度、满意和激励作用的因素, 包括成就、赏识、挑战性的工作、增加的工作责任,以及成长和发展的机会。 保健因素必需的;一旦使不满意中和以后,不能产生更积极效果。只有激励因素才能使人们有更好的工作成绩。

 (三)佛隆-期望理论 佛隆 - 《 工作与激励》 》 。 人总是渴求满足一定的 需要 并设法达到一定的目标。这个 目标 在尚未实现时,表现为一种 期望 ,这时目标反过来对个人的动机又是一种 激发 的力量,而这个激发力量的大小,取决于目标价值(效价 )和期望概率( 期望值 )的乘积。 M=∑V*E 。其中:M -激发力量;V -目标效价;E -期望值。 期望模式:个人 努力→ 个人成绩 ( 绩效 )→ 组织奖励 ( 报酬 )→ 个人 需要 。

 (四)斯金纳-强化理论 斯金纳- 操作条件反射 :人或动物为了达到目的,会采取特定行为作用于环境。当行为的后果对他 有利 ,该行为会在重复出现; 不利 时,该行为就会减弱或消失。

 强化 ,是指对某行为的肯定或否定的后果(报酬或惩罚),以在一定程度上会决定这种行为在今后是否会重复发生。 正强化 ,是指奖励那些组织上需要的行为,以强化这种行为,包括奖金、对成绩的认可、表扬、改善工作环境和人际关系等。

 负强化 ,是指惩罚那些与组织不相容的行为,以削弱、消除这种行为,包括批评、处分、降级等。

 (五)亚当斯-公平理论 关心 报酬的绝对量和相对量 , 通过比较来确定报酬的合理性和 公平性 , 影响工作的 积极性 。 横向比较 :

 自己/ 他人;0p /Ip =Oc /Ic。

 。

 其中:Op—— 自己对所获报酬的感觉;Oc, , 自己对他人; 所获报酬的感觉;Ip, , 自己对个人所作投入的感觉;Ic, , 自己对他人所作投入的感觉 。 纵向比较 :前 目前/ 过去;0p /Ip=0h /Ih。

 。

 其中:0p, , 自己对现在所获报酬的感觉;Oh, , 自己对过; 去所获报酬的感觉;Ip, , 自己对个人现在投入的感觉;Ih, , 自己对个人过去投入的感觉 。

 ♣ ♣ 员工感到不公平时的三种表现

 四、公务员奖励等次、条件与标准 (一)

 公务员奖励等次 (二)

 公务员奖励条件 (三)

 公务员奖励标准

 (一)公务员奖励等次 1957- - 《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 :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者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 《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 、 《 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 《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 - 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 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称号是最高荣誉, , 自 1996 年至 2019 年已9 9 届 ;2019 年第九届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192 名, , “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 98 个。

 (二)公务员奖励条件 蒋小娟 公务员奖励条件,是指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赖以接受奖励的法定情形。1.《 《 公务员法》 》.《 《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2.《 《 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 》

 ♣ 公务员奖励规定-条件 1. 忠于职守,积极工作, 勇于担当, 工作实绩显著的;2. 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模范作用突出的;3. 在工作中有 发明创造 或者提出 合理化建议 ,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4.为增进 民族团结 、维护 社会稳定 做出突出贡献的;5. 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 有突出成绩的;6. 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 ,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7.在 在 抢险、救灾 等特定环境中做出 突出 贡献的;8. 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 的; 9.在 在 对外交往 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10.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 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条件 1. 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 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租用的; 3. 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4.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5. 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和本市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6. 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7. 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8. 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9. 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

 10 .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11 .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12 .有其他功绩的。

 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1.对 对 表现突出 的,给予 嘉奖 ; 2. 对做出 较大 贡献的,记 三 等奖; 3. 对做出 重大 贡献的,记 二 等功; 4. 对做出 杰出 贡献的,记 一 等功; 5.对 对 功绩卓著 的,授予“ 人民满意 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 模范 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 荣誉称号 。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三)公务员奖励标准

 五、公务员奖励程序、权限与待遇 (一)

 公务员奖励程序 (二)

 公务员奖励权限 (三)

 公务员奖励待遇

 (一)公务员奖励程序《 公务员奖励规定 》 : 1. 由所在 机关 (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 提出奖励建议; ; 2. 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 上报; ; 3. 公示 。经审核机关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将拟奖励的对象及其简要事迹、奖励种类等信息公示7 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4. 审批 机关批准,并予以 公布。

 。5.《 《 公务员奖励审批表 》 存入公务员本人 档案 ; 《 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 》 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

 (二)公务员奖励权限 《 公务员法 》 :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 公务员奖励规定 》 :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1. 嘉奖、记三等功 :县 级以上党委、政府;市(地)级以上机关。

 2.记 二 等功:

 市 (地)级以上党委、政府;省级以上机关。

 3. 记 一 等功:

 省 级以上党委、政府;中央机关。

 4. 授予 荣誉称号 :

 省 级以上党委、政府;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 批准。

 (三)公务员奖励待遇 《 公务员法 》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 奖励证书 。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对公务员颁发 奖章 ,对公务员集体颁发 奖牌; 按照国家规定, 可以向参与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公务员颁发纪念证书或者纪念章。 一次性奖金 :

 嘉奖-1500 元;记三等功 - -3000 元;记二等功 - -6000 元;记一等功 - -12000 元;授予荣誉称号-20000 元。

 六、公务员奖励纪律. 撤销. 监督. 经费 (一)

 公务员奖励纪律 (二)

 撤销公务员奖励 (三)

 公务员奖励监督 (四)

 公务员奖励经费

 (一)公务员奖励纪律 1. 要严格控制奖励 范围 。 2. 要严格遵循法定的奖励 程序 。 3. 严格遵守公务员奖励 标准 。 4. 严格加强奖励 经费 管理。

 (二)撤销公务员奖励 公务员法—— 1. 弄虚作假,骗取奖励 的; 2. 申报奖励时 隐瞒 严重错误或者严重 违反规定程序 的;3. 有严重违纪违法等行为, , 影响称号声誉的; ; 4. 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公务员奖励规定—— 1. 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2. 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 3. 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 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 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4.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三)公务员奖励监督 1. 各地各部门不得违法自行设立奖励,不得违反本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 2. 公务员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撤销奖励的决定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和奖牌。 3.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及时受理对奖励工作的举报。 4. 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

篇三:公务员刚入职有考核奖吗

016 最新公务员奖励规定

  2016 最新公务员奖励规定

 2016 最新公务员奖励规定 2016-12-28 浏览:分享人:高辉松手机版

  前言:公务员奖励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公务员管理规定,依据公务员的现实表现,对公务员实施的奖励。

 为了贯彻落实好中组部、人事部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奖励的激励导向作用,进一步规范奖励行为,逐步建立制度化的奖励机制,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与《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一并执行。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对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五种。除公务员法规定的奖励种类外,由各级政府开展的本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工作仍按原有规定进行。省政府开展的单项荣誉称号(如“河南省××工作先进集体”、“河南省××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活动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进行。由省人事厅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的省系统综合性奖励名称统一规范为“河南省××系统先进集体”、“河南省××系统先进工作者”,每 3 年表彰一次。

 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奖励。

 各地、各部门在实施奖励时,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和压缩各种表彰事项的

 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奖励的数量。

 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奖励中,荣誉称号授予数量由省委、省政府根据情况确定;记集体一等功不超过参评单位总数的%,个人一等功不超过参评人数的%;记集体二等功不超过2%,个人二等功不超过%;记集体三等功不超过 4%,个人三等功不超过2%;集体嘉奖不超过8%,个人嘉奖不超过15—20%。

 系统奖励中,先进集体数量应掌握在本系统单位总数的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 50 个,先进工作者数量应掌握在本系统人员总数的%以内但最多不超过 100 名。

 奖励应面向基层,注意更多地向工作、生产第一线倾斜。对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的奖励应从严掌握,根据奖励的范围和条件,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受奖人数的 20%。对副厅级及其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进行奖励。

 授予省级荣誉称号的奖励,由省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省委、省政府批准,以省委、省政府名义表彰。系统奖励,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会同主办部门共同研究和表彰。

 记一等功,由省政府授权省人事厅批准;设区的省辖市市委、市政府或省直机关可给予管理权限内的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记二等功以下奖励;不设区的省辖市市委、市政府,县级党委、政府或省辖市市直机关可给予管理权限内的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记三等功以下奖励。

 省直机关、省辖市市直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各级政府按照奖励权限的规定,给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任命的政府领导人员的奖励,必须报上一级政府批准。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奖励,由本级政府批准。

 省部级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其它奖励种类均属一次性奖励。

 省委或省政府授予的“河南省××工作先进个人”等单项荣誉称号的个人,其奖金或奖品标准由省委或省政府研究确定;由省人事厅与有关部门联合表彰的“河南省××系统先进工作者”按二等功奖励标准执行。

 全省各地要建立健全规范的奖励经费管理使用制度。县级以上政府设立奖励专项资金,按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安排,纳入当年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奖励专项资金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按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的奖励人数和费用标准划拨。同级政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奖励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省政府不再直接受理省直各单位的奖励经费申请。

 全省各地在开展奖励活动时,所需的奖金及奖章、奖牌、证书、奖状制作经费一律从奖励专项资金中列支,任何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受奖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省直机关、设区的省辖市市直机关按照奖励权限的规定,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下发的公务员奖励决定,须及时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报告。人事部门经审核后,应及时兑现获奖公务员的有关待遇。

 对未经批准开展奖励活动,擅自扩大奖励范围,提高奖励标准乱发奖金的机关,由同级党委、政府或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主办单位和人员批评教育并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追究主办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是本级党委、政府综合管理奖励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监察等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奖励工作进行检查和情况通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当地党委和政府,保证奖励工作更加健康地开展。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报告省公务员主管部门。

篇四:公务员刚入职有考核奖吗

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三章 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第四章 奖励的实施

 第五章 奖励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附件: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三章 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第四章 奖励的实施 第五章 奖励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附件:

  公务员奖励审批表  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  公务员奖金标准  公务员奖励证书、 奖章、 奖牌式样

  200814

  第一条 为激励公务员 忠于职守, 勤政廉政, 提高工作效能, 充分调动公务员 工作的积极性, 规范公务员 奖励工作, 根据公务员 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 有显著成绩和贡献, 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 、 公务员 集体, 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 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 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 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 按照规定的条件、 种类、 标准、 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中央公务员 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 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 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 公务员 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 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 主管部门的公务员 奖励工作。

 各级公务员 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 奖励工作。

  第五条 公务员、 公务员 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给予奖励:

 ( 一)

 忠于职守, 积极工作, 成绩显著的;

 ( 二)

 遵守纪律, 廉洁奉公, 作风正派, 办事公道, 模范作用突出的;

 ( 三)

 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 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 四)

 为增进民族团结、 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 五)

 爱护公共财产, 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 六)

 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 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 七)

 在抢险、 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 , 做出贡献的;

 ( 八)

 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 九)

 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 十)

 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 对公务员 、 公务员 集体的奖励分为:

 嘉奖、 记三等功、 记二等功、记一等功、 授予荣誉称号。

 ( 一)

 对表现突出的, 给予嘉奖;

 ( 二)

 对做出较大贡献的, 记三等功;

 ( 三)

 对做出重大贡献的, 记二等功;

 ( 四)

 对做出杰出贡献的, 记一等功;

 ( 五)

 对功绩卓著的, 授予 “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 “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 ”、

 “模范公务员 集体”等荣誉称号。

  第七条 给予 公务员 、 公务员 集体的奖励, 经同级公务员 主管部门或者市( 地)

 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 核后, 按照下列权限审 批:

 嘉奖、 记三等功, 由县级以上党委、 政府或者市( 地)

 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二等功, 由市( 地)

 级以上党委、 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一等功, 由省级以上党委、 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

 授予 荣誉称号, 由省级以上党委、 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 主管部门批准。

 由市( 地)

 级以上机关审 批的奖励, 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 核。

 第八条 给予 公务员 、 公务员 集体奖励, 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

 公务员 、 公务员 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 由所在机关( 部门)

 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 提出奖励建议;

 ( 二)

 按照规定的奖励审 批权限上报;

 ( 三)

 审 核机关( 部门)

 审 核后, 在一定范围内 公示 7 个工作日 。

 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 经审 批机关同意可不予 公示;

  ( 四)

 审 批机关批准, 并予以公布。

 《公务员 奖励审 批表》 存入公务员 本人档案; 《公务员 集体奖励审 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

 第九条 审 批机关给予 公务员 、 公务员 集体奖励, 必要时, 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征得主管机关同意, 并征求纪检机关( 监察部门)

 和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条 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 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 应当给予 奖励。给予 嘉奖和记三等功, 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 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记三等功; 给予 记二等功、 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集体”荣誉称号, 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 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其中, 符合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 授予“模范公务员 ”、 “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 , 可以追授奖励。

 第十一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 、 公务员 集体, 由审 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

 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同时对公务员 颁发奖章, 对公务员集体颁发奖牌。

 公务员 、 公务员 集体的奖励证书、 奖章和奖牌, 按照规定的式样、 规格、质地, 由省级以上公务员 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或者监制。

 第十二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 , 按照规定标准给予 一次性奖金。

 其中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务员, 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中央公务员 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公务员 奖金标准。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集体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 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公务员 个人发放。

 公务员 奖励所需经费, 应当列入各部门预算, 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给予公务员 、 公务员 集体奖励, 对于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 下级机关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 、 公务员集体, 可以采取适当形式予 以表彰。

 表彰形式应当庄重、 节俭。

  第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不得自 行设立本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 奖励, 不得违反本规定标准发放奖金, 不得重复发放奖金。

 第十六条 公务员 、 公务员 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撤销奖励:

 ( 一)

 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 骗取奖励的;

 ( 二)

 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

 ( 三)

 获得荣誉称号后, 公务员 受到开除处分、 劳动教养、 刑事处罚的,公务员 集体严重违法违纪、 影响恶劣的;

 ( 四)

 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撤销奖励, 由原申报机关按程序报审 批机关批准, 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布的, 经审 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布。

 必要时, 审 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第十八条 公务员 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 审 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 奖章, 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撤销奖励的决定存入公务员 本人档案。

 公务员 集体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 审 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和奖牌。

 第十九条 公务员 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 奖励工作的举报, 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在公务员 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 弄虚作假、 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 , 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 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参照公务员 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

 中除工勤人员 以外的工作人员 和集体的奖励,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负责解释, 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 发布之日 起施行。1 995 年 7 月 3 日 人事部印发的 《国家公务员 奖励暂行规定》 ( 人核培发[1 995]68 号)

 同时废止。

 1 、 公务员 奖励审 批表

  2、 公务员 集体奖励审 批表

  3、 公务员 奖金标准

  4、 公务员 奖励证书、 奖章、 奖牌式样

  附件 1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近期 2 寸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民 族

 籍贯

 出 生 地

  身 份

  证 号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政 治

  面 貌

 学历

 学 位

 工 作

  单 位

 职 务

  拟 授

  奖 励

  奖 惩

  情 况

  简 历

  主要

  事迹

  申报机关(部门)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审核机关(部门)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审批

  机关

  意

  盖 章

  年

 见

  月 日

 备注

 附件 2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单 位

  名 称

 负责人

  姓 名

 公务员人数

 拟 授

  奖 励

 曾受何

  种奖励

 主要

  事迹

  申报

  机关

  (部门)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审核

  机关

  (部门)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审批

  机关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 3

  奖励种类

 奖金数额(元)

  嘉奖

 800

 记三等功

 1500

 记二等功

 3000

 记一等功

 6000

 授予荣誉称号

 10000

 附件 4

  一、 奖励证书

  1 、 式样

  ( 封面)

 ( 内页左侧)

 ( 内 页右侧)

 2、 说明

  本证书式样适用于对公务员 、 公务员 集体的奖励。

 证书规格为 245×1 70mm。

 封面选用棕红色仿皮材料, 烫金印制国徽图案及“公务员奖励证书”字样,字体为魏碑, 54 号字。

 内 页为浅黄色, 花边图案为橄榄绿色, 硬卡纸。

 左侧印制国徽图案和“公务员 奖励证书”字样, 字体为魏碑, 40 号字。

 右侧为正文,其中左上部分为获奖单位或个人名 称, 字体为黑体, 1 6 号字; 中间部分为因何事受到何种奖励, 字体为宋体, 24 号字; 右下部分为颁奖单位印章和日 期,字体为楷体, 1 6 号字。

 二、 奖章

  1 、 式样

  2、 说明

  分为铜质奖章和绶带两部分。

 整体规格分别为 1 1 3×50mm( 荣誉称号奖章)

 、 1 00×45mm( 一、 二、 三等功奖章)

 ; 铜质奖章部分规格分别为 φ50mm( 荣誉称号奖章)

 、 φ45mm( 一、 二、 三等功奖章)

 。

 奖章由黄铜压制成型, 采用镀金工艺, 全部为金色。

 荣誉称号奖章核心区为国徽图案, 核心区周围为波浪型水纹。

 一、 二、 三等功奖章核心区上部为五星图案; 中部为毛泽东同志书写的为人民服务字样; 下部, 一等功奖章上为天安门图案, 二等功奖章上为华表图案, 三等功奖章上为齿轮图案。

 核心区周围为波浪型水纹。

 奖章背后分别标明荣誉称号奖章、 一等功奖章、 二等功奖章、三等功奖章, 编号和制作机关名 称。

 绶带部分为丝质, 荣誉称号奖章的绶带为大红色, 中间为白色竖带, 两边边缘为红白 相间细条纹, 绶带上方为一块铜牌,可镌刻所获奖项名 称; 一、 二、 三等功奖章的绶带为暗红色, 两侧镶嵌两条乳黄色竖带, 上部中间分别用一条、 二条、 三条竖道代表一、 二、 三等功, 色彩为明黄色。

 三、 奖牌

  1 、 式样

  2、 说明

  奖牌规格为 540×380mm。

 选用深红色木质边框, 钛金材料底版, 周边图案为钛金腐蚀工艺成型。

 奖牌正中上方为一枚金属材质国徽。

 左上部分为获奖单位名 称, 字体为黑体; 中间部分为因何事受到何种奖励, 字体为宋体; 右下部分为颁奖单位名称和颁奖日 期, 字体为黑体( 字号视具体情况确定)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为了 正确评价公务员 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 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 促进勤政廉政, 提高工作效能, 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 队伍, 根据公务员 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员 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 公务员 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 的考核, 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 注重实绩的原则, 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 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按照规定的权限、 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 以公务员 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全面考核德、 能、 勤、 绩、 廉, 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 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 职业道德、 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 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 是指责任心、 工作态度、 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 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 质量、 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 是指廉洁自 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 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 完成日 常工作任务、 阶段工作目 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 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 专项工作检查、 考勤等方式进行, 由主管领导予以审 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 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 称职、 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思想政治素质高;

  ( 二)

 精通业务, 工作能力强;

  ( 三)

 工作责任心强, 勤勉尽责, 工作作风好;

  ( 四)

 工作实绩突出;

  ( 五)

 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 二)

 熟悉业务, 工作能力较强;

  ( 三)

 工作责任心强, 工作积极, ...

篇五:公务员刚入职有考核奖吗

  榕人社人〔2013〕 13号  关于呈报《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 年度公务员考核奖励实施方案》 的函  市公务员局:

  根据市委组织部、 市人事局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 省人事厅《转发中组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 的通知》 的通知(榕委组综〔20 08〕 32 号)

 精神, 现将《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度公务员考核奖励实施方案》 报送贵局, 请审阅。

  此函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三年一月 三十一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 年度公务员考核奖励实施方案  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 勤政廉政, 提高工作效能, 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 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 , 制定本方案。

  一、 实施奖励原则 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 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平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 按照规定的条件、 种类、 标准、 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 实施奖励条件和种类 1. 公务员、 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

 忠于职守, 积极工作, 成绩显著的;  (二)

 遵守纪律, 廉洁奉公, 作风正派, 办事公道, 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

 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台理化建议, 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

 为增进民族团结、 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

 爱护公共财产, 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

 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 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

 在抢险、 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 做出贡献的;  (八)

 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

 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

 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2. 对公务员、 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

 嘉奖、 记三等功、记二等功、 记一等功、 授予荣誉称号。

  (一)

 对表现突出的, 给予嘉奖:

  (二)

 对做出较大贡献的, 记三等功;  (三)

 对做出重大贡献的, 记二等功;  (四)

 对做出杰出贡献的, 记一等功;  (五)

 对功绩卓著的, 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 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 等荣誉称号。

  三、 拟奖励的种类和人员名单 我局列入公务员考核奖励的单位有: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参公单位)

 、 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参公单位)

 、 福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参公单位)

 、 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参公单位)

 、 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参公单位)

 、 福州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参公单位)

 。

 根据我局 2012年度公务员(含参照管理人员)

 考核结果, 对公务员奖励种类有:

 记三等功,奖金 1500元/ 人; 嘉奖, 奖金 800元/ 人。

 具体名单如下:

  

 1. 记三等功(9人)

  赵靖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年度、 11年度、 12年度考核优秀)

  吴军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年度、 11年度、 12年度考核优秀)

  唐小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年度、 11年度、 12年度考核优秀)

  曾祖熙(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10年度、 11年度、 12年度考核优秀)

  黄久忠(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10年度、 11年度、 12年度考核优秀)

  刘德峰( 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10 年度、 11 年度、 12年度考核优秀)

  刘    锋( 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10 年度、 11 年度、 12年度考核优秀)

  邱    玲( 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10 年度、 11 年度、 12年度考核优秀)

  张    翼( 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10年度、 11 年度、 12 年度考核优秀)

  2. 嘉奖(34人)

  局机关(4人)

  张端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年度优秀)

  

 许振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年度优秀)

  陈中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年度优秀)

  吕文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年度优秀)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4人)

  洪晓西(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2年度优秀)

  王    航(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2年度优秀)

  陈宝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2年度优秀)

  安乐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2年度优秀)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8人)

  林元宝(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12年度优秀)

  柳    桢(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12年度优秀)

  陈    贝(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12年度优秀)

  陈    翔(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12年度优秀)

  江    舜(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12年度优秀)

  陈    伟(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12年度优秀)

  郭宏志(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12年度优秀)

  黄    俊(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12年度优秀)

  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10人)

  王    艳(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12年度优秀)

  吴奇峰(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12年度优秀)

  林    雄(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12年度优秀)

  潘    鸿(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12年度优秀)

  

 苗丹丹(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12年度优秀)

  范    丹(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12年度优秀)

  黄小芳(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12年度优秀)

  林桢臻(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12年度优秀)

  朱警璐(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12年度优秀)

  黄家喜(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12年度优秀)

  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6人)

  唐钟鹏(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12年度优秀)

  谢    萍(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12年度优秀)

  李怀斌(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12年度优秀)

  朱燕秋(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12年度优秀)

  王范孜(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12年度优秀)

  鲍道榕(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12年度优秀)

  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1人)

  朱家华(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12年度优秀) 市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1人)

  邵培清(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12年度优秀) 上述奖励人员已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没有收到群众不良反映, 我局拟于 2013年 2月 进行奖励。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3年 1月 31日印发 

篇六:公务员刚入职有考核奖吗

员绩效考评奖金发放方案 公务员绩效考评奖金发放方案(一):公务员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实施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旨在将重点工作任务与公务员岗位职责相结合,紧紧围绕全省工作会议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通过施行公务员绩效考核,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客观公正评价公务员的工作态度、工作状况及工作实绩,激励和引导公务员积极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效能。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督促公务员增强工作责任感,尽职尽责,努力工作。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依法考核、科学规范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考核。

 (二)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紧紧依据公务员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绩效计划,以岗位工作任务完成的实绩和效果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主要标准。

 (三)坚持领导评价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原则。发挥公务员主管领导的考核主体作用和管理职责,重视省局机关各部门干部群众的评议,确保考核结果的公平公正。

 (四)坚持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年度考核以

 平时考核为基础,强化公务员日常管理,培育其良好的工作表现和工作状态。

 (五)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注重考核公务员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果。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省局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工作的领导,省局成立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成员:

 考核在省局机关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局长是省局机关公务员绩效考核工作的总负责人,同时指定一位副局长作为分管此项工作的具体负责人。按照局领导工作分工,各位局领导为各自分管处室(部门)公务员绩效考核的负责人,各处室(部门)负

 责人为本处室(部门)公务员绩效考核的具体负责人。各层次负责人对责任范围的公务员负有日常监督管理及公务员绩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鉴的责任。

 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负责公务员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考核的范围

 在编公务员。

 事业单位人员的考核可参照此方案执行。

 五、考核的内容、指标及权重

 以各处室公务员岗位职责为依据,以个人年度工作绩效计划

 为重点,对每个公务员岗位进行全面量化考核,在涵盖德、能、勤、绩、廉各个方面的同时,所有考核项目能够量化的尽量量化,不能直接量化的,采取领导评价和民主测评相结合,将考核结果转化为分值计入得分。

 (一)岗位绩效考核的内容、指标

 1.年度绩效计划完成情况(其考核评价要素主要包括完成年度绩效计划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进度等方面情况);

 2.工作效率和效果(其考核评价要素主要包括完成年度绩效计划工作任务的效率、效果等方面情况)。

 3.综合素质和敬业精神(其中,综合素质的考核评价要素主要包括政策水平、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协调管理能力等方面;敬业精神的考核评价要素主要包括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

 4.思想品德和廉洁自律(其中,思想品德的考核评价要素主要包括政治态度、思想品质、职业诚信、法制观念、行为规范、社会公德等方面;廉洁自律的考核评价要素主要包括奉公守法、清正廉洁、遵守纪律、艰苦奋斗等方面)。

 (二)年度岗位绩效考核指标的分值权重

 年度岗位绩效考核由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构成。年度岗位绩效考核总分分值为 100 分。

 1.平时考核。平时绩效考核分为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绩效考核。平时绩效考核占年度考核总分的 80 分。其中,绩效计划完

 成情况占 40 分;工作效率和效果占 20 分;综合素质和敬业精神占 10 分;思想品德和

 廉洁自律占 10 分。

 2.年终考核。组织个人总结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占年度考核总分的 20 分,其中省局领导评议占 30%权重。

 六、考核的方法与程序

 (一)制定年度岗位绩效计划指标,确认公务员个人绩效任务

 将年度工作分解量化到本处室的每一名公务员,并对每一项工作任务指标赋予合理的分值,形成分阶段、分步骤、分层次、分人员类别的公务员年度岗位绩效计划。每名公务员要制定 3 项以上绩效工作任务,其中要达到 1 项以上是可量化的绩效指标。

 公务员年度岗位绩效计划由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各处室公务员的岗位绩效计划由处长审核;正副处级领导干部的绩效计划由主管局领导审核),报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作为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的依据。【公务员绩效考评奖金发放方案】

 (二)平时考核

 各处要建立公务员个人绩效考核档案,注意公务员平时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证明材料的归集,整理。每季度形成一份工作完成情况的小结。今年 7 月和明年 1 月,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完成工作任务写实、专项工作检查、日常考勤等方式,由主管领导对所负责管理的公务员的绩效计划落实情况及工作效率、效果,综合素质和敬业精神,思想品德和廉洁自律以及交办

 的临时性工作任务等情况进行考核,按照 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四个等次,写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等次意见。由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公务员主管领导的评价意见进行汇总,折算成分值后,报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核。下半年的平时考核一般结合年终考核一并进行。

 (三)年终考核

 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由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

 1.个人总结。公务员本人进行工作总结,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如实向主管领导提供有关工作成绩与效果等方面的基础材料,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2.民主评议。由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公务员民主测评,对公务员的工作态度、办事效率和效果、依法行政、思想品德、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考核,按照 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四个等次,给出评价意见。公务员民主测评画票时,得 a(优秀)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3.分值折算。由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平时考核、民主评议)结果中的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等次,分别按 95%、85%、75%和 55%的权重

 进行折算。

 4.岗位绩效考核加减分。对岗位工作业绩突出,受到上级表

 公务员绩效考评奖金发放方案(二):2012 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2012 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根据 xx[2012]xx 号文《关于 2012 年度公务员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以及《xx 市公务员考核实施意见(试行)》(xx 文[2012]13 号转发)要求,为做好 2012 年全区机关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和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考核范围

 考核的范围包括:全区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和机关工勤人员。

 二、关于评优比例与时间安排

 1、评优比例的核定

 各单位优秀等次所占比例以本单位实际参加考核人数(含工勤人员)为基数,评优比例按照青组文[2012]13 号文件要求核定,其中:优秀等次比例拟定为 20%和 18%的单位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时间安排与要求

 (1)考核准备:2012 年 12 月 22 日至 12 月 31 日。

 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分别确定应考核、实际考核、不定等次的对象及人数。要认真学习上级有关年度考核工作的文件精神,进行考核动员和准备,制定报送考核实施方案,经区人事局核定评优指标,领取各类表格和资料。

 (2)考核实施与备案:2013 年 1 月 4 日至 1 月 23 日。

 考核实施:1 月 4 日至 19 日,各单位按照青组文[2012]13 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考核。公务员的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和未定等次;工勤人员的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

 格和未定等次。

 考核备案:1 月 20 日至 1 月 23 日,各单位报送备案材料,包括:①《xx 市公务员年度考核备案统计表》(一式两份);②《xx 市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备案表》、《xx 机关工勤人员考核等次备案表》(一式两份);③《xx 市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以外各类人员情况备案表》、《xx 市青山区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合格以外各类人员情况备案表》(一式两份),以及此

 类人员的年度考核登记表;④考核工作总结。区人事局将对各单位年度考核、第三季度平时考核工作进行抽查验收。

 (3)有关要求

 《年度考核登记表》要求用 16k 纸张正反面印制,且左侧留 2-2.5cm 装订线,便于归档。考核工作相关表格可在 xx 区人民政府信息网下载。网址:xx。

 三、需要说明的几点问题

 (1)从今年起,对当年度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以及其中连续第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由区委区政府发文,分别给予嘉奖或记三等功,并分别发给 xx 元或 xx元奖金(不重复奖励)。

 (2)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奖励的公务员,由各单位填写《公务员奖励审批表》报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后,存入个人档案。其中”审核机关”根据管理权限分别为区委组织部和区人事局,”审批机关” 为区委或区政府。

 (3)因连续第三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而记三等功的公务员,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制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章。

 (4)关于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参加离岗培训问题。年度考核结束后,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公务员名单,将由区人事局统一上报市人事局培训处,以便组织集中培训。

 (5)关于当年内退休人员的考核及是否享受年终奖金问题。当年内退休人员一律不进行考核,按称职等次标准,根据本人实际工作月份按比例发给年度考核奖金。年度考核奖金包括第十三个月工资即年终一次性奖金、年度绩效奖金和年度岗位目标奖金等。

 公务员绩效考评奖金发放方案(三):2015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方案一: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根据深纪发【20xx】33 号及深人社发【20xx】23 号的文件精神,深化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规范学校分配秩序,进一步调动全体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体现以岗计酬、以量计酬、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分配原则。学校充分考虑各岗位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体现公平、科学、合理的分配原则,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学校领导班子形成本方案。

 一、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核定。

 奖励性绩效工资由人力资源保障(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实行总额管理。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以各单位每年 1 月份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为基础核定,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如年度内相关因素发生较大变化的,可申请重新核定。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范围

 1、分配范围:学校全体在编教职工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原则:

 根据深纪发【20xx】33 号及深人社发【20xx】23 号的文件精神,学校制定如下分配原则:

 1、定编、定岗、定责、定量原则。

 2、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原则。

 3、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4、科学合理原则。

 5、向教学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重点工作岗位倾斜的原则。

 四、组织机构

 为了稳健实施工资改革,学校特成立实施绩效工资领导小组:

 组长:xx

 成员:xx

 五、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一)奖励性绩效工资=考勤津贴(30%)

 岗位津贴(50%)

 奖教奖学(20%)

 1、考勤津贴(占奖励性绩效 30%):

 每人每月考勤津贴 700 元。每月全勤的全额发放。

 (1)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教职工在正常工作日内,无故迟到、早退或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相应扣除考勤津贴:时间在 1 小时内的,扣除 30 元;超过 1 小时的,扣除 60元。

 (2)严格实行事假审批制度。教职工请事假,必须按管理权限报批。当月请事假在 1个工作日以内的,并把课调整好的,考勤津贴不予扣除;超过 1 个工作日的,按其超过的事假天数每天扣除考勤津贴 60 元。

 (3)严格实行病假报批制度。教职工请病假,应按规定报批(出示病历本或医生证明)。

 当月请病假在 1 个工作日以内的,并把课调整好的,考勤津贴不予扣除,超过 1 个工作日的,按其超过的病假天数每天扣除考勤津贴 30 元。

 (4)未经批准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扣除当月全部考勤津贴。

 以上病假、事假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

 2、岗位津贴(占奖励性绩效工资 50%)

 岗位津贴=课时工作量与社会工作量(约 60%)

 职位责任津贴(约 30%)

 安全责任津贴(约 10%)

 骨干教师补贴(1500 元)

 (1)课时工作量

 ①课时工作量=周工时数 x4x 岗位责任津贴基数 代课加班等补贴

 ②周工时数=周课时数 x 科目权重系数 x 职称系数

 ③课时工作量基数=岗位责任津贴总额(即奖励性绩效工资 50%)-职位责任津贴-骨干教师补贴-安全绩效奖后

篇七:公务员刚入职有考核奖吗

8 公务员奖励审批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近期 2 寸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照片)

 民族

 籍贯

 出生地

 身份 证号

 参加工 作时间

 政治 面貌

 学历

 学 位

 工作 单位

 职 务

 拟授 奖励

 奖惩 情况

 简历

 主要 事迹

 主要 事迹

 申报 机关 (部门)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审核 机关 (部门)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审批 机关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备注

 备 注:此表一式二份。一份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一份归入单位人事档案。

篇八:公务员刚入职有考核奖吗

OO 六年度如东县公务员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各镇党委、 政府, 江苏省如东经济开发区、 新区、 江苏省洋口港经济开发区, 县委各部委办局, 县各委办局, 县各群团组织, 县各直属单位: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 全面提升我县公务员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 公共服务的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和中央、 省有关加大干部业绩考核的要求, 以及《南通市公务员绩效考核实施意见》 精神,结合我县实际, 现就 2006 年度全县公务员考核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 绩效考核的指导思想

  公务员绩效考核以“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 紧紧围绕县委、 县政府重点工作目标和部门重点工作任务, 开展公务员绩效考核。

 坚持客观公正、 民主公开、 注重实绩的原则, 实行领导与群众、 平时与年度、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

 通过目标责任制管理, 加大对公务员履行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的考核, 建立以业绩为导向、 效益为目标的公务员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努力提高行政效能, 促进如东跨越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

 二、 绩效考核对象和要求

  (一)

 绩效考核的对象为全县各级公务员、 参照管理公务员。

  (二)

 本年度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公务员, 其考核单位按以下办法确定:

  1.调任、 转任的公务员, 参加调任、 转任后所在单位的考核, 其调任、 转任前的有关情况, 由原单位提供。

 2.挂职锻炼、 外借工作的公务员, 参加原单位的考核, 其工作情况分别由挂职、 外借单位提供。

 ⒊帮扶民营企业的公务员, 按东办发[2006]63 号文件规定考核。

 ⒋本年度军队转业到机关的公务员, 由转业后所在单位考核, 其转业前的情况, 可参考转业时的鉴定, 凡未受党纪、 政纪处分的, 当年应定为称职等次。

 ⒌单位公派学习、 培训的公务员参加原单位的考核, 其学习、 培训情况由所在培训、 学习单位提供。

 ⒍县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和洋口化工园区、 洋口港开发区、 专业招商局借用公务员分别由上述单位考核。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务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1.非单位公派, 但经单位同意离职学习超过半年的。

 2.当年因病(工伤除外)、 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

 3.当年 6 月底前到达退休年龄的。

 三、 考核内容和方法

  公务员绩效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重要基础,年度考核要以平时考核为重要依据。

 (一)

 平时考核

  1.平时考核的主要内容。

 以公务员履行职位情况为基础, 突出工作实绩, 具体考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行为规范执行情况和改进服务、 创新工作、 提高办事

  效率等方面的情况。

 2.平时考核的指标体系。

 由各部门(单位)

 将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分解到各科室, 再以年度百分考核责任书的形式细化到每个公务员职位, 并结合职位特点和要求, 确定考核指标和依据。

 3.平时考核的方法。

 实行主管领导考核责任制, 一级考核一级, 由主管领导按月考核, 按季点评。

 (1 )

 制定考核指标。

 年初各单位依据考核要求和重点工作内容, 制定考核指标, 与公务员签订百分考核责任书, 作为全年考核依据。

 (2 )

 公务员按照完成工作目标的序时进度, 在《考核记实手册》 记实, 并对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自我分析和评价。

 (3 )

 主管领导依据考核指标和工作标准对被考核公务员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 效率、 实绩进行考核, 作出综合评价。

 对公务员存在《如东县公务员平时考核确定为差的标准》(附件1 )

 情况之一的,平时考核评价意见应确定为差,由所在部门(单位)

 党委(党组)

 集体确定。

 (二)

 年度考核

  1.年度考核的内容。

 公务员年度考核内容为德、 能、 勤、 绩、 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具体考核公务员政治思想素质、 政策理论水平、 依法行政能力、 公共服务意识、 遵纪守法情况、 全年工作业绩等。

 2. 年度考核结果和优秀比例。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 称职、 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优秀比例控制在本部门(单位)

 参加考核总人数的 12%以内。镇职领导干部(镇党委、 人大、 政府副职领导、 纪委书记), 局职领导干部(局

  党政副职领导、 专职书记、 纪检组长)

 优秀等次的比例控制在参加考核的领导干部总人数的 15% 以内。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评为优秀:

 (1)

 到新岗位工作不满 1 年的。

 (2)

 提拔任现职不满一年的。

 (3)

 因工作失误, 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和被诫勉谈话的。

 (4)

 镇经济工作综合考核非前 6 名的镇主要负责人。

 (5)

 在县级机关整体目标责任制考核中未被评为先进单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6)

 县委、 县政府有关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

  3.年度考核的方法。

 年度考核一般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

 (1)

 个人总结、 自认等次。

 被考核公务员按照岗位责任书考核内容和记分标准, 对年度履行岗位职责、 完成工作任务的表现以及自身政治、 业务素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总结, 提出自评等次意见, 并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

 主管领导评价。

 主管领导审阅被考核公务员的年度工作总结, 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 结合平时考核情况, 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3)

 考核领导小组组织考核。

 部门(单位)

 考核领导小组组织民主测评(民主评议), 分析、 汇总考核情况, 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4)

 确定考核等次。

 部门(单位)

 党委(党组)

 听取考核领导小组的情况汇报, 根据平时考核、 民主测评和主管领导的建议, 对照考核政策规定, 确定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

  ① 优秀等次的拟定应从平时考核优良、 民主测评优秀得票率高的人员中遴选。

 县级机关各部门行政正职和各镇党委、 人大、 政府正职领导参加本单位的述职和民主测评, 评定等次由县考核办依据有关文件提出意见报县委、县政府确定。在县级机关整体目标责任制考核中被评为先进单位、 镇经济工作综合考核中名列前 6 名的, 其主要领导由县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

 ②基本称职、 不称职等次的确定, 应结合平时考核情况, 按照中纪委、 中组部、 人事部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 (组通字[1998]19 号)《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 不称职等次标准(试行)》(苏人发[2004]31 号)

 等文件规定执行。

 ③平时考核有一次定为差的, 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 平时考核有两次定为差的, 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④参加考核, 但不定等次的公务员按县委、 县政府东发[2000]29 号文件规定执行。

 (5)

 公示与反馈。

 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 要在本部门(单位)

 进行为期五天的公示。

 对有异议的, 应及时查核, 并作出处理意见。

 对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 应及时将考核结果书面反馈给个人。

 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必须告知其规定的复核时限。

 三、 绩效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

 考核结果作为核发年终奖金、 年度部门目标考核奖金的依据

 年度考核定为优秀等次的, 以其本人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 发给一个半月的奖金, 全额发放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奖金; 定为称职等次的以其本人

  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 发给一个月的奖金, 全额发放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奖金; 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不发年终奖金, 减半发放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奖金;定为不称职等次或拒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不发年终奖金、年度部门目标考核奖金。

  (二)

 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行政奖励的依据

  公务员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 具有获得奖励的资格。

 连续两年度考核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 可给予嘉奖; 连续三年度考核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 可给予记三等功。

 嘉奖人数一般不超过考核总人数的 8%; 记三等功人数一般不超过考核总人数的 2%。

 (三)

 考核结果作为晋升级别增加工资的依据

 公务员在现任职务层次内, 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 按照有关规定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公务员累计五年考核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 按照有关规定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视同称职等次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

 (四)

 考核结果作为职务升降的依据

 公务员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 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调整其工作岗位; 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降职后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连续两年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五)

 考核结果作为健康修养的依据

  公务员年度考核连续两年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 可享受健康修养。

 四、 公务员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

 公务员绩效考核工作, 由县公务员考核委员会领导, 下设公务员考核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

 公务员考核办公室设在县人事局。

  (二)

 各部门(单位)

 和镇设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 在部门(单位)

 和镇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 开展绩效考核工作。

 领导小组由部门(单位)

 领导成员、组织(人事)

 和监察负责人、 中层干部和办事员代表等相关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 按照程序组织考核。

 对考核中出现徇私舞弊、 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 一经查实, 将按照《公务员法》 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

 各部门(单位)

 和镇可依据本指导意见, 结合实际, 制定公务员绩效考核的具体实施办法。

 (四)

 各部门(单位)

 和镇应于翌年 1 月底前将公务员考核结果报送县公务员考核办公室审核备案。

 审核备案材料包括《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手册》、《公务员考核花名册》、《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公务员奖励登记表》 及名册和其他呈报材料。

 (五)

 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可参照上述有关精神, 仍按往年办法组织实施。

  附:

 如东县公务员平时考核确定为差的标准

  1 . 违反公务员行为规范, 不依法公正执行公务或妨碍和影响他人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2 . 因主观原因, 未完成工作任务或达不到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要求的;

 3 . 不认真履行职责, 贻误工作, 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4 . 工作效率低, 办事拖拉推诿, 服务态度不好, 违反办事原则、 程序、 时限等规定, 被群众有效投诉的;

 5 . 弄虚作假、 虚报瞒报成绩, 作风浮夸, 徇私舞弊, 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

 6 . 作风散漫, 纪律松弛, 上班时间无正当理由经常离岗, 搬弄是非, 破坏团结,无理取闹, 影响工作, 经批评教育仍无改进的;

 7 .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连续脱岗3 天, 或累计迟到、 早退7 次以上的;

 8 . 违反社会道德, 打架、 酗酒闹事、 参与赌博、 迷信、 色情等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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