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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的融合6篇

党建材料 时间:2023-07-30 17:00:29 来源:网友投稿

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的融合6篇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的融合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  试谈如何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的有机结合  作者:张娟莉来源:《现代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的融合6篇,供大家参考。

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的融合6篇

篇一: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的融合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

  试谈如何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的有机结合

  作者:张娟莉来源:《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2017年第21期

  中图分类号:D267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674-1145(2017)11-000-02

  摘要国有企业是经济建设和国家发展的重要物质保障。当前我国已经进入转型关键时期,企业逐渐向市场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在形势下加快国有企业的改革,坚持党的领导,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与完善十分重要。在本文中,笔者重点分析了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及措施。

  关键词党的领导现代企业创新治理

  目前,国有企业正处于改革发展的重要时期,在新时期,只有坚持党的领导,紧跟党的步伐,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才能加快国有企业的改革,这也是企业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以及未来发展的重要趋势。国有企业是党和国家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如何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企业治理有机结合已然成为当前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有机结合的重要性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伟大实践中,国有企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积极落实党的建设,对推进企业的改革深化以及企业完善起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也是国有企业发展的政治方向,是在党的领导下必须坚持的原则,无论是什么时候、什么情况都不能动摇。近年来,国有企业为国民经济的增长做出了巨大贡献,而取得这一成就的根本在于国有企业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将党组织的政治优势与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治理结合起来,切实维护广大员工和群众的权益,为国有企业的改革指明了方向和道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加强党的领导已经成为现代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要求。

  同时,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做好预防和惩治贪污腐败的措施,切实履行党风廉政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将反腐倡廉的要求严格落实到国有企业改革中,从根本上防止层层腐败问题的发生,保障职工和群众的切身利益,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成功。为实现这一治理目标,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将国有企业管理体制与党的领导融合,实现综合治理、惩防并举的机制,减少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由此可见,加强党的领导是新时期国有企业预防和惩治腐败的现实要求。

  二、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有机结合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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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是社会发展与满足人们工作生活需求的物质基础,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关键时期,给国有企业的发展也带来了新的契机与挑战。在这种形势下,必须坚持党的方针政策,加快党建工作,切实将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结合,推动企业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一)高度重视党的领导重要性,组建一支优秀的党的团队

  俗话说的好思想是行动的先行者,要想付诸于行动必须有正确的思想作为指导。在国有企业中,为了紧抓新形势带来的发展契机,应该高度重视党的领导重要性,将党建工作落实到实处。目前,我国工程项目规模和需求与日俱增,促进了国有企业的快速发展,而这一成就与党的正确领导密切相关。所以,企业必须重视到党的领导,积极组建一支优秀的党的团队,将党的方针政策及时传达到位并严格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同时企业应该积极开展培训活动,对现有的党组织人员进行再教育,提高综合素质水平,还可以吸引更多的人才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二)加强观念的转变与思想解放

  企业的改革必须加快摆脱传统的思想观念的束缚,发挥党组织的指导作用,积极鼓励企业内的党员干部主动学习,培养创新能力,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思想觉悟,努力提升素质水平。在企业发展的新时期,创新已经成为立足市场,赢得市场的重要举措,尤其是施工企业肩负着国家建设与发展的重要职责,必须加快转变传统思想观念,保证企业的每一员工都能从思想上接受党的领导,正确认识党组织的重要地位。

  (三)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核心作用,确保方针政策的落实

  国有企业必须牢记自己的职责与使命,坚决服从党组织的领导,积极组织针对国家重大决策的专题会议,并贯彻落实。企业必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重大决策方面的把关作用,尤其是企业生产经营、重大项目、内部改革等等,都应该进行党组会讨论,同时应该将党组织的核心作用融入到企业经营管理体制中。

  (四)贯彻落实党组织党管干部的职责,加强党的领导

  国有企业必须不断强化党组织党干部职责,这也是坚持党领导的重要内容,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完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国有企业应该建立健全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明确领导人员的权责和任职资格,并完善人员的选拔任用制度,这也是贯彻落实党管干部原则的重要体现,是切实保障企业内每一名员工的合法权益。在国有企业中,涉及的项目规模大、资金多,极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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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贪污受贿的问题,而建立领导人员管理体制,严格要求领导人员,对杜绝违法行为起着一定作用。

  2.加大对干部的管理监督与问责力度。国有企业必须加快完善干部综合考核与正常退出制度,并全面落实到工作中,保证干部人员有序进退,合理流动,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在国有企业中,项目流程复杂,涉及的人员多,必须加大对干部人员的管理监督,明确权责,避免出现问题不知道由谁负责的情况发生。

  3.加强领军人才队伍的组建。根据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长期规划纲要,企业应该对管理者人员实施无国企身份和行政级别的市场化、契约化的管理方式,加大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力度,完善市场取向选拔任用机制、培训培养机制以及激励约束机制等,努力培养高素质的高管人才,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重要的人才保障。

  (五)提高党员干部融入群众的能力

  在党的领导下,企业的党员干部应该积极融入到群众中,了解基层职工和群众的需求,调动基层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党组织建设的实践性,是确保党组织的地位和指挥能力的发展需求,是形成具有群众基础的企业发展需要。所以,加强党员干部融入群众,了解群众,满足群众需求是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举措。党组织干部融入到群众中,将考虑问题的思路、方式与群众路线有机结合起来,弘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与基层职工和群众紧密联系在一起,从而形成国有企业改革和治理的上下联动局面。

  

篇二: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的融合

  企业党建与经营管理相融合

  摘要: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当中,党建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并且与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呈现出一种互相渗透的形式,通过进行党建工作,可以将企业的综合竞争力有效提升上去。在这篇文章中,主要对当前阶段企业党建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并且从加强党组织建设、增强领导班子战斗力等方面对如何加强党建工作进行解释,希望给相关人士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

  关键词:党建工作;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有效融合

  1前言当前阶段,国家关于党建工作的主要方针就是“必须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为党的中心任务服务,用完成本单位任务的实际效果检验基层党组织工作”。从这个方针可以看出,企业在开展党建工作过程中,应该对科学发展观进行彻底贯彻,而且还应该同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心工作进行有效结合,其目的就是要将党建工作贯穿到企业的发展全过程,并且还应该将管人、管经营以及管思想进行有效融合。从这个角度上看,企业在进行党建工作过程中还应该同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有效融合,这样可以将企业的综合竞争力进行有效提升。2企业党建工作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有机结合的必要性企业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就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管理,因此党组织同经营领导班子的职责是一样的,通过两者进行有机结合,可以实现企业经营目标共同体。在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两者的职责是存在着一定差异的,而且管理角度也存在着一定差异,但是对于管理的目的而言,具有一致性以及不可分割性。对于企业经营管理组织而言,最主要的任务就是对企业的实际生产关系进行合理调整,对企业的各项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确保企业完成既定目标。从这个角度上看,完成公司既定目标不仅是经营班子的任务,而且也是基层党组织的任务。经过具体实践可以发现,如果党建工作没有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进行有机结合,对企业的发展会形成严重的阻碍作用。因此从思想上要引起足够的重视。3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增强领导班子战斗力在企业当中,最核心的就是党组织,因此应该不断对党组织的创造能力以及凝聚力进行提升,并且还应该充分对党组织的模范带头作用进行发挥,通过开展“创先争优”等活动,对党组织的模范带头作用进行充分发挥,让人民群众看到党组织的冲锋带头,让人民群众相信党组织是经得住任何考验的。企业在进行党建工作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并且企业的党政负责人还应该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对于企业的党组织以及法人治理机构而言,其利益和目标是一样的,主要就是让企业朝着更高水平发展,保证企业资本保值增值,更好地发挥企业的社会责任以及政治责任。因此在进行党建工作以及进行生产活动过程中,企业党政应该互相支持,互相帮助。,,,,,,,,,,,,,,,,,,,,,,,,,,,,,,4企业党建工作对活动载体应该不断创新,成为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推动源企业在进行党建工作过程中,应该根据企业的中心任务开展,不能够单纯的抓党建,而且还应该找准具体的工作载体,将比较抽象的工作变得非常具体,这样就可以更好地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方向,而且在制度上应该充分保障,对员工的工作环境进行不断完善。企业在开展党建工作过程中,同生产实际情况进行有效

  结合是非常有必要的,对企业的优良发展传统应该继承和发扬,对工作形式以及活动形式应该不断创新。在对载体进行建立过程中要确保载体和生产经营管理是非常适应的,并且也可以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服务,对实践活动的内容应该不断创新丰富,通过多种多样的活动,将党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充分调动起来。在对企业相关政策进行制定过程中,应该同员工的思想情况相结合,提前对思想政治工作进行分析,其目的就是为确保思想政治工作在生产经营任何过程都有所渗透。

  5将党建工作落实到企业工作的每个环节5.1充分对党的方针政策进行学习,,,,,,,,,,,,,,,,,,,,,,,,,党员干部应该对党的方针政策进行认真学习,并且同企业的决策进行有机结合,同企业的发展要求进行有效结合,同企业生产经营具体内容进行有机结合。企业应该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学习,对精神文明进行创建,并且通过知识竞赛形式学习党章,对党建工作网络应该不断进行完善,企业供货以及共青团等团体应该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对党建工作进行指导,充分发挥其主要优势,将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到生产经营当中。5.2在企业不同管理层面发挥管理制度约束作用在对员工进行聘用或者是在对干部进行考核过程,应该同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进行有效结合,并且还应该同员工思想薄弱环节进行结合,制定出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的决策,对实践活动进行不断指导,并且加强宣传力度,让员工从心底里树立起“主人翁”意识,让所有员工积极参与到企业的各项决策当中,使员工的思想用企业的核心价值观相互统一,这样在思想层面奠定企业发展的坚实基础。5.3将服务理念贯穿到企业的具体工作当中企业管理层应该主动到职工群众当中,对员工的思想状况以及对企业的发展目标做到充分了解,这样在开展思想教育工作过程中就可以做到有的放矢。积极主动服务于企业的日常管理以及日常生产经营,将基层意见同企业的管理以及经营相结合,通过认真有效服务,将党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5.4将培养贯穿到企业职工群众当中在生活方面对职工应该做到非常关爱,在政治上应该对职工进行充分引导,在工作上对职工应该进行帮扶,并且在科研生产一线,让党员干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对非党员管理人员或者是技术骨干应该进行很好的团结培养,让非党员人士充分感受到党组织的温暖。对困难帮扶对象应该采用走访慰问形式,对困难人士在工作或者是生活当中的困难进行解决,让帮扶对象不断提高对党组织的正确认识,对党员的职责应该做到非常明确。6坚持民主决策制度,促进党建工作同生产经营有机融合企业面临的比较重大问题同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局有非常密切的联系,因此将党建工作同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进行有机融合是非常有必要的,通过民主决策形式,对民主决策领导机制进行建立,这样就可以充分确保企业的党建工作同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有机融合在一起。在对企业进行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对民主集中制度应该认真执行,对集体的权威应该坚决维护,每当涉及到重大决策应该采取集中讨论的形式,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免或者是对重要事项进行安排过程中应该集体讨论通过,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除此之外,当遇到重大项目决策时候,首先需要项目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讨论,当讨论结果比较成熟之后让企业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通过。对于企业领导班子而言,应该经常同项目领导班子在工

  

篇三: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的融合

  关于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与生产

  经营融合的思考

  摘要:新时代背景下,国有企业的高质量发展党务建设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有效融合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是促进企业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文研究分析了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新要求和存在的问题,探讨了国有企业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深度融合的途径,促进深化改革转型发展中党建工作的有效转型和高质量党建引领高质量发展大融合格局的实现。

  关键词:新形势;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生产经营

  引言

  在新的发展形势下,如何有效融合党建工作和生产经营,确保党建促进生产经营的经营目标得以实现是目前国有企业发展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换言之,国有企业就需要在开展党建工作时,不断强化与生产经营的融合,将党的政治优势逐步转变为企业发展优势。只有这样,才可以加快企业发展步伐,增强市场竞争力和企业发展优势,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从而实现国有企业健康平稳发展。

  一、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与公司治理相统一

  在国企改革不断深入的背景下,需要进一步强化党组织的政治优势和国企生产经营管理机制的联系,在相互促进中实现协同发展,只有这样,才可以提高国有企业的创造力。在国企政治工作中的核心内容就是党组织,这是国企在经营发展中的重要组织,强化党建工作和生产经营的深度融合,可以将市场经济和国企政治优势二者紧密结合在一起,形成合力。发挥更大的作用。与此同时,在国有企业转型发展的过程中,不管是组织架构还是内部管理机制,都会出现巨大的变化。基于此,就需要国企党组织发挥自身的作用,将领导和政治优势逐步转变为生产经济效益,从而帮助国有企业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从而实现预期经营发展战略目标。

  二、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和生产经营融合措施

  (一)加强基层员工和党组织的联系

  新时代背景下国有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基层员工任务量大和工作繁重的问题,在完成生产经营任务目标时耗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导致部分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后,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提升自己,不能很好的理解和掌握党的理论知识和相关政策,造成企业生产效益在不断提升,而员工的思想政治素养水平却没有达到同一水平。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和生产经营融合要加强基层员工与党组织的联系,在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时,要充分尊重员工的主动性,引领员工并正确理解这两项工作融合的意义和作用,体会党建工作开展对企业生产经营作用,根据党建工作文件清晰准确的把握党建工作的重点,创新企业管理模式,保障职工队伍的活力,促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平稳快速发展。

  (二)提高党建工作和生产经营融合程度

  目前,国有企业在融合党建工作和生产经营时,存在流于形势和融合程度不高的问题,没有开展更深层次融合的现象普遍存在,深化党建工作和生产经营融合程度要求顺利开展基层党组织工作,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做好生产经营长期管理,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处理好党建和生产经营工作体系不对称的问题,在经营发展过程中,企业不能只看重经济效益,应当对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处理好生产经营管理和员工政治思想建设之间的矛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与生产管理的融合发展,实现党建工作的目的和效果,促进企业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国有企业管理者应当知晓人才管理对自身发展以及党建工作开展的意义,基层党组织应该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人才培养和生产经营管理方面,形成企业员工向心力和凝聚力,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积极性,促进党建工作和生产经营的深度融合发展。

  (三)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协同发展

  目前,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和市场经营不能同步开展,在融合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思想教育是党组织的工作重点,但是国有企业并没有意识到党建工作的作用,没有严格按照党的指导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对于企业

  生产经营部门而言,应该高度重视党组织的各项文件,深入研究和学习各项文件传达的思想理论和任务要求,深入解读党的思想理论指导,促进国有企业在深化改革转型发展中党建工作有效转型,管理人员在企业经营发展中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既要注重企业经济效益,也要重视党建工作的思想引领,重视党建工作的开展,确保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同步进行,促进党务工作有效落地,发挥融合发展的整体优势和融合力。

  三、党建引领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一)党建工作促进国有企业经济发展

  企业经济发展是第一要务,党建工作是促进企业经济快速发展的主要影响因素,二者之间不是矛盾关系。党建工作的顺利开展让国有企业领导者和基层党组织正确理解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融合重要作用和意义,从思想层面上重视融合,意识到党建工作的开展可以起到提高基层员工政治素养水平的作用。围绕着基层员工任务量较大的情况,借助新媒体技术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学习相关理论和先进知识,组建沟通交流群,定期发布有较强针对性和代表性的内容,提高学习的精准度。同时,深入了解员工的思想动态和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必要的时候给予帮助和指导,拉进了基层员工和党组织的距离,确保党建工作和生产经营有效融合,促进了国有企业经济快速发展。

  (二)党建工作重视人才培养,提高了融合程度

  国有企业需要正确意识到党建工作和生产经营深度融合的作用,明确共同的价值取向和目标,将党建工作贯穿在生产经营的各个工作环节中,在明确目前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之后,强化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党建工作开展主题教育活动,比如党员示范岗等创优活动,强化了基层员工的思想理念,增强了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党建工作注重人才培养,党建工作者不断加大教育和培训力度,提高思想觉悟,提高了人才的综合素质,为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保驾护航。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党建工作者借助信息技术搭建党建信息平台,强化基层员工的沟通交流,加大人才培养力度,严格遵循党建引领生产这一原则,确保党员的带头模范作用得以有效发挥,提高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融合的深度。

  (三)党建工作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

  党建工作注重党员素质提升和企业生产经营骨干培育,高度重视职工队伍建设。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开展党员干部管理工作的过程中,组建优秀的基层领导班子,在领导岗位出现空缺的时候,优先选择有能力和有较高道德素养的经营管理人才,保证基层组织建设可以较好地满足企业转型发展的实际需求。党建工作的顺利开展不断促进文化建设,提升自身的软实力,在党建工作中融入竞争机制,依托文化建设强化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结合党建工作目标、内容和生产经营要求,基于自身实际情况在综合考虑多个因素的基础上编制科学合理的融合发展规划,实现两者的相辅相成和高度统一,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

  四、结语

  面对新时代发展背景下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和生产经营深度融合的新任务和新要求,国有企业要基于自身实际情况,围绕着政治经济环境,把党的领导深度融入公司治理的各个环节,高度重视党建工作,采取有效的对策建议促进党务工作有效落地,在党组织的思想指导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实践中探讨最佳的融合路径,实现两者的相辅相成和高度统一,、为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步伐以及强化市场竞争力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参考文献:

  [1]龙秀均.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的实践探索——以铁四院地路处为例[J].决策探索,2020(10):2.

  [2]吕合鑫.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融合的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19(20):1.

  [3]李民.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思考[J].中国建设教育,

  2011(Z4):4.

  

  

篇四: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的融合

  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的融合

  作者:暂无来源:《经营者》2017年第7期

  一、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融合的必要性

  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的融合,不仅能够解决两种制度的冲突,还能促进党建理论的发展,对解决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也有很大的好处。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融合的必要性如下:

  (一)有利于企业党建和公司治理的共同发展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进行体制改革。从西方发达国家来看,公司治理是一种比较成熟的公司制度,在市场环境中经历了无数的考验,但始终没能把政治组织作为企业内部组织体系的构成要素。在我国,企业不单为一个盈利组织,也是政治组织的载体。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应根据党章规定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公司还应该为党组织活动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法》的强制规定,促进了党组织和企业治理两种制度的共同发展。

  (二)有利于完善党建理论

  企业党建是根据我国政党建设理论来开展工作的。然而,企业性质和经营情况的差异,要求企业党建应有所差异。企业党建和公司治理的有效融合,能够促进党建理论的发展和完善。在计划经济时代,国有企业占据我国经济形态的大部分,国有经济与行政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类似,在中国共产党发展过程中,也包含了企业党建的内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企业制度对企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企业党建作为一个与时俱进的课题,需要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不断创新完善。

  二、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融合的可行性分析

  (一)企业党建和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一致的

  从企业党建的目标来看,企业党组织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党章规定,企业党组织的任务是贯彻和落实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支持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依法行使相应的职权,引导企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企业各方利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自改革开放以来,企业党组织在关键时刻、突发事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企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从公司治理来看,公司治理最重要的目的在于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维护企业职工、股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公司治理对企业经营成败有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协调企业内部关系,平衡董事会、职工、股东之间的权益关系,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减少甚至避免决策失误;二是确保企业长远发展,加大企业投入,保证全体员工的利益,促进企业经济利益的提高。因此,企业党建和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一致的,只是在运行方式、机构设置方面有所不同。

  (二)协同作用分析

  协同作用最初产生于德国激光试验中。协同作用认为,在复杂系统中既存在相互独立运动的现象,也会存在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整体运动现象。在大型企业中,协同作用更加明显。虽然企业各参股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组织形式、规模大小和行业种类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但其内部所述的各部门、各单元及人员都有着很大的影响。在特定的经营情况下,如果能对这些公司进行有效配置完善,能为公司带来很好的经济效益,也就是协同经济。

  三、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融合模式分析

  经过理论探索和实践结论,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的融合模式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对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分析,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阐述:

  (一)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的融合需具备的条件

  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的融合模式并非一成不变,会随着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在探讨具体的模式之前,应对实践中的各种假定证明进行分析。我国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企业党组织作为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对我国党政建设和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新《公司法》的修订,再次重申了企业党建对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在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中国共产党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组织作为一种很好的人力资源、政治资源和组织资源,是企业发展应重视的问题。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都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法律制度并不健全,市场经济体制也不完善,企业改制还不够彻底,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党组织作为一种约束力量和监督力量,能够对企业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从企业方面来看,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其根本目标是生存和发展。从我国国情出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建设始终是中国共产党的主要任务。企业党组织具有政治属性,是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在企业中,通过党员的模范带头可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融合的模式

  第一,联席会议。该模式是董事会与党委会分权体制下形成的一种平面联合模式。一般来说,实行这种模式的企业,董事会与党委会的权力地位相等,且分工明确。在联席会议制度中,党组织应作为企业独立组织,以专职党务人员的身份来从事党务工作,董事会成员与党委会成员不能同时兼任。联席会议由董事会和党委会负责人召开,主要对企业重大问题进行讨论,以民主集中制原则在重大问题决策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目前,该种制度一般只有部分国有企业采用,主要是因为党委会与企业经济发展相分离,党委会只从事党务工作,对企业的经营情况并不了解,因而丧失了重大决策话语权。第二,交叉任职。交叉任职指的是董事会成员与党委会成员交叉任职的方法。这种模式的应用比较普遍,特别是在合资企业中。这种模式能大大缩短董事长和党委会系统之间的信息、能量、物质交换过程,减少甚至消除企业内耗,降低了企业经营中的体制成本,也使企业运转自如,提高了企业的综合经济效益。

  四、结语

  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并不是相互对立的,而是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制度、企业规模、企业党组织的层次会有很大差异,因此,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融合的方法、方式、程度都应该有所不同。从根本上说,企业党建和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一致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发展不仅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还应该加强党组织建设,保证企业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作者单位为国网宁夏电力公司检修公司)

  参考文献

  [1]

  初明利,张敏.民营企业党建嵌入公司治理的思路与模式[J].天津师范大学

  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12-16.

  

篇五: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的融合

  110477公司研究论文

  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的融合

  一、引言在企业管理中,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属于完全不同的两个领域,它们都在企业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企业想要实现长期稳定发展,就必须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形式,将这两想工作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形成两项工作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关系,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因此,我们必须了解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的融合的重要性,依照融合工作的基本原则进行两项工作的互相融合。二、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的融合的重要性1.化解两项工作间的矛盾,实现双赢局面企业进行公司治理的做作用就是要提升企业在行业内的竞争力,推动企业的快速发展。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不断改变,企业必须跟紧改革形势,做到企业治理的与时俱进。我国的企业不仅是一个单纯的经济组织,同时还

  是党建工作的主要载体。在企业中开展党建工作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每个有一定规模的企业都要有党组织,并经常开展党建工作的相关活动,这些活动必须得到企业的支持和配合。由于企业的党建工作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样就能够促进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的融合,通过二者的统合化解两项工作间的矛盾,实现双赢局面。

  2.促进企业党建工作的完善

  由于企业形式的多样化,不同的企业在经营模式上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不同企业的党建工作就需要根据企业的经营模式开展,实现不同企业党建工作的差异化。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必须对企业党建工作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完善,保证企业党建工作能够与公司治理互相适应。国有经济是我国的主要经济形态,这种经济形态中包括开展企业党建工作的内容。作为企业实现长远发展的一部分,企业的党建工作必须能够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不断的对党建工作进行完善。

  三、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的融合的基本原则

  在企业经营管理管理中开展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的融合必须要遵循以下两点原则:

  1.保证两者目标的一致性

  为了提升企业在行业内的竞争力,我们必须加强对公司治理工作的完善,保证企业内所有员工的基本利益,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的实现。完善公司治理要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首先,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严格的管理,实现企业的利益最大化,保证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其次,要对企业内部所有部门间的关系进行有效的调和,实现利益平衡,实行合理的制约与激励制度,杜绝重大决策失误的出现。企业的党建工作目标也要与公司治理的目标保持一致性,两者之间仅在工作方式与体制建设方面存在非对抗性的差异。只要避开这些差异,合理的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就能实现它们目标的一致性。

  2.保证两者协同发展

  想要实现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的融合,就必须保证两者的协同发展,杜绝两者之间出现不和谐的情况。还要根据公司治理的具体开展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从中找到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相互融合最佳时机,实现两者的融合,使它们一起为企业的发展建立理论基础,创建良好的经济形势,实现公司的长远发展。

  四、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融合的具体方法

  1.促进两方面人才的沟通与交流

  促进两方面人才的沟通与交流可以通过进行党组织成员与企业管理人员交叉任职的活动,进一步拉近企业管理者与党组织间的距离,实现人才和信息的沟通与交流,提高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融合的工作效率,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实现。此外,好友的企业采用企业决策者与党员互相交叉任职的形式,促进企业决策者与党员的沟通与交流,实现企业党建工作与公司治理工作的共同发展。

  2.召开管理者与党组织的联合会议

  想要这种方法能够顺利实施,要求企业管理层与党组织的权力以及地位实现平等,在会议进行过程中,企业党组织成员在参加党务工作时,必须保持自己的专职人员身份,不能在参加党务工作的同时兼任其他工作岗位。会议的举行由企业管理者与党组织成员共同负责,会议的内容就是对企业内的重大事件进行讨论,在讨论中要坚持民主原则,并对企业的重大决策进行探讨。

  五、结束语

  总而言之,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的融合能够化解两项工作间的矛盾,促进企业党建工作和公司治理工作的完善,实现两者的协同发展。因此,我们必须认清企业党建

  与公司治理融合的重要性,积极开展两者之间的融合工作,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篇六: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的融合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与党建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与党建◎国有独资和全资公司董事会除均应有职工代表外,还提出了外部董事应占多数,加强外部董事队伍建设。强化董事会和董事的考核评价和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要求国有企业的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而不是对经理层负责。并且要求董事会审议和批准企业的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的审计报告,增强董事会运用内部审计规范运营、管控风险的能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则要求国有企业董事会设立三个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职责定位为董事会的咨询机构。其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由外部董事组成。◎与公司法的一般性规定不同,在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中,党组织是公司治理的法定主体,并且通过公司章程这一“宪法性”文件加以实现。一、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主体及机制(一)股东会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含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法人出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行使股东会职权。对董事会实现规范运作且外部董事占多数的国有独资企业,出资人可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

  职权。2、混合所有制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责、同股同利,国有股东按照

  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对股权多元化企业履行股东职权。股权多元化企业的国有股东依法委托代表参加企业股东会会议,受托代表必须根据国有股东的授权发表意见并参与表决。对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东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在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中要占据多数,在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外派财务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配置方面要体现话语权,在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中要体现和落实国有股东的控制权,同时要依法保障其他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对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东以所持股权比例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等产权代表,并通过完善公司章程或各项制度设计,防止其他股东侵害国有股权益。

  各级出资人或股东委派的董事、监事等产权代表,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有效授权履行职权,对出资人或股东负责,不得损害国有权益。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定期向出资人提交工作报告,并接受出资人的考核和评价。股权多元化企业中代表国有股东权益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等产权代表,要定期向国有股东报告履职情况,国有产权代表在履职过程中涉及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同国有股东进行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并在议事和表决过程中,体现国有股东意志。国有产权代表对发现的其他股东或企业可能侵害国有股东权益的行为,应及时报告国有股东,维护国有权益。

  (二)董事会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不仅是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标志,

  也是国有企业公司治理规范化的重要因素,更是一直以来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难点和焦点。一方面,董事会建设是公司法下“信托”理论的重要载体,是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公司治理的核心就是“三会一层”的制度建设和衡平运转,而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民法总则》则将其界定为执行机构),不仅是股东会的信托承载,也是经营层的权力基础,也是监事会的平行机构;同时,起始于1992年的国有企业改革,一直致力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但时至今日仍然有部分国有企业未有完成公司制改造而游离于《公司法》之外。即便在改造后的公司制国有企业中仍有部分企业尚未建立董事会,或者虽名义上有董事会却未有实质运作,甚至是仅有董事长、却没有其他董事会成员的怪局。这也是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明确将董事会建设作为重心的原因。

  1、国资监管语境下的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基于立法法理,公司法作为商事普通法,对国有企业的规制属于一般性和原则性的规定,而更多的则是由国有企业的特殊法来加以规制和规范的。(1)国资监管的立法体系《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国资监管的第一部也是唯一的基本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则是国资监管的立法核心,并纵向和横向“链接”了其他各个繁杂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纵向是指包括了国家层面、地方层面、部门层面的垂直“立法”结构,横向则是按照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所可能涉及的业务、管理、监督、评价等模块进行的针对性或交叉性立法,如法律层面的《预算法》、《资产评估

  法》,行政法规层面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部门规章层面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

  (2)国资监管法律规范对国有企业董事会的基本规定国资监管相关法律规范对于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的规定主要包括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进行特殊规定、扩大和细化了董事兼职的禁止和限制、规范履职行为、规范关联交易、细化了国有企业董事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国有企业董事的任职禁入、针对特别类型国有企业的董事会建设专门出台规范性文件。(3)国资监管法律与改革政策的混合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国有企业改革政策及文件先后密集出台,基本完成了中央确定的“1+N”制度体系。但在这些制度建构的过程中,既有部门规章,也有政策性文件;不仅有党的政策性文件,也有各级党委和政府联合发布的政策性文件。从而体现出了法律规范与政策性文件双轮驱动的结构,表现为国资监管法律规范与国有企业改革政策的并行甚至混合的特殊形态。比如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三部门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甚至河南、上海等地制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尽管毫无异议是一种法律规范性文件,但也更毫无疑问地带有浓厚的政策性文件属性。2、新一轮国企改革语境下的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新一轮的国企改革,以2015年8月24日发

  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为引领的国有企业改革文件和法律规范体系,对董事会建设做出了更体系化的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作为最高指导文件,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部分,将“推进董事会建设”作为“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点”,要求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

  (1)明确董事会的决策地位和新的国企公司治理结构提出了新一轮改革下公司治理中,“董事会决策作用、监事会监督作用、经理层经营管理作用、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不仅明确了董事会的决策地位,也提出了新的公司治理关系。但在《民法总则》中,把营利法人的“董事会”定义为执行机构,这与公司法意义上的决策机构相悖,而且与经理层的属性定位也存在冲突。并且,在法人的“一般规定”部分,《民法总则》将法人的董事或者理事成员界定为“清算义务人”,设定了清算义务。不过,在但书部分又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公司法领域内,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是清算义务主体。(2)强调董事会的内部制衡安排国有独资和全资公司董事会除均应有职工代表外,还提出了外部董事应占多数,加强外部董事队伍建设。强化董事会和董事的考核评价和管理。(3)建立董事会建设与党组织建设的结构安排确立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层面强调党的领导。

  党组织建设与董事会建设上搭建“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党组织书记与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而总经理与董事长原则上则应分设。

  3、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的法律与政策安排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结合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的制度文件要求,本文认为,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主要应该包括以下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安排。(1)董事会的法律属性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的职权基于法律和章程的规定而产生。但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根据授权可以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从而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具备了权力机构的部分功能。(2)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功能定位新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机构中,董事会是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接受监事会监督。国有独资公司则要建立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其董事长为当然的法定代表人;(3)董事会与“三重一大”决策机制的关系长期以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6月5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在国有企业全面建立了“三重一大”这一特殊的决策机制。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中,董事会行使决策功能,但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应当满足“三重一大”制度的要求。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所涉及的事项和内容要大于董事会决策事项。(4)董事会建设与其他政策性文件的要求

  除了“三重一大”制度,董事会决议事项还会涉及到其他的政策性要求,而不仅仅是法律法规要求。比如监察部、人社部、国务院国资委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2009年7月1日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规定》等政策性文件,对于国有企业具体的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规定了禁止行为,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离职或者退休后的活动以及其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和党政纪责任。

  (5)董事会的结构性特殊安排国有企业的董事会结构具有诸多的特殊性要求,除了职工董事外,还有以下内容:1)董事会人数根据《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国有独资公司要求董事原则上不少于9人。《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要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董事会也不少于9人,由执行董事、职工董事、外部董事组成。2)董事的产生除了职工董事是选举产生外,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是委派制,董事长和副董事长是指定制。关于职工董事,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职工董事应当符合以下特殊要求: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高级

  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公

  司党组织负责人、未兼任工会副主席的党委副书记、纪委负责人不得作为职工董事候选人。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则明确应当将工会主席、副主席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人选。

  3)外部董事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系统构建了外部董事和专职外部董事制度。外部董事除董事薪酬外,不得在公司获得其他任何形式的其他收入或者福利。《关于在省管企业建立专职外部董事制度的意见》规定了省管企业外部董事主要职责、任职条件、遴选方式、管理方式及考核评价、薪酬待遇等事项。(6)董事会机构的特殊安排《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要求设置由外部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则要求国有企业董事会设立三个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职责定位为董事会的咨询机构。其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由外部董事组成。《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要求两类公司的董事会应设立五个专门委员会,包括: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与

  36号文不同,该文件则规定专门委员会负责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属于董事会的职能组成部分,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

  需要注意的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要求国有企业的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而不是对经理层负责。并且要求董事会审议和批准企业的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的审计报告,增强董事会运用内部审计规范运营、管控风险的能力。

  (7)董事会的运转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等制度性文件,国有企业的董事会的特殊运转机制包括:与党组织的结合,其中国有资本的两类公司实行党组织讨论程序前置、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重大事项信息公开和对外披露制度、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以及后评估制度及董事会和董事的年度和任期考核制度;董事的派出和任期管理制度等。(8)董事会的责任机制除了党政纪责任外,基于相关制度性文件,董事会及其成员还应承担以下责任:董事的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违约失信的按照规定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董事责任,投赞成票和弃权票的董事个人承担直接责任(包括赔偿责任);董事对行使职权的后果负责,对失职、失察、重大失误等过失承担责任。(三)监事会国有企业监事会建设不仅是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标志,

  也是公司治理规范化的重要因素,更是监管机构监督国有企业的重要抓手和制度落脚点。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职责划入审计署,参照上述改革方案,各地陆续开展的机构改革方案也将监事会职责划入审计部门,对派出审计监督力量进行整合优化,构建统一高效审计监督体系。

  1、国资监管法律规范对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基本规定(1)职能定位282号令、283号令及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向省管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的实施意见》(豫政办45号,简称“45号文”)明确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郑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建立暂行办法》(郑政17号,简称“17号文”)规定监事会以资产监督为核心,以财务检查为手段,监督对象包括在工商注册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2)外派监事会本级政府或国资监管部门向国家出资企业外派监事会,国家出资企业外的国有企业内设监事会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组成,但监事会主席由上级母公司依法提名、委派。外派监事会中监事任职资格、任命程序及监事会主席职权具体如下:1)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监事会成员包括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282号令、283号令及45号

  文规定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的监事为专职监事,有关部门、单位派出代表和职工代表监事为兼职监事。17号文则规定,国资委选任或调用的监事为专职监事,职工代表监事为兼职监事。

  国务院国资委2008年颁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对职工代表监事的资格条件(任职三年以上、大学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35岁以上)、产生程序、负面清单(财务、经营部门人员均不得担任)作出规定,该规定已废止。

  2)回避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位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还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不宜作为职工监事人选。《企业民主管理规定》规定,公司设有工会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应为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党委书记、专职党委副书记不宜作为职工监事候选人。3)连任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4)任命程序《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主席及职工代表大会均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其中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其他类型国有企业的监事会主席人选按规定程序确定后,还需政府批准;专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任命;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民主选举

  产生后,还应当报监事会管理机构批准。5)监事会主席职权《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主席的职权主要包括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国有企业的监事会主席则是一个“实职”,其职责包括: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及其他职责。

  (3)履职方式河南省政府国资委在外派监事会立法层面作出了积极努力。为推动外派监事会对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由“事后监督”转变为“当期监督”,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管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的意见》相关要求,河南省政府国资委于2017年出台《省派监事会对省管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监督实施办法(试行)》,明确规定省管企业召开党委会、董事会等涉及“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会议,应提前将会议时间和会议议程告知监事会主席,确保监事会主席或主席委派的监事按时列席会议,注重推动省管企业在“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把“党委会”前置程序落到实处。规定并要求省管企业应优化管控模式,探索向出资子公司实施“委派监事”制度。2、机构改革语境下的国有企业监事会建设对审计监督力量进行整合优化,构建统一高效审计监督体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措施。虽然国家审计在一定程序程度上克服了“内部人控制”的现象,但国资监管不能依赖国家审计一种方式。以北京市为例,根据北京市出台的机构改革方案,由于相应职责划入

  市审计局,市国资委撤销审计工作处、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监事会工作处)。为履行监督职责,市国资委设立监督处,主要职责是:负责有关监督成果的利用工作,分类处置、督办和深入核查监督检查发现移交的问题,对共性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核查,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协助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从机构设置看,出资人履行的监督职能,主要目的包括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更多地是侧重于以管资本为重点,以积极股东身份,着重对企业章程,治理结构,重大决策等事项监督。审计署监督则更多是财务监督,从监督周期看,审计机构的审计以财务年度为周期,而国资委监督是持续性的监督。

  (四)经理层1、经理层决策事项及人事安排经理层负责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执行董事会决议,向董事会负责。在任职上,减少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之间交叉任职,董事长与总经理原则上分设,除总经理外,其他经理层成员一般不进入董事会。国有独资企业集团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选聘,并报组织部门和国资监管机构备案,股权多元化企业总经理由董事会选聘。2、总法律顾问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列席会议并提出法律意见。配备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专职监事,将企业合规经营、依法管理作为当期监督的重要内容。总法律顾问应当全面参与经理层的经营管理活

  动,充分发挥法律审核把关作用。中央企业报请国资委审批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当出具总法律顾问签字的法律意见书。在确保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率100%的同时,通过开展后评估等方式,不断提高审核质量。

  3、总会计师委派至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参与企业经营决策,总会计师提出的专业审核意见,作为提交董事会决策的必备要件。企业任免财务部门负责人、重要子企业总会计师,以及对其实施评价、考核和奖惩时,应当听取委派总会计师的意见。(五)职代会国资委党委、国资委于2007年下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监督评议权、民主选举权及法律法规赋予职代会的其他权利。意见明确职代会在公司治理中行使职工民主管理权,具体体现在:1、决策重大事项企业重大决策必须向职工代表通报,企业重大改革措施出台前必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国有独资、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其中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2、实施民主评议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对象主要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及成员。企业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必须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的情况,并由职工代表进行民主评议。

  二、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与党的建设1、党建工作入章程国有企业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将党组织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工作任务纳入企业的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工作规范,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以及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使党组织成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使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和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2、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运作)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

  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具体程序一般是:(1)企业党委召开党委会(或常委会,下同)对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委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2)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3)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4)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发现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会后及时向党委报告,通过党委会形成明确意见向董事会、经理层反馈。如得不到纠正,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3、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省委组织部、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管企业领导人员职位从严管理职数的建议》明确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职位,并参考资产、营收等要素确定领导人员职数幅度和参考依据。《关于加强和改进省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将省管企业分为省管重要骨干企业和省管骨干企业两个层级,并按照管少管好企业正职、下放企业副职管理权限的原则对省管重要骨干企业、省管骨干企业正职、副职管理权限进行划分,并完善股份制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

  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党委);经理层成员与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适度交叉任职: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党组(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开展中央企业领导体制改革试点,试点的中央企业董事会成员(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总经理、内设监事会主席(监事长)、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应当进入党组(党委),1至2名经理层副职可以进入党组(党委)。

  三、党组织与其他治理机关的关系1、党组织与董事会的关系党组织与董事会的关系是新一轮国企改革的重大机制创设。(1)党组织是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法定主体与公司法的一般性规定不同,在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中,党组织是公司治理的法定主体,并且通过公司章程这一“宪法性”文件加以实现。(2)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特殊地位党组织是公司治理的政治核心、领导核心,党组织要“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1)党组织与董事会“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成员进入董事会、董事会中的党员进入党组织,实现了党组织的领导作用、政治作用。改革文件均要求党组织负责人一般兼任董事长,《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推进中央企业党组织专职副书记进入公司董事会。《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作

  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专门文件,明确要求国务院直接授权的两类公司应当设立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向两类公司派驻纪检监察机构。

  2)党组织的领导作用与董事会职能相融合在国有企业的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职权中,也要求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职责和方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规定公司党组织纪检负责人可以列席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会议。而且近一个时期以来,大量的中央企业甚至省管企业均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从而明确公司党组织的事先审议通过是董事会对重要事项决策的前置条件。《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则规定两类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前置程序,这也是第一次以正式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定。2、党组织与监事会的关系党组织与监事会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对国有企业经营事项形成“监督合力”。外派监事会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列入审计机构后,有利于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巡视、审计等监督作用。履职层面,国有企业监事中的党员每年要定期向党组(党委)报告个人履职和廉洁自律情况。上级党组织对国有企业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实行委派制度和定期轮岗制度,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要坚持原则、强化监督。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可列席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会议。3、党组织与经理层的关系

  国有企业经理层一般控制在5人以内。党组织与经理层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交叉任职及参与重大事项决策。

  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党委);经理层成员与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适度交叉任职。目前部分中央企业已经启动试点,试点的中央企业总经理应当进入党组(党委),1至2名经理层副职可以进入党组(党委)。

  党委参与经理层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一般是:企业党委召开党委会对经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委认为另有需要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经理层提出。进入经理层尤其是任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进入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经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进入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发现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会后及时向党委报告,通过党委会形成明确意见向经理层反馈。如得不到纠正,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4、党组织与职代会的关系(1)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党组织要支持和保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各项职权,要监督劳动合同制度的执行,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预警协调机制。党委(党组)要定期听取职代会工作情况的

  汇报,切实加强对职代会工作的领导,指导协调企业各有关方面,及时研究解决职代会制度建设中遇到的问题,落实企业工会的人员编制,充分发挥职代会应有的作用;要定期组织企业负责人进行法律法规、现代企业管理等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民主管理意识;要加强督导力度,促进企业健全完善民主管理的各项机制,扎实提高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水平。

  (2)民主评议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工作要在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下,由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进行,职工代表大会应建立民主评议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民主评议事项及监督检查民主评议结果落实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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